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2169-2015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讲解

合集下载

钢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之一,但同时也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钢铁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控制钢铁大气污染物排放,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排放标准。

首先,钢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对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报送监测数据。

这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钢铁企业的排放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控。

其次,钢铁企业应当配备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对废气进行有效处理。

采用高效除尘设备、脱硫脱硝设备等,以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的排放。

此外,还可以通过技术改造,提高炼铁炉、炼钢炉等设备的能效,减少燃烧排放。

另外,钢铁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处罚。

同时,加强对钢铁企业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其排放达标。

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直至关停整顿。

此外,政府也应当加大对钢铁行业的环保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企业进行绿色技术研发和应用。

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推动钢铁行业向绿色、低碳方向发展。

总的来说,控制钢铁大气污染物排放需要企业自觉遵守政策法规,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同时也需要政府的监管和政策支持。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有效减少钢铁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健康。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概述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概述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爱护规划设计研究院。

ﻫ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ﻫ本标准要紧起草人:王新国、马召坤、迟智香、张建国、邓丽丽。

ﻫ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ﻫ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同意排放量,以及采样、监测和环境爱护治理的相关规定。

ﻫ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钢铁工业的烧结、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和钢铁联合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操纵,也适用于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爱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污染物的排放治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ﻫ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ﻫ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ﻫGB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ﻫGB15562.1-1995 环境爱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T 4918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ﻫGB/T 4919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ﻫGB/T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ﻫGB/T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汲取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汲取分光光度法ﻫGB/T 7478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ﻫGB/T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ﻫGB/T7483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ﻫGB/T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5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ﻫ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吡啶-巴比妥酸光度法ﻫGB/T 74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光度法ﻫGB/T 7490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ﻫGB/T 11889 水质苯胺类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ﻫGB/T11890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ﻫ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3 水质色度测定稀释倍数法GB/T11906 水质总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GB/T11911 水质总锰的测定火焰原子汲取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总镍的测定火焰原子汲取分光光度法ﻫGB/T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ﻫGB/T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ﻫ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ﻫ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4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汲取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ﻫ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7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率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ﻫHJ/T 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ﻫCJ 3082-1999 污水排入都市下水道水质标准ﻫDB37/ 599-2006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2006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64-2007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ﻫDB37/ 675-2007 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ﻫ3术语及定义ﻫ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3.1ﻫ钢铁工业于本标准。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标准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标准

ICS 13.020Z 60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1461—2011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 - 11 - 15 发布2011 - 11 - 30 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13/ 1461—2011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促进河北省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订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企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生产单元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河北省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和生产装置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生产工艺和生产装置排放废水、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海波、李杰、王大勇、胡晓波、宋继宽、李伟、张雪斌、徐铁兵、尹崧、张国宁、常海平、陈俊芬、李士雷、任钢、刘庆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 ` IDB13/ 1461—2011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以及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对河北省钢铁工业现有和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冶金企业排放标准

冶金企业排放标准

北省钢铁、焦化、火力电厂深度减排攻坚方案??河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验收参照标准?(验收标准)?一、超低排放改造标准?炼铁厂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均值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10mg/Nm3、35mg/Nm3、50mg/Nm3,其他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均值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10mg/Nm3、35mg/Nm3、150mg/Nm3进行改造。

铁矿采选、铸造企业烧结和高炉工序超低排放改造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执行。

在评估周期内,至少95%以上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方可认定为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二、烧结厂石膏雨及有色烟羽治理标准及规范?炼铁厂烧结机(含球团焙烧)烟气采取降温冷凝的,夏季(4月-10月)参照烟温降低8%以上,含湿量降低15%以上;冬季(11月-次年3月)参照烟温降低15%以上,含湿量降低30%以上。

?注:排放烟气烟温降幅=[(改造装置入口温度-出口温度)/入口温度]×100%?排放烟气含湿量降幅=[(改造装置入口含湿度-出口含湿量)/入口含湿量]×100%?三、炼铁长供料料场扬尘防治标准?1、铁精矿等原料储存场,煤、焦粉等燃料储存场,石灰(石)等辅料储存场,采用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雾炮喷淋(白灰除外)、清扫、吸尘等抑尘措施。

?2、料场路面硬化无破损,出口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四、无组织排放治理标准?1、炼铁厂区内铁精矿、烧结矿、块矿等大宗物料及煤、焦粉等燃料采用封闭通廊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封闭式输送装置。

?2、需用车辆运输的石灰等粉料采取吸排罐车等密闭输送方式;需用车辆运输的焦粉、煤粉等粉料,采取密闭措施;返矿、返焦采取密闭皮带输送装置。

?3、禁止汽车、装载机露天装卸及倒运物料,汽车、火车卸料点设置集气罩、皮带输送机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除尘器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采用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运输除尘灰,保证除尘灰不落地。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表3-1 类型烧结机(球团)分布一览表
序号
设区市
带式烧结机
步进式烧结机
球团
湿法脱硫
干法或半干法
湿法脱硫
干法或半干法
湿法脱硫
干法或半干法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1
全省
125
86.8%
19
13.2%
95
96.9%
3
3.1%
137
94.5%
8
5.5%
续表3-1 类型烧结机(球团)分布一览表
(5)全过程控制原则:对不同的钢铁生产工艺过程提出不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6)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明确控制范围、控制因子、技术方法及监测手段;
(7)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相结合原则:不仅对钢铁生产企业提出实施标准的技术措施和管理要求,同时对环保部门、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监督管理要求。
2.
本课题编制的技术路线如图2-1。
烧结生产工艺过程将含铁原料、破碎后合格粒径的熔剂和燃料等烧结原、燃料按一定比例进行配料,送一次混合机加水混合,然后送二次混合机加水混合并造球。混合好的烧结料由布料器铺至烧结机台车上。为了防止篦条间隙漏料和保护篦条,篦条上先铺一层粒度为12~20mm,厚度为30~50mm的成品烧结矿作为铺底料。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Ultra-low emissionstandard ofair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组
二〇一八年四月
1
1.1 任务来源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精排版)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精排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28.191:669.1GB 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s for pollutants from iron and steel industry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钢铁工业废气、废水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钢铁企业。

1 标准分类:本标准包括废气排放标准和废水排放标准。

每项标准分新建厂、现有厂两大类。

属于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建厂标准执行。

属于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现有厂标准执行。

2 标准值2.1 黑色冶金矿山、烧结、焦化、耐火、炼铁、炼钢、轧钢及铁合金各类厂矿废气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钢铁工业废气粉尘排放标准值)规定。

2.2 矿山、烧结、焦化、耐火、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各类厂矿排放的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钢铁工业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的规定。

2.3 尾矿场和浓缩池排水、高炉煤气洗涤水、氧气顶吹转炉烟气除尘废水、轧钢生产废水的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表3(钢铁工业主要装置的废水最低容许循环利用率的规定。

2.4 本标准表3 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二年后执行。

3 其它规定3.1 采矿、破碎、炸药加工及机修的废水,同选矿厂的废水合并排放时,应符合选矿厂的洗矿水的排放标准。

3.2 炼铁用高炉煤气洗涤冲渣时,排放的水力冲渣废水中挥发性酚、氰化物最容许排放浓度,按高炉煤气洗涤水标准执行。

3.3 轧钢废水包括含铁皮及含油废水、酸碱废水、连铸废水。

3.4 以地面水为水源时,洪水季节排放废水的悬浮物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大于工业新水(原水经沉淀处理后的工业用水)悬浮物含量。

3.5 位于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区、风景区的现有厂,按新建厂标准执行。

3.6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密集居民区等)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32167-2015河北《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32167-2015河北《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2.3 对于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可采用任何连续一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 1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 1h,则应在排放时 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5
DB13/ 2167—2015
5.2 排气筒排放监测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1
DB13/ 2167—2015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 cement kiln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的系统。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dryer,drying and grinding mill,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crusher,mill,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s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 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 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3.6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3.7 散装水泥中转站 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 3.8 水泥制品生产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 浓度。 3.10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对国家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钢铁产量的不断增加,大气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大气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影响,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严格执行。

钢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中含有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有害物质,如果排放不受控制,将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因此,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对钢铁企业进行排放监管,是保障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

其次,应当加强对钢铁企业的排放监测和处罚机制。

监测是保障排放标准执行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实时监测,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钢铁企业的排放行为。

同时,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促使企业自觉遵守排放标准。

另外,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注重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通过引进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钢铁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利用率和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是实现大气污染治理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同时,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钢铁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推动产业升级,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最后,加强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和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视程度,增强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良好氛围,是保障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保障。

综上所述,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环境质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只有加强监管、推动技术创新、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才能有效控制钢铁工业大气污染,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共同努力,为我国的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作出更大的贡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CS13.040.40
Z 60
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2169—2015
代替DB13/1461-2011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 pollutants forironandsteelindustry
2015-02-15发布2015-03-01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3/2169—2015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草。

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绍进、于海、徐铁兵、李梧森、刘洪滨、王大勇、任钢、杜静、李巍、张雪斌、于欣沛、吕静、孙玉艳、龚鹏飞、杜鹏芳、耿媛媛、王婷、程飞、柳领君、马跃涛、刘永攀、惠文武、刘庆辉、田楠。

DB13/ 2169-2015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3/1461-2011。

I
DB13/2169—201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限值,明确了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9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1
DB13/2169—201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钢铁工业
本标准所指钢铁工业包括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和冷轧生产工序,不包括耐火材料、炭素制品、焦化及铁合金生产。

3.2
现有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生产企业或设施。

3.4
标准状态
指温度273.15K、压力101325 Pa 时的状态。

3.5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6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指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表4规定的“现有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表4规定的“新建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1~表4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告执行。

2
DB13/2169—2015 表1 颗粒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
表2 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单位:mg/m3
表3 氮氧化物(以NO2计)排放限值单位:mg/m3
3
DB13/2169—2015
表4 其他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二噁英除外)
4.2 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限值。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h平均浓度执行表5规定的限值。

表5 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
4
基实

表5(续)单位:mg/m3
治重点区域的企业应采用密闭料场或筒仓。

各生产单元在装卸、加工、贮存、输送物料时的扬尘点,烧结(球团)设备,炼铁出铁场的出铁口、主沟、铁沟、渣沟等,以及炼钢铁水预处理、转炉兑铁、电炉加料、出渣、出钢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序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

4.3钢铁企业生产尾气确需要燃烧排放的,其烟气林格曼黑度不得超过1级。

4.4排气筒(烟囱)高度要求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5炼钢石灰窑、白云石窑以及轧钢热处理炉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含氧量8%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在国家、省未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C
基= 21- 8 C
21- O

(1)
式中:
C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C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实——实测的排气筒干烟气中含氧量,%。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标识。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烧结二噁英类指标每年监测一次。

5.4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规定执行。

5.5 厂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设在生产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并选浓度最大值。

若无组织排放源露天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排放源5m,最低高度1.5m处任意
5
DB13/2169—2015
点,并选浓度最大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采用任何连续1h的采样计平均值,或在任何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 个样品计平均值。

5.6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

5.7 厂(场)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监测方法执行HJ/T 55的规定。

5.8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6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
DB13/2169—2015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