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法学开题报告

法学开题报告《法学开题报告》的范文,觉得有用就了,希望有用。
法学开题报告(一)选题意义:我国最近几年特大灾害性事故频发,如北京市密云县踩人事件、大头婴儿事件、苏丹红事件、深圳“舞王”事件、山西溃坝事件等等。
这些灾害事故的发生与某些监督管理者疏于或懈怠监督管理的义务是分不开的,如果监督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绝大部分是可以避免的。
在市场经济深化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对社会责任的冷漠、对职责的懈怠,甚至官商勾结,疏于防范与监督,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责任事故频发。
政府如何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减少对人身及财产的危害,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对于疏于职守、懈怠职责、工作中不谨慎、不履行、提供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行为,现代社会提倡以法律的手段——刑罚来解决公职人员的过失行为,追究监督者、管理者的刑事责任,达到有效地预防、减少类似事故发生的目的。
但是,在实践中仍有相当一些责任事故难以处理,范文写作最后不得不以行政手段解决,导致肇事者逍遥法外,进而难以遏制责任事故的重复发生。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归责依据不明确,在引进监督过失理论时大多照搬已有的思想,而不是结合本国刑法的定罪标准——犯罪构成来对行政领导的有罪与否进行认定,以致于监督过失理论的应用性不强。
本文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试图从一起责任事故案例引出深化监督过失理论的必要性,继而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和本质,再结合犯罪构成来分析对行政领导的非难性,以期使“行政领导责任的理论依据为什么是监督过失”这一问题更明朗化和具有实用性。
国内外研究情况:自20XX年的SARS事件以来,公共责任(类似的表述有行政责任、官员问责、领导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概念进入了人们的眼界,社会进入了一个承诺“责任”的时代,行政领导责任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那么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不同学者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探知。
其中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据张成福的理解,可以把行政领导责任分为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范文TOP100行政责任、政府诉讼责任、政府侵权赔偿责任。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篇一」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
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1.拟定毕业论文题目:论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2.选题依据:(选题经过与选题意义)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过程中我对这一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学习兴趣,经与指导老师商定选定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问题作为我论文题目。
这一选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业务发展到国际领域,应运而生的国际贸易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在中国,信用证业务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越来越大。
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一方面,对缩短企业收汇时间,减少银行和出口企业人力成本,减少不符点扣费,防止收汇风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对此问题的研究为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提供相应的标准和依据,有利于正确处理贸易纠纷,节约司法资源。
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新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银行审单原则,银行职责和行为等做了更加明确的修改和完善,但针对信用证银行审单标准仍有一定争议。
因此,有必要对跟单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商讨,这样有助于从理论上扫清障碍,为进一步解决实际问题奠定基础,以此统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不一的难题,并借鉴国际惯例,完善我国的信用证法律制度。
针对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在事务中的应用这一问题,我进行了社会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在信用证交易中,单证的不符点达到60%~80%,这就意味着银行拒付达到了60%以上的概率。
尽管这些单证的不符点在第二次交单中,大部分被接受,但银行第一次的高概率拒付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从而造成了信用证运行机制效率的低下,甚至引发法律纠纷,无疑对信用证的.固有价值造成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单据相符性的判断往往缺乏专业的银行业和商业知识作为支撑。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开题报告就是确定了课题研究方向后,课题负责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的报请上级批准的选题计划。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篇1论文题目:中西方法观念对比一、论文(设计)选题的依据(选题的目的和意义、该选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等)(一)选题的目标和意义法有两种形态,一种是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一种是法律意识或法律现念。
现实生活中,约束和调整人们行为的是前者,但在幕后起作用的却是后者。
中西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实际上是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上的差异。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已制定法律300多件,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行政法规900多件,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法可依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却依然存在。
原因固然很多,如体制、环境等等,但是,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法律观念的淡薄。
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西方成功的法治经验和法治文明的成果。
但是中国的法制建设有其特定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其现代的法观念也必然与西方有着巨大差异。
探寻中西方法观念的差异,对我国从根本上实现依法治国的核心,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选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我国学者在中国与西方的法观念相关内容上作出了丰富的研究。
魏胜强在《中西方古代法观念的差异及其文化解析》中研究了中西方古代法观念在法的本体、法的状况、法的价值、政体形式、治国方略等方面存在的差异。
指出这些差异实际上是由不同的文化选择造成的,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决定不同土壤培养出了不同的法观念。
韩振文则从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一般理论、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基础的角度概括了培养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必要性,以及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培育公民社会、构建多元的理性文化等方面论述了培养公民法律观念的基本途径。
在《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探究》一文中,何卫勇认为法律意识在公民意识中处于重要地位,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提高公民政治素质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3篇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3篇法学论文开题报告篇(一)题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选题: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由于涉及委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等多方当事人和委托、借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基于其关系的复杂性,理解并研究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对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保护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的资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从委托贷款分类、法律特征、法律关系的性质等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这三方面提出了一点建议,以完善委托贷款法律制度。
第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根据查阅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现行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通则》的有关委托贷款的规定,但《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对于新发展起来的业务比如集合委托贷款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我国关于委托贷款纠纷的处理依据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法律层次较低,增加了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
第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根据笔者所搜集和整理的资料,涉及委托贷款的文章大多只是从某一方面对委托贷款进行理论上的阐述,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对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仇京荣先生主要是从委托贷款合同的角度来阐述委托贷款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一文中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法律关系、商业银行等各个角度探讨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问题与风险,并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法律层面提出来相应的对策;张学文在《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一文中主要探讨了委托贷款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他认为应该依委托合同的一般原理并以违约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为基础来确定委托贷款各方的责任。
开题报告范文 法学

开题报告范文法学开题报告范文法学一、研究背景和意义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它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当代社会,法学研究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
本文旨在探讨法学研究的意义和价值,以及当前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法学研究的深入分析,探讨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具体内容包括法学研究的历史演变、法学研究的方法和理论框架、法学研究的应用和实践等。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对相关法学文献的梳理和分析,以及对实际案例的研究,来探讨法学研究的相关问题。
四、研究进展和成果目前,法学研究已经取得了一系列的重要成果。
例如,通过对法律规范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的内涵和适用范围;通过对法律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通过对法律实践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应用效果。
然而,当前法学研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法学研究的理论框架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更加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其次,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手段需要创新和改进,以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此外,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也需要进一步提高,以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
五、研究计划和预期结果本研究将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将对法学研究的历史演变和理论框架进行梳理和分析。
第二阶段,将对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研究和改进。
第三阶段,将对法学研究的应用和实践进行案例分析和评估。
预期结果是通过对法学研究的深入探讨,提出一些改进和创新的思路,以促进法学研究的发展。
六、研究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本研究的局限性在于研究方法的选择和研究范围的限制。
由于时间和资源的限制,本研究将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而对于其他可能的研究方法和途径,无法进行全面的探讨。
此外,由于法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本研究只能涉及到其中的一部分内容,不能做到全面和详尽。
最新法学论文开题报告(3篇)

最新法学论文开题报告(3篇)最新法学论文开题报告(一)法律与社会基本知识入门:不同学科:Richard L. Abel (ed.). The Law & Society Reader,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5. 收录该领域奠基性文章。
Alfonso Morales (ed.), Renascent Pragmatism: Studies in Law and Social Sciences, Burlington, VT: Ashgate, 2003. 哲学、社会学、法学学者论文集。
June Starr, and Jane F. Collier (eds.). History and Power in the Study of Law: New Directions in Legal Anthropology,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9. 人类学、社会学、法学文集。
David S. Clark (ed.). Encyclopedia of Law and Society, Three volumes. Thousand Oaks. CA: Sage Publications, 2007. 百科全书,词条解释通用、权威。
John M. Conley and William M. O Barr, Just Words: Law, Language, and Power, 2nd ed. Chicago, I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5. 言辞而已,社会语言学与正义Roger Cotterrell, Law, Culture and Society: Legal ideas in the Mirror of Social Theory, Burlington, VT: Ashgate, 2006. 法社会学诸进路的整合,法理学中基本论争以及有关正义的讨论。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3篇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3篇法学论文开题报告篇(一)题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选题: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由于涉及委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等多方当事人和委托、借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基于其关系的复杂性,理解并研究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对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保护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的资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从委托贷款分类、法律特征、法律关系的性质等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这三方面提出了一点建议,以完善委托贷款法律制度。
第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根据查阅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现行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通则》的有关委托贷款的规定,但《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对于新发展起来的业务比如集合委托贷款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我国关于委托贷款纠纷的处理依据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法律层次较低,增加了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
第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根据笔者所搜集和整理的资料,涉及委托贷款的文章大多只是从某一方面对委托贷款进行理论上的阐述,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对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仇京荣先生主要是从委托贷款合同的角度来阐述委托贷款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一文中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法律关系、商业银行等各个角度探讨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问题与风险,并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法律层面提出来相应的对策;张学文在《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一文中主要探讨了委托贷款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他认为应该依委托合同的一般原理并以违约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为基础来确定委托贷款各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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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学论文开题报告研究生开题报告范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研究生开题报告范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1开题呈文格式与开题呈文写作技巧开题呈文是研究生毕业论文任务的首要环节,是指为叙述、审核和肯定毕业论文标题而做的专题书面呈文,它是研究生实施毕业论文课题研究的前瞻性计划和依据,是监督和保证论文质量的首要措施,同时也是教练研究生科研能力与学术作品撰写能力的有用的施行活动。
《中国青年报》报道:复旦大学信息学院2002级研究生所做毕业论文开题呈文,仅有不到1/3的博士研究生获一次性通过,而78位硕士研究生,10人没获通过,仅有19人获一次性通过。
这在复旦大学乃至于全国研究生教育的历史上“都很少见”。
但据笔者了解,倘若以肃穆的眼力见识审视目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论文开题呈文任务,可以说,医学研究生开题报告。
管理部门、导师、研究生三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够的问题——视“论文开题呈文为走过场”、视“论文开题呈文为形式”。
除思想上重视不够外,对毕业设计开题呈文的撰写伎俩缺少了解也是首要因由之一。
鉴于此,笔者纠合自己的管理任务体会,就毕业论文开题呈文的写法和技巧做一探讨。
1.11毕业论文选题的原则毕业论文选题一般条件餍足以下原则:①开辟性:古人没有特地研究过或虽已研究但尚无空想的结果,有待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或是学术界有差别,有必要长远研究探讨的问题;②先辈性:硕士毕业论文要有新的见解,博士毕业论文要做出创设性劳绩;③劳绩的必要性:所选课题应有必要背景,针对实际的和迷信开展的必要,即应有实际效益或学术价值;④劳绩的可以性:课题的形式要有迷信性,难易程度和任务量要妥善,满盈琢磨到在必定时间内获得劳绩的可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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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问题专业:法学学习中心xxxxxx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年月日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问题一、文献综述人大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实施监督,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发展起来的一项监督工作。
它最初是由一些地方人大会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逐步发展而来的。
最早对个案监督进行地方立法的是辽宁省,以后,各地方人大相继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有了关于个案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甚至在市县一级人大会也制定有个案监督方面的规定。
人大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合法正当方式,还是对司法制度的一种干涉破坏,数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
目前,在关于个案监督活动和个案监督立法的合法性争论中,主要存在支持和反对两大类观点。
支持方认为个案监督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不妨碍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权的行使,完全具有合法性。
因此建议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其地位,规范其实践。
另一类反对方的观点认为个案监督破坏了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且将在事实上和不同程度上分享司法权,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
也有一些学者从折中的角度看待人大的个案监督虽然并不赞赏这类做法,但仍认为这是应对当前司法过程中各种问题的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因此不能简单地否定,当务之急是要规范人大个案监督的程序。
公平正义是司法最终的追求目标,如何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是司法制度设置的目的。
对此,各国的司法制度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在我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法院行使监督权是有宪法依据和现实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然而,人大采取对法院个案监督这种方式来行使监督权利大于弊,稍有不慎可能会沦为对司法的干涉,不宜过分推广。
同时,应当对人大的监督进行立法,从监督的主体、程序、对象和范围等进行规范。
因此,笔者以《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为题,从人大监督权的性质、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状和争议、个案监督的利弊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就如何规范人大监督制度提出了建议,以期有助于司法制度和宪政体制的完善。
一国内研究现状个案监督的性质界定,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以及个案监督存在空间的发展趋向,已经成为当前宪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
综合近期我国有关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存在以下观点:尹杰在《关于人大个案监督权的思考》中认为,近些年来,司法改革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
对于目前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人们深恶痛绝,但是如何解决这一痢疾却又是个难题。
作者认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要求,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核心。
目前的这种个案监督,显然不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
恰恰相反,它对司法独立有百害而无一利。
另外,人大的个案监督制度使司法成为立法的附庸,个案监督对破坏了司法权威。
因此,个案监督与现代社会的法院是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唯一有权机关的制度是相违背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在李永红、于晓青的《论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文中,对地方人大能否对同级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作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
作者认为,这种监督是宏观的即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只作事后的总体监督,而不宜作微观的个案监督,否则,司法独立将受损害,对法治化进程不利。
事实上,只要从中国当今社会的现实出发,就会发现,在行政权强大、司法权薄弱以及政与法不分、司法不能自治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人大对司法的监督非但无损司法独立,反而有助于司法与法外因素的抗衡进而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个案监督作为人大监督司法的一个形式,非但必要而且可行。
尽管从制度上看,完善司法制度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选择,但是,在目前情况下人大的个案监督可视为一种临时的权宜之计。
蔡定剑在《人民代表大会个案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中对个案监督持折中的观点,作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还应承认人大个案监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人大进行个案监督不能说完全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和实践的必要性。
人大对个案监督对保护公民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惩治司法腐败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各地人大的个案监督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各种不规范的表现,而导致了监督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受到怀疑。
另外,个案监督对法院的审判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作者认为,应当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规范性和制度性改革,提出监督的严格标准,极大限度地减少它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和对司法权威的影响。
为此需要解决一些理论、观念和制度性问题。
王贵松在《法院:国家的还是地方的?》一文中指出,界定法院的宪法地位,是明确地方人大与法院监督关系的前提。
作者的观点是,设在地方的法院也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应是代表国家维护法制统一的机关,而不应是臣属于地方的审判机关。
法院应该能独立行使审判权,从宪法上来说也是需要接受人大监督的。
但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该是有限度的,应该顾及法院的这种国家属性。
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一种受宪法委托的监督,是代替国家监督设在其治下的法院。
这种监督的性质应该主要是法律监督,是事后监督,而且应该具有一种谦抑性,。
为此人大虽然有权监督法院,但是它并不能取代法院或者说代替法院进行审判。
王利明在《论权力机关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监督》一文中,结合了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探讨了权力机关与法院的相互关系,认为两者之间是一种立法者与执法者、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
文章重点讨论了权力机关是否可以实行个案监督的问题,作者认为,权力机关对法院实行个案监督有可能使权力机关成为具体处理案件的机构,不符合权力机关的地位,而且有可能会妨碍法院的独立审判。
作者最后对如何保障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必须集体行使,且这种监督主要是事后的监督,只是对法院工作的一般的监督,权力机关不能对法院的裁判予以更正或宣告无效。
以上研究成果指明了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并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了赞成或反对的观点和理由,由于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此具有较大分歧,个案监督利大还是弊大,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这也是本论文要分析的重点问题。
二国外研究现状国外研究现状部分,根据论文选题的不同,可有,可无。
二、论文提纲引言:谈及个案监督的发展沿革和现状一、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监督的法律分析一法院的宪法地位二人大对法院监督的性质二、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一个案监督的定义二个案监督的沿革三、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实操作和存在的争议一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行规定和具体操作二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争议四、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弊端和理由一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二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理合理性问题三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规范依据合法性问题五、完善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法律思考一对个案监督应当注意几个问题二立法建议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研究目的与意义研究目的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
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
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
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研究意义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世纪 8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
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国内外研究动态国内研究动态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
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
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
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
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