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申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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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报须知

单位申报须知

申报缴费须知一、新单位参保1、参保单位需准备以下资料:①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银行开户许可证;④税务登记证;⑤法人代表身份证。

以上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下同)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新参保人员登记表》。

2、参保个人需准备以下资料:新参保个人:1、户口本复印件(首页、本人页);2、一张一寸照片(养老手册用)。

已参保个人(在其它经办机构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待单位登记后到养老大厅办理转入手续。

单位填写《新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登记表》。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1、单位申报:缴费单位于每年填写一次《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当年2个月工资表,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2、日常申报:人员有变动的填写《企业职工增减花名册》,表中内容填写详细。

如:保险号、姓名、变动日期、变动原因(新参保、从××转入、转××、解除合同的一律转入续保等)、上月数、本月数等等,并携带相关资料。

于每月申报缴费前先核定人数、基数,有变动的先变动,职工转移、解除合同等先到养老大厅办理相关手续,再申报。

三、社会保险费缴纳:缴费基数:全省在岗平均工资的60%~300%;2015年缴费标准:2448~12242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当年缴费截至当年12月底前全部交清,过期不予办理缴费业务。

四、信息变更单位信息变更:携带资料同“新参保单位”。

个人信息变更:参保职工的个人基本信息(信息系统)与实际不符的,由单位负责社会保险的专管员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修改信息。

但凡单位提供资料一律加盖公章。

重庆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重庆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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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024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024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尊敬的单位领导:
随着2024年即将临近,我们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保
部门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为了确保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
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报范围本次申报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参保职工,包括在
职员工和退休人员。

申报基数将作为社保部门核算我单位社会保险
费用的重要依据。

二、申报标准根据社保部门最新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
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具体标准将根据我单位职工工
资水平和我市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进行核定。

三、申报流程 1. 填写表格:请按照社保部门提供的表格样式,填写《2024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表格中应包括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等信息。

2. 提交申报:将填好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如工资支付凭证等)提交至社保部门。

请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3. 审核确认:社保部门将对
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如发现信息不实,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注意事项 1. 确保职工知情权:单位应向职工告知社保缴费基数申报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职工的知情权。

2. 及时跟进: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申报工作的跟进和协调,确保申报工作的顺利
进行。

3. 按时完成:请务必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申报工作,以免影
响职工社保权益和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纳。

希望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确保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社保部门联系。

此致
敬礼!
xxx(单位名称) 2024年xx月xx日。

江西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

江西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

一、办理部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及职工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发放等。

税务部门负责受理用人单位社保费申报、费款征收等。

二、办理渠道(一)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可在江西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江西医保网上服务大厅办理,也可在行政服务中心社保(医保)窗口或社保(医保)经办大厅办理。

(二)费款申报。

用人单位可在“金税三期工程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也可在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参保登记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办理参保登记。

(一)单位参保登记1.用人单位依法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信息、险种信息通过社保费信息共享平台传递到税务部门。

2.税务部门根据税务登记信息进行参保缴费关联登记,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向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关联登记申请,由其或其协调其他税务机关办理组织临时登记。

(二)职工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变更、停保等,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将职工参保信息、职工险种信息通过社保费信息共享平台传递到税务部门。

(三)查询、确认参保信息在首次参保登记或发生参保信息变更情况下,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可在社保(医保)网上大厅查询参保信息后,在税务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电子税务局确认税务部门接收到的参保信息。

(四)特别提醒社保(医保)端参保信息与税务端参保信息不一致的,应提请社保(医保)经办机构重新向税务部门传递参保信息。

四、现行缴费政策五、申报缴费方法参保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推荐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参保职工较少的用人单位,可以使用电子税务局。

可以将参保职工数据导出处理完成后,再导入客户端或电子税务局。

(一)日常申报每月月初,省税务局根据上月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参保险种、职工年度缴费工资生成应缴金额。

缴纳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凡是做实职业年金的职工,会同时生成单位应缴金额和个人应缴金额,否则,只会生成个人应缴金额。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

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沈阳社保申报及缴纳操作流程详解

沈阳社保申报及缴纳操作流程详解

沈阳社保申报及缴纳操作流程详解一、前言社会保险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益,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沈阳市作为辽宁省的省会城市,其社保申报及缴纳操作流程得到了良好的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沈阳社保申报及缴纳的操作流程,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并履行社保缴费义务。

二、沈阳社保申报及缴纳操作流程1. 社保登记(1)新办企业社保登记新办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需向沈阳市社保局进行社保登记。

企业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市统筹办缴费申报登记科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2)已注册企业社保登记已注册企业需向社保局申报新增参保人员信息,携带被参保人的档案资料到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征缴业务口主管人处进行审档。

符合参保条件的,主管人发给《沈阳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各企业劳资专管员,按照《沈阳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各项填写要求进行填报,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交由市统筹办社会保险登记主管人。

2. 社保缴纳(1)企业社保缴纳企业社保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

企业需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窗口进行社保费申报缴费。

(2)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可前往所在区社保经办中心申请办理灵活就业社保缴费。

缴费人员需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工商银行卡等材料。

缴费时,通过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辽宁移动办税APP、支付宝-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办税服务大厅窗口、辽事通APP自主选择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并申报缴费。

三、注意事项1. 企业应及时办理社保登记和申报缴费,确保员工社保权益得到保障。

2. 企业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履行社保缴费义务,切勿逾期缴费。

3. 灵活就业人员需自行办理社保缴费,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4. 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如需查询社保信息,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窗口等途径进行查询。

海南社保申报操作指南

海南社保申报操作指南

海南社保申报操作指南
1. 了解申报范围和对象
海南省社会保险参保对象包括职工和个人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经营者均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 准备必需资料
申报社保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参保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 工资收入凭证
- 银行开户证明
3. 选择申报方式
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社保申报:
- 网上申报:登录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使用单位社保账号进行申报。

- 现场申报:前往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 委托申报:委托社保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申报手续。

4. 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
根据海南省社保政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规定确定。

可采用银行转账、网上支付等方式缴
纳。

5. 处理欠费和补缴
若出现欠缴社保费的情况,应及时足额补缴,并可能需要缴纳滞纳金。

长期拖欠的,将面临被列入失信名单的风险。

6. 注意变更和转移手续
员工入职、离职、调动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社保变更或转移手续,避免影响权益。

以上是海南社保申报的基本操作流程,具体情况请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的规定为准。

合规参保缴费,维护自身权益。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4月17日印发的一项法律文件,旨在规范企业在社会保险方面的申报和缴纳行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本文将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希望对读者了解这一法规有所帮助。

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和意义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针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

它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方面。

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则是针对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它的出台旨在规范企业行为,防止企业违法操作,加强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和救助力度,从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分为五个方面的内容:1. 公示和监督方面:对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企业应该在规定时间内上网公示缴纳情况,方便相关人士的监督和查询。

同时,社保基金也可以进行追溯、备案等操作。

2. 审核和调查方面:社保部门可以通过现场调查、核查文书、信息查询等方式对企业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和调查,以防止企业违法操作。

3. 罚款和惩罚方面:对于社保违法行为,社保部门有权对企业进行罚款、暂停征收、以及列入不良记录等处罚措施。

同时,扣留企业的行政许可、取齐服务等等也是社保部门可以采用的手段。

4. 责任和义务方面:企业应该为员工缴纳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企业还需建立完善的社保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社保缴纳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5. 救助和保障方面:社保部门应该加强对失业、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和救助力度,为缴纳社保费用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自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其实施效果良好。

一方面,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社保部门加强了对企业履行社保义务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遏制了企业逃税、逃缴社保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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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申报须知
一、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
3、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及相关解释
4、《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3号)
6、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豫社养老局[2008]72号)
二、相关规定
1、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

2、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必须依法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河南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财务报表、应付工资明细账、劳资报表、职工申报工资数据库及其他相关资料。

4、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上年度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报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5、用人单位应让缴费职工知晓其本人的申报工资,并要求其本人签字确认。

6、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全体职工通报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7、工资总额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十条的规定征缴。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附件1:
省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
( )年度
缴费申报单位(公章)
缴费单位代码
申报日期
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制
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缴费申报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2、“其他从业人员”指劳务派遣人员、聘用离退休人员。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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