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方案》

附件5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识别 (1)二、客户分类 (2)三、业务审核 (5)四、风险提示 (15)五、持续监测 (15)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17)一、远期结售汇业务 (17)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 (20)三、人民币对外汇掉期业务 (23)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本规范所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其中,掉期业务包含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
一、客户识别银行代客办理衍生品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暂不包括银行自身)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境外央行类机构),个体工商户视同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开展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外投资形成外汇风险敞口,银行可以按照实需交易原则为其办理衍生产品业务。
自贸区内注册银行按照自贸区政策执行。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包括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
(一)基本信息识别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保客户身份信息、主体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审核途径包括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以及实地查访、海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
1.对个人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境内个人身份证件、本人或合法代理人签名、联系方式、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职业、个人征信等信息。
2.对机构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营业地址、联系方式、业务经营范围、贸易方式、境内机构社会信用代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有效期限等。
(二)经营状况识别1.审核客户的经营范围和基本业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1)在本行开立本外币账户的情况;(2)通过银行适合度评估、具有参与银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格;(3)历史交易记录;(4)客户注册资本、业务性质与资金交易规模的匹配性。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

范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范1. 前言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范(以下简称《操作规范》),是为了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所有参与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外汇经纪商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
2. 定义2.1 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主体将资金直接投入境外市场,并进行外汇交易的行为。
2.2 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主体与外汇经纪商进行的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
2.3 外汇经纪商外汇经纪商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从事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3. 业务流程3.1 开立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账户3.1.1 材料准备投资者在开立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账户前需准备以下材料:•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开户信息•申请表格(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提供)3.1.2 提交申请投资者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3.1.3 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对投资者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1.4 开立账户审核通过后,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开立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账户,并将账户信息通知给投资者。
3.2 下单交易3.2.1 选择交易币种投资者在进行交易前需选择交易的币种,并在交易时保持一致。
3.2.2 下单投资者与外汇经纪商进行交互,下达交易订单,并填写相关交易信息。
外汇业务展业三原则内容

外汇业务展业三原则内容外汇业务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跨国货币交换、外国汇兑等方面所开展的一种业务。
外汇市场规模庞大,流动性强,交易方式多样,因此吸引了众多金融机构参与其中。
展业是指金融机构主动开展业务,促使业务的蓬勃发展。
在外汇业务的展业过程中,需要遵循一些原则,以确保业务的稳定发展和风险控制。
本文将重点介绍外汇业务展业的三个原则。
第一、风险可控原则。
外汇业务具有高风险、高报酬的特点,因此风险控制是展业的首要原则。
金融机构在展业之前,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以制定适合自身的风险控制策略。
首先,金融机构需要充分了解外汇市场的基本情况、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特征以及市场的波动性。
其次,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和完善的风险管理流程。
最后,金融机构需要严格执行风险管理措施,并及时监控和评估风险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控制策略。
第二、合规经营原则。
在外汇业务的展业过程中,金融机构必须遵循当地的金融法律法规,并遵守国际金融组织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机制,包括设立内部合规部门、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等。
同时,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及时汇报业务动态和参与风险管理的情况,确保业务合规经营。
第三、市场化运作原则。
外汇市场是一个充满竞争和风险的市场,金融机构在展业过程中应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并进行市场化运作。
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灵活开展各类外汇业务,提供全面的产品和服务。
同时,金融机构应注重市场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建立合理的定价模型和风险管理措施,准确把握市场趋势和风险变化。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积极借助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提高业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合作。
综上所述,外汇业务展业的三个原则分别是风险可控原则、合规经营原则和市场化运作原则。
金融机构在展业过程中,必须要遵循这些原则,以保证业务的稳定发展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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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为投资主体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前,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还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一)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客户是否按规定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确保客户未被业务管控。(二)审核境内机构相关合法注册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相关文件,确保审办业务所需材料真实、合法、合规、齐全。(三)对于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具体包括: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二客户分类(一)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分类。除此之外,关注客户还包含以下主体:1.投资主体为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类机构、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以及合伙制企业;2.自身资产总额低于其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机构(即母小子大情形);3.投资资金并非来自投资主体自有资金的机构(不含股东借款);4.境内投资主体为异地机构、股东为异地机构或个人;5.境内投资主体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或短期内集中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业务的机构;6.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投资主体主营业务差异较大的机构;7.企业负责人、主要股东、总经理等高管人员被纳入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的机构;8.其他银行认定的关注客户。(二)银行应按照《总则》要求,进行客户背景调查,综合考虑客户或实际控制人身份、地域、行业、特点、历史交易等因素,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关注客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业务适用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和业务审批程序。三业务审核(一)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应尽职审查客户资料,全面了解业务背景,确保客户申请办理业务背景真实、交易目的清楚合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二)在明知客户无真实投资背景,交易目的不合理,资金来源不合法,涉嫌通过虚假、伪造或变造凭证等情况下,银行不得办理相关业务。(三)银行应对客户提交的对外直接投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对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客户上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客户在银行办理结算的收支记录、客户在海关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可查数据等信息,收集分析客户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通过境外项目投标书、收购协议、转股协议、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材料,分析客户资金用途是否真实合规。当客户日常结算业务与对外投资业务分别在不同的银行办理时,办理对外投资业务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供日常结算业务账户流水,证明企业的大额资金来源。(四)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除申请书、登记表等须留存原件外,其他相关材料应查验、审核原件,并留存经境内机构加盖单位公章(包括公章、财务章或其他具有相关法律效力的单位印章)的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或:经境内居民个人本人签名的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并按外汇局文件规定的年限保留相关业务资料备查。(五)境内企业(含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境外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并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后,应在境外投资项目具有真实、合规、明确的实际资金用途时,汇出境外直接投资资金,不得提前(购汇)汇出。未经批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不得利用境外直接投资渠道开展QDLP业务。(六)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收支应遵循“先登记后汇兑”原则,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尚可流入/汇出额度内办理资金收付,不得为管控企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相关业务。(七)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包括前期费用汇出)应按照支付使用原则,审核并确认客户资金使用具有真实用途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支付指令等)后,方可为客户办理资金汇出业务,境外并购股权的应审核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四风险提示对具有下列异常特征的业务,银行应加强尽职调查,以更严格标准进行真实性审核及持续监控,并审慎办理相关业务:(一)以境外直接投资为渠道,实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转移资产或投资移民的。(二)交易目的不合理的。(三)资金来源不合理的。(四)资金去向存疑的(不能明确说明资金最终去向、用途的)。(五)涉嫌通过虚假、伪造或变造凭证办理业务的。五持续监测(一)银行应事后跟踪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异常信息。对于异常客户,银行应保持警觉,从办理登记到资金对外支付,应全程对资金来源与应用进行全面审核,审慎办理。业务登记环节应了解客户资金来源;资金汇出环节应收取客户资金来源相关证明;资金汇出境外后,应要求客户提供境外资金使用相关凭证及对账单等材料,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如银行发现资金使用用途和业务登记用途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外汇局和牵头银行上报异常信息。(二)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大额、可疑交易及行为,要求客户履行声明及告知程序。对于客户故意使用虚假资料行为,银行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客户档案,对虚假资料妥善保管后报告外汇局。外汇局确认情况属实的,由公约工作组对成员银行进行情况通报或风险提示。(三)银行办理对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应按外汇管理规定审核和留存业务资料。对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材料应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0年备查。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一)业务定义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2.在境外项目招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3.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购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二)审核材料1.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业务审核材料(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版营业执照);(3)涉及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还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关注客户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4)已向境外直接投资机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及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并购协议、境外项目投标书、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5)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2.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房产资金汇出登记业务审核材料(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对此表应审核表格内容填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与客户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内容是否一致);(2)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3)境外购房合同或协议;关注客户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4)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拟购办公楼的实体照片等;(5)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三)审核及操作要点1.境内机构是否为本地注册机构,非本地注册机构应在其注册地银行办理登记。2.审核《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与客户提交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内容是否一致。3.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4.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应告知境内投资者需提交说明函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5.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6.银行按规定审核后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可汇出前期费用额度。(四)风险提示1.短期内拟设立多个境外投资项目而集中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业务:应提交前期费用对应支出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收购协议、境外项目投标书、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以及企业集中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商业合理性说明材料、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属于境内外关联企业相互间投资而申请登记前期费用作为保证金:应提交前期费用对应支出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收购协议、境外项目投标书、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以及企业进行关联投资的商业合理性说明材料、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3.属于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而申请办理前期费用外汇登记的:应关注后续被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作价的合理性。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一)业务定义境内机构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后,通过银行将登记额度内的前期费用汇出境外或汇回境内。(二)审核材料1.业务登记凭证;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除提供上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方案》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方案》一、前言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是银行在国际贸易领域开展的一项重要外汇业务。
为了规范和促进该业务的顺利开展,保护客户利益,降低银行风险,制定本规范方案。
方案包括了业务展业原则、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二、业务展业原则1.合理风险评估: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时,需要对风险进行精准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2.费用公正合理:银行在收取相关费用时,要保证公正合理,不得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4.严禁违规行为: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禁任何违规行为,如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行为坚决不容忍。
5.保护客户隐私:银行在处理客户相关信息时,要保护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三、操作流程2.业务申请:客户根据需求向银行提出业务申请,包括填写申请表格和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3.风险评估: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4.业务批准:银行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业务,并通知客户是否获批。
5.合同签订:银行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
6.资金划拨:当客户获批业务后,银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资金划拨,确保资金按时到账。
7.还款管理: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银行进行还款管理,确保按时收回本金和利息。
四、风险控制1.信用风险控制: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时,需要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控制。
2.汇率风险控制:银行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制定汇率风险管理策略,如使用远期汇率合约等进行风险对冲。
3.利率风险控制:银行需要制定利率风险管理策略,包括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的选择,以及相关的利率风险对冲机制。
4.流动性风险控制: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时,需要保持足够的流动性,确保按时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原则》简介及最新修订解读

前期 出台 的 各项 展业规 范进 行 了修 订 ,最 新 变化体 策精 神 ,从客 户准 入 、业 务审核 材料 、审 核 要点 、
现在 :
风 险提示 等几 个方面 明确 了个人 货物 贸易 、服务 贸
一 是 全面 支持 人民 币的跨境 使 用 ,树 立 “本 币 易、收益 和经 常转移 的跨境 人 民币 业务办理 原 ,
2018年初 ,人民银行 出台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 民 银行 可在 “了解你的 用 户 ” 、 “了解你 的 业务” 、
币跨境 业 务政策 促进 贸易投 资便利 化的通 知 (银 “尽 职审 查” 三原 则基础 上 ,为个 人办 理 其他经常
发[2Ol813号 ), }{的 在于完 善和优 化 人民 币跨境 业 项 目人 民 币跨境 结算 业务 。戡至 目前 ,个 人 人民币
规范跨境 人民币业务办理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 自律 目展业规 范 从 人 民币资金 跨境 流入 、流 出两 个方
公约 各签约银行共 同制定 了 银行跨境人 民币业务展 向来 编制 。 外 商直 接投 资展 业规 范 和 境 外直
业原 则 ,并 在2017年9月召开的 自律 机制第 四次 工 接 投 资展业 规范 则 依据 直接 投资 的流程 ,从 账 户
国外汇 市场 自律 机制20 6年6月成 立以 来 ,组 范 。为更贴 近业 务实 践 、便 利 业务 人 员操 作 ,每 项
二二|E=.织 各家银 行共同签署 了 跨境人民币业务 自律 子 规 范根 据 所 涉 及 业 务的 具 体 特 征 进 行 了细 分 :
公约 ,推动 各省陆续建立省级 自律机制 。为进一步 货物 贸 易展业规 范 和 《服 务 贸易及其 他经 常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07•【文号】汇综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
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一)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
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6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4)一、客户识别 (4)二、客户分类 (4)三、业务审核 (4)四、风险提示 (7)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7)一、运输服务 (7)二、旅行支出 (10)三、旅行收入 (13)四、建设—境外建设 (15)五、建设—境内建设 (17)六、保险服务 (18)七、金融服务 (20)八、电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 (21)九、其他商业服务 (24)十、文化与娱乐服务 (29)十一、别处未涵盖的保护与维修服务 (31)十二、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 (33)十三、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与服务 (34)十四、职工报酬 (36)十五、投资收益支出 (37)十六、投资收益收入 (40)十七、其他初次收入(其他收益) (41)十八、捐赠与无偿援助支出 (42)十九、捐赠与无偿援助收入 (44)二十、其他二次收入—赔偿 (46)二十一、其他二次收入—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 (48)二十二、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 (48)二十三、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 (51)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开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户背景尽职调查时,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推断客户从事服务贸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查明客户是否已办妥有关手续。
二、客户分类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1.涉嫌虚构交易或者以有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3.注册地为异地的。
4.货物贸易管理分类为B\C类5.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自动列入“可信客户”。
关于“可信客户”,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与下列业务,银行可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并保留有关资料备查。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3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识别 (1)二、客户分类 (1)三、业务审核 (2)四、持续监测 (4)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6)一、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6)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7)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0)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的变更、注销 (13)五、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 (18)六、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变更 (19)七、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 (20)八、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变更 (22)九、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23)十、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26)十一、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6)十二、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30)十三、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33)十四、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37)十五、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40)十六、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43)十七、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45)十八、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49)十九、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50)二十、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52)二十一、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53)二十二、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55)二十三、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56)二十四、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 (57)二十五、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58)二十六、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59)二十七、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60)二十八、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62)二十九、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方利润购付汇 (63)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一)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1的各项外汇业务,包括为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入账和资金使用等业务时,应当对客户进行识别。
汇发[2015]13号文 附件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说明 (3)一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5)1.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5)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6)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8)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10)1.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3)1.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4)1.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15)1.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6)1.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7)1.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9)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1)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3)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5)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27)1.15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0)1.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1)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2)1.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3)1.19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5)1.20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37)1.21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 (38)1.22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39)1.23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40)1.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41)1.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42)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43)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43)2.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44)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46)2.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48)2.5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49)2.6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51)2.7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52)2.8 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53)2.9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54)2.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55)2.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56)2.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57)2.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58)2.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59)三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60)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61)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66)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68)表4 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70)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72)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75)表7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78)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说明一、直接投资外汇(含现汇与人民币,下同)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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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为投资主体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前,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还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一)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客户是否按规定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确保客户未被业务管控。
(二)审核境内机构相关合法注册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相关文件,确保审办业务所需材料真实、合法、合规、齐全。
(三)对于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具体包括: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
二客户分类(一)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分类。
除此之外,关注客户还包含以下主体:1.投资主体为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类机构、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以及合伙制企业;2.自身资产总额低于其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机构(即母小子大情形);3.投资资金并非来自投资主体自有资金的机构(不含股东借款);4.境内投资主体为异地机构、股东为异地机构或个人;5.境内投资主体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或短期内集中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业务的机构;6.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投资主体主营业务差异较大的机构;7.企业负责人、主要股东、总经理等高管人员被纳入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的机构;8.其他银行认定的关注客户。
(二)银行应按照《总则》要求,进行客户背景调查,综合考虑客户或实际控制人身份、地域、行业、特点、历史交易等因素,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关注客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业务适用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和业务审批程序。
三业务审核(一)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应尽职审查客户资料,全面了解业务背景,确保客户申请办理业务背景真实、交易目的清楚合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明知客户无真实投资背景,交易目的不合理,资金来源不合法,涉嫌通过虚假、伪造或变造凭证等情况下,银行不得办理相关业务。
(三)银行应对客户提交的对外直接投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对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客户上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客户在银行办理结算的收支记录、客户在海关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可查数据等信息,收集分析客户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通过境外项目投标书、收购协议、转股协议、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材料,分析客户资金用途是否真实合规。
当客户日常结算业务与对外投资业务分别在不同的银行办理时,办理对外投资业务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供日常结算业务账户流水,证明企业的大额资金来源。
(四)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除申请书、登记表等须留存原件外,其他相关材料应查验、审核原件,并留存经境内机构加盖单位公章(包括公章、财务章或其他具有相关法律效力的单位印章)的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或:经境内居民个人本人签名的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并按外汇局文件规定的年限保留相关业务资料备查。
(五)境内企业(含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境外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并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后,应在境外投资项目具有真实、合规、明确的实际资金用途时,汇出境外直接投资资金,不得提前(购汇)汇出。
未经批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不得利用境外直接投资渠道开展QDLP业务。
(六)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收支应遵循“先登记后汇兑”原则,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尚可流入/汇出额度内办理资金收付,不得为管控企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相关业务。
(七)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包括前期费用汇出)应按照支付使用原则,审核并确认客户资金使用具有真实用途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支付指令等)后,方可为客户办理资金汇出业务,境外并购股权的应审核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
四风险提示对具有下列异常特征的业务,银行应加强尽职调查,以更严格标准进行真实性审核及持续监控,并审慎办理相关业务:(一)以境外直接投资为渠道,实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转移资产或投资移民的。
(二)交易目的不合理的。
(三)资金来源不合理的。
(四)资金去向存疑的(不能明确说明资金最终去向、用途的)。
(五)涉嫌通过虚假、伪造或变造凭证办理业务的。
五持续监测(一)银行应事后跟踪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异常信息。
对于异常客户,银行应保持警觉,从办理登记到资金对外支付,应全程对资金来源与应用进行全面审核,审慎办理。
业务登记环节应了解客户资金来源;资金汇出环节应收取客户资金来源相关证明;资金汇出境外后,应要求客户提供境外资金使用相关凭证及对账单等材料,跟踪资金使用情况。
如银行发现资金使用用途和业务登记用途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外汇局和牵头银行上报异常信息。
(二)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大额、可疑交易及行为,要求客户履行声明及告知程序。
对于客户故意使用虚假资料行为,银行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客户档案,对虚假资料妥善保管后报告外汇局。
外汇局确认情况属实的,由公约工作组对成员银行进行情况通报或风险提示。
(三)银行办理对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应按外汇管理规定审核和留存业务资料。
对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材料应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0年备查。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一)业务定义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2.在境外项目招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3.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购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二)审核材料1.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业务审核材料(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版营业执照);(3)涉及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还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关注客户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4)已向境外直接投资机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及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并购协议、境外项目投标书、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
(5)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2.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房产资金汇出登记业务审核材料(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对此表应审核表格内容填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与客户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内容是否一致);(2)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3)境外购房合同或协议;关注客户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4)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拟购办公楼的实体照片等;(5)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审核及操作要点1.境内机构是否为本地注册机构,非本地注册机构应在其注册地银行办理登记。
2.审核《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与客户提交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内容是否一致。
3.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
4.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应告知境内投资者需提交说明函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5.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6.银行按规定审核后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可汇出前期费用额度。
(四)风险提示1.短期内拟设立多个境外投资项目而集中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业务:应提交前期费用对应支出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收购协议、境外项目投标书、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以及企业集中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商业合理性说明材料、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属于境内外关联企业相互间投资而申请登记前期费用作为保证金:应提交前期费用对应支出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收购协议、境外项目投标书、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以及企业进行关联投资的商业合理性说明材料、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属于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而申请办理前期费用外汇登记的:应关注后续被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作价的合理性。
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一)业务定义境内机构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后,通过银行将登记额度内的前期费用汇出境外或汇回境内。
(二)审核材料1.业务登记凭证;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
除提供上述1~2项外,还应要求其提供: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关注客户应提供资金使用具体计划,需详细说明资金支付安排,用途和最终用途(针对境外多层控股情况)以及收款人和最终收款人(针对境外多层控股情况)。
(三)审核及操作要点1.前期费用汇出(1)银行应重点了解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和投资计划、拟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前期费用汇出金额、汇款路径、主要用途等。
(2)银行应按照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前期费用额度信息办理汇出业务,累计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前期费用额度。
(3)银行为关注客户办理前期费用资金汇出应按照支付使用原则,审核并确认关注客户资金使用具有真实用途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支付指令等)后,可为其办理资金汇出业务。
(4)银行应定期跟踪境外投资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客户如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房产的,应主动向注册地外汇局报告客户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要求客户将剩余资金退回。
如确有客观原因,客户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经银行同意,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关注客户申请延期的,还应提交其他相关直接证明材料,若客户不予配合时,银行应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对企业进行约谈。
2.前期费用汇回(1)银行应重点了解客户此前是否办理过前期费用汇出业务,累计汇出金额与使用情况。
(2)前期费用累计汇回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汇出的前期费用金额。
(3)前期费用资金原则上按原路退回,购汇汇出的前期费用可凭原购汇凭证直接办理结汇手续。
(四)风险提示1.短期内集中、频繁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汇出、汇回的。
应要求客户提供资金使用具体计划,以及提交或事后补交资金汇划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