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2•【字号】京发改[2012]694号•【施行日期】201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2]69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创业投资基金工作安排及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8号),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设立基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1]1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设立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行规发〔2010〕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为目标,加快培育“四个一批”,切实提高政府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的效率,促进做强做大核心区企业,设立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结合海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包括原有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除另有规定外,用于支持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落地、发展的资金规模应不少于各专项安排的50%。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每年年底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重点,提出专项资金的规模和分配方案,经批准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应当为税务登记地在海淀区的单位。
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海淀区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政策体系建设,主要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创新及创业孵化、科技金融、高端创新要素聚集与产业服务环境,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该体系各专项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专项资金应规范使用,且符合我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为银行贷款贴息、项目补助、股权投资及奖励等。
第三章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第九条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金融办、海淀园管委会、区投资促进局、区旅游局、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办等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各专项办法,定期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项目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评审流程、补贴标准、办理时限。
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发[2009]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向海淀区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海淀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并参照《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京发改〔2008〕1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向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企业投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成立基金和融资担保三种方式对外合作投资。
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成立基金(包含基金的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其他合作方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融资担保是指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引导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二)中央、市财政补助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三)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合作项目第七条引导基金的合作项目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承诺合作设立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并在海淀区进行税务登记;(二)协议承诺出资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人首期出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收益率不低于该行业市场平均收益率;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办法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并选择与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根据《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行规发[2009]21号)以及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理事会作为引导基金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评审委员会推荐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进行审核评议,形成最终决议。
第三条评审委员会受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负责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评审推荐工作,提出评审意见,为引导基金理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同时,视情况参与理事会审议引导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受托管理机构受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负责对申请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进行初审,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分公开征集、评审、理事会决策和社会公示四个阶段进行.第六条公开征集阶段的程序和要求如下:(一)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布合作方案和评审要求,通过以下途径选取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同时公布:1.政府网站或其他网络媒体;2.电视、广播媒体;3.报刊、杂志媒体;4。
其他便于创投企业或基金知晓的途径.(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提出合作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投资方案和证明文件。
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1.合作申请书、承诺函;2。
基本情况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复印件,经过审计的最近两个财年的公司财务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以及目前资产分布情况等;3.内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内部激励机制等内部制度文件复印件;4。
投资管理团队介绍:其中至少提供3名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简历,包括教育和培训简历、工作简历、业务专长、业绩和荣誉等;5。
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6.以往投资的企业列表: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行业领域、投资时间、属于第几轮投资、投资金额、占股比例、投资后运营业绩等;7。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7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加快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其核心区批复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首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0〕3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完善中小微融资政策扶持体系,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引导金融机构聚集,打造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等措施,实现建设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目标。
力争到2020年,实现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紧密结合,把海淀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一)形成一个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即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科技金融服务体制为支撑,以创新型金融机构为主体,以股权投资、证券、信贷、保险等金融业务综合并用为特色的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
(二)建设两个科技金融功能区,即中关村西区和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形成科技金融机构集聚效应,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的重要功能区。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全文)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全文)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全文)《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在日前发布,下面是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的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的全文内容,欢迎阅读!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创业创新企业发展,规范引导基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创新企业发展,规范引导基金管理,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5〕3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专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是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组成部分,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创投企业”),由参股创投企业向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天使期、初创期中小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中小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企业,特別是处于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弥补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和资金量不足问题。
《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管理办法》

《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创业投资的发展,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跟进投资,包括两种投资方式:一是项目跟进投资方式;二是平行基金跟进投资方式。
所谓项目跟进投资方式是指认定为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创投中心”)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园区内选定投资项目后,创投中心以同等条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股权投资,并委托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管理。
所谓平行基金跟进投资方式是指在约定的合作期限内,创投中心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园区企业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供股权投资资金,委托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园区企业并进行股权管理。
第三条跟进投资资金来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北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以及境内外创业投资基金在北京市设立的机构。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项目跟进投资的合作伙伴:(一)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公司运作规范。
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三)公司累计投资超过1亿元,并具有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成功案例。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除具备上述条件外,累计投资超过2亿元或受托管理资金超过5亿元,并已有在境内外成功上市投资案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申请成为平行基金的合作伙伴。
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成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时,应向创投中心递交如下材料,由创投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创业投资企业内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内部激励机制的制度文件;(四)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3名及3名以上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五)上个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六)其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七)创业投资企业过去投资业绩的证明文件;(八)由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标准征信报告》(有关信息参阅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网站)。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2•【字号】海行规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5〕1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5年1月22日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高效、规范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系,完善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升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具体涵盖发展公益性社会事业和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务,加强资源能源保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发展,建设区级权限基础设施等领域。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由区政府承担付款义务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类项目以及购置、装修类项目等。
其中,根据设计方案、施工图要求,需要与建筑物同步实施并安装的设备采购及安装费用纳入项目投资范围;而采取租用方式取得建筑物使用权所发生的租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为开展工作服务的各类家具设备及其他末端接入类器材所需购置费,需由项目单位(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审核、安排。
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未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安排方案的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参照《海淀区街道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指导意见》(海政办发〔2013〕89号)等相关文件进行项目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海政发[2006]第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促进、扶持区域内创业投资的发展,推动海淀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以及海淀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海淀区注册设立、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同时已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但不包括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海淀区政府用于扶持区域创业投资发展的政府专项基金,具有政策性特点。
第四条引导基金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杠杆效应,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在实现区域产业政策导向的同时,促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海淀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政府主导下,以“管办分离”为基点的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设立
第七条区政府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7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按五年期逐年增加投入,期满后使引导基金初步达到5亿元的规模。
其后,视引导基金具体运作情况追加投入。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中央、市财政补助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
(三)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所有收益;
(四)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或者个人的捐赠;
(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区政府以注入资本金的方式,新设或改组成立一家国有独资公司,并委托其全面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以下简称受托管
理机构)。
在引导基金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可通过国有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等方式,吸纳金融机构或其他社会资金注资,以实现引导基金进一步的放大效应。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引导基金的扶持对象必须是符合《创投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用途主要包括:
(一)引导、扶持境内外投资者在海淀区域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二)引导、扶持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海淀区中小创业企业的投资;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淀区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再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四)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设立和发展创业投资企业的方式来支持创业投资事业发展,实现引导资金放大和引导作用。
原则上引导基金不得独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直接投资于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为鼓励创业投资,分散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风险,对经区政府指定机构批准的特殊项目,可采取跟进投资等直接投资方式。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在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时,原则上不控股,对同一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最高出资额为2500万元,参股比例不得高于
被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5%。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有较为完备的内控机制和较高的投资专业管理能力。
此外,其投资活动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要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海淀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并符合海淀区产业发展政策;
(二)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
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股票等业务,其投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四)在投资阶段的选择上,应以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企业为主;
(五)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以保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的流动性;
(六)主要围绕海淀区技术资本要素市场开展投资项目选择和资产转让等活动。
第四章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实行出资人与投资管理运作、资金托管相互分离的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区政府作为出资人,在明确引导基金运作目标和考核标准的前提下,授权受托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投资运
作。
区政府自身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只负责对引导基金的资金投向以及资本运营质量进行监管,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运作。
海淀园创业促进处作为区政府指定的受托管理机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建立健全引导基金运行中的决策、执行、风险控制等管理体系,确保引导基金运行安全、有效;
(二)对受托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使用引导基金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考核评价工作;
(三)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对引导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并相应建立完善的引导基金管理运作体系、风险控制体系以及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专业管理能力,实现对引导基金的有效管理。
第十七条受托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导向作用,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主要目标为:
(一)发挥引导基金“母基金”的功能,引导社会各类资金参与,形成风险投资资金快速放大效应,构建起以政府资金为主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二)较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一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推动科技型创业企业走向市场;
(三)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探索出符合国际惯例并具有海淀区特色的基金管理运行模式;
(四)培养出一批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才。
第十八条为保证资金安全,区政府应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
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托管银行的选择应从内控机制、专业人员素质、托管经验和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
第十九条为检验引导基金的实施效果,不断改进管理,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区政府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引导基金进行政策实施效果评价。
第五章引导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条海淀园创业促进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使用引导基金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协调区属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国资委依据对受托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年度业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每年定期对引导基金整体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受托管理机构应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海淀园创业促进处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海淀园创业促进处及区财政局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托管银行应于每季度末向区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情况,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现象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于引导基金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区国资委、财政局、海淀园创业促进处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受托管理机构在引导基金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过失的,可以取消其对引导基金的管理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如国家政策允许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则本办法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
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章程及引导基金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具体实施细则,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海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