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通用规范(试行)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通用规范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通用规范首先,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设立食品安全团队,制定食品安全计划和程序,建立食品危机管理机制等。
通过以上措施,企业可以提前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件,保障食品安全。
其次,食品生产企业需要严格执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保证食品原料的质量安全、生产过程的卫生和安全、产品的质量检测等。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此外,食品生产企业还需要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建立供应商考核机制,确保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和质量风险。
最后,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食品安全和质量的重视程度,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和卫生知识培训,保证员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
总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通用规范需严格执行,只有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企业才能获得持续的发展和消费者的信任。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通用规范是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基本要求。
在食品安全和质量问题越发受到社会关注的今天,食品生产企业更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范,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除了前文提到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和员工培训,食品生产企业还需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种隐患,包括原材料质量不稳定、生产设备的卫生状况、生产工艺的合理性等。
企业应该加强对食品生产全过程的监测和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同时,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可以快速追溯和召回受影响的产品,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对消费者的影响。
此外,食品生产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和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需要详细记录产品的生产过程、检验情况、追溯记录等信息,建立起可靠的档案管理系统。
通过档案管理,企业可以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并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真实、详实的数据和信息,提高政府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福建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福建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福建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队伍建设,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五条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定期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进行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隐患。
第六条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并保存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信息,保证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福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2. 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应急处置能力。
3. 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三、制度内容(一)食品安全监管职责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3.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食品生产经营管理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1.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2.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科学评估。
(四)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1.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3.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上级监管部门。
四、制度保障1.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2. 加大食品安全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当遵循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挃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挃导和监督。
食品经营主体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和发证工作,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承担受理、审查和发证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级或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以该机关的名义具体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幵予以公告。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小餐饮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幵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对于自贸区的食品经营许可,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依据国家赋予的特殊政策开展许可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本级或上级行政机关的网站或其他互联网媒介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开办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九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1.27•【字号】闽食药监办〔2014〕230号•【施行日期】2014.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食药监办〔2014〕230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相关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药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药品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局制定了《福建省药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发现的困难、问题及对策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办公室反馈。
联系人:陈玮,联系电话:86295208。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11月27日福建省药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药品行业企业(包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下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药品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福建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14〕201号)的要求,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药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达标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三)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药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和小微企业(药品、医疗器械单体经营门店,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达标评审机构、评审人员和评审工作的管理。
(四)全省药品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行动”),按照《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
质量安全管理通用规范

5、表卡 表2 ——供应商评价表 表3——合格供应商汇总表
二、进货质量控制 1、就位、标识; 2、填单报验:填写《到货通知单》;
3、质量查验 (1)重点查验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并存档 ----合格证:有无合格证,是否与当批次相符; ----检验报告; ----标识检查:标识是否符合要求,重点是进 口食品、食品添加剂; ----品质检查; ----外观检查。
3、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对工厂设计、布局,原料采购、运输,生产 设备、工具、管道,生产场所的地面、墙壁、 屋顶,生产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食品企业的5项制度进行了细化。 5、《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 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监督检查规定(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查及质监部门监督检 查形式、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 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 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 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 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第二十八条 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表9——内部学习培训记录 表10——外出学习情况登记表 表1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 表12——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表13——机器设备维修清洗保养卡 表14——投料记录表 表15——领料单 表16——成品出入库台账 表17—— 产品销售台账
福建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福建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引言随着加工食品行业的发展,福建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确保加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福建省制定了一系列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规范企业的生产过程和监管要求。
本文档将介绍福建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规范要求和具体实施措施。
1. 管理体系建立1.1 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工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包括明确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制定质量安全管理的工作计划和目标,确保质量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1.2 人员素质要求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定期进行岗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质量意识。
企业还应建立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和其他相关资质证书,以便在需要时进行查阅。
2. 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2.1 原材料采购管理企业应建立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明确原材料的选购原则和程序,确保采购的原材料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对于重要原材料,企业应定期进行供应商评估,以确保供应商的稳定性和质量可靠性。
2.2 原材料质量控制企业应对进货的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原材料的外观、色泽、气味、湿度、PH值等指标。
检验结果应进行记录,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3. 生产过程控制3.1 生产设备管理企业应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以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对于新投入使用的设备,应进行合格评定,并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情况。
3.2 生产工艺控制企业应建立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并进行严格的操作控制。
生产工艺参数的调整和改变应经过审批,并及时更新相应的文件记录。
对于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应设置过程控制参数,并进行监测和记录。
3.3 产品质量检验企业应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生产的加工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和分析。
检验项目包括产品的外观、质地、口感、营养成分等指标。
质量管理员多选择题题库

多选题1、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说法正确的是(134 )食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2、经风险分析,确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企业应当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1234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的结论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该召回的食品3、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包含哪些内容?123454、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 )的食品。
定量包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5、食品企业采购物资进厂后,应( 23 )存放。
分类分区、加贴标6、在以下哪些情况可使用食品添加剂(1234 )7、法定计量单位是(1234 )。
8、食品企业厂区内不得有( 1234 )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场所。
9、伪造、变造、冒用食品( 123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 1234 )11.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134 )12.品管部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定后,确定( 24 )等处置方式,并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13企业应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食品添加剂( 1234 )使用等相关人员的职责,建立相关作业指导书。
采购、验证、保管、配料14需要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加工企业应具有(124 )特征。
15.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 1234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16( 234 )的成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17企业要从以下哪些方面做好生产过程的控制:18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中有关饱和脂肪的,请问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123 )19以下哪些部门不得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20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1234 )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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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通用规范(试行)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印二OO九年九月编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规范、人员要求、规章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从满足全过程监管和建立可追溯制度的角度着眼,要求企业建立台帐和生产过程的记录。
为了帮助企业建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相适应的一系列制度措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部分企业和质监系统的有关人员,共同编制了《福建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通用规范(试行)》。
本《规范》共九章,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厂区卫生、采购管理、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仓储管理、出厂检验、不安全食品召回等环节提出了基本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参与本《规范》编制工作的食品企业有:厦门银鹭食品有限公司、信华食品(漳州)有限公司、漳州市美味食品有限公司、漳州市同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福建紫山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长富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古龙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参加编制的企业管理人员有:雷益聚、汤明华、李燕秋、何惠强、洪长城、高海燕、张民坤。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厂区卫生要求 (2)第三章采购管理 (3)第一节供应商管理 (3)第二节进货质量控制 (4)第三节进货台账 (5)第四章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6)第一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 (6)第二节使用管理 (6)第三节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 (7)第五章生产过程控制 (8)第一节人员要求 (8)第二节场所卫生维护 (8)第三节设备及工器具维护 (10)第四节生产过程控制及记录 (10)第六章仓储管理 (12)第一节仓储要求 (12)第二节原辅料管理 (12)第三节成品管理 (13)第四节成品台帐 (13)第七章出厂检验 (14)第一节出厂检验要求 (14)第二节自行检验 (14)第三节委托检验 (15)第四节结果判定处理 (15)第五节检验记录及档案管理 (15)第八章不安全食品召回 (17)第一节风险分析 (17)第二节召回实施 (17)第三节召回报告 (18)第四节记录与档案 (19)第九章附则 (20)表1 场所清洁消毒记录表 (21)表2 供应商评价表 (22)表3 合格供应商汇总表 (23)表4 到货通知单 (24)表5 采购物资检验/验证结果通知单 (25)表6 采购物资出入库台账 (26)表7 进货台账 (27)表8 配料记录表 (28)表9 内部学习培训记录 (29)表10 外出学习情况登记表 (30)表11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 (31)表12 不合格品处臵记录 (32)表13 机器设备维修清洗保养卡 (33)表14 投料记录表 (34)表15 领料单 (35)表16 成品出入库台账 (33)表17 产品销售台账 (37)表18 抽检产品留样记录 (38)表19 委托出厂检验登记表 (39)表20 成品检验报告单 (40)表21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记录表 (41)表22 不合格品销毁记录表 (42)表23 食品召回措施报告 (43)表24 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44)表25 食品召回总结报告 (45)第一章总则1、为进一步落实全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加工行为,保证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有关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福建省内的加工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3、企业应加强自律,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本规范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4、企业可在本规范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形成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本规范的要求。
5、企业可结合自身规模、产品类别、组织结构及人员配臵等实际情况,合理分工,确定本规范中清洁消毒、采购物资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以及台账记录的登记、保存等相关工作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确保落实到位。
6、企业可根据产品类别、质量控制要求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类记录表单,但应体现本规范记录表单中所要求的内容、要素。
7、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本规范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二章厂区卫生要求1、厂区内不得有烟尘、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场所(如垃圾场、牲畜棚、污水沟等)。
2、厂区内主要路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或其他硬质材料辅设,路面平整,不积水,不起尘,其他裸露地面应绿化。
3、厂区应合理布局,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区分、有效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4、排污(水)管道应通畅,厂区内垃圾、污物收集设施应为密闭式,并定期清洁,不孳生、集聚蚊蝇,不散发异味。
5、厂区应保持清洁卫生。
垃圾、污物应定点存放,做到日产日清。
6、厂区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防止鼠、蚊、蝇、昆虫等集聚和孳生。
对已发生的场所,应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和消灭,防止蔓延,避免污染食品。
7、使用各类杀虫剂或药物,应采取措施,防止人员中毒及造成食品、设备、工器具污染。
8、对厂区环境进行清洁应有记录(见表1)。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一节供应商管理1、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采购物资分为A、B两类。
A 类包括主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物等,其余为B类。
2、对A类物资的采购,应进行供应商评价;对B类物资的采购,可不进行供应商评价,但每批应有进货查验记录。
3、评价内容(见表2)应包括:(1)索证。
采购食品原料,应索取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近期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原则上应为半年内由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出具);采购食品添加剂和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物,除索取工商营业执照和近期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外,还应索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样品评价。
包括感观评价、图片评价、小样检测等。
(3)现场评价。
必要时(如采购物资连续出现不合格或质量不稳定时),应对供应商进行现场评价。
4、食用农产品的合格供应商应有近半年内由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其他原料的合格供应商还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仅针对已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否则不得列为合格供应商。
5、经评价符合条件的,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后,确定为合格供应商,并建立名录(见表3)。
6、每年应对合格供应商至少进行一次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质量安全稳定性、物资交付及时性、服务情况以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等。
7、经评价合格的,保留作为下一年度合格供应商;不合格的,取消供应商资格。
第二节进货质量控制1、采购物资进厂后,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做好标识。
2、仓管员确认到货名称、规格、数量后,填写《到货通知单》(见表4)报品管部进行检验/验证。
3、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除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外,食品原料(不包括食用农产品)还应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还应查验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不得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4、经检验/验证合格的采购物资,由品管部出具《采购物资检验/验证结果通知单》(见表5),通知仓管员予以入库;仓管员填写《采购物资出入库台账》(见表6),并按批次(编号)挂牌标识。
5、经检验/验证不合格的采购物资,应做退货或让步接收处理。
让步接收的,其不合格项目不得涉及质量安全指标,且应经质量负责人批准。
6、对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而须先投入使用的采购物资,由生产部根据生产需要提出申请,企业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紧急放行,仓管员填写《采购物资出入库台账》并加备注。
紧急放行物资应单独堆放,按批次(编号)挂牌标识并加挂“例外转序”标识牌。
7、品管部仍需按食品安全标准,对紧急放行物资进行抽样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应立即通知生产车间停止使用,库存部分报质量负责人批准后,作退货/让步接收处理。
所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应予以封存,待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或转入下道工序;检验不合格的,应采取返工、销毁等方式处臵。
第三节进货台账1、企业应建立进货台账(见表7),如实记录每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次、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2、企业应妥善保存进货票据、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台帐等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章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第一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1、企业应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食品添加剂采购、验证、保管、配料、使用等相关人员的职责,建立相关作业指导书。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相关责任人对每一批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负责。
2、食品添加剂采购、验证、保管、配料、使用等相关责任人应熟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知识。
3、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有关管理要求,按产品配方及食品添加剂的特性,做好食品添加剂配料工作,防止超范围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二节使用管理1、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及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要求,其产品配方须经企业质量负责人审核批准。
对复合食品添加剂,应确认其组成成分、使用范围、用量符合有关规定。
2、每批次产品应尽可能使用同一批次的食品添加剂。
3、食品添加剂使用前应对其标识进行检查,确认与配方相符后,方可投入使用。
不得使用无标识、标识不清、标识不符合要求及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可疑添加物的,要停止使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食品添加剂应专库或专区(柜)存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取用。
食品添加剂配料应有独立的配料间(柜),并配备有专用计量器具及工具、容器。
5、计量器具精度应符合要求,并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使用;工具、容器应使用无毒、无异味的材料制成,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节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1、企业应如实填写《配料记录表》(见表8),每份配料的记录应能体现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批次、用量等信息。
2、配料记录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五章生产过程控制第一节人员要求1、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企业管理制度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做好记录,建立档案(见表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