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代理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理词(3篇)

第1篇您好!我是原告(或被告)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宜,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案件事实本案涉及原告(或被告)与被告(或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双方于[签订日期]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或被告)承包被告(或原告)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地点为[工程地点],工程内容为[工程内容]。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然而,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经调查,被告(或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以下质量问题:[列举质量问题]。
这些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故原告(或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或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
被告(或原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至今尚欠原告(或被告)工程款[金额]元。
为此,原告(或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或原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代理意见1.关于工程质量问题:被告(或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之规定,被告(或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或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被告(或原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告(或原告)应支付原告(或被告)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或原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四、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或原告)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修复质量问题,赔偿原告(或被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或原告)支付工程款[金额]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或原告)承担。
敬请法院依法审理,维护原告(或被告)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代理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代理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代理词一、引言本合同由甲方(委托人)与乙方(代理人)协商一致签订,旨在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民事代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二、合同内容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代理权甲方授予乙方代理其名义与其他相关方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等一切事务。
乙方有权代表甲方进行上述事务,并有权代表甲方签署一切与上述事务有关的文件、合同和协议。
2.2 代理费用乙方履行代理职责后,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应的代理费用。
代理费用总额为【金额】,乙方有权按照【具体支付方式】的方式收取该费用。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代理费用。
2.3 其他权利与义务2.3.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授权,以便乙方顺利履行代理职责。
2.3.2 乙方在代理期间应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代表甲方合法合理的利益,维护甲方的权益。
2.3.3 乙方有义务与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在甲方利益受损或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维护甲方权益。
2.3.4 乙方应尽职勤勉地履行代理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及其个人隐私。
2.3.5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乙方的代理权,但应提前【具体天数】通知乙方,并支付已经完成的代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2.3.6 甲方和乙方在履行代理职责中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其他事项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有效期】。
3.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作出书面补充合同。
3.3 本合同一式【份数】份,甲乙双方均持有有效原件。
3.4 合同解释以中文版本为准。
四、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期至【具体有效期】。
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解决的原则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代理词精选5篇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代理词【案情简介】重庆市美日*****有限公司诉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签订了施工合同,现工程已经完工但是双方未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对于工程款的支付发生争议。
原告起诉到法院,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肖玉笙律师接受被告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参加庭审活动。
代理人研究案情以后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重庆市美日*****有限公司诉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一审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特指派我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向有关方面进行了调查,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
现结合本案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合议时考虑采纳: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
在2021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防水工程承包合同》,其中第九条关于工程款支付约定“本工程每完成2幢关水48小时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五日内付完成工程量的70%给乙方,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一次性将剩下的25%一次性给乙方,余下的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若乙方质量造成渗水情况又达不到甲方、业主方、监理、验收要求,甲方有权拒绝对乙方办理结算及支付工程款”,因此,双方约定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应当是在验收合格以后,若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要求,被告有权利拒绝支付原告工程款。
涉案工程至今尚未进行验收,我国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要求必须由施工单位(本案原告)提出验收申请,而原告并未提出过申请,也没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申请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申请验收工程的义务,因此对于涉案工程是否合格尚不可知,涉案工程未进行验收的原因在于原告未能提出验收申请,并且涉案工程原告一直未办理交付手续,被告至今也未进行使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代理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代理词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述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1.3 工程内容:__________1.4 工程规模:__________1.5 工程预算:__________二、代理权限(1)代表甲方与施工方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合同;(2)代表甲方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3)代表甲方处理与施工相关的行政事务、财务事务等;(4)代表甲方与施工方进行工程变更、结算等事宜;(5)甲方授权的其他事项。
2.2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授权和指示进行操作,不得擅自超越授权范围。
三、代理期限3.1 本合同代理期限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之日止。
四、代理费用4.1 乙方代理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元整)。
4.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日内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
五、保密条款5.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
5.2 保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六、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七、争议解决7.1 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附件:1. 工程图纸2. 工程预算书3. 施工合同范本4. 授权书5. 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文件一、附件列表:1. 工程图纸2. 工程预算书3. 施工合同范本4. 授权书5. 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文件二、违约行为及认定:1.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代理费用;2.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工程图纸、预算书等必要资料;3. 甲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工程延期;4. 乙方未按甲方授权范围行事,超越代理权限;5.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开具发票;6. 双方未按约定保密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7. 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代理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代理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代理词一、背景介绍为了有效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们作为民事代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委托人的授权,将全力代理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代理事项1. 受委托方代表委托方签订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并出具相应的合同书面文件;2. 受委托方与其他合同方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谈判、沟通和协商;3. 受委托方负责监督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合同义务按时、按质地完成;4. 受委托方协助委托方与其他合同方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
三、工作职责1. 代理人应尽职尽责,保证代理委托合同事项的顺利进行;2. 代理人应始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代表委托人与其他合同方坚守委托人的权益;3. 代理人应妥善保管相应的合同文件和有关证据资料;4. 代理人应及时向委托方提供工作进展和法律建议,保持沟通畅通;5. 代理人应积极参与诉讼、调解等纠纷解决程序,为委托方争取最大的利益。
四、委托期限和费用1. 委托期限:本委托为特定工程施工合同的代理,期限为合同签订日起至工程完工并付款结束;2. 委托费用:委托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代理人相应的费用,费用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另行协商确定。
五、注意事项1. 代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应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不得参与任何违法违规行为;2. 委托人应及时提供与合同有关的相关文件和信息,如有补充、更改或作废的情况,请及时告知代理人;3. 若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履行问题,请及时通知代理人,以便代理人采取相应的合法措施。
六、法律免责声明1. 代理人将尽最大努力代理委托事项,并提供合理建议,但不对合同履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2. 若因委托方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委托事项无法顺利完成,代理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代理词,请委托方仔细阅读并确认同意。
如有需要,可与代理人联系进一步沟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代理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施工合同双方:
1. 职责:
1.1. 代表委托人与承包人进行各种协商、洽谈和沟通,解决与合同履行相关的问题。
1.2. 监督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义务履行情况,并提供相关建议和意见。
1.3. 协助处理与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
1.4. 履行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职责。
2. 权利:
2.1. 代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署和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文件。
2.2. 要求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进度、质量和费用等报告。
2.3. 请求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担保和保险。
2.4. 代表委托人参与与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会议和讨论。
2.5. 履行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权利。
3. 隐私保护:
作为您们双方的民事代理,本人将严格保护双方合同内容和相
关资料的隐私。
未经双方充分授权或法律允许,本人将不向第三方
透露或泄露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信息。
以上为本人作为您们双方的民事代理所需要承担的职责和权利。
在履行代理职责的过程中,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全心全意为双方服务,并努力实现双方的合法权益。
请您们双方对本人作为您们的民事代理表示同意,并签署本代
理词以示确认。
代表人:_________ (代理人姓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3篇)

第1篇我受原告[原告公司名称]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就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本案原告[原告公司名称]与被告[被告公司名称]于[签订日期]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工程名称]的建设施工,合同总价款为[合同总价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
然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二、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三、关于工程款的支付1.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支付期限]内支付工程款。
然而,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2.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
3. 关于被告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原告已积极配合解决,并承担了相应的维修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四、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3. 关于被告提出的其他抗辩理由,经审查,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五、关于本案的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工程款金额]。
2.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金额]。
3.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法院名称]原告[原告公司名称]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姓名][日期]第2篇我受原告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案件事实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3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建设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合同民事代理词

建筑施工合同民事代理词引言定义建筑施工合同民事代理是指承包方委托第三方(即代理人)代替其履行建筑施工合同的一种合同关系。
代理人在代理期间将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代为处理,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责任。
适用条件1.承包方因身体或健康原因无法继续进行合同履行;2.承包方因其他有效原因需要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合同义务;3.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采取代理方式履行建筑施工合同。
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代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尽力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2.代理人有权代表承包方与业主进行合同履行相关事宜的沟通和协商;3.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承包方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并按时提供相关报告和文件;4.代理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进行;5.代理人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杜绝违法行为;6.代理人应当妥善处理业主与承包方之间的纠纷,并协助双方解决问题。
免责条款建筑施工合同民事代理中,通常包含免责条款,明确了代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责任。
1.代理人对于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不承担责任;2.代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绝对责任;3.代理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充分披露自己的能力和经验情况;4.代理人应当尽到勤勉和谨慎的处理合同事务的义务,但不对合同履行结果承担保证责任。
结论建筑施工合同民事代理是一种常见的合同模式,为承包方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解决方案。
通过代理人的服务,承包方可以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选择代理人和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当充分了解代理人的能力和信誉,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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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A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B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代理词(含本诉、反诉)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鄂尔多斯市A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诉为原告、反诉为被反诉人,以下统称原告)与鄂尔多斯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诉为被告、反诉为反诉人,以下统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3月1日上午开庭审理完毕。
由于本案证据较多,且兼有本诉和反诉,故法庭要求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递交详尽的代理意见,以再次阐明诉讼请求、厘清案件事实、论证证据材料,并作为法庭笔录之补充。
在此,原告代理人特将关于本案的代理意见呈上,以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关于对民事起诉状中相关内容的再次明确1、关于诉讼请求原告在立案时向贵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共提出了9项诉讼请求,其中第6项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支付涉案工程的设计变更、现场鉴证及2008年1月1日以后施工的项目涉及人工及材料调整部分的工程造价1,125,384.00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具体为:请求被告支付涉案工程自2008年1月1日以后施工的项目涉及人工及材料调整部分的工程造价1,125,384.00元,最终的工程造价以鉴定结论为准。
同时,原告在宣读该项诉讼请求时明确提出进行相关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见附件1)。
2、关于事实和理由民事起诉状第2页倒数第6行有一处笔误,即需将该行中的“被告”修改为“原告”。
原告对此在庭审中也予以了澄清。
二、关于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原、被告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法庭总结了如下争议焦点: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2.(3)中的将甩项条款所涉及的价款从合同工程款中扣除的约定是否有效;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的依据;3、能否适用《内蒙古关于调整定额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建工[2008]319号)对涉案工程自2008年1月1日以后施工的项目涉及人工及材料调整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4、原告是否应对逾期施工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原告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三、针对焦点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2.(3)中的将甩项条款所涉及的价款从合同工程款中扣除的约定无效1、事实依据:被告发布的《招标文件》未将甩项工程纳入招标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合同工程款自然不包含甩项工程款2006年9月,被告就伊丽达·景泰园住宅小区(后名称变更为丽达·世纪商住小区,下同)1#、2#楼的工程施工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家建筑公司发出了《投标邀请函》,原告按照《投标邀请函》的要求在指定时间领取了《招标文件》(招标编号:ZASG2006-195)。
《招标文件》规定,招标工程名称为:伊丽达·景泰园住宅小区1#、2#楼;分为两个标段,1标段为1#楼,建筑面积约2200平方米,砖混结构,六层;招标范围为:图纸内的土建、暖卫、电气等工程施工,其中门窗、不锈钢栏杆、扶手、散热器、电梯不在招标范围内(见《招标文件》第3页的《投标须知》2.2);投标报价为:按内蒙古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及取费定额做出的工程造价后,投标人自主决定降低工程造价系数(______%);施工预算为:承包人结合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的条件编制施工图预算,提交发包人审查,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然后按降造系数确定预算造价并签订合同价。
原告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1标段1#楼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进行了施工预算,并以降低工程造价15%的系数进行了投标。
经评审,被告向原告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原告被确定为中标人。
在《中标通知书》的“中标工程范围”一栏,被告再次明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建安工程施工,也就是说甩项工程不在中标范围内。
2007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第46页专用条款23.2.(1)约定了合同工程款为2,273,696.00元(平米价为828元,建筑面积为2746.01平方米,建筑面积以最终决算的建筑面积为准);专用条款23.2.(3)约定了不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的甩项工程项目及单价,包括散热器片55元/平方米(不含安装费及附件费)、塑钢窗280元/平方米、塑钢门300元/平方米、入户防盗门850元/套、楼梯不锈钢栏杆扶手230/米,无框玻璃门、无框玻璃窗400元/平方米,外墙涂料22元/平方米。
综上,原告是按照被告发布的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工程范围进行投标报价的。
招标范围不包含甩项工程、投标报价自然也未将甩项工程纳入报价范围,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工程款2,273,696.00元也必然不包含甩项工程的价款。
2、法律依据:扣除甩项工程款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原告在投标报价时未将甩项工程纳入报价范围,所以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原告根本没有注意到专用条款23.2.(3)中的将甩项条款所涉及的价款从合同工程款中扣除的约定;在涉案工程于2008年10月20日竣工验收完毕后,原告在向被告请求支付工程欠款时,才得知被告以该约定将部分甩项工程款从合同工程款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被告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2.(3)中的甩项条款所涉及的部分价款从合同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的行为,属于典型地没有按照自身发布的招标文件与原告“订立书面合同”,触犯了“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3、关于对被告的质证、辩论意见发表的代理意见在庭审中,被告发表了如下质证、辩论意见: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的,不存在违法事由;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在建委备案,原、被告不存在违反“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情形;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已经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
针对以上质证、辩论意见,原告代理人逐一发表代理意见如下:1)、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确系当事人合意之产物,但合同之效力却不完全由当事人双方所决定,合同是否有效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认定的依据。
2)、关于本案合同效力的判断建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要求只是行政管理之所需,而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不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在建委备案来证明合同已经合法有效;同样,不能把发、承包双方在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订立的协议一律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实质性内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订立违反招、投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结合本案,不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在建委备案就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中的专用条款23.2.(3)中的将甩项条款所涉及的部分价款从合同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的约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关于本案合同的履行截止今日,被告尚欠原告合同工程款、甩项工程款、散热器彩片的人工和辅料费用共计1,075,262.34元,工程质保金40000元也尚未支付,欠款数额如此之大,何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4、关于对被告扣除部分甩项工程款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具体阐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6页专用条款23.2.(3)的全部内容为:本合同甲方从合同价中所甩项目为:散热器片5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含安装费及附件费)、塑钢窗280元/平方米、塑钢门300元/平方米、入户防盗门850元/套、楼梯不锈钢栏杆扶手230/米、无框玻璃门、无框玻璃窗400元/平方米,外墙涂料22元/平方米。
以上项目进报价后,甲方以实际工程量乘以此单价后的总价从承包总价中直接扣除。
以上甩项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被告施工的项目为:散热器片、入户防盗门、楼梯不锈钢栏杆扶手;由原告施工的项目为:外墙涂料、塑钢窗、塑钢门、无框玻璃门、无框玻璃窗,同时原告支付了散热器彩片的安装费和辅料费。
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将散热器片、入户防盗门、楼梯不锈钢栏杆扶手的价款203,151.2元从合同工程款2,273,696.00元中扣除,同时又认为,由原告施工的甩项工程价款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需要另行支付。
原告代理人认为:1)、将甩项条款所涉及的部分价款从合同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的约定无效,被告应支付由原告施工的甩项工程款,而对自己施工的甩项工程款应自行承担。
2)、如果被告认为其已支付了由原告施工的甩项工程款,那么证据又在哪里呢?在庭审时原告要求被告出示相关的证据,被告辩解说工程款是一并支付的,没有明细。
原告代理人认为: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核对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也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5页专用条款第6条“合同价款与支付”:工程开工后,地上二层主体完工时,甲方付给乙方已完工程造价的70%;后序工程按月进度付已完工程造价的70%;竣工验收后,工程款付到总造价的80%)。
被告不能出示已经支付给由原告施工的甩项工程款的证据,因此,原告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调取涉案施工图纸,根据图纸核算已完工程造价,以证明合同工程款不包含甩项工程款(见附件2)。
3)、被告的答辩意见存在以下逻辑悖论:第一,专用条款23.2.(3)的表述为:“以上项目进报价后,甲方以实际工程量乘以此单价后的总价从承包总价中直接扣除。
”该表述所涉及的内容是全部的甩项工程,那么为什么被告只扣除自己施工的甩项工程款,而不扣除原告施工的甩项工程款呢?第二,如果从合同工程款2,273,696.00元中扣除由被告施工的甩项工程款203,151.2元,那么平米单价则变为754元(2,273,696.00元减去203,151.2元,再除以合同建筑面积2746.01平方米),与合同平米价828元不符。
四、针对焦点二—被告应支付工程欠款1,075,262.34元及相应的利息1、关于欠款数额的构成及计算方式1)、关于合同工程款涉案工程的最终建筑面积为2813.46平方米,超出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即2746.01平方米),所以涉案工程的合同工程款应为2,329,544.88元(2813.46平方米乘以平米单价828元)(见鄂仲裁字【2010】45号仲裁裁决书第12页倒数1至3行和第15页倒数5至7行)。
2)、关于被告已支付的合同工程款截止提起诉讼之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合同工程款共计1,798,920.94元,该数额为扣除税金、维修费等得出的数额(见鄂仲裁字【2010】45号仲裁裁决书第12页倒数4至5行和第16页倒数第9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