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公资告〔2020〕地字第091号挂牌出让公告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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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筑府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0〕2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根据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贵阳市启动并完成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制定工作。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68号)要求,现将《贵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重要意义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对构建和谐、阳光、透明的征地环境,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重要性,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认真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原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

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一)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92%。

(二)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报送备案的报告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报送备案的报告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报送备案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报送备案的报告省人民政府:根据规范性文件备案要求,现将我州2015年3月24日公布的《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黔南府办发〔2015〕8号)及制定说明和制定依据各一式三份报请备案。

附件:1.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制定说明2.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5〕8号)黔南州人民政府2014年3月30日(联系人:罗勤琴;联系电话:8236525)附件1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制定说明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净地出让实施办法》。

附件2附件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5〕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4日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及清算申报表讲解57页PPT

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及清算申报表讲解57页PPT

➢ 六、拆迁安置费的扣除 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
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 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 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 对以下情形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即使明显偏低,可 视为有正当理由:
• 1、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 2、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 • 3、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 •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苏地税规
〔2012〕1号)
• 此处的称“正当理由”主要包括两方面因 素:一是开发产品本身存瑕疵;二是市场 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其他因素(如销售给 关联方,销售给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的亲 朋好友等)一般不得认定为存在正当理由 。
•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
➢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
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三大条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 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 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四大条件)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 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 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 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 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 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 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 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 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 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 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 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通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通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清政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通知清政发〔2024〕12号县自然资源局: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印发给你,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4年6月5日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供应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将2024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市出让1#地块、中寨子养老院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向社会公开出让,为确保出让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权属情况2024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市出让1#地块,该宗出让用地总面积27970平方米,已经获得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地〔2024〕262号)文件批准变为国有建设用地,面积为1.6976公顷,其余面积为原有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2024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市出让中寨子养老院地块,该宗出让用地总面积4600平方米,已经获得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地〔2023〕898号)文件批准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二)宗地位置2024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市出让1#地块,该宗地位于清原镇江山华府一期北侧,江山华府二期南侧,东邻路,西至路。

2024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市出让养老院地块,该宗地位于清原镇马前寨村西北侧,南邻202线。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正文:----------------------------------------------------------------------------------------------------------------------------------------------------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劳务)、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贵阳市建筑市场的管理,严格法定建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通告如下: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凡进入贵阳市范围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劳务)、监理等建设各方必须严格履行各方主体职责,各监管机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建设行为。

三、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内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筑施工的质量行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精细化管理、防扬尘管理、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四、为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管理。

(一)开展建筑市场清理行动。

一是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专项治理,制定《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交易评标办法》,重点清查违法挂户、围标串标等行为。

二是对施工(含劳务企业)、监理企业进行清查,着重清查违法分包、从业人员人证不符等问题。

(二)重点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

花溪逾6万方地挂牌!起始价4000元平米,需配建58亩公园

花溪逾6万方地挂牌!起始价4000元平米,需配建58亩公园

花溪逾6万方地挂牌!起始价4000元平米,需配建58亩公园6月24日,据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花溪区贵筑街道办事处洛平村1宗商业、住宅土地挂牌,出让面积约6.45万平米,起始楼面地价4000元/平米;据悉,该宗地需配建58亩公园,与花溪湖公园项目建设方案相匹配。

公示显示,G(20)033规划用途:住宅、商业(5%),总用地面积约8.93万平米,其中:实际出让面积6.45万平米,市政道路面积1.68万平米,各类保护用地面积8007平米。

规划指标:1≤容积率≤1.2,建筑密度≤43%,绿地率≥25%。

文件显示,该宗地拟按净地方式挂牌出让,土地征收补偿费2.21亿元。

采取填单报价方式对起始楼面地价进行增价竞价,起始楼面地价为4000元/平米。

竞得人须自行筹集资金,实施地块东侧约58亩的公园建设,设计及施工须满足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

建成后,公园的产权、使用权无偿移交至花溪区政府指定的单位或部门。

竞得人须投资不低于2亿元,用于花溪湖公园内配套项目建设。

此外,该地块整体建设设计方案、58亩公园设计方案需与花溪湖公园项目建设方案相匹配,并经花溪区政府审批及花溪湖建设方同意后实施。

该地块目前处于在押状态,抵押权人为贵州银行贵阳瑞金支行,该行已向贵阳市土储中心回函,同意该地块带抵押出让,但要求土地出让金封闭运行、封闭管理,款项指定用于归还该行贷款本息。

据报道,去年6月,旭辉集团与溪湖文旅签订《花溪湖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合作协议》,双方将共同合作开发花溪湖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资料显示,花溪湖项目位于花溪区文化旅游创新区核心景观节点位置,北邻花溪公园、花溪河,东靠田园北路,西抵甲秀南路,南依明珠大道、花溪区政府,是一个集生态旅游、非遗展示、科普教育、休闲为一体的休闲文化旅游综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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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

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4

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4

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4挂牌公司治理型行业分类指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充分反映挂牌公司经济活动特点,规范挂牌公司治理型行业分类工作,依照«证券期货市场统计治理方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规章制度,制定«挂牌公司治理型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治理型指引»〕。

第二条«治理型指引»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分类对象。

第三条«治理型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挂牌公司行业分类情形进行统计、评判、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其他机构在进行相关工作时可自愿使用,但非强制适用。

第二章行业分类结构与代码第四条«治理型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20〕,将挂牌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编码;中类代码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为大类代码,第三位为中类顺序代码;小类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三位为中类代码,第四位为小类顺序代码。

当大类、中类不再细分时,代码补〝0〞直至第四位。

具体分类结构与代码见附件。

第三章分类原那么与方法第五条按照自上而下的原那么进行分类,即当挂牌公司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时,第一从最高层门类开始判定公司的行业类别,然后在该门类下判定公司的大类行业类别,依次按照上述判定方法直至小类。

第六条以挂牌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要紧分类依据,所采纳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布披露的最近一年合并报表数据。

第七条具体分类方法:〔一〕挂牌公司某项业务的营业收入占比大于或等于50%,将其归入该项业务所属行业类别。

〔二〕挂牌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营业收入比重最高业务〔相同类别的主营业务产品合并同类项〕的营业收入高于次高行业5个百分点之上,将其归于该项业务所属的行业类别,不管该业务的营业利润情形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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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公资告〔2020〕地字第091号挂牌出让公告交易公告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受息烽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我中心将于2020年08月06日至2020年08月19日举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交易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一、挂牌地块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技术指标
宗地编号
土地
坐落
出让面积(㎡)
土地
用途
出让
年限
规划条件
保证金
【万元】
XF〔20〕058
息烽县永靖镇
28536.62
商业(零售商业用地(B11))
40年
容积率小于等于4;建筑密度小于等于35%;建筑限高小于80米;绿地率大于等于30%。

(其余详见息规条字(2020)第028号)
2135
XF〔20〕059
息烽县永靖镇
24712.67
商业(零售商业用地(B11))
40年
容积率小于等于4;建筑密度小于等于35%;建筑限高小于80米;绿地率大于等于30%。

(其余详见息规条字(2020)第029号)
1860
XF〔20〕060
息烽县永靖镇
25643.11
商业(零售商业用地(B11))
40年
容积率小于等于4;建筑密度小于等于35%;建筑限高小于80米;绿地率大于等于30%。

(其余详见息规条字(2020)第030号)
1915
XF〔20〕061
息烽县永靖镇
8464.06
商业(零售商业用地(B11))
40年
容积率小于等于4.0;建筑密度小于等于40%;建筑限高小于80米;绿地率大于等于30%。

(其余详见息规条字(2020)第020号)
1195
XF〔20〕062
息烽县永靖镇
9708.03
商业(零售商业用地(B11))
40年
容积率小于等于4.0;建筑密度小于等于40%;建筑限高小于80米;绿地率大于等于30%。

(其余详见息规条字(2020)第021号)
1395
XF〔20〕063
息烽县流长镇
1471.24
商业(零售商业用地(B11))
40年
容积率小于等于4;建筑密度小于等于40%;建筑限高小于80米;绿地率大于等于25%。

(其余详见息规条字(2020)第041号)
80
XF〔20〕064
息烽县永靖镇
1475.47
商业(零售商业用地)
40年
容积率小于等于4.0;建筑密度小于等于35%;建筑限高小于80米;绿地率大于等于30%。

(其余详见息规条字(2020)第015号)
185
XF〔20〕065
息烽县永靖镇
12088.0
商业(零售商业用地)
40年
容积率小于等于4.0;建筑密度小于等于35%;建筑限高小于80米;绿地率大于等于30%。

(其余详见息规条字(2020)第004号)
1500
XF〔20〕066
息烽县永靖镇
11335.88
商业(零售商业用地)
40年
容积率小于等于4;建筑密度小于等于50%;建筑限高小于80米;绿地率大于等于30%。

(其余详见息规条字(2020)第001号)
1725
XF〔20〕067
息烽县永靖镇
11524.5
商业(零售商业用地)
40年
容积率小于等于4;建筑密度小于等于50%;建筑限高小于80米;绿地率大于等于30%。

(其余详见息规条字(2020)第014号)
1555
XF〔20〕068
息烽县西山镇林丰村
55748.89
商业
40年
容积率大于1,小于等于2;建筑密度小于等于30%;建筑限高小于等于100米;绿地率大于等于30%。

(其余详见息规条字(2019)第117号)
1670
XF〔20〕069
息烽县永靖镇管田村
37770.72
商业
40年
容积率大于1,小于等于4;建筑密度小于等于35%;建筑限高小于80米;绿地率大于等于30%。

(其余详见息规条字(2020)第011号)
1980
XF〔20〕070
息烽县永靖镇坪上村
38932.94
商业
40年
容积率大于等于1.0,小于等于2.1;建筑密度小于等于30%;建筑限高小于等于36米;绿地率大于等于35%。

(其余详见息规条字(2019)第111号)
890
XF〔20〕071
息烽县西山镇
41808.12
商业
40年
容积率大于等于1.0,小于等于2;建筑密度小于等于50%;建筑限高小于等于80米;绿地率大于等于20%。

(其余详见息规条字(2020)第118号)
1355
XF〔20〕072
息烽县永靖镇阳朗村
23827.27
商业
40年
容积率小于等于4.0;建筑密度小于等于35%;建筑限高小于80米;绿地率大于等于30%。

(其余详见息规条字(2020)第013号)
1795
XF〔20〕073
息烽县永靖镇阳朗村
24370.53
商业
40年
容积率小于等于4.0;建筑密度小于等于35%;建筑限高小于80米;绿地率大于等于30%。

(其余详见息规条字(2020)第016号)
1825
XF〔20〕074
息烽县永靖镇阳朗村
19269.21
商业
40年
容积率小于等于4.0;建筑密度小于等于35%;建筑限高小于80米;绿地率大于等于30%。

(其余详见息规条字(2020)第017号)
1440
XF〔20〕075
息烽县永靖镇(青少年活动中心)
7849.57
商业(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40年
容积率小于等于4.0;建筑密度小于等于50%;建筑限高小于80米;绿地率大于等于30%。

(其余详见息规条字(2020)第006号)
1055
XF〔20〕076
息烽县九庄镇
22566.77
工业
50年
容积率大于等于1.0;建筑密度大于等于40%;建筑限高小于等于24米;绿地率小于等于20%。

(其余详见息工规条字(2020)第120号)
170
XF〔20〕077
息烽县西山镇
11150.3
工业
50年
容积率大于等于1;建筑密度大于等于40%;建筑限高小于等于24米;绿地率小于等于20%。

(其余详见息工规条字(2020)第117号)
58
XF〔20〕078
息烽县小寨坝镇
13322.75
工业(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
50年
容积率大于等于0.7;建筑密度大于等于20%;建筑限高小于等于50米;绿地率小于等于30%。

(其余详见息工规条字(2020)第003号)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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