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工作实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捐资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捐资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4•【字号】•【施行日期】2011.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捐资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捐资助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太原市捐资助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捐资助学,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单位和受益人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捐赠用于教育事业的财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捐资助学。
第四条捐资助学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捐资助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合法权益。
捐赠人应当保证所捐赠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教育事业,依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第七条捐赠人捐赠财产可以与受赠单位就捐赠财产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订立捐赠协议。
属于境外捐赠的,受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捐赠财产入境手续。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捐资助学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教育的副市长担任主任,成员为有关部门主要领导。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直属学校接受捐赠财产监管、县(市、区)工作协调和领导组日常事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机构,负责本级学校捐赠财产监管工作。
第九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自愿捐助行为。
受赠单位接受捐赠人捐赠财产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并上报本级捐资助学办公室。
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
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太原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太原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改革【发文字号】并教法字[2006]5号【发布部门】太原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6.04.18【实施日期】2006.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太原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并教法字〔2006〕5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太钢、西山教育处,直属学校(单位)、厂矿中学、民办学校: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学校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太原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规程(试行)》。
现将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太原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规程(试行)二○○六年四月十八日附件太原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规程(试行)一、总则1、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校(含民办、厂矿)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幼儿园、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可参照执行。
3、开展依法治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依法保障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促进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
4、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目标是: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法治意识增强,形成依法行政的工作格局;学校建立依法决策、民主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学校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有明显提高;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实现教育的公平,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教育系统关工委《二00六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教育系统关工委《二00六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6.04.10•【字号】并教离函[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教育系统关工委《二00六年工作计划》的通知(并教离函〔2006〕5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太钢、西山教育处,直属学校(单位)、厂矿中学、民办学校:现将太原市教育系统关工委《二○○六年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单位关工委工作计划,报送教育系统关工委。
附:太原市教育系统关工委《二○○六年工作计划》二○○六年四月十日附:太原市教育系统关工委二○○六年工作计划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系统关工委的各项工作,继续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8号、16号文件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今年三月四日讲话中提出的“八个为荣,八个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指示。
根据省、市关工委2006年工作要点和市教育局党委对教育关工委的要求,2006年计划抓好十项具体工作,举办两期干部培训班,组织两批外出学习,开好一个大会。
一、十项具体工作1.继续学习贯彻中央8号文件、16号文件和省、市关工委和省教育系统关工委以及市委、市政府、市教育局有关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文件精神,增强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责任感,提高自觉性,发扬理论联系实际,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把自身的素质和工作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
学习可采取集中培训和专题学习等方式进行。
2.继续加快与市编委的协商,争取尽快解决教育系统关工委的编制和人员配备问题;继续抓好本系统各基层关工委的办事机构和领导成员的自身建设,近期由于基层学校(单位)人事变更,不少基层关工委组成人员有所调整,我们将督促及时上报新的组成人员名单以便备案。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并政办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12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五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强化农村义务教育保障责任,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到“十一五”期末,建立起“责任明确、经费共担、保障有力、管理有序”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二、工作目标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在我市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县城所在地学生)学杂费,为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给予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
1、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市、县按5∶2∶3比例分担,其中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娄烦县由省、市、县按7∶2∶1比例分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并政办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16〕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和《山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晋政发〔2015〕120号),加强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解决当前乡村教师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乡村教师思想道德和业务水平,确保每个乡村孩子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经市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全面深化教育改革,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到2018年,力争使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乡村教师合理待遇依法得到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
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我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原则(一)师德为先,以德化人。
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视发挥乡村教师以德化人、言传身教的作用,教育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保乡村教育正确导向。
(二)结构合理,科学核编。
科学核定乡村教师编制,制定实施优惠政策,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加强乡村地区优质教师资源配置,有效解决乡村教师短缺问题,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
(三)提升质量,提高待遇。
立足市情,根据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情况,多措并举,加强培养补充,提升专业素质,提高地位待遇,不断改善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期间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期间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2•【字号】并政办发[2011]84号•【施行日期】201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期间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1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期间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期间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教育局)为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期间学前教育发展,根据《太原市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公益、确保普惠、扩量提质、促进均衡原则,努力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着力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并举、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新建、扩建、改建170所公办幼儿园,扶持100所企事业幼儿园。
到2015年,整体提升保教质量,园长学历合格率达100%,教师大专以上学历达100%,员工持证上岗率达100%,教师学历合格率达100%。
努力改善各级各类幼儿园办学条件,星级园达标率实现100%,其中三星级以上幼儿园达全市幼儿园总数的41%以上;公办园由目前的130所增加至300所,在园幼儿占全市在园幼儿总数的60%以上。
学前三年入园率平均达95%。
三、具体任务及保障措施(一)落实政府责任。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方针,因地制宜,广泛发展学前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幼儿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保障范畴。
“十二五”期间,各县(市、区)每年新建、改扩建3-5所公办幼儿园,保证“十二五”规划目标实现。
(二)明确管理体制。
太原市教育局关于严格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教育局关于严格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06.23•【字号】•【施行日期】201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太原市教育局关于严格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招生入学行为,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大中小学招生秩序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的紧急通知》(晋教学〔2019〕6号)和《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强化政治意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关系到青少年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一个家庭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发展大计。
做好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教育公平、办好新时代人民满意的教育、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的具体行动。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全市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执行政策,确保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
二、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全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要求。
义务教育要全面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是中小学招生入学和学籍注册的重要依据。
普通高中学校均不得录取未参加网上报名、未参加中考或未在网上填报志愿、未经统一网上录取的考生。
否则一律不能进行新生学籍注册。
中小学招收借读生,必须符合《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借读的政策规定,并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提前招生,不得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选拔生源,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破坏招生秩序。
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任何学校违规突破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违规突破范围招生的,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学生学籍注册手续。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部
分规范性文件废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01.11
•【字号】并政办发〔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
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市政府同意对我市经清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著名商标制度、产权保护、证明事项、生态环境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等方面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废止文件目录如后。
特此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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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
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并教财字[2007]6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7.02.20
【实施日期】2007.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并教财字〔2007〕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太原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我们制定了《太原市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太原市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二○○七年二月二十日附件:
太原市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1.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管理,提高公用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