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A、B职等-外管政策-2021试题及答案

A、B职等-外管政策-2021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 [填空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银行办理单笔等值()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规定审查并留存相关交易单证。
[单选题]A.1 #B.3 #C.5 #(正确答案)D.102.从2013年9月1日开始,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等项下的款项,单笔超过等值()万美元的(部分特殊情况除外),须向银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单选题]A.1 #B.3 #C.5 #(正确答案)D.103.如客户申报的汇出汇款用途为(),则可以直接办理,不须出具相关外汇局核准文件。
[单选题]A.境外外汇交易 #B.购买境外房产 #C.投资境外证券 #D.学费(正确答案)4.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 [单选题]A.1 #B.2 #(正确答案)C.3 #D.55.外债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可按以下情况使用() [单选题]A.归还人民币贷款 #B.企业实际需要 #(正确答案)C.其他选项均可6.资本金结汇资金可用于() [单选题]A.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 #(正确答案)B.投资房地产市场 #C.投资股票市场7.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时,填写交易对方国别的申报原则是()[单选题]A.收/付款人所在国家 #B.收/付款人常驻国家或地区 #(正确答案)C.收/付款银行所在国家8.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单选题]A.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B.银行卡、银行存款凭证、铸币都属于外汇管理条例所称的外汇;C.金融机构的资本金需要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转换的,无需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需向当地外汇管理机构备案。
(正确答案)9.以下哪情况,须要求客户进一步提供能证明离岸转手买卖交易真实合理的材料?() [单选题]A. 进出合同内容非常简单、格式基本一致;B. 合同规定的成交价格和公开市场上公允成交价格存在显著偏差;C. 出口金额小于进口金额;D. 以上都是。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ⅩⅩ银行(以下简称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管理,促进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国ⅩⅩ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ⅩⅩ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ⅩⅩ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办法、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在办理进出口贸易结算过程中由ⅩⅩ银行提供的本外币资金融通,包括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经办行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可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ⅩⅩ银行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总行对分行实行授权管理并由分行决定转授权,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必须经ⅩⅩ银行统一授信。
第五条各经办行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国际惯例。
第二章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种类第六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分为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
(一)减免保证金开证,系指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ⅩⅩ银行无须收取100%保证金,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进口押汇,系指进口商以进口货物物权做抵押,ⅩⅩ银行给予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
按照结算方式不同,进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
(三)提货担保,系指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先于单据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向ⅩⅩ银行申请开立对船运公司出具的提货担保书以提取货物的一种融资方式。
(四)出口押汇,系指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提交ⅩⅩ银行,由ⅩⅩ银行买入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
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出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和出口托收项下出口押汇。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5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识别 (1)二、客户分类 (2)三、业务审核 (5)四、风险提示 (15)五、持续监测 (15)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17)一、远期结售汇业务 (17)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 (20)三、人民币对外汇掉期业务 (23)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本规范所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其中,掉期业务包含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
一、客户识别银行代客办理衍生品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暂不包括银行自身)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境外央行类机构),个体工商户视同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开展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外投资形成外汇风险敞口,银行可以按照实需交易原则为其办理衍生产品业务。
自贸区内注册银行按照自贸区政策执行。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包括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
(一)基本信息识别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保客户身份信息、主体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审核途径包括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以及实地查访、海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
1.对个人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境内个人身份证件、本人或合法代理人签名、联系方式、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职业、个人征信等信息。
2.对机构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营业地址、联系方式、业务经营范围、贸易方式、境内机构社会信用代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有效期限等。
(二)经营状况识别1.审核客户的经营范围和基本业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1)在本行开立本外币账户的情况;(2)通过银行适合度评估、具有参与银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格;(3)历史交易记录;(4)客户注册资本、业务性质与资金交易规模的匹配性。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4: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6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开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户背景尽职调查时,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判断客户从事服务贸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须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查明客户是否已办妥相关手续。
二、客户分类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1.涉嫌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3.注册地为异地的。
4.货物贸易管理分类为B\C类5.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自动列入“可信客户”。
对于“可信客户”,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和以下业务,银行可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对于“关注客户”,不论业务金额,除按照“可信客户”标准审查外,还需按照本规范要求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务审核(一)审核材料1.合同(协议):应具备交易标的、金额、主体等要素,需加盖企业公章;2.发票(支付通知):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包括商业发票、形式发票等;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对外支付时提供):备案信息应与申请支付项目一致、《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本次付汇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企业申请支付金额。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且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要求客户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4.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凭证。
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汇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二)审核原则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时,应严格履行展业原则,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对企业提交的服务贸易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展业自律下,银行常见跨境业务的审核要点

展业⾃律下,银⾏常见跨境业务的审核要点本⽂纲要⼀、引⾔⼆、银⾏常见跨境业务审核的总体要求三、境内个⼈跨境业务的具体审核要点四、境内企业跨境业务的具体审核要点⼀、引⾔2009年,外汇局提出外汇管理要实现“五个转变”: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从重⾏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到“⽆罪假设”,从“正⾯清单”转变到“负⾯清单”。
从此以后,“了解你的客户”(KYC)、“了解你的业务”(KYB)和“尽职审查”(CDD)的展业三原则内容纳⼊到各项外汇管理改⾰政策中,银⾏按照据此开展各类外汇业务。
2016年,外汇⾃律机制诞⽣。
所谓的外汇市场⾃律机制是由银⾏间外汇市场成员组成的市场⾃律和协调机制,在符合国家有关汇率政策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对⼈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为,以及银⾏间市场和银⾏柜台市场交易⾏为进⾏⾃律管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促进外汇市场有序运作和健康发展。
⾃律机制将展业三原则纳⼊到⾏业⾃律要求⾥,出台了《银⾏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及与之配套的11项规范⽂件。
银⾏外汇从业⼈员在依据上述展业⾃律原则进⾏跨境业务审核时,⼰经不能停留在单据表⾯真实相符的层⾯上,必须在对客户及业务有深⼊了解的基础上,穿透式地判断相关单据的真实性与合规性,⾼效地满⾜客户真实合理的跨境业务需求。
然⽽,银⾏客户数量庞⼤,来⾃五湖四海,处于各⾏各业,业务模式千差万别,银⾏外汇业务操作部门每天要处理的业务⼜成百上千笔,银⾏外汇从业⼈员有限的时间精⼒与耗时费⼒的业务审核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盾。
为了尽可能地消除银⾏外汇从业⼈员进⾏跨境业务审核的痛点,本⽂将就银⾏常见跨境业务审核的总体要求和具体审核要点进⾏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建议,以期为银⾏外汇从业⼈员提供参考与借鉴。
对于本⽂内容未涵盖的特⾊业务,笔者今后将另⾏撰稿。
⼆、银⾏常见跨境业务审核的总体要求(⼀)境内企业跨境业务审核的总体要求1.客户⾝份识别银⾏办理外汇业务,应充分了解客户⾝份及其背景,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作为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方案》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方案》一、前言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是银行在国际贸易领域开展的一项重要外汇业务。
为了规范和促进该业务的顺利开展,保护客户利益,降低银行风险,制定本规范方案。
方案包括了业务展业原则、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二、业务展业原则1.合理风险评估: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时,需要对风险进行精准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2.费用公正合理:银行在收取相关费用时,要保证公正合理,不得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4.严禁违规行为: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禁任何违规行为,如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行为坚决不容忍。
5.保护客户隐私:银行在处理客户相关信息时,要保护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三、操作流程2.业务申请:客户根据需求向银行提出业务申请,包括填写申请表格和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3.风险评估: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4.业务批准:银行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业务,并通知客户是否获批。
5.合同签订:银行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
6.资金划拨:当客户获批业务后,银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资金划拨,确保资金按时到账。
7.还款管理: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银行进行还款管理,确保按时收回本金和利息。
四、风险控制1.信用风险控制: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时,需要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控制。
2.汇率风险控制:银行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制定汇率风险管理策略,如使用远期汇率合约等进行风险对冲。
3.利率风险控制:银行需要制定利率风险管理策略,包括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的选择,以及相关的利率风险对冲机制。
4.流动性风险控制: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时,需要保持足够的流动性,确保按时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
对外汇指定银行严格执行展业三原则的思考

河北金融2016/08摘要:明确要求银行办理业务必须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落实好“展业三原则”,不仅有利于银行防范自身经营风险、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更有利于外汇管理部门加快“五个转变”,弱化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推进简政放权和重点领域改革,促进外汇监管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得到提升。
本文阐述了“展业三原则”的内涵,指出了当前银行执行展业三原则存在的问题,对银行严格执行展业三原则的实施路径和方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外汇管理;展业三原则;实施路径中图分类号:F830.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373(2016)08-0052-03对外汇指定银行严格执行展业三原则的思考外汇管理局唐山市中心支局课题组*(国家外汇管理局唐山市中心支局,河北唐山063000)收稿日期:2016-06-30*课题组成员:胡继香李金武杜卫红刘丽娟宁洪生费婧蓉一、对银行展业三原则的认识(一)展业三原则是国际上银行业已有的“规矩”,是国际惯例,是银行经营外汇业务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国际上对所谓的银行展业三原则主要提及“了解你的客户(KYC )”,“了解你的业务(KYB )”和“尽职审查(ODD )”,后两个原则实际上都为“了解你的客户”服务。
“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兴盛于“911事件”之后国际范围内的反洗钱要求,这一原则在2001年后先后成为美国、英国、印度等各国的法律要求,这些反洗钱法律体系对“了解你的客户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另外涉及报告员制度、报告机构内控制度、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派驻制度和联络人制度等,最终宗旨几乎都归结于“了解你的客户”。
此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也高度重视KYC 原则在银行开展业务中的重要性,强调KYC 原则应不仅限于反洗钱领域,而应用于更广泛的审慎风险管理中。
我国依据《反洗钱法》制定的各类规范、指引、操作细则等也都具体细化了这些要求。
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附件10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准入 (1)二、业务审核 (2)三、风险提示 (4)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6)一、进口信用证开证 (6)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8)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 (11)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 (13)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 (16)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本规范所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
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融资等。
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出口代付等。
各行业务品种名称如有不同,或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穿透原则”,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相关业务审核规范。
一、客户准入(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
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
(二)生产经营正常。
(三)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
(五)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
(六)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交易双方不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等敏感交易。
二、业务审核(一)确认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交易及业务本身依法合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清楚;基础交易原则上应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
(二)对客户提交的单证,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单证及交易的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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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作者:————————————————————————————————日期:附件5: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6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5ﻩ一、客户准入5ﻩ二、业务审核ﻩ6三、风险提示8ﻩ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 10一、进口信用证开证10ﻩ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11)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ﻩ15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2ﻩ0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本规范所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
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融资等。
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出口代付等。
各行业务品种名称如有不同,或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穿透原则”,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相关业务审核规范。
一、客户准入(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
(二)生产经营正常。
(三)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
(五)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
(六)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交易双方不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等敏感交易。
二、业务审核(一)确认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交易及业务本身依法合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清楚;基础交易原则上应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
(二)对客户提交的单证,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单证及交易的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
1.真实性。
核对贸易项下相关单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一致性。
各银行应根据“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表面相符”的原则,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合理性、要素一致性等进行审查。
加强贸易单据的一致性和关联性审核,分析各单据的日期、金额、货物等关键信息之间是否矛盾。
在对初次办理业务的客户或对本笔贸易存疑的情况下,可要求客户补充提交本笔贸易下涉及的其他单据,并对单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
3.合理性。
贸易项下结算方式、履约期限和商品价格等关键要素是否符合正常贸易情形;贸易融资业务金额与申请人的经营能力是否匹配、融资期限与贸易周期是否匹配、进出口商品与历史交易记录是否匹配。
各银行应结合客户经营、上下游交易对手、资信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业务需求进行合理性审查,确认业务办理和叙做产品的必要性。
(三)银行为客户办理贸易融资时,应坚持以实体经济需求为基础,了解客户对贸易融资规模、融资期限、融资品种、融资币种等的实际需求,使贸易融资各项要素与实体经济需求合理匹配。
客户从各家银行所获取的贸易融资总额应与客户海关进出口总量或实体经济交易总额匹配;对确属必要的接续型、组合型融资,进出口贸易融资总额原则上分别不应超过其海关进口业务量、出口业务量的两倍。
企业贸易融资期限原则上应与企业生产周期或资金回笼周期等合理匹配,对于客户明显超额、超限、异常融资需求,银行应对客户的融资情况进一步深入调查。
(四)贸易融资业务中若存在代理同业业务的情况,如代理同业开立进口信用证等,对客户的尽职调查责任及对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审核责任应归属于实际承担业务风险的银行。
(五)本规范提倡贸易融资业务的自偿性及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特性,并要求银行无论有无风险敞口,均应确保贸易融资业务的贸易背景真实性,遵守监管部门的审慎性经营要求,禁止客户通过虚假单证、重复融资、构造交易背景等手段套取贸易融资资金,用于投机套利或生产经营范围之外的高风险投资。
本规范提倡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产品创新等多种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六)B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时,还应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注意单证审核要求、时间限制、业务类型限制。
对于受限制或应不予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均应按规定进行有条件办理或不予办理。
三、风险提示对具有下列异常特征的贸易融资业务,银行应加强尽职调查,以更严格标准进行真实性审核及持续监控,并审慎办理相关业务:(一)客户所申请的贸易融资规模、融资期限明显超出实际需求,融资币种与实际经营需求明显不匹配。
(二)基础交易涉及大额、频繁的关联交易或疑似构造交易。
如离岸转手买卖,关联企业间将大额提单、仓单等货权单证频繁转手买卖。
(三)注册时间短或属辅导期企业,但进出口量或结算量急剧膨胀。
(四)企业账户开立、购汇申请等日常业务办理均由招商人员或代账会计等代理人代办。
(五)企业注册资本较小、但账户往来资金量特别巨大和频繁、且账户日均余额极小、无沉淀资金。
(六)企业短期内大量、集中、频繁购汇、且交易对手较为单一;购汇所用人民币资金来源可疑,如购汇所用人民币资金多是通过网银转账。
(七)交易标的物属于体积小、运输成本低、价值高的敏感商品,如贵金属、集成电路芯片等电子产品、矿砂等大宗商品。
(八)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一、进口信用证开证(一)定义进口信用证开证是指银行凭客户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为其办理对外开立进口信用证的业务。
(二)客户准入已办理货物贸易名录登记企业。
(三)审核材料1.开证申请书2.进口合同3.《登记表》(B类企业1;C类企业必须提供)(四)审核要点1.按照国际结算惯例审核开证申请书和进口合同,两者金额、货物、收付款人等关键信息应一致。
2.开证申请人与进口合同约定进口单位。
代理进口业务按“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由代理方负责进口、开证、付汇,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委托方不得购汇。
3.在进口合同上签注开证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印章后复印留存(留存正本的无需)。
4.B类企业在开证时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在进口付汇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1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开证金额(按照溢装后的最大金额)与相应币种,未超过付汇额度的,系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可付汇额度。
5.对于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在监测系统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在付款时同步完成金额的签注。
6.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
7.深入了解基础交易背景情况,开证需求真实合理,基础交易符合货物贸易业务规定,交易商品应属于客户正常经营范围。
(五)风险提示对下列开立进口信用证业务,银行应加强尽职审查并审慎办理:1.开证金额、付款期限明显超出客户实际经营需要,开证币种与客户实际经营需要明显不匹配。
2.开证的交易标的物涉及投机炒作、价格波动大等大宗敏感商品。
3.交易对手为关联企业。
4.对货权归属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
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一)业务定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是指银行在收到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或汇出汇款项下客户提供的相关单据后,由银行自身或联合境内外机构向进口商提供的用于支付该信用证、代收或汇款项下进口货款的短期资金融通。
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业务品种。
(二)客户准入货物贸易A类和B类企业,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的贸易融资业务。
(三)审核材料1.信用证项下进口贸易融资单据要求(1)信用证及修改正本;(2)贸易合同;(3)商业发票;(4)正本运输单据;(5)如已提货应提交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未提货的应在提货后补充提交。
2.进口代收项下进口贸易融资单据要求(1)贸易合同;(2)商业发票;(3)正本运输单据;(4)如已提货应提交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未提货的应在提货后补充提交。
3.汇款项下进口贸易融资单据要求(1)贸易合同;(2)商业发票;(3)正本运输单据(如有)/副本运输单据;(4)如已提货应提交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未提货的应在提货后补充提交;(5)对于预付货款项下汇出汇款融资,要求客户承诺货到时提交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核实报关单等单据与申请时提交的合同、发票是否匹配,如不相符应要求客户提前偿还融资。
(四)审核要点1.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
(1)核对贸易项下相关单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审核贸易单据的一致性和关联性,分析各单据的日期、金额、货物等关键信息之间是否矛盾。
(3)在对初次办理业务的客户或对本笔贸易存疑的情况下,可要求客户补充提交本笔贸易下涉及的其他单据,并对单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
(4)对于交易对手为关联企业的,参考市场价格判断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并通过监控资金流向、查验交易单据等方式核实合同执行的真实性2.合理性审核。
(1)贸易项下结算方式、履约期限和商品价格等关键要素是否符合贸易惯例,是否与历史交易记录匹配。
(2)融资金额应遵循实需原则且与客户应付款金额相匹配,与客户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
(3)融资期限应与贸易周期匹配。
应防止进口贸易融资期限过长,导致客户销售回款后不及时归还贷款或挪作他用。
(4)客户进口贸易的单据要求及单据交递方式是否合理,是否与以往历史单据流相吻合,单据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惯例。
3.其他要求。
(1)可在客户提交的正本运输单据上签注融资信息(含融资期限、金额、融资日期),并留存相关单据正本或复印件,防范重复融资。
(2)对于在融资申请时确实无法提供报关单的,须在融资后合理期限内提交,如不能及时提交,应要求客户提前偿还融资。
(3)办理同业代付业务时,委托行应在申请时将客户提交的单据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受托行,供受托行审核。
在双方的委托或合作协议中应明确责任划分。
(4)货权质押项下的融资金额还应根据质押物价值合理确定,可参考现货和期货市场的价格评估质押货物价值。
4.关注客户不得办理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融资。
5.信用证、代收、汇款项下融资及海外代付融资资金原则上用于支付货款,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