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外管局新规简化境内外直接投资(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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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

范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范1. 前言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范(以下简称《操作规范》),是为了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所有参与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外汇经纪商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

2. 定义2.1 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主体将资金直接投入境外市场,并进行外汇交易的行为。

2.2 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主体与外汇经纪商进行的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

2.3 外汇经纪商外汇经纪商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从事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3. 业务流程3.1 开立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账户3.1.1 材料准备投资者在开立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账户前需准备以下材料:•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开户信息•申请表格(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提供)3.1.2 提交申请投资者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3.1.3 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对投资者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1.4 开立账户审核通过后,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开立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账户,并将账户信息通知给投资者。

3.2 下单交易3.2.1 选择交易币种投资者在进行交易前需选择交易的币种,并在交易时保持一致。

3.2.2 下单投资者与外汇经纪商进行交互,下达交易订单,并填写相关交易信息。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为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 __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第六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情况。

第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外汇资金情况的说明材料;(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外汇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外汇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对跨境资本流动实行均衡管理,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

《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61-64)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63
【相关文献】
1.外汇局发布《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J],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J],
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出台 [J],
4.政策:外汇局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J],
5.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规定》支持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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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3.03•【文号】汇发[2003]30号•【施行日期】2003.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17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适应国际投资新趋势,多渠道引进外资,不断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现就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国投资者账户和出资管理1、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只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账户,经外汇局批准的除外。

该账户根据用途分为以下四类:(1)投资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承包工程、合作开采、开发、勘探资源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在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2)收购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前期需在境内收购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不动产、机器设备或其他资产等,在资产收购合同生效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收购款项。

(3)费用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前期需进行市场调查、策划和机构设立准备等工作,在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4)保证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向境内投资之前,如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需向境内机构提供资金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保证资金。

[精选]直接投资业务外汇政策

[精选]直接投资业务外汇政策
ODI全流程
ODI企业其他重要事项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暂未下放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管理(详见操作指引)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严格按照外汇局相应核准件要求办理SPV公司外汇登记的一个底线,两个原则1、一个底线:境内居民个人拟以境内资产或者权益出资的,必须合法拥有境内企业2、两个判断SPV补登记的原则:向境外SPV公司注资后(含境外出资)登记,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除外;境内企业成立时间晚于境外SPV企业成立时间SPV企业的补登记必须由外管局办理,银行不得办理。
要点解读: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解读: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要点解读: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解读: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动完成外方出资确认登记,不再需要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或企业办理出资确认登记。境内外汇入的货币资金(含跨境人民币)出资的,由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要点解读: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解读:13号文进一步明确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孙公司等不再实行备案管理
主要内容:取消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核准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点解读: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与核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解读:1)普惠原则: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都可以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2)市场主体遵循“属地办理”原则和 “先登记后汇兑”原则,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0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施行日期】2020.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年5月7日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业务登记:(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1)。

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第六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第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1)及配套文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2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5月10日附件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境内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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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外管局新规简化境内外直接投资(附全文)
6月1日起,企业境内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将简化,部分审核管理权下放到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通知称,为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决定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

此次取消和简化的管理措施主要有四项:第一,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境内外投资主体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第二,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第三,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时,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第四,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同时放宽登记时间,允许企业通过多种渠道报送相关数据。

这些措施简化或取消后,银行将可以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并自行对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分支机构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进行业务准入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仅通过银行对直接投
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为防控风险,通知要求银行应提高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合规意识,制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

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操作规程、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风险管理制度以及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统
计报告制度。

银行应严格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登记资料备查。

全文如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文号:
汇发[2015]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
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
间接监管。

(一)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三)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一)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

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二)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

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

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
(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
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三、银行应提高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合规意识(一)银行应制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

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业务受理、材料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2、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合规性风险审查、经办复核和分级
3、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等。

(二)银行自行对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分支机构开展直接投资外汇
登记进行业务准入管理。

(三)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
汇登记业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登记资料备查。

(四)银行在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过程中,如遇规定不明确、数据不准确或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相关市场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反馈。

四、外汇局应强化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一)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及时掌握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和相关数据、报表及其它资料报送情况,对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事后核查和检查,全面了解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二)银行未按规定要求履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审核、统计、报告责任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有效整改的,外汇局可停止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继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实行意愿结汇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
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
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2月13日**************墨锦鸟(Mocking Bird)汇聚了一流内外资所的优秀律师和知名境内外公司内部律师,将为您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的律师意见,致力于实现“让专业更有市场,让市场更有专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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