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使用、考核、薪酬、福利、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五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具备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等事项。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公司要求,对拟派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第七条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公司文化、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培训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三章使用与考核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其工作任务,确保其工作量与正式员工相当。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续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考核期内,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婚假等假期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第五章解除与终止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严重失职等原因,公司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将其退回。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调控、政策拟定和监督考核。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及安全问题。
用工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规划信息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把关和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岗位和涉及人财物、监督、库管、收费等重点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三章招用审批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并经分管领导审签,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用工单位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把关,提交分管领导(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同意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第四章招用条件第九条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具有适应工作岗位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4年派遣暂行管理规定

2024年派遣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派遣劳务市场秩序,保护派遣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派遣劳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派遣劳务单位、派遣劳务工以及接受派遣劳务的用工单位。
第三条定义1. 派遣劳务单位:依法成立的提供派遣劳务的机构或组织。
2. 派遣劳务工:由派遣劳务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派往用工单位工作并获取报酬的劳动者。
3. 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接受派遣劳务工进行工作的单位。
第二章派遣劳务单位的条件与义务第四条条件派遣劳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法律规定的资质和经营许可。
2. 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派遣劳务管理部门。
3. 定期对派遣劳务工进行培训,提供相关技能和安全保护知识教育。
第五条义务派遣劳务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1. 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合同,明确派遣劳务工作的内容、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
2. 关注派遣劳务工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3. 按时向派遣劳务工支付工资,并保证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
第三章派遣劳务工的权益与义务第六条权益派遣劳务工享有以下权益:1. 与用工单位享有一样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按照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享受休假、加班费、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待遇。
3. 参加职工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
第七条义务派遣劳务工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纪律,完成工作任务。
2. 主动维护用工单位的利益,不损害用工单位的声誉和利益。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派遣劳务单位的规定,不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用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八条责任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务工享有相同的权益和待遇,应保护派遣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义务用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1. 确保派遣劳务工的工资、工时、休假和社会保险等权益得到保障。
2.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第四章岗位管理第五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六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八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第九章奖惩第十章基本行为准则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员工行为和管理,满足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创建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
派遣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第一条招聘基本原则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招聘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三条招聘方式根据用工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续。
第四条派遣员工录用派遣员工人选确定后,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办理派遣手续。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活动,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活动。
第三条劳务派遣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合法合规、公平诚信的原则,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用工单位的正当需求。
第二章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第四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方可从事劳务派遣活动。
第五条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公司,应当在经营期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第三章劳务派遣管理第六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建立和健全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明确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员工的权利义务,保障相关方的利益。
第七条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员工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标准等内容,在工作过程中互相尊重。
第八条劳务派遣员工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和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超越劳务派遣合同规定的劳动内容和条件。
第四章劳务派遣信息报告第九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定期报告劳务派遣活动的信息,包括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人数、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务派遣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员工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并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劳务派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的统管理,根据《XX学院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后勤管理处所管辖的岗位上工作的招聘人员。
第三条后勤管理处招聘的人员,应与学校订立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从事劳动。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严格控制聘用工岗位的设置和聘用工数量,实行合同管理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第五条人事处是学校合同工管理的归口部门,后勤管理处处长负责协调人事处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与解聘等工作。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六条招聘的合同工,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2、岗位及年龄要求: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合同工应具备从业资格,如医生、护士、会计、驾驶员、电工等。
年龄: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特殊情况由后勤管理处另行研究。
3、具有本人真实有效居民身份证;4、身体健康。
第三章招聘程序第七条用人科室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用工申请,经后勤处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第八条由后勤管理处组织聘用人员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待遇第九条工资待遇:具备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合同工,如医生、护士、会计、驾驶员、电工等,为稳定工作队伍,应适当提高工资待遇。
其它合同工按学校现技术工、普通工的待遇执行;第十条根据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的需要,用人单位为合同工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设施。
第五章劳动合同第十一条按有关规定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为3个月。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址和法定代表人;合同工的姓名、住址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担保人;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劳动纪律;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担保人责任;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内容不得单方修改,如一方需要修改,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XXX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

XXX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XXX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用工风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用工,系指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其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及各所属基层企业(以下统称用工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为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
参考材料第五条集团公司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国资委有关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负责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三)负责对集团公司系统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和权限:一)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办法,研究制定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实施细则;二)负责审核所属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和定员;三)负责审批所属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四)负责对所属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搜检和指导。
第七条基层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一)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隶属公司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办法、施行细则;二)负责申报本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目录及其定员人数;三)负责编制、申报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参考材料四)负责协调劳务派遣公司组织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并与其签订岗位协议;五)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六)负责施行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七)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负责实施劳务派遣人员的业绩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兑现。
企业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防范劳动用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公司各级用工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有关工作的劳动者。
第五条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基本原则:(一)规范岗位。
结合企业实际明确劳务派遣适用岗位范围,细化各类岗位层级,依法履行劳务派遣岗位认定程序,确保劳务派遣用工符合“三性”岗位要求。
(二)严控比例。
调整用工策略,优化用工结构,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10%比例要求。
(三)依法合规。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依法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防范用工风险。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代管单位、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人资部是公司劳务派遣用工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劳动用工政策研究,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
(二)审核下达公司各单位申报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
(三)指导监督公司各单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第八条公司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和公司相关规定,落实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规范本单位劳务派遣适用岗位。
(三)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计划的编制、上报和组织实施。
(四)负责分解公司批准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逐级下达至所属用工单位。
(五)指导监督所属用工单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六)负责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资质审核与备案管理,并建立劳务派遣单位优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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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劳务派遣人
员管理暂行办法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后勤服务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劳动用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汉大学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人力资源与考核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计划、审核、招录、解聘、档案管理、工资发放和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工作,中心下属各部门是对本部门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用工部门必须遵循“先审批后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分级管理原则。
第一章招聘、录用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二)身体健康,达到应聘岗位要求的健康卫生标准;
(三)普通岗位一般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技术性岗位应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人员、技术骨干须具备相关专业专科
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关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持有身份证、健康证等有效证件;应聘电工、司炉工等特殊岗位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资格证;
(五)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六)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岗位技术人员急缺等情况,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签订1年1次的临时劳务协议。
但必须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有其直系家属签字;
2.到指定医院(市六医院)进行体检,并出具合格的体检报告;
3.用工部门提交用工意见;
4.中心领导研究、审批。
具有一定工作风险的岗位、重体力劳动岗位,一律不得聘用超龄人员。
第四条招聘、录用程序及相关规定
(一)用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人力资源与考核部申报用工计划、用工岗位并提出聘用条件,经人力资源与考核部审核后会同劳务派遣公司组织招录;
(二)用工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核,确定拟聘人员;
(三)用工部门确认聘用后,报人力资源与考核部审定和备案;
(四)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五)在用工期间,因工作需要有岗位变动的,须向人力资源与考核部申报,待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聘用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岗前培训,未经培训者不能上岗。
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培训。
对工作中表现突出并有培养潜质的社会用工人员,可进一步提高培训层次。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技能、学校和中心规章制度等。
经中心批准或由中心组织的脱产培训学习,培训学习期间发放工资,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费用原则上由中心承担。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制度
(一)用工部门要关心社会用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身心健康和生产安全,要对社会用工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和安全生产及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二)用工部门要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和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则,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人制度。
第二章工资、福利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实行月薪制,特殊临时性用工按小时计酬。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按武汉市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如有岗位工作难易程度和技术水平高低的要求,需要提高标准的,由用工部门结合本部门生产经营特点及经济效益情况提出书面申请,报人力资源与考核部备案,中心审定。
第九条中心在年终或在获得上级部门表彰时,根据中心实际情况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实绩给予劳务派遣人员一定的慰问和奖励。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在法定节假日确因工作需要须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加班的,按相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在休息日或正常工作日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相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享受国家法定的带薪休假待遇。
超出规定假期的,经用工部门批准可按事假处理。
第十二条用工部门每月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情况,月底前如实填报考勤表、工资表。
工资表须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经人力资源与考核部审核后,通知财务部发放。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劳保福利待遇,特殊工种需配发劳保用品的,由用工部门申请,中心统一安排。
第三章考勤、考核
第十四条上班时间未按时到岗者,30分钟内按迟到计算,超过30分钟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计算;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者,按早退计算。
第十五条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就医(凭病历等证明),须履行请假手续,以事假、病假计算。
因事、因病需请假者,必须事前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因急诊、住院、交通延误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本人无法亲自办理时,方可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六条事假、病假3天以内(含3天)须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附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与考核部审批。
第十七条迟到、早退每次扣款10元并予以口头警告。
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达3次以上者,学期内累计达10次者,视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请事假,不计当日工资。
学期内累计达10天者,视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凭县级(含)以上医院(急诊除外)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就诊收费收据等证明材料申请病假休息。
未能及时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病假证明材料的,视为事假或旷工。
在法定的医疗期(含住院)内,按照本人日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
对于超过《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医疗期者,视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十条凡不请假或无故缺勤者视为旷工。
当旷工时间小于或等于4小时,计旷工半天,扣半天工资的2倍;当旷工时间大于4小时、小于或等于8小时,计旷工1天,扣当天工资的2倍。
当月连续旷工2天或当月累计旷工满3天者,视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打牌、饮酒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不听告诫者罚款10元/次。
学期内违规三次(含三次)者,视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十二条用工部门每月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并留存考核原始记录,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与考核部存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及调整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用工部门在每月考核基础上,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对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劳务派遣人员,中心予以奖励。
第四章辞职、解聘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应于辞职前一个月向用工部门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经用工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报告人力资源与考核部,由人力资源与考核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劳务派遣人员未履行辞职手续离开岗位的,用工部门应及时向人力资源与考核部报告,由人力资源与考核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用工部门解聘劳务派遣人员,应经用工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向人力资源与考核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解聘理由和事实依据。
经人力资源与考核部批准解聘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本人,说明理由,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第二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用工部门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
(六)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与考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