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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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实物资产转让的动态报价行为,依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金所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实物资产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动态报价,是指北金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金所网站进行发布,转让信息一经发布,即由北金所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约定,组织竞买人通过北金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自产权转让信息在北金所网站发布之日起计算,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

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3分钟。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以最高报价竞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

第五条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发布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在规定的动态报价活动期内未产生有效报价的,经转让方申请,可重新组织动态报价活动。

第六条北金所是动态报价的组织方,为动态报价活动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动态报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转让方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进行实物资产转让的,应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产权转让公告》、《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相关附件材料。

《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转让标的简介、动态报价须知、拟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及《动态报价承诺函》样本等。

第八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向北金所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并提交符合《实施方案》要求的《竞买文件》等材料。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非上国有产权交易结算交易资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非上国有产权交易结算交易资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约定向北金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金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北金所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资金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北金所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支付及时,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金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受让方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产权转让价款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进行资产交割过户工作。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除产权交易价款的首付款外,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其余价款的结算方式。

第七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金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产权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北金所的结算账户,北金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进行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行为,促进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是指在北金所的组织下,受益人自行或通过代理人将其享有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给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相关监管部门许可的合格投资者,由合格投资者作为金融资产收益权的受让方承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交易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包含但不仅限于信托受益权、资管计划收益权、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收益权等。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是指在北金所组织下,转让方提出信息发布申请、挂牌、议价/竞价、交易签约、资金交付、信息记载、资金划转等收益权转让交易过程。

在北金所进行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原则通过北金所进行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应遵循“真实交易、信息透明、公平公正、促进流动”的原则。

收益权转让交易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投资项目风险。

第四条交易主体及相关各方北金所实行统一参与人管理,参与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主体须申请北金所相关业务权限,承诺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定后,方可进场参与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

北金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其他相关各方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

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即收益权转让交易信息发布的发起方,应为可转让金融资产收益权的合法受益人,或其代理人。

如受益人指定代理人时,受益人作为委托人,代理人作为受托人,依据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在北金所挂牌交易事宜。

受托人作为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可以是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经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境内外组织,其依靠自身的客户、项目、专业能力等专业优势,提供财务顾问、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方便各类参与人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规则》、《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信息披露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组织交易签约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资金结算与信息记载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及《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等相关规则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服务范围(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范围本指南所称不良资产指金融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1、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2、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3、抵债资产;4、其他不良资产。

金融企业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形成的不良资产适用本指南。

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其他类金融机构等其他合法主体持有的不良资产交易参照本指南执行。

(二)服务对象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包括不良资产交易的转让方、投资方、中介服务机构等。

本指南所称的转让方和投资方是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在北金所进行不良资产交易业务的市场参与主体。

本指南所称的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规定的条件,在北金所为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介服务机构分为交易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

交易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场内进行的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经纪等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拍卖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进行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咨询、管理咨询、投融资服务等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北交所 交易规则

北交所 交易规则

北交所交易规则
北交所是中国境内的一家证券交易所,也是一个全国性的股票交
易市场,参与其中的主体为证券公司和个人投资者。

在北交所中进行
股票买卖交易时,需要遵守以下的交易规则:
1. 交易时间和方式
北交所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股票的交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经纪人的名义进行交易,这时需要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另一种是以个人投资者直接买卖
的方式进行交易,这时需要在银行开立股票账户。

2. 涨跌幅限制
北交所设有涨跌幅限制,即在一定时间内股票的涨跌幅度有所限制,以确保市场的稳定性。

对于普通股票来说,涨跌幅限制在10%以内;对于创业板股票来说,涨跌幅限制在20%以内。

3. 委托买卖和成交
投资者可以在证券公司或银行开设的交易平台上委托买卖股票,
委托价格必须与当日的市场行情相符。

当委托价格与市场价格一致时,就会产生成交。

4. 融资融券
北交所允许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即借钱买卖股票或借股票
卖空。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需满足特定的条件要求,比如证
券公司规定的最低账户资产或最低质押物比例等。

5. 股票分红派息
股票分红是上市公司向股东发放利润的一种方式。

在北交所上市
的公司的分红派息通常是由股票在除权日前,向证券公司和银行发放
分红股或红利。

总之,北交所的交易规则是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与稳定,投资者
必须遵守规则,不得进行违反法律法规、道德道德和商业伦理的交易
行为。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是一家专门从事实物资产交易的交易所,旨在提供便捷、透明、公正的交易平台,促进实物资产的流通与交易。

为了保证交易的有序进行,北京产权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本文将对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交易对象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实物资产交易规则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进行交易的实物资产种类,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产权、矿业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交易对象必须具备完整的产权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申报与挂牌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实物资产交易前,交易方需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资料。

交易所根据资料审核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交易方发给交易挂牌通知书。

交易方在收到通知书后,需支付相应的挂牌费用并将挂牌资料提交交易所。

交易所审核挂牌资料并进行公示,经过一定的时间后,挂牌资料将正式发布。

三、交易方式实物资产交易可采用一对一协商交易、公开拍卖交易以及竞标交易三种方式进行。

交易双方可以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

四、交易流程实物资产交易的流程主要包括:挂牌公告、资格审核、交易条件确定、交易协议签署、交易保证金缴纳、交易价款支付、过户手续办理等环节。

交易方需严格按照交易流程进行操作,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

五、交易成本除了挂牌费用外,实物资产交易还需要支付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包括交易服务费、交易手续费、过户费、评估费等。

交易所对交易成本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要求交易方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六、交易风险控制交易所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措施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交易所要求交易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并对交易信息进行验证。

同时,交易所还要求交易双方保证交易履约,如出现违约情况,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七、信息披露北京产权交易所要求交易方及时向交易所提交交易情况、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并要求交易所及时向公众披露交易信息。

交易所还提供相关公告、公示和查询服务,确保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北金所)产权交易收费行为,保障北金所产权交易业务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金融﹝2010﹞1206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业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的规定,在北金所内进行国有产权交易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三条产权交易服务费分为四种类型:协议成交服务费、竞价成交服务费、综合服务费、顾问服务费。

第四条协议成交服务费,是指在北金所进行转让的产权项目,信息公告期限内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协议转让成交时,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协议成交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0.2%。

第五条竞价成交服务费,是指在北金所通过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等)成交的产权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竞价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

差额计费率标准如下:上述成交金额中的“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

差额计费率为单笔单向计费比率。

第六条综合服务费,是指北金所依据与转让方的委托协议约定,为其提供项目招商、尽职调查、询价服务、路演推介、信息发布、交易撮合、资金结算、出具凭证等一揽子服务,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不低于成交金额的1%。

北金所与转让方约定综合服务费后,不再收取转让方的协议成交服务费、竞价成交服务费。

第七条顾问服务费,是指北金所为委托方提供政策咨询、方案设计、项目推介、尽职调查、询价服务、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财务顾问、法律咨询等一项或多项服务,委托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进行的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交易行为,促进交易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9届第1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所称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以下简称“租赁物”)和供货商的选择或认可,从供货商处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1本规则所称的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交易,是指在出租人与承租人形成融资租赁关系的前提下,在北金所组织下,融资租赁收益权持有人作为转让方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业务对应的收取租金的相应权益(包括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和作为出租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给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相关监管部门许可的合格投资者,由合格投资者作为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方承接相应权利和义务,并向转让方支付转让对价的交易行为。

根据受让方是否保留对转让方的追索权,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的交易类型可分为回购型转让交易和卖断型转让交易。

回购型转让交易是指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转让对价后,在转让协议的约定回购事项发生时须由转让方购回约定融资租赁收益权的转让交易行为。

卖断型转让交易是指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转让对价后,若承租人因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租金,受让方无权向转让方追索未偿租金的转让交易行为,转让协议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通过北金所进行的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交易,从转让方提出交易申请、挂牌、议价/竞价、成交、结算、信息记载、资金划转的全过程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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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金融企业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进行的实物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金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实物资产是指金融企业及下属企业所拥有的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地产、机械设备、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物品、存货等资产。

第三条从事实物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实物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转让方转让实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转让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转让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六条转让方应向北金所提交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四)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资产评估报告(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六)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
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七)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北金所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
(八)北金所及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转让标的为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转让标的为机动车的,车辆应在年检期内且无欠缴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章罚款),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养路费证、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等。

第八条转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实物资产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挂牌转让;
(二)拍卖转让;
(三)动态报价转让。

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选择相应的《资产转让申请书》进行填报。

第十条挂牌转让是指北金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北金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
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一条拍卖转让是指北金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在北金所组织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的行为。

第十二条动态报价转让是指北金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在北金所组织下按照《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在北金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组织意向受让方通过北金所指定的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最终有效报价者为受让方的行为。

第十三条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

第十四条转让方转让已对外租赁房屋且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的,以及转让共有物且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五条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应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六条北金所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

第三章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七条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北金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
6 个月,自登载转让信息之日起计算。

选择拍卖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执行。

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即报价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

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转让信息发布期间,经北金所审核同意,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

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二十一条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

第四章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二条意向受让方应在转让信息发布期限内向北金所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北金所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时间为信息发布截止日北京时间 17:00 时。

意向受让方应按照转让要求将保
证金交纳至北金所指定账户。

第二十四条意向受让方应向北金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受让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方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北金所对《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受让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发布即报价期间向北金所交纳保证金后,意向受让方应在报价期内登录北金所指定报价系统进行报价,并按该报价系统规则执行。

第五章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九条采取挂牌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进行协议转让,北金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转让方挂牌前选择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并确定受让方,
并由北金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第三十条采取拍卖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由北金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第三十一条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动态报价成交确认单》,并由北金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第六章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二条实物资产交易各方应通过北金所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

实物资产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第三十三条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北金所结算账户。

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第三十四条受让方将交易价款交付至北金所结算账户后,北金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

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北金所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北金所出具收款凭证。

第七章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五条北金所对实物资产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受让方按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首付款,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三十六条交易标的产权移转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
方凭产权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七条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交易活动中止。

实物资产交易过程中,标的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北金所有权终结交易。

第三十八条实物资产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依据北金所相关规定申请调解。

北金所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

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北金所可以终结交易。

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实物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实物资产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资产的;
(五)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北金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
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北金所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实物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及其他经济主体所拥有的实物资产交易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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