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德州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2日德州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促进金融和社会资本集聚,对接利用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形成助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合力,设立德州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
参照《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1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是指由市级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通过单独或联合县级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出资、争取省级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出资和市场化募集,吸引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基金。
第三条市级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资金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德州市经济发展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授权出资人”)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管理政策、制度及绩效考核办法;(二)负责引导基金筹集和资金管理工作,制定引导基金增资计划,将引导基金增资额纳入年度预算;(三)负责引导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根据基金出资计划分期拨付给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引导基金运作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制定引导基金退出及收益安排方案;(四)负责协调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建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储备项目库,协助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做好项目库管理及入库遴选工作。
关于进一步推动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动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为优化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机制,提升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市场化运作水平,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潍坊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调整引导基金管理体制(一)改革引导基金决策机制。
不再设立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政策审查委员会,取消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以下简称政府基金)设立环节的政策性审查和政府审批。
确定合作机构、设立基金等事项,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自主决策。
(二)坚持基金市场化运作。
建立灵活高效、开放竞争的引导基金管理机制,集聚更多资本、资源支持潍坊市经济转型发展。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开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自主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等机制,确保实现政策目标。
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不干预基金日常经营,不参与基金投资决策,不指定具体投资项目。
(三)加强基金评价。
构建符合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特性,有利于政策目标与市场目标相平衡的绩效考核机制。
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效果和管理效能进行科学评价。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参股基金绩效考核,按照基金政策目标和投资规律进行综合评价,不对单个投资项目进行考核。
审计部门对政策性基金不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
(四)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政策制度设计、筹集和拨付引导基金,牵头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等。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通过“基贷联动”放大基金投资效果,对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调做好基金登记备案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建立基金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依法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企业登记信息,为基金投资决策提供便利。
市审计局负责对引导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优化基金设立机制(五)坚持基金灵活性。
政府基金架构可采取“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级架构、“引导基金-子基金”两级架构,也可围绕项目设立项目基金。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申请指南【模板】

附件1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申请指南一、基金定位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优先投资于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能基金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和子基金募集运作等工作。
二、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条件(一)基本要求1.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创投类基金可视情况降低实缴资本),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2.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3.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新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须承诺在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6个月内完成登记工作;4.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投资成功案例,具备良好的- 1 -管理业绩,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5.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二)出资比例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根据基金类别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
(三)基金管理团队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为子基金组建投资运营团队,团队中应包括投资和风控专业人士,人数不得少于5人。
在基金运营过程中,如上述人士半数以上发生变化,引导基金有权选择退出。
投资运营团队应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合伙人大会或所有出资人报告基金运营情况和团队履职尽责情况。
二、基金设立要求(一)基金类型子基金分为产业类、创投类和基础设施类基金。
(二)基金注册地子基金应注册在山东省内,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参股设立的基金注册地不受地域限制。
(三)基金存续期产业类、创投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基础设施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20年。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政策效益,精准支持省委、省政府关注的重大“双招双引”产业项目,根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19号)、省财政厅《关于促进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设立加快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鲁财基金〔2019〕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报送的拟设立项目基金,省新动能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新动能基金公司)根据市县实际拟设立的项目基金,以及其他围绕省委、省政府关注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拟设立的项目基金。
第三条项目基金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体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申请设立项目基金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省、市确定的重大“双招双引”产业项目。
2.被投企业股权结构清晰,且有股权融资需求;或项目企业资产结构良好,有债权融资需求,且具备引导基金退出的相关措施。
对于前期工作已全部落实,立项、土地、环评等各项审批手续齐备,能在近期启动,并在规划期内建成的新建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将优先给予支持。
3.被投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4.被投企业能够为基金投资提供安全规范的退出方式。
第五条项目基金既可由各市推荐并拟订基金设立方案,也可由新动能基金公司根据市县实际自主提出项目基金设立方案。
第六条项目基金设立流程:(一)各市推荐项目基金:1.各市财政局根据产业特点和重点项目情况,研究提出项目基金设立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送项目所属省“十强”产业牵头部门。
2.新动能基金公司对各市报送的项目基金设立方案,择优开展尽职调查,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自主进行投资决策。
(二)新动能基金公司自主设立项目基金:经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同意后,由新动能基金公司提出项目基金设立方案。
《滨州市新旧动能转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滨州市新旧动能转换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滨州市新旧动能转换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印发《滨州市新旧动能转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18年4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4月27日。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依据
《滨州市新旧动能转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起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滨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二、主要内容
《滨州市新旧动能转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五章27条,包括总则、扶持重点和内容、申报、审定和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在管理职责上,专项资金明确由市财政局与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厘清了部门间的职责分工。
在扶持内容上,主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四新”企业发展、人才载体建设、“两化”融合以及品牌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等。
在资金使用上,主要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在资金管理方面,明确资金的分配方式,并对资金绩效管
理提出了要求。
在监督方面,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产业园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招远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3日招远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省政府新旧动能转换战略布局,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招远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产业投资领域,着力支持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远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发起,按市场化方式与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合作,重点投资于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的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一)市级财政资金;(二)引导基金运行产生的各项收益;(三)其他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开放包容,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也可视情况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或直接投资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引导基金组织管理架构由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等组成。
第七条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决策委员会)是引导基金的领导决策机构,由市政府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2018年,根据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战略部署,我市第一时间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制定出台《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市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政策》(潍政办发〔2018〕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4月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融资政策日益收紧,市场监管越来越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运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
为进一步细化、规范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根据《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过程在学习无锡、苏州、杭州等先进地区基金组建运作经验基础上,我们研究起草了《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先后组织县(市、区)财政部门、市县平台公司座谈研究,征求有关市直部门和部分基金管理机构意见修改完善,并通过市法制办审查,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9章37条,主要内容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明确申请人范围。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及投资管理机构(含市、县平台公司)均可作为基金申请人,申请人通过公开征集和邀请方式确定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人自身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基金管理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发起设立基金,实行“分管市长协调+部门主导+平台运作”管理模式。
(二)细化规范申请程序。
申请设立母(子)基金,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组织尽职调查、政策性审查。
政策性审查通过的,报市政府审议。
经批准设立的,向社会公示7天。
申请增资、直投(跟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完善政府出资机制。
我市发起设立的基金,优先投资市内项目,市与项目所在县(市、区)按1:1比例出资,根据项目进度按规定时限实缴出资。
申请省引导基金出资的,在基金批准设立后,市财政局统一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决定出资的,省、市、县三级合并计算引导基金出资比例。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2•【字号】潍政办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潍政办发〔2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2日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运作与管理,根据《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市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政策》(潍政办发〔2018〕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金融机构、境内外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母(子)基金或增资现有投资基金,并积极申请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出资,重点支持潍坊市产业发展、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
对符合我市基金投资方向的项目,可单独设立基金支持发展。
第三条引导基金出资需经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引导基金可直接投资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基金决策委员会实行“3+N”会商解决机制,由市长、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的副市长以及基金涉及到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组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运作等工作。
第五条母(子)基金应优先投资潍坊市内项目。
(一)产业类基金投资潍坊市内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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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经市政府同意,设立××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
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是由市和区(市)财政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本办法中所称引导基金特指市级财政出资部分。
引导基金可通过参股方式,与国家、省、市(区)等各级引导基金及金融机构、境内外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合作设立或增资参股母基金、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母基金和子基金以下简称“母(子)基金”),也可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
第三条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以下领域:(一)支持做强做高优势特色产业,优先投向现代海洋、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制造、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现代旅游、商务服务、健康养老等9个产业的项目;(二)支持发展壮大新兴未来产业,优先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5个产业的项目;(三)支持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优先投商贸服务、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机械设备、橡胶化工、现代农业等6个产业的- 1 - / 12项目;(四)支持符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海洋名城等领域项目;(五)优先投向创新性企业和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创新等项目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依法依规、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基金工作小组”)是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一)研究决定引导基金参股设立母(子)基金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二)研究决定引导基金年度出资计划;(三)研究制定支持引导基金发展的有关政策;(四)决策新增引导基金投资领域。
基金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基金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第六条根据引导基金投资领域分别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理事会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和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理事会负责对引导基金具体参股设立母(子)基金的方案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引导基金运作过- 2 - / 12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设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在公司组建期间,暂由××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外履行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运营管理引导基金,对外征集拟参股设立的母(子)基金;(二)对拟参股的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可延伸至母(子)基金出资人。
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母(子)基金设立方案,报理事会决策;(三)按照理事会决策通过的母(子)基金设立方案,开展入股谈判,签订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四)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五)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母(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通过向母(子)基金委派代表、签署章程或协议约定等方式,监督母(子)基金运营、投资方向等符合政策要求;(六)负责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七)定期报送引导基金和母(子)基金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对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八)运用市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母(子)基金- 3 - / 12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第三章投资原则第九条母(子)基金应在××市内注册。
第十条引导基金在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根据母基金定位、管理机构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
引导基金直接出资设立母(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0%,对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的母(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30%。
对主投农业领域的母(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50%。
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的母(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
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出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母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直接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规模的20%;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 4 - / 12第十二条母(子)基金投资于××市内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投资××市内的资金包括:(一)母(子)基金直接投资于市内企业的资金;(二)母(子)基金投资于市外企业,再由市外企业将资金投入到我市子公司的,可置换为市内投资额;(三)母(子)基金投资于市外企业,将市外优质项目引入我市注册经营,视同投资于市内企业;(四)为支持××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对母(子)基金投资到我市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市内投资额。
第十三条母(子)基金可跨产业开展投资,跨产业投资不超过基金规模的50%。
第十四条母(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经理事会批准后,按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除基金管理人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应符合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要求,且对母(子)基金的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六条当母(子)投资于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企业或初创期、早中期项目时,引导基金可以向该企业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母(子)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 5 - / 12资额。
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管理人管理。
第四章投资决策第十七条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新设或增资参股母(子)基金。
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母(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投资机构作为申请人。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有明确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母(子)基金的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在国家监管机构登记备案,或符合以下条件并承诺在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6个月内登记备案:(一)在中国大陆注册,申请设立母基金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设立子基金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人民币。
核心管理团队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三)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规/风控负责- 6 - / 12人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四)管理团队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纪录。
第十九条受托管理机构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母(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并对设立方案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对设立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第二十条受托管理机构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理事会进行投资决策。
第二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对理事会研究通过的拟参股的母(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参股母(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规定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十三条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计算标准为当年对外投资额的2%加引导基金上年度末实际对外投资余额的1%。
受托管理机构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所需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章收益分配和激励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 7 - / 12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与各出资人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
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为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给予基金管理人和社会出资人激励奖励。
引导基金收益可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人。
对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大支持作用的基金,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一)母(子)基金将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外地优质项目引入我市注册经营的,按母(子)基金对该项目股权投资额的最高2%给予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
(二)在母(子)基金投资期结束后,对于投资市内企业比例在75%以上的,给予基金管理人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经基金工作小组批准,对投资于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或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母(子)基金可适度让渡引导基金收益。
(四)在母(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股权或份额。
在基金注册之日起2年内(含2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2年以上、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2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 8 - / 12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推出。
享受该项政策需满足股份转让时母(子)基金已投资我市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第六章风险管控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不承诺回购社会出资人的投资本金,不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损失,不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不变相举债。
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以及母(子)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母(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母(子)基金确定。
托管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市区内设有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十条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季度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
发现引导基金资- 9 - / 12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