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息科技信息安全组织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息科技信息系统事件管理制度与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银行信息科技信息系统事件管理制度与数据安全管理办法银行信息科技系统在现代银行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负责处理和存储大量的关键数据和敏感信息。
为了保护这些数据的安全性,银行需要建立一套系统事件管理制度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个针对银行信息科技系统事件管理和数据安全的制度和办法的示例。
一、制度概述1.1目的和范围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银行信息科技系统的安全运行,保护客户和银行的数据安全,并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系统事件。
1.2定义系统事件:指与银行信息科技系统相关的任何不正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攻击、数据泄露、软件故障等。
二、系统事件管理制度2.1事件报告任何发现或怀疑发生系统事件的员工都有责任及时向信息科技部门报告。
信息科技部门负责评估事件的严重程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2事件分类和优先级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对事件进行分类和优先级评估。
优先级高的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解决,同时必要时启动紧急响应计划。
2.3事件处理信息科技部门应对系统事件进行详细调查,包括事件的起因、影响范围和可能的破坏程度。
他们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隔离受影响的系统、修复已知的漏洞和阻止未知的攻击。
2.4事件记录和跟踪所有的系统事件都应记录下来,并进行跟踪和监控。
这些记录可以用于后续的审计和调查,并帮助改进银行的信息科技系统。
2.5事件响应计划3.1数据保密和权限控制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数据保密和权限控制机制,限制员工对敏感数据的访问和操作,并及时回收外离职员工的权限。
3.2加密和访问控制敏感数据应通过加密技术进行保护,并建立访问控制机制,限制对数据的访问,并记录数据的浏览和修改情况。
3.3备份与恢复银行应定期备份所有关键数据,并建立有效的恢复机制,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备份数据应存储在安全的位置,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3.4安全审计和监控银行应监控信息科技系统的安全性,并进行定期的安全审计,以发现潜在的漏洞和威胁。
任何异常活动都应及时报告和调查。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治理制度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治理制度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信息科技治理,提升信息科技工作和风险管理水平,根据《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XXX〔2009〕19号)及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科技治理是指本行在运用信息技术过程中,为实现信息科技工作既定目标所做出的制度安排,包括组织架构、技术架构、运行机制和激励约束等。
本行信息科技治理的目标是健全信息科技治理组织和技术架构,明确决策和管理职责,优化资源配置,有效控制信息科技风险,确保信息科技战略与业务发展目标相适应,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组织架构信息科技治理组织架构:本行建立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到委员会、领导小组,直至相关部门的信息科技治理组织架构。
本行建立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下设信息安全及其他信息科技具体工作领导小组。
本行建立业务连续性管理委员会,下设信息科技及其他条线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本行建立由信息科技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审计部门构成的信息科技风险三道防线结构。
第三章组织职责董事会是本单位信息科技治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审议批准信息科技工作年度报告,由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治理架构建设、战略规划制定、科技预算和投资等。
董事会审议批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年度报告,由业务连续性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科技风险总体情况、业务连续性管理和外包风险管理等。
董事会每年听取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有效的信息科技工作及风险管理工作审计报告,要对报告给予确认并落实整改。
董事会授权业务连续性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的信息科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行业管理机构要求,迅速处置并及时报告信息科技重大突发事件。
或指定人员。
2.成员:信息科技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3.外部顾问:可聘请信息安全领域专业人士担任顾问。
二)职责1.制定并正式发布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责任制、管理流程和控制措施等内容。
某银行信息科技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xxxx银行信息科技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xx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息科技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应用系统安全规范化管理,确保各类应用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根据《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制度,结合我行应用系统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应用系统是指承载我行各类业务开展的在正式生产环境运行的应用系统,包括综合业务类、渠道管理类、客户管理类和产品管理类等自主研发或外部采购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信息科技应用安全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部门及职责第四条我行应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为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对我行应用系统的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防篡改、抗抵赖、日志审计等方面的控制方案和措施进行统一规划;负责本办法的审议,并监督本办法的落地和实施。
第五条信息科技部综合管理中心负责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负责应用安全管理策略的制定;软件开发中心负责根据应用安全策略对软件研发中的安全技术进行选型和实现;需求测试中心负责根据应用安全策略进行安全需求分析与测试;技术支持中心负责应用安全运行所需基础安全设施、基础软硬件的选型部署和运维。
第六条信息科技部综合管理中心设有安全管理岗,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应用安全管理策略的制定、修订和评审;(二)负责参与应用系统研发过程中的安全需求收集、分析和测试。
(三)负责对应用系统定期进行漏洞扫描,并及时对漏洞进行登记和管理。
(四)负责对我行各类应用系统定期进行渗透测试,并出具渗透测试报告和改进建议。
(五)负责对我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软件开发中心设有软件开发岗,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配合安全管理岗执行应用安全策略;(二)负责根据应用安全策略,选取合适安全开发平台、架构和技术并运用到软件研发过程中,保证安全策略的落地和生效;(三)负责根据安全管理岗提供的漏洞修复报告、渗透测试报告等建议,选取修复技术并制定修复方案。
《村镇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本行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必须遵照实施的信息安全要素,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
第二条本规定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信息安全组织管理;(二)信息安全制度管理;(三)人员安全管理;(四)信息资产管理;(五)设备与物理环境安全管理;(六)通信与运行管理;(七)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八)客户端安全管理;(九)信息安全专用产品管理;(十)文档、数据与密码应用安全管理;(十一)外包服务安全管理;(十二)事件报告、灾难备份与应急管理;(十三)安全检查与评估。
第三条本规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如遇以下情况须立即修订:(一)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二)信息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更;(三)信息安全管理组织认为应当进行评审修订;(四)其他应当进行评审修订的情形。
第二章信息安全组织管理第四条本行应建立自上而下的信息安全工作管理体系,确立信息安全管理组织职责,持续推进全行信息安全工作开展。
第五条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总行建立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总行、各支行下设信息安全工作小组。
第六条总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一)由行长、分管行长和总行各部室负责人组成,组长由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信息科技工作的行领导担任;(二)负责明确全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分工;(三)对信息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组织架构调整、信息安全规划调整、重要信息安全项目等)进行决策;(四)指挥、协调、督促并审查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理。
第七条总行信息安全工作小组(一)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人担任组长,组员由营业经理和信息科技岗担任;(二)贯彻执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的决议,指导、监督、协调和规范本行信息安全的管理和执行;(三)制定本行信息安全总体规划以及工作计划,持续推进信息安全工作;(四)组织开展本办法对于各信息安全管理领域规定的相关工作,确保各项要求的落实;(五)跟踪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参与信息系统建设的安全规划,负责信息安全专用产品的选型,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六)定期组织全行信息安全管理检查,分析评估全行信息安全状况,提出安全分析报告和安全防范建议;(七)定期组织开展信息系统风险评估和测试工作,对于存在的风险点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组织整改;(八)加强人行和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联系,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及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系统安全检查、评估等工作,并接受信息科技风险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九)牵头处理信息安全事件,及时向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安全事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安全审计和信息安全事件调查,打击金融计算机犯罪。
银行信息科技管理基本制度

xx银行信息科技管理基本制度xx总发〔xx〕6号附件6,xx年1月12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促进全行信息科技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计算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科技管理,包括:信息科技治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信息安全、信息系统项目管理、信息科技运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外包管理、内外部审计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总行及各分支机构信息科技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五条信息科技管理工作应接受当地银行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健全和完善信息科技管理架构,成立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设立首席信息官。
明确董事会、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首席信息官以及科技部、风险管理部、稽核监察部等部门的职责,全面协调开展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能:(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和银监会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二)审查和批准信息科技发展战略规划,评估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效果;(三)了解信息风险,明确信息风险等级,落实信息风险识别和评价机制;(四)建立职责明确、报告清晰的信息科技治理组织结构;(五)监督信息科技战略规划、预算执行和整体状况,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所需资金;(六)落实信息科技外部审计工作,按要求向银监部门报送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报告;(七)及时向银监部门上报重大信息科技事故和突发事件,落实应急响应机制;(八)确保相关职能部门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信息科技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九)履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银行信息科技信息系统分级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息科技信息系统分级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网络应用的迅速普及,信息系统的基础性、全局性作用日益增强,信息资源更成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之一。
为了满足某银行信息安全发展需要,特制定《信息系统分级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分级管理办法的监管级别划分为五个级别。
第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完全由用户自己来决定如何对资源进行保护,以及采用何种方式进行保护。
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本级的安全保护机制受到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的指导,支持用户具有更强的自主保护能力,特别是具有访问审计能力。
即能创建、维护受保护对象的访问审计跟踪记录,记录与系统安全相关事件发生的日期、时间、用户和事件类型等信息,所有和安全相关的操作都能够被记录下来,以便当系统发生安全问题时,可以根据审计记录,分析追查事故责任人,使所有的用户对自己行为的合规性负责。
第三级、安全标记保护级除具有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的所有功能外,还它要求对访问者和访问对象实施强制访问控制,并能够进行记录,以便事后的监督、审计。
通过对访问者和访问对象指定不同安全标记,监督、限制访问者的权限实现对访问对象的强制访问控制。
第四级、结构化保护级将前三级的安全保护能力扩展到所有访问者和访问对象,支持形式化的安全保护策略。
其本身构造也是结构化的,将安全保护机制划分为关键部分和非关键部分,对关键部分强制性地直接控制访问者对访问对象的存取,使之具有相当的抗渗透能力。
本级的安全保护机制能够使信息系统实施一种系统化的安全保护。
第五级、访问验证保护级这一个级别除了具备前四级的所有功能外还特别增设了访问验证功能,负责仲裁访问者对访问对象的所有访问活动,仲裁访问者能否访问某些对象从而对访问对象实行专控,保护信息不能被非授权获取。
因此本级的安全保护机制不易被攻击、被篡改,具有极强的抗渗透的保护能力。
在等级保护的实际操作中,强调从五个部分进行保护,即:物理部分:包括周边环境,门禁检查,防火、防水、防潮、防鼠、虫害和防雷,防电磁泄漏和干扰,电源备份和管理,设备的标识、使用、存放和管理等。
XX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为建立健全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体系,防范信息科技风险,提高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术语释义(一)信息科技。
系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包括进行信息科技管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等。
(二) 信息科技风险。
系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等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三)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系指通过建立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评估、应对、监测和持续改进的方法和流程,实施具体的风险管控措施,将信息科技风险降低或者控制在适当水平,增强银行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管理原则(一) 协调统一原则。
本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充分考虑管理目标与业务发展、成本与效益之间的关系,协调统一确定全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
(二)全面覆盖原则。
信息科技风险覆盖到全行各条线、部门、岗位、人员和业务环节,本行全体人员均是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工作的参预者和责任人。
(三) 预防优先原则。
本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秉承事前预防重于事后控制、日常防控重于应急处理的原则,注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的主动性与前瞻性,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四)动态管理原则。
根据外部监管要求,本行业务及信息科技发展情况,在发展过程中动态调整、持续优化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和工作机制。
合用范围。
本办法合用于本行各级机构、部门、岗位人员及业务环节。
第二章职责分工本行董事会是本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中,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董事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职责,稽核部负责落实董事会审计监督职责。
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银行业务向在线和移动方向不断拓展,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越来越重要。
首先,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1.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在银行业务中,客户个人信息常常涉及到银行账户、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私人信息。
这些信息如果泄露,将对客户的财产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对个人安全构成威胁。
2.保护银行数据资产:银行在处理大量交易数据、客户信息、业务秘密等信息时,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黑客攻击、病毒侵害、人为失误以及内部员工恶意行为等风险,从而维护银行数据资产的安全性。
3.提高银行形象和信誉度:银行信息安全是重要的公共事务,银行的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如何,直接反映出银行的信誉度和形象。
客户对银行信息安全进行的评价也将影响到银行的信誉度和市场地位。
基于以上的理念和银行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需求,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全面的、可执行的银行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综述本章节首先阐述了本文档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了本文档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银行,对于从事银行信息安全管理的人员有很大的帮助。
第二章:银行信息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该章节主要强调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应遵循的七大原则:1.合规性原则: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必须与国家和行业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相一致。
2.标准化原则:在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过程中使用的标准和方法应该是行业普遍接受的。
3.全面性原则: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应面面俱到,覆盖全面。
4.预防性原则: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归纳信息安全风险。
5.技术性原则:银行信息安全管理需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兼顾实际的安全所需。
6.保密性原则: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应强调保密性,避免信息泄露。
7.可追溯性原则: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应该可追溯,做到可查可评。
第三章: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本章节主要阐述了银行应当建立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任命相关负责人达到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并建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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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息科技信息安全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某银行(下称‚本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技术风险,保障本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组织管理,是指在本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行信息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由分管领导负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部门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
所有使用本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五条由科技开发部经理、业务部门经理、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组成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某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的安全与管理。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九条本行所有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或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
第一节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本行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凡是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受到过处罚或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安全工作小组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一)组织落实上级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协调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工作,监督检查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二)审核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方案,组织实施信息安全保障
项目建设;
(三)定期监督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检查运行操作、备份、机房环境与文档等安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预警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统计分析和协调处置信息安全事件;
(五)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信息安全检查、评估与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一)负责本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落实;
(二)负责提出本行信息安全保障需求;
(三)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信息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节技术支持人员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支持人员,是指参与本行网络、信息系统、机房环境等建设、运行、维护的内部技术支持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
第十六条本行内部技术支持人员在履行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职责过程中,应承担如下安全义务:
(一)不得对外泄漏或引用工作中触及的任何敏感信息。
(二)严格权限访问,未经业务主管部室授权不得擅自改变系统设置或修改系统生成的任何数据。
(三)主动检查和监控生产系统安全运行状况,发现安全隐患或故障及时报告本部室主管领导,并及时响应、处置。
(四)严格操作管理、测试管理、应急管理、配置管理、变更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第十七条外部技术支持人员应严格履行外包服务合同(协议)的各项安全承诺,签署保密协议。
提供技术服务期间,严格遵守本行相关安全规定与操作规程。
不得拷贝或带走任何配置参数信息或业务数据,不得对外泄漏或引用任何工作信息。
第三节一般计算机用户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一般计算机用户是指使用计算机设备的所有
人员。
第十九条一般计算机用户应承担如下安全义务:
(一)及时更新所用计算机的病毒防治软件和安装补丁程序,自觉接受本部室信息安全员的指导与管理;
(二)不得安装与办公和业务处理无关的其他计算机软件和硬件,不得修改系统和网络配置以屏蔽信息安全防护;
(三)不得在办公用计算机上安装任何盗版或非授权软件;
(四)未经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检测和授权,不得将内部网络的计算机转接入国际互联网,不得将个人计算机接入内部网络或私自拷贝任何信息。
第五章物理环境安全管理第一节机房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机房是指信息系统主要设备放置、运行的场所以及供配电、通信、空调、消防、监控等配套环境设施。
第二十五条本行机房的信息安全管理由本行本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
第二十六条建立机房设施与场地环境监控系统,对机房空调、消防、不间断电源(UPS)、供配电、门禁系统等重要设施实行全面监控。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机房管理制度,并指派专人担任机房管理员落实机房安全责任制。
机房管理员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熟知机房各类设备的分布和操作要领,定期巡查机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机房管理员负责保管机房建设或改造的所有文档、图纸以及机房运行记录等有关资料,并随时提供调阅。
第二十八条建立机房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易受季节、温度等环境因素影响的设备、已逾保修期的设备、近期维修过的设备等应成为保养的重点。
第三节办公环境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行信息中心楼层设立门禁,加强人员进出管理。
第三十七条未经允许,严禁在信息中心办公区域内进行摄影、摄像、录音等记录日常办公行为的活动。
第六章网络安全管理
第一节网络规划、建设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行网络信息科技部负责网络和网络安全的统一规划、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