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正文:----------------------------------------------------------------------------------------------------------------------------------------------------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2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应当贯彻规划统一、体系完备、权责清晰、平战结合的总体要求,坚持国家负担、社会负担和社会投资相结合,坚持与经济建设、城镇建设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共同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公共数据等主管部门,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强化人民防空工程数字化管理,建设全省统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数字化平台,提升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数字化水平。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来源:发布时间:2016-09-29 10:02:00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
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人员,或者委托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审查,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按工程类型和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
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零星项目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依据:(一)《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四)人民防空行业标准、规范;(五)其它有关规定。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人民防空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审查,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是否符合消防、防水、抗浮、抗震、节能、环保、卫生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按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四)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90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自即日起试行。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是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防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望你们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二○○一年六月九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
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人员,或者委托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审查,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按工程类型和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
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浙人防办〔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防办〔2017〕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有关人防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政策,我办制订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1月20日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有关人防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亦称防护专项,下同)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防护专项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履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并配备2名以上具有相应能力的执法人员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也可结合实际委托具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上一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以及涉及孔口与主体防护功能、主要使用功能的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8.doc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8 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日期:2007-06-28 作者:第一条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开展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通知》([2002]国人防办字第31号),省人防办《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浙人防办[2004]132号)文件要求,为规范我市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审查范围(一)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二)各类单建式人防工程的施工图;(三)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施工图。
第四条审批程序第三条送审材料(一)项目立项批文、当地人防部门关于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人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二)台州市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一式五份,其中审查中心二份);(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套:总平面图、各专业施工图、平战转换方案、工程面积核定单、项目概算(仅单建式人防工程需提供)、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四)人防工程施工图CAD光盘一份;(五)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到市人防窗口领取相关表格(可在网上下载),窗口经办人应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供的文件资料;(二)申请人将填好的表格及申报资料到市人防窗口办理送审手续;(三)市人防窗口经办人员对申报表格及资料核对,符合要求者予以收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材料清单交申请人;(四)建设单位委托人防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五)人防施工图审查机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通知申请人。
如果施工图设计文件不能满足规范要求需要修改的,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意见书》要求进行施工图修改;(六)申请人将修改后的资料及填写好“意见回复(回复人签字)”的《审查意见书》再送审复核(复核阶段不计入审查期限内);(七)复核合格后,审查人填写好“审查人确认”的《审查意见书》;(八)申请人凭《审查意见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4楼17号窗口)领取《审批意见书》。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6
【摘要】《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王浩2022年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9页(P3-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D9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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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2.30
•【字号】浙人防办〔2022〕27号
•【施行日期】2023.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
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人防办〔2022〕27号各市、县(市、区)人防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推进人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我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概要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制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接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是指由省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备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或者由省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等,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的政策性和安全性(即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六条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五级及以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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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施工图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
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实行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审批。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是指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人防工程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其中防空地下室审查机构只负责人防专项审查。
第四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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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审查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资质等级分甲级和乙级,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四)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防护专业3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防化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通信、电磁脉冲防护、隔震专业各不少于1人(电磁脉冲防护专业可由电气专业兼任,隔震专业可由结构专业兼任)。
(五)审查机构中各专业主要审查人员应为专职审查人员,专职审查人员只能在1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且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1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六)设计单位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所报审查人员不得再作为设计单位资质所要求的专职技术骨干人员。
(七)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得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
第七条乙级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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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及以上人防工程项目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或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审查人员应取得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章。
(四)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防护专业2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1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得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
第八条具有甲级资格条件的审查机构,可承接全国范围内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具有乙级资格条件的审查机构,可承接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三章资格管理
第九条申报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程序: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申报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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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三份):
(一)单独成册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延续)申请表》(附件1)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各专业审查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培训证书、执业章、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注册证书、工作简历、完成项目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证明材料。
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房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材料。
(六)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报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材料复印件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申请资格证书变更。
第十二条申请资格证书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单独成册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2)。
(二)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复印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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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职称证书、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五)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六)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材料复印件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
资格有效期届满,审查机构
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申请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
第十四条申请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延续)申请表》。
(二)现有审查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培训证书、执业章、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注册证书、工作简历、完成项目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查人员变动情况。
(四)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材料复印件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五条审查机构需变更审查人员的,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审查人员变更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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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审查人员的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培训证书、执业章、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注册证书、工作简历、完成项目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材料复印件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四章省外机构进浙备案
第十七条省外甲级审查机构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申请备案的省外审查机构持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单独成册的《省外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3)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审查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培训证书、执业章、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
(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材料复印件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九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在省人防门户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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