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比较中西方律师制度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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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律师制度比较

中英律师制度比较

中英律师制度比较在许多国家,律师制度是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比较中国和英国的律师制度,包括律师资格的获得、律师职业的道德规范、律师的执业范围和律师行业的监管等方面。

一、律师资格的获得在英国,要成为一名律师,首先要进入大学学习法律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然后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或者完成实习。

在考试或者实习过程中,需要对法律理论和实际操作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

在通过考试或者完成实习后,才能获得律师资格并正式执业。

在中国,要成为一名律师,首先也要进入大学学习法律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然后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方可正式执业。

比较而言,英国和中国在律师资格的获得方面都重视法律理论的学习和实际操作的掌握,但是英国的律师资格考试或者实习过程更为严格和具有挑战性。

二、律师职业的道德规范在英国,律师职业的道德规范非常严格。

律师需要保持独立、公正和诚信,对客户和法庭都要尽职尽责。

如果律师违反道德规范,可能会受到惩戒或者被吊销执照。

在中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也明确规定,律师需要坚持诚信、公正、敬业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如果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也会受到相应的惩处。

在这方面,中英两国的律师职业的道德规范都强调了诚信、公正和敬业的原则,只是具体的规定可能因为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而有所不同。

三、律师的执业范围在英国,律师的执业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民事、刑事、商业、行政等方面。

律师需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各种法律问题。

在中国,律师的业务范围也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民事、刑事、商业等方面,还包括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中国律师的专业化程度也在逐步提高。

总的来说,中英两国的律师执业范围都越来越广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四、律师行业的监管在英国,律师行业受到皇家律师协会的监管。

皇家律师协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监管律师的执业行为、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和标准。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研究领域。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起源和发展。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别。

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封建制度以及现代民主法制的演进过程。

而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古代朝代,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厚。

西方法律文化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中华法律文化更强调家族、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二,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权威性、官僚主义、立法为主,重视法典体系和纠纷解决程序。

而中国则属于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既有国家权威性,也有家庭、部族、社会集体等权威性,重视宗法纲常和司法裁判的作用。

第三,法律原则。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和自由,倡导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西方法律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原则。

与此相对,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平等和公平,注重家族、群体、社会稳定的利益。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关系观念也更加突出,注重维护社会和谐和道德秩序。

第四,法律效力。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权威较高,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度较高。

而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由于儒家传统和宗法观念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对法律的服从度也稍显不足。

这导致中国社会中存在大规模的违法现象和执行问题。

第五,司法独立性。

西方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得到高度重视。

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裁判权,与政治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

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较弱。

法官在审判中面临来自党和政府的压力,司法决策受到一定的干预。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起源和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司法独立性等方面。

了解和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跨文化交流。

中美律师制度比较

中美律师制度比较

中美律师制度比较
1.教育和资格
在中国,成为一名律师需要经过大学法学教育的学习和培训,并通过
国家司法考试获得律师资格。

律师法学院是培养律师的主要机构,并且在
就业之前需要经过一年的实习期。

美国律师的资格和教育要求在州之间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成为一
名律师需要完成本科学位和法学院的学习,并通过各州的司法考试。

此外,还需要完成法学院的实习和道德考试。

2.律师组织
中国的律师组织由全国律师协会和各省级律师协会组成。

这些协会负
责监督律师的行为,并制定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是合法设立的法律服务
机构。

美国的律师组织结构相对分散。

每个州都有自己独立的律师协会,并
根据州法律规定律师的行为准则。

此外,美国的律师事务所通常是合伙制,律师可以自由组成合作伙伴关系。

3.法律服务范围
4.职业道德
中国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在《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有明确规定。


些规范包括律师的诚信、保密义务、独立性和专业素质等要求。

美国律师的职业道德由州律师协会设定,通常由律师守则和专业行为
准则来指导律师的行为。

美国律师被要求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包括忠诚和
保密、法律知识和技能、独立性和诚实等。

5.法律援助
综上所述,中美律师制度在教育和资格、律师组织、法律服务范围、职业道德和法律援助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异。

这些差异主要源于两国法律制度和文化的不同。

中美律师制度的比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两国在法律专业领域的运作和规范。

掌握律师行业的国内外法律制度比较

掌握律师行业的国内外法律制度比较

掌握律师行业的国内外法律制度比较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律师行业作为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国内外法律制度的比较显得尤为重要。

掌握律师行业的国内外法律制度比较,有助于了解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环境,拓宽视野,提高专业能力。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国内外律师行业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律师行业的发展现状。

一、律师资格与职业道德在国内律师行业,律师执业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同时,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守《律师法》等相关法规,并遵循职业道德标准。

相较而言,在国外一些国家,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主要依靠大学法学专业学位以及相应的职业培训。

此外,国外律师行业也有自己的职业道德准则,例如美国律师行业的ABA职业道德规则。

不同的律师资格及职业道德制度,反映了不同国家对律师从业要求和规范的差异。

二、律师执业形式与组织形态在国内,律师行业主要以律师事务所为主要组织形态,律师通过加入事务所来执业。

而在国外,律师行业则存在多种组织形态,包括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作社、个体执业律师等。

例如,英国的律师行业较为开放,个体执业律师占据一定比例;而美国的律师行业则以律师事务所为主要形式。

这些不同的执业形式和组织形态,反映了不同国家在律师行业监管和市场开放等方面的差异。

三、律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律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是提高律师专业素养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内外律师行业的共同关注点。

在国内,律师需要参加由司法行政部门举办的专业培训,累积一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而在国外,一些国家对律师的继续教育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律师需要定期参加培训课程,以保持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四、律师行业监管机构律师行业监管机构在不同国家拥有不同的组织形式和职能。

比如在中国,律师行业的监管机构是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而在美国,律师行业的监管机构则是由各个州的律师协会负责。

这种差异关乎到律师行业的执法与监督机制,也与国家法律体系和政府管理模式有密切联系。

中西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中西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xx年xx月xx日
《中西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CATALOGUE
目录
中西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比较中西律师制度的组织架构比较中西律师制度的功能作用比较中西律师制度的执业环境比较中西律师制度的发展趋势比较中西律师制度的改革方向比较
01
中西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比较
1
中国古代律师制度
2
3
中国古代律师制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制度。
中西律师制度改革方向的异同
中西律师制度改革方向的差异源于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环境。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受到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推动,强调律师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和贡献,而西方律师制度的发展则受到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影响,强调律师在维护个人权利和自由中的作用和贡献。
原因分析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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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
中国律师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律师通过代理弱势群体维权案件,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服务
01
西方律师制度同样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等服务。
西方律师制度的功能作用
法治建设
02
西方律师制度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律师通过参与立法、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等方式,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中西律师制度组织架构的优缺点比较
中国律师制度组织架构的缺点
西方律师制度组织架构的优点
西方律师制度组织架构的缺点
03
中西律师制度的功能作用比较
法律服务
中国律师制度的最基本功能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等服务。
中国律师制度的功能作用
法治建设

美国与中国司法制度的区别

美国与中国司法制度的区别

美国与中国司法制度的区别1 美国律师和中国律师的区别。

(1)律师的种类区别。

美国律师分为三种:政府机关雇佣的律师,企业公司雇佣的律师和开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挂牌律师”)。

前两种律师是政府或企业公司的雇员,他们仅仅处理本政府机关、本公司企业的法律事务,并不接受社会上当事人的委托。

后者是在社会上执行律师职务,为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服务,领取营业执照,所以又称“挂牌律师”。

而在我国,律师执业分为2种,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

在具体业务上划分,分为法律事务(非诉业务)和诉讼代理,但没有明确界定根据律师的任职情况。

(2)律师的权利区别。

在美国,律师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除了当事人自己出庭,或上诉外,只有具有当地律师执照的律师才有资格代理当事人出庭和上诉至州和联邦法庭,其他任何公民都无权代理诉讼。

而在中国是允许公民代理的,只是不能收取代理费而已。

(3)律师执业要求的区别。

在美国,州和州的法律都有不同。

所以不能一照走全国。

律师资格的授予和管理主要是各州的事情。

美国既没有全国的律师资格考试,也没有联邦的律师资格考试。

实际上,每个州对律师资格的要求并不尽相同。

例如,有些州的要求非常严格,规定只允许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的人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有些州的要求就比较宽松,允许获得任何法律学位的人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公共辩护律师处也是美国律师执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当然,这种组织不是私人性质,而是由政府建立的。

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享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

为了保证贫穷被告人得到辩护律师的帮助,美国各州都建有公共辩护律师处。

有些州的公共辩护律师属于一个集中的系统,但分别派驻在不同的法院;有些州的公共辩护律师则分别归属于各县的公共辩护律师处。

而在中国A类执照的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给进行代理。

2 对证据资料的处理上的区别看了《金牌律师》给我感受最多的一点就是,我国和美国的诉讼制度对于证据资料的处理明显不同。

在美国,证据要经过“收集”、“呈示”、“认定”的处理过程。

中西方法律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的差异
中西法律的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体系:中西法律的立法体系存在差异。

西方国家一般采取的是国会立法制度,由议会制定法律,法律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约束力。

而中国采取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制度,法律制定过程中更加注重经济社会特点和国情。

2.法律制度:中西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

西方国家普遍采取的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普通法制度,侧重于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官法律解释和法庭裁决。

中国则采用的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民法制度,侧重于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法官法律解释和判决。

3.法律观念和价值观:中西法律观念和价值观有所不同。

西方法律注重个人权利与自由,追求公正和平等,尊重个人隐私和人权。

而中国的法律注重社会公益,强调集体主义和社会责任,更偏向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4.司法机构和程序:中西司法机构和程序也存在差异。

西方国家一般有独立的司法机构,法官和律师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司法程序更加注重审理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而中国的司法体系较为集中化,法官的独立性相对较弱,司法程序更加注重对案件的快速处理。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立法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和价值观
以及司法机构和程序等方面。

东西方法律的差异

东西方法律的差异

东西方法律的差异
东西方法律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制度和体系:东方国家(如中国、日本和韩国)的法律体系主要以大陆法系为主,以法典法为基础,注重法律的条文解释和适用,强调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

而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主要以普通法系为主,以判例法和法律习惯为基础,重点在于案例的解释和类比,强调法律的灵活性和发展性。

2. 法律思维方式:东方法律以集体主义和权威为基础,注重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侧重法律规范的执行和社会稳定。

西方法律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为基础,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强调法律规范的保护和法律制约的平衡。

3. 法律文化背景:东方法律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注重对社会关系的尊重和和谐,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道德规范。

西方法律更加注重个体的自主权利,强调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期望。

4. 法律制度和程序:东方法律注重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秩序,重视由国家行政机关来进行法律实施和监督,对法律执行的程序和方式有着严格的规定。

西方法律相对注重权力分立和民主法治,强调法律的公正和透明,对法律执行的程序和方式有着更多的保障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东西方法律差异的一些典型方面,并不是绝对的区分。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东西方法律也在相互借鉴和交流的过程中发生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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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比较中西方律师制度之差异摘要:律师制度属于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的内容;以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为目的。

律师制度是民主与法制的重要保障;是市场经济良性运作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关键字:律师制度性质执业宗旨律师资格一、律师制度概述(一)律师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各国及历代律师制度都有其共同点,以下加以概括和总结。

1、律师制度的概念律师制度属于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律师制度的这一概念,联系各国律师制度发展的进程,我们可以看出律师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在原始社会里没有诉讼纠纷,当然也就不存在律师制度。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确立了法律制度,在最早的古罗马奴隶制国家产生了职业律师,并在法律上规定为一种制度。

律师的职责是向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但是否允许和需要提供服务,如何提供法律服务,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的稳定,因此,必须由法律来确认。

没有法律的确认,律师提供的服务就没有合法的地位,律师制度就不可能存在。

(2)律师制度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内容律师制度与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一样,都是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但他们各自的任务和工作方式、工作角度又有很大的差别。

律师只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用自己掌握的知识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活动复杂,法律浩翰如海,一般人无法通晓所有的法律,只有律师的参与和服务,才能使包括诉讼在内的国家、社会生活正常的运转。

(3)律师制度以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为目的律师制度是民主化的产物。

发达的律师制度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同封建等级制度、宗教特权和封建专制斗争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民主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律师制度为各国的民主制度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之一。

2、律师制度的意义在现代社会,律师制度对于一个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1)律师制度是民主法制的重要保障律师制度的存在以民主的发展、法制的完善为基础,同时,律师制度又以其自身的功能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

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不仅要靠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挥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而且要依靠全体律师充分发挥律师制度的重要作用。

律师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并不像司法人员那样代表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是向公民、法人和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的这一特点使其可以通过法律服务活动,使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以实现权力制衡、司法公正,使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惩处,民主得以发扬,法制得以维护。

正因为律师的法律服务功能,所以,现代各国都重视发展律师队伍,完善律师制度,以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2)律师制度是市场经济良性运作的重要保障律师制度是加强社会经济现代化管理的重要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的运转速度加快,各种经济关系日趋复杂,人们的经济交往日趋频繁,加之市场经济本质是一种自由的经济、民主的经济,国家权力不宜过多介入,因此纠纷会越来越多。

而及时、有效的解决这种纠纷不仅需要大量的成文法律规范,还需要有精通法律的人员参加到解决纷纷中去。

律师介入经济生活不仅可以通过咨询等非诉讼活动避免纠纷,而纠纷发生时,律师可通过职务活动予以解决。

因此,律师的广泛参与是将市场经济真正纳入法律控制的领域,从而成为“法治经济”的重要前提。

(3)律师制度是维护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依靠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且需要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依靠其法律知识和技能,向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制度的存在,使法律成为各种社会主体保护自身权利的工具。

律师素质的提高,律师制度的完善无疑对于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利维护具有重要的作用。

(4)律师制度的发展利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和权利意识的增强公民较强的法律素质和权利意识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之下。

律师制度有利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律师通过职务活动,可以发挥这一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功能。

律师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其职业宗旨,这决定律师在工作中必定处处以权利为出发点。

律师对社会生活的参与,必然会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使公民学会用法律来捍卫之。

二)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中西方的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有着较大的差异。

1、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沿革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雅典已出现“雄辩家”。

当时古希腊雅典的诉讼为侦查和庭审两个阶段。

庭审时允许双方当事人发言并进行辩论,也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撰写发言稿,并由被委托人在法庭上宜读.法官听取了双方的辩论并检验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后,作出裁决。

这种受委托为当事人撰写发言稿,并在法庭上为其辩论的人被称为“雄辩家”,有点类似于现代的诉讼代理人。

但由于这些“雄辩家”的活动没有形成一种职业,“雄辩家”也没有形成一个阶层,国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调整,所以古希腊的“雄辩家”只能看做是律师的萌芽。

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

大约在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期,就有了律师制度的雏形。

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所谓“保护人”制度,是指保护人代表被保护人进行诉讼行为,即由作为保护人的亲属、朋友陪同被保护人出席法庭,在法庭审理时提供意见和帮助。

当然,能够作为保护人的只是少数地位显赫的公民,而且诉讼代理人的选任必须在法庭上为之。

起初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必须亲自到庭,后来发展到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可委托他人到庭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都以自己的名义。

公元前3世纪,僧侣贵族对法律事项的垄断被取消。

此后,凡权利能力不受限制的罗马公民均享有出席法庭为当事人利益进行辩护的资格,诉讼代理行为扩大了适用范围。

一些善于辞令的人就经常代人出庭辩护和代人办案,被称为“辩护士”(Adocatus)。

著名的古罗马法律文献《十二铜表法》中有多处关于辩护人出庭进行辩护活动的记载。

罗马共和国后半期,罗马经济生活迅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异常尖锐,原有的法律规范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

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其统治秩序,罗马制定和颁布了大量法律、法令和规定。

这一时期,法学家的活动十分活跃,不仅从事法学研究、著书立说,而且解答法律上的疑难问题,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等。

法学家的一系列活动,迎合了统治阶级的需要,法律顾问、律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位一体的崇高地位得以确立。

后来,罗马皇帝又以诏令的形式承认了诉讼代理制度,律师可以为平民咨询法律事项,法律也允许他人委托和聘请律师从事诉讼代理活动,而且国家还通过考试来遴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丰富法律知识的善辩之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规定他们代理诉讼可以获得报酬,人类历史上第一批职业律师正式诞生,标志着律师制度得以确立。

到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在资产阶级革命中批判了封建专横的纠问式诉讼制度。

随着资产阶级辩论式诉讼的确立,资本主义律师制度亦渐渐浮出水面。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沿用了历史上形成的所谓二元主义律师制度。

一种律师叫巴律师(巴瑞斯特),又称辩护律师、法庭律师或大律师。

其业务是出庭辩护,在高等法院诉讼中,必须有这种资格的律师才能出庭。

另一种律师叫沙律师(沙利西特),即事务律师、庭外律师或小律师。

其业务是撰写诉状、拟制合同,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指导,在下级法院进行辩护等。

美国1791年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被告人在一切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庭律师为其辩护的协助。

”各州的立法也对律师的资格、职责、组织机构作出相应的规定。

与此同时,法国宪法也确立了自己的律师制度。

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将律师制度更加系统化、法律化。

其后,德国、奥地利、日本等国相继仿效法国建立了自己的律师制度。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产阶级国家律师的业务范围也日臻广泛,分工越来越细,律师间的联合、合作也越来越普遍。

律师除了参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外,更多的是直接为企业家办理经济法律事务。

而且,律师业务日益渗透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管理之中,许多律师成为政治、经济方面颇具影响力的人物,律师的队伍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2、中国律师制度的沿革(1)旧中国律师制度的萌芽和产生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独具特色,源远流长。

但中国出现律师和形成律师制度,却是20世纪初叶的事。

然而就律师从事的职业性质而言,在中国几千年的法制史进程中,也还是有迹可寻的。

我国古代律师的萌芽,最早见于公元前7世纪的春秋时期。

公元前632年(鲁僖公28年)冬,卫候与卫国大夫发生诉讼,卫候因不便与其臣下同堂辩论,委派大士(即司法官)士荣代理出庭,而自己不出庭。

在法庭上,经过一场唇枪舌剑的激烈辩论,士荣败诉,被杀。

当然,这种辩护体现的是奴隶主贵族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特权。

而到了公元前6世纪郑国大夫邓析,不仅广招弟子,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还在法庭内外帮助新兴地主和平民进行诉讼。

邓析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个为私人代理诉讼的法律家。

元、明、清时期的法律,也曾出现过诉讼代理制度的某些规定。

此外,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还有一些私下帮人写诉状,打官司的人,即民间的“讼师”,又称“刀笔先生”,其活动形式类似于现代律师的代书,但他们的法律地位一直未得到封建政府的承认。

而古老的中华法系缘何始终未能孕育出律师和律师制度,其中无疑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原因。

对此,可在与古罗马法的比较中初见端倪:第一,中国古代长久以来处于农业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没有律师制度产生的经济基础,这是其根本原因。

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条件下,社会结构简单,资源流动性小,而农村又多由封闭的家族组织所统治,许多纠纷依家规或者地方惯例均可解决,相比之下国家法遥不可及,故无须专职司法人员进行贯彻、执行。

而古代罗马商品经济发达,经济交往频繁,且连年的征战又失去了稳定的社区统治,故国家为了维持经济秩序、巩固其统治,则设立了一系列解决纠纷的程序和制度,这些程序和制度的建立为辩护律师提供了广泛的用武之地。

第二,高度中央集权的专治统治和民主传统的缺乏,是古代中国没有产生律师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律师制度的出现,要以民主的“辩论式”诉讼为前提。

中国古代历史文献中尽管也有一些家臣、家奴代理诉讼的记载,但这通常只反映了贵族在诉讼中的特权,而不具有普遍意义。

民主的不发达以及诉讼制度的专横是中国古代未能产生律师和律师制度的政治原因。

而在古罗马,情形则大不相同。

古罗马有共和制的传统,人数众多的自由民在政治上不断抗争导致其权利逐步扩大,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主体日益广泛,这些都使平等、民主的诉讼在古罗马逐渐得以普遍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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