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代理词(含本诉、反诉)
建设工程合同原告的代理词

建设工程合同原告的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我是本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表原告在此陈述事实、提出证据,并依法主张权利。
本案涉及的是一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某建设工程项目签订了合同,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原告遭受了重大损失。
我要明确指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根据合同条款,被告应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程延期。
根据合同规定,工程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但事实上,被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利益。
二是质量问题。
被告在施工中使用了不符合标准的材料,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
三是售后服务缺失。
被告在工程交付后,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没有及时进行修复和维护,违反了合同约定。
针对上述问题,原告已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一直推诿、拖延,未能给出满意的解决方案。
因此,原告不得不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我代表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2. 要求被告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为了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将提交以下证据:1.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 工程延期的相关证明材料;3. 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及相关专家意见;4. 原告与被告沟通的书面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据。
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明显,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恳请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我要强调的是,合同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每一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合同精神,诚实信用,履行自己的义务。
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
感谢审判员的耐心聆听和公正裁决。
通用范文(正式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一、代理词前言尊敬的仲裁庭成员、各方当事人:我代理的案件是关于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仲裁案件。
在本次仲裁过程中,我将充分阐述我代理当事人的诉求、事实和理由,并请求贵庭依法公正地予以裁决。
二、当事人的诉求我代理的当事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甲方。
甲方在本案中提出诉求:1.判决解除施工合同,要求乙方归还已支付的全部货款;2.要求乙方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3.要求乙方承担由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并进行赔偿;4.要求乙方承担仲裁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案件事实和理由1. 关于施工合同的签订甲方与乙方于20年X月X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工期、施工标准以及双方责任等内容。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有明确意图,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了各项手续。
2. 关于施工合同的解除甲方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支付了全部货款,并按照合同要求配合了工程进度。
然而,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进度要求完成工程,并且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甲方多次与乙方商讨解决方案,但乙方未予配合。
3. 关于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要求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如果乙方延误工期,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而乙方的工期延误严重影响了甲方后续工作的进行,给甲方造成了重大损失。
4.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和损失赔偿的要求乙方的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包括施工不合规范、使用劣质材料等。
这不仅对工程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造成了隐患,还给甲方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甲方经过评估,认为应由乙方承担相关损失并进行赔偿。
5. 关于仲裁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要求甲方在本案中是作为纠纷的受害方,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根据相关法规,乙方应承担仲裁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请求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代理的甲方请求仲裁庭做出裁决:1.判决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乙方归还已支付的全部货款;2.要求乙方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3.要求乙方承担由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并进行赔偿;4.要求乙方承担仲裁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代理词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我方作为原告(或被告)在本案中的法定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参与此次诉讼活动。
在此,我们将依法陈述事实、提出证据,并据理力争以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双方于[具体日期]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我方当事人承担[具体工程名称]的建设任务,合同金额为[具体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我方当事人已依约完成[具体工程阶段]的工作,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
在此期间,我方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合理调配资源,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双丰收。
二、关于合同争议的焦点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争议焦点一]和[争议焦点二]两个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我方持有如下观点:1. 关于[争议焦点一],我方认为[详细阐述理由]。
例如,[举例说明]。
这一点可以通过[列举证据]得到充分证明。
2. 关于[争议焦点二],我方坚持[详细阐述理由]。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举例说明]。
相关的证据包括[列举证据]等。
三、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与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方认为对方的行为构成违约。
具体表现在[详细说明违约行为]。
基于此,我方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赔偿范围和数额]。
四、关于证据的提交为了支持我方的主张,我们提交了以下证据:1. 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及其约定内容。
2. 工程进度报告及相关验收记录,证明我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3. 往来函件及会议纪要,证明双方就争议问题的沟通情况。
4. 专业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证明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5. 其他相关证据,如财务记录、证人证言等。
我方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公正客观的判决,以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相信,通过法律的公正裁决,可以有效地解决双方的争议,促进社会和谐与法治建设。
敬请审判员审慎考虑我方的代理意见,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敬礼![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职务][代理人代表机构名称][日期]。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代理词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今天,我代表原告方,就本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出以下代理词。
一、案件事实概述本案涉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的某商业建筑项目施工,被告按期支付工程款项。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原告资金链断裂,工程进度严重受阻。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因此,原告不得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二、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被告的违约行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欠款、赔偿损失等。
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欠款及违约金,均是基于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违约行为而提出的合理请求。
四、原告的合理诉求原告在本案中所提出的诉求,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违约金,均是基于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违约行为。
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但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
因此,原告的诉求是合理且合法的。
五、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在本案中提出的抗辩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行业标准进行施工,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
至于工期延误,也是由于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项所导致的。
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款及违约金,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我们相信,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代理词完毕,谢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理词(3篇)

第1篇您好!我是原告(或被告)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宜,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案件事实本案涉及原告(或被告)与被告(或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双方于[签订日期]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或被告)承包被告(或原告)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地点为[工程地点],工程内容为[工程内容]。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然而,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经调查,被告(或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以下质量问题:[列举质量问题]。
这些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故原告(或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或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
被告(或原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至今尚欠原告(或被告)工程款[金额]元。
为此,原告(或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或原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代理意见1.关于工程质量问题:被告(或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之规定,被告(或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或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被告(或原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告(或原告)应支付原告(或被告)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或原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四、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或原告)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修复质量问题,赔偿原告(或被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或原告)支付工程款[金额]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或原告)承担。
敬请法院依法审理,维护原告(或被告)的合法权益。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Never fall is not considered glorious. It is the greatest honor to stand up again after every fal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要写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本律师现根据庭审揭示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秦**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二、三个被告应承担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的责任。
在建筑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因为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产生纠纷,协商无果需要进行法院受理,那么,移交法院受理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要怎么写呢?接下来带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希望能给朋友们带来帮助。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秦***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秦**诉**县**木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本律师依法出席法庭,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
通过庭审各方当事人均进行了当庭陈述、举证和质证,揭示出了本案的基本事实。
本律师现根据庭审揭示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秦**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首先,明确实际施工人的概念。
所谓实际施工人,指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分承包人和资质借用人,不应包括直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个人。
其次,根据庭审揭示的事实表明,原告秦**于年4月5日以被告**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县**木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村2、3、5组硬化公路责任合同。
后于2013年8月1日被告**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梁平县**镇人民政府签订**镇**村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后,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
之后,由原告组织工人对梁平县**镇**村2、3、5组公路路面硬化工程进行施工,该工程于年1月22日经梁平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梁平县农路办文[2014]13号验收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为甲公司,被告为乙公司。
原告与被告在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提供施工图纸和施工材料,被告负责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然而,由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争议,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成,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事实与理由原告主张,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照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并承担相应的施工责任。
然而,事实上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违反约定: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工程,致使工程进展迟缓;2. 施工质量不达标: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质量不达标的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3. 违反安全规范:被告未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导致工人工伤事故发生。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工程质量问题。
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各自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施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施工工艺和质量合格。
四、代理意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解除合同:鉴于被告严重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义务,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成且质量不合格,建议法院判决解除合同;2. 要求赔偿:根据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可以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3. 申请工程验收:在解除合同后,原告可申请法院组织工程验收,鉴定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五、附则本代理词仅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陈述和分析,并提出代理意见。
具体的法律效果需根据法院判决审理后的结果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您好!我谨代表原告,就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您发表代理意见。
首先,请允许我简要回顾本案的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9月25日和9月26日签订了《固体电蓄能供热装置安装合同》,约定被告作为某供暖项目的承建单位,委托原告对固体电蓄能供热装置进行安装服务,安装费合计230万元,分四个阶段付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大部分安装义务,仅余水路改造因被告不配合迟迟未予完成。
案涉供暖项目现已验收通过。
但被告支付过前两阶段的安装费后再无付款。
截至原告起诉之日,除未到支付期的质保金,被告尚欠原告安装费1104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被告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剩余的安装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先行履行债务,另一方后履行债务。
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以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履行债务时,对方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本案中,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大部分安装义务,而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安装费用。
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安装费用。
二、被告是否应对安装质量提出反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
履行合同的方式、时间、地点由当事人约定。
”以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检验合同履行的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在本案中,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大部分安装义务,且案涉供暖项目已经验收通过。
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安装质量存在问题,因此,被告无权对原告提出反诉。
三、关于被告申请鉴定的问题被告在答辩过程中申请了对安装工作是否完成及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以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鉴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证据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以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人应当提出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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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 A 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B 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代理词(含本诉、反诉)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鄂尔多斯市 A 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诉为原告、 反诉为被反诉人,由于本案证据较多, 且兼有本诉和反诉, 故法庭要求原、 被告双方的代理人递交详 尽的代理意见, 以 再次阐明诉讼请求、厘清案件事实、论证证据材料, 并作为法庭笔录之补 充。
在此,原告代理人特将关于本案的代理意见呈上,以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关于对民事起诉状中相关内容的再次明确1 、关于诉讼请求原告在立案时向贵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共提出了 9 项诉讼请求,其中第 6 项诉 讼请求为:请求 被告支付涉案工程的设计变更、现场鉴证及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施工的项 目涉及人工及材料调整部分的工 程造价 1, 125, 384.00 元。
以下统称原告) 与鄂尔多斯市 B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诉为被告、 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反诉为反诉人,以下统称被告)建 2011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年 3 月1 日上午开庭审理完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具体为:请求被告支付涉案工程自2008 年1 月1 日以后施工的项目涉及人工及材料调整部分的工程造价1,125,384.00元,最终的工程造价以鉴定结论为准。
同时,原告在宣读该项诉讼请求时明确提出进行相关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见附件1 )。
2、关于事实和理由民事起诉状第2页倒数第6行有一处笔误,即需将该行中的“被告”修改为“原告”。
原告对此在庭审中也予以了澄清。
二、关于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原、被告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法庭总结了如下争议焦占:八、、八、?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2 (3)中的将甩项条款所涉及的价款从合同工程款中扣除的约定是否有效;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的依据;3、能否适用《内蒙古关于调整定额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建工:2008 :319号)对涉案工程自2008年1月1日以后施工的项目涉及人工及材料调整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4、原告是否应对逾期施工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原告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三、针对焦点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2. (3)中的将甩项条款所涉及的价款从合同工程款中扣除的约定无效1、事实依据:被告发布的《招标文件》未将甩项工程纳入招标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合同工程款自然不包含甩项工程款2006年9月,被告就伊丽达?景泰园住宅小区(后名称变更为丽达 ?世同商住小\区2#楼的工程施工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家建筑公司发出了《投标邀请函》,原告按 照《投标邀请函》的要求在指定 时间领取了《招标文件》(招标编号:ZASG2006-195 )。
《招标文件》规定,招标工程名称为:伊丽达?景泰园住宅小区1#、2#楼;分为两个标段,1标段为1#楼,建筑面积约2200平方米,砖混结构,六层:招标范围为:图纸内的土建、暖卫、电气等工程施工,其中门窗、不锈钢栏杆、扶手、散热器、电梯不在招标范围内(见《招标文件》第3页的《投 标须知》2.2 ):投标报价为:按内蒙古现行建安工程 预算及取费定额做出的工程造价后,投标人自主决定降 低工程造价系数(预算为:承包人结合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的条件编制施工图预算, 提交发包人审查,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然后按降造系数确定预算造价并签订合同价。
原告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1标段1#楼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进行了施工预算,并以降低工程造价15%勺系数进行了投标。
经评审,被告向原告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原 告被确定为中标 人。
在 ________ 和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建安工程施工,也就是说甩项工程不在中标范围内。
2007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第款232 (1)约定了合同工程款为2,273,696.00元(平米价为828元,建筑面积为2746.01 平方米,建筑面积以最终决算的建筑面积为准 );专用条款 23.2. (3)约定了不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的甩项工程项目及单价,包括散热器片55元/平方米(不含安装费及附件费)、塑钢窗280元/平方米、塑钢门300元/平方米、入户防盗门850元/套、楼梯不锈钢栏杆扶手230/米,无框玻璃门、无框玻璃窗 400元/平方米,外墙涂料 22元/平方米。
综上,原告是按照被告发布的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工程范围进行投标报价的。
招标范围不包含甩项工程、 投标报价自然也未将甩项工程纳入报价范围,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工程款2,273,696.00元也必然不包含甩项工程的价款。
2、法律依据:扣除甩项工程款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原告在投标报价时未将甩项工程纳入报价范围,所以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原告根本没有注意到专用条款23.2. (3)中的将甩项条款所涉及的价款从合同工 程款中扣除的约定;在涉案工程于2008年10月20日竣工验收完毕后,原告在向被告请求支付工程欠款时,才得知被告以该约定将部分甩项工程款从合同工程款中扣除。
%施工4 6 页专用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被告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2. (3)中的甩项条款所涉及的部分价款从合同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的行为,属于典型地没有按照自身发布的招标文件与原告“订立书面合同”,触犯了“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3、关于对被告的质证、辩论意见发表的代理意见在庭审中,被告发表了如下质证、辩论意见: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的,不存在违法事由;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在建委备案,原、被告不存在违反“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情形;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已经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针对以上质证、辩论意见,原告代理人逐一发表代理意见如下:1)、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确系当事人合意之产物,但合同之效力却不完全由当事人双方所决定,合同是否有效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认定的依据。
2 )、关于本案合同效力的判断建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要求只是行政管理之所需,而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不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在建委备案来证明合同已经合法有效;同样,不能把发、承包双方在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订立的协议一律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实质性内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订立违反招、投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结合本案,不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在建委备案就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中的专用条款232 (3 )中的将甩项条款所涉及的部分价款从合同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的约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 )、关于本案合同的履行截止今日,被告尚欠原告合同工程款、甩项工程款、散热器彩片的人工和辅料费用共计1 ,075,262.34 元,工程质保金40000元也尚未支付,欠款数额如此之大,何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4、关于对被告扣除部分甩项工程款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具体阐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6页专用条款23.2. (3)的全部内容为:本合同甲方从合同价中所甩项目为:散热器片5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含安装费及附件费)、塑钢窗280元/平方米、塑钢门300元/平方米、入户防盗门850元/套、楼梯不锈钢栏杆扶手230/米、无框玻璃门、无框玻璃窗400元/平方米,外墙涂料22元/平方米。
以上项目进报价后,甲方以实际工程量乘以此单价后的总价从承包总价中直接扣除。
以上甩项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被告施工的项目为:散热器片、入户防盗门、楼梯不锈钢栏杆扶手;由原告施工的项目为:外墙涂料、塑钢窗、塑钢门、无框玻璃门、无框玻璃窗,同时原告支付了散热器彩片的安装费和辅料费。
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将散热器片、入户防盗门、楼梯不锈钢栏杆扶手的价款203,151.2元从合同工程款2,273,696.00元中扣除,同时又认为,由原告施工的甩项工程价款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需要另行支付。
原告代理人认为:1 )、将甩项条款所涉及的部分价款从合同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的约定无效,被告应支付由原告施工的甩项工程款,而对自己施工的甩项工程款应自行承担2)、如果被告认为其已支付了由原告施工的甩项工程款,那么证据又在哪里呢?在庭审时原告要求被告出示相关的证据,被告辩解说工程款是一并支付的,没有明细原告代理人认为: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核对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也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5页专用条款第6条“合同价款与支付”:工程开工后,地上二层主体完工时,甲方付给乙方已完工程造价的70%后序工程按月进度付已—完工程造价的70%竣工验收后,工程款付到总造价的80% )。
被告不能出示已经支付给由原告施工的甩项工程款的证据,因此,原告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调取涉案施工图纸,根据图纸核算已完工程造价,以证明合同工程款不包含甩项工程款(见附件2)。
3 )、被告的答辩意见存在以下逻辑悖论:第一,专用条款232 (3)的表述为:“以上项目进报价后,甲方以实际工程量乘以此单价后的总价从承包总价中直接扣除。
”该表述所涉及的内容是全部的甩项工程,那么为什么被告只扣除自己施工的甩项工程款,而不扣除原告施工的甩项工程款呢?第二,如果从合同工程款2,273,696.00元中扣除由被告施工的甩项工程款203,151.2元,那么平米单价则变为754元(2,273,696.00元减去203,151.2元,再除以合同建筑面积2746.01平方米),与合同平米价828元不符。
四、针对焦点二一被告应支付工程欠款1,075,262.34元及相应的利息1、关于欠款数额的构成及计算方式1 )、关于合同工程款涉案工程的最终建筑面积为2813.46平方米,超出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即2746.01平方米),所以涉案工程的合同工程款应为2,329,544.88元(2813.46平方米乘以平米单价828元)(见鄂仲裁字【2010】45号仲裁裁决书第12页倒数1至3行和第15页倒数5至7行)。
2 )、关于被告已支付的合同工程款截止提起诉讼之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合同工程款共计1,798, 920.94元,该数额为扣除税金、维修费等得出的数额(见鄂仲裁字【2010】45号仲裁裁决书第12页倒数4至5行和第16页倒数第9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