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一、分级分类根据非煤矿山企业属性和危险性,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和安全监管全覆盖的原则,全省非煤矿山企业监管分为省级监管、市级监管、县级监管三个层级;将露天矿山分为边坡高度200米(含)以上和边坡高度200米以下两类,将地下矿山分为单班入井30人(含)以上和单班入井30人以下两类,将尾矿库分为“头顶库”和非“头顶库”两类。
二、监管职责(一)省安全监管局。
1.对全省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对设区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3.对全省符合边坡高度200米(含)以上的露天矿山、单班入井30人(含)以上的地下矿山、二等及以上“头顶库”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和上年度非煤矿山事故企业、列入“黑名单”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对三等及以下“头顶库”按10%的比例进行抽查。
4.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二)市(州)安全监管局。
1.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组织对辖区内央属、省属(包含外省、直辖市)非煤矿山企业(国有出资比例在51%以上的企业),上年度非煤矿山事故企业列入“黑名单”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其他列入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清单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重点执法检查,检查范围包括企业所属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和排土场。
3.各市(州)要按照上述要求,列出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清单,每年6月底前将监管清单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并对辖区内各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4.每年对辖区内监管清单范围外的生产非煤矿山企业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要向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数量多、监管难度大的重点地区倾斜,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年度全覆盖。
5.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三)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1.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组织对辖区内的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对上年度非煤矿山事故企业和列入“黑名单”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

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高效有序的监管模式,提高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坚持分级指导、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中央、省属和市属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实施中央、省属和市属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办法和标准。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办法和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按照风险程度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类风险级别,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 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
第七条非煤矿山企业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
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二)依法被关闭或者取缔的;(三)依法被吊销、撤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八条根据《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试行)》,结合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专家“会诊”结果,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进行评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一、本标准适用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含小型露天采石场)、尾矿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二、非煤矿山企业按照风险程度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类风险级别,总分100分及以上为A级,90分及以上100分以下为B级,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C级,75分以下为D级。
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总分为标准化分值、遵章守法分值、事故情况分值、企业特点分值、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分值和专家“会诊”结果分值之和。
最低得分为0分。
各分项计分办法如下:1.标准化分值计分办法。
一级标准化计100分,二级标准化计90分,三级标准化计75分,未取得标准化等级的计0分。
2.遵章守法分值计分办法。
评定之日前1年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挂牌督办的+5分,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或挂牌督办的或被举报上访经核查属实的每起-5分;排土场的行政处罚、挂牌督办、举报上访分值计入所属矿山。
3.事故情况分值计分办法。
评定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10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死亡1人-10分;排土场的事故分值计入所属矿山。
4.企业特点分值计分办法。
(1)地下矿山:平硐或斜坡道开拓的+5分,其他开拓方式的-5分;开采深度不超过800米的+5分,超过800米的-5分;水文地质条件简单+5分,中等的-5分,复杂的-10分;当班入井作业人数9人及以下的+5分,10-29人的0分,30人以上的-5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部运行正常的+5分,有不能正常运行的-5分,未建设的-10分。
(2)露天矿山(含小型露天采石场):穿孔、铲装、运输作业全部实现机械化的+5分,不能实现全部机械化的-5分;周边500米范围内没有生产生活设施的+5分,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5分;边坡角度符合设计要求的+5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10分;边坡高度不超过60米的+5分,60米及以上的-5分,200米以上的-10分。
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

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高效有序的监管模式,提高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坚持分级指导、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中央、省属和市属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实施中央、省属和市属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办法和标准。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办法和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按照风险程度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类风险级别,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
第七条非煤矿山企业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
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二)依法被关闭或者取缔的;(三)依法被吊销、撤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八条根据《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试行)》,结合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专家“会诊”结果,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进行评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办法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分级监管、分类指导、风险管控的长效机制,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实现非煤矿山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双下降”,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地质勘探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是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风险程度,按照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级管理、风险优先、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实行差异化和动态化安全监管。
第四条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和省级行政许可颁证企业的初次风险分级评定工作。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省级下放委托的行政许可颁证企业初次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
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区域内网格监管企业的初次风险分级评定。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绘制本辖区非煤矿山“红橙黄蓝”安全风险电子分布图。
第二章风险分级初评第五条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可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分别对照《陕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标准》进行初评,根据初评结果确定风险等级。
企业改扩建后按分级标准重新进行风险等级评定。
对存在多个生产系统的企业,其风险等级以等级最高的系统为准。
第六条存在以下问题和隐患的企业一律评定为D级。
(一)地下矿山:单班井下作业人数50人及以上未建立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未安装地压监测系统的;罐笼乘载人数超过9人的;未按规定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的;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未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的;井下违规建设爆破器材库的;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露天矿山: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化凿岩和铲装作业的;未实施自上而下台阶开采的;边坡高度200米以上未实施边坡监控监测的;排土场堆置高度200米以上未实施边坡监控监测的。
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目录一、总则 (2)1.1 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3)1.2 适用范围 (4)1.3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的原则 (4)二、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 (5)2.1 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基本框架 (7)2.2 风险辨识与评估方法 (8)2.3 风险分级标准与程序 (9)三、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管理职责 (10)3.1 矿山企业职责 (12)3.2 相关部门职责 (13)3.3 员工个人职责 (15)四、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流程 (16)4.1 风险辨识与评估流程 (17)4.2 风险分级流程 (18)4.3 风险管控措施制定与实施流程 (20)4.4 风险管控效果监测与改进流程 (22)五、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保障措施 (23)5.1 组织保障 (24)5.2 技术保障 (27)5.3 管理保障 (27)5.4 培训教育保障 (29)六、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案例分析 (30)6.1 案例一 (32)6.2 案例二 (33)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矿山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四条矿山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本企业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指导和协调,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1.前言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意义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建立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实施5.结论前言随着非煤矿山企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探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意义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是指根据非煤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将安全生产风险分为不同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这一体系的建立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建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建立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和分类;其次,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最后,建立完善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保障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有效实施。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实施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其次,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最后,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的开展,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结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立和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的评估和管控措施的制定,建立完善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的开展,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前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和内容,以确保安全生产和防止事故发生。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涉及风险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1 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涉及风险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建筑工地、交通运输企业等。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方案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非煤矿山是指采矿活动中煤矿以外的矿山,其安全生产风险具有一定的特点和差异性。
为了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本方案旨在根据非煤矿山的特点,对其安全生产风险进行科学分类和分级监管,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工作流程,促进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为相关部门提供监督指导和依据。
二、风险分类标准1. 矿山地质条件:分为稳定性较好、稳定性一般和稳定性较差三类。
2. 矿山开采方式:按照矿山的开采方式,分为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两类。
3. 作业规模:按照矿山的作业规模,分为大型矿山、中型矿山和小型矿山三类。
4. 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矿山的安全管理水平,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类。
三、监管机构的职责1. 地方政府: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整体监督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管。
2. 安监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工作。
3. 矿山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定期对各矿山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测。
四、工作流程1. 风险评估:根据风险分类标准,对非煤矿山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并给予相应监管措施。
2. 安全监管计划制定: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监管计划,明确监管目标、任务和措施,确保监管工作的有针对性和高效性。
3. 监督检查与评估:加强对非煤矿山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对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4.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对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加强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监督与评估机制1.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评估和总结监管工作的成效和问题,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计划。
2. 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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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目次前言 (III)引言 (IV)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2)4.1 成立组织机构 (2)4.2 实施全员培训 (2)4.3 编写体系文件 (2)5 工作程序和内容 (2)5.1 风险点确定 (2)5.1.1 风险点划分原则 (2)5.1.2 风险点确定方法 (3)5.1.3 建立风险点排查台账 (3)5.2 危险源辨识 (3)5.2.1 辨识方法 (3)5.2.2 辨识范围 (3)5.2.3 危险源辨识实施 (3)5.3 风险评价 (4)5.3.1 评价方法 (4)5.3.2 风险判定准则 (4)5.3.3 风险分级 (4)5.3.4 确定重大风险 (4)5.3.5 风险点级别确定 (5)5.4 风险控制措施 (5)5.4.1 风险控制的策略性方法 (5)5.4.2 风险控制的技术性方法 (5)5.4.3 风险控制措施的选择 (5)5.4.4 评审 (5)5.5 风险分级管控 (5)5.5.1 风险分级管控的要求 (6)5.5.2 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6)5.5.3 风险告知 (6)6 文件管理 (6)7 建设成果和效果 (6)7.1 成果 (6)7.2 效果 (6)8 持续改进 (7)8.1 评审 (7)8.2 更新 (7)8.2.1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的更新频次 (7)8.2.2 风险信息的更新 (7)8.3 沟通 (7)附录A(资料性附录)危险源分类标准 (8)附录B(资料性附录)风险分析记录 (10)附录C(资料性附录)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12)附录D(资料性附录)作业条件危险分析(LEC法) (1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延瑞、王希刚、马永平、赵俊峰、李明波、王楠、孙宁、徐继亮、于海波、齐清、车元宝、裴孝清、缪会青。
引言本标准是按照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相关要求,根据山东省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特点及预防事故发生的要求编制而成。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是风险分级管控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是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
风险分级管控是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风险分级管控过程中确定的典型控制措施是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依据。
本标准的目的是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规范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全过程,降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实现非煤矿山安全风险自辨自控,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非煤矿山企业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建设成果和效果、持续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非煤矿山企业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和实施指南编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86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DB37/T 2882—2016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非煤矿山non-coal mines非煤矿山是指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石油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矿山和尾矿库。
3.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metal and nonmetal opencast mines在地表开挖区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metal and nonmetal underground mines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人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4小型露天采石场small quarry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
3.5尾矿库tailing pond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非煤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
3.6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onshore oil and gas exploration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是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各工艺单元的总称,包括勘探、钻井、井下作业和采油、采气及油气集输等。
4 基本要求4.1 成立组织机构非煤矿山企业应明确风险识别、评价和控制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风险识别、评价和管控等工作;分管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风险识别、评价和管控等工作。
组成人员应包括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工程、通风、机电、采矿、地测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岗位人员。
4.2 实施全员培训非煤矿山企业应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培训学习,掌握标准、程序、方法。
非煤矿山企业应制定风险分级管控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对危险源辨识方法、风险评价方法、分析过程及分析结果进行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4.3 编写体系文件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编制企业内部实施方案,编制作业指导书、工作危害分析(JHA)记录、安全检查表分析(SCL)记录、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危险源统计表、风险点登记台账等有关记录文件,确定风险识别、评价方法及风险等级判定标准。
5 工作程序和内容5.1 风险点确定5.1.1 风险点划分原则5.1.1.1 设施、部位、场所、区域非煤矿山企业风险点划分应当遵循“大小适中、便于分类、功能独立、易于管理、范围清晰”的原则。
可按照地下开采系统、尾矿区域、露天采场等功能进行划分,对于复杂的系统应按照所包含的设备、设施、装置等进行细分。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应按照各系统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区域、部位等划分风险点,如提升运输系统可分为提升绞车及控制系统、井架井筒、安全设施、装卸载系统等;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应按照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区域等划分风险点,如油气集输系统可分为油气井场、站库、集输管道等。
5.1.1.2 操作及作业活动对操作及作业活动等风险点的划分,应当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所有常规和非常规状态的作业活动。
对于探放水、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风险等级高、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作业活动应进行重点管控。
5.1.2 风险点确定方法5.1.2.1 非煤矿山企业应组织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工程、通风、机电、采矿、地测等部门和专业力量及岗位人员,发动全员参与,全方位、全过程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排查,建立风险点排查台账。
5.1.2.2 风险点的排查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各职能管理部门分别主持,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职能部门人员、岗位人员参加,基于现有安全知识、安全经验、法规及标准要求、事故教训等,对风险点名称、覆盖范围、包含的危险源、潜在事故类型等做出的、达成共识的集体判断结果,同时可征询外部专家人员意见。
5.1.3 建立风险点排查台账非煤矿山企业应将排查出的风险点实施台账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风险点名称、风险点详细位置、可能导致事故类型、管控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信息。
5.2 危险源辨识5.2.1 辨识方法5.2.1.1 本标准推荐采用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安全检查表法(SCL法)进行辨识。
5.2.1.2 对作业活动危险源辨识宜采用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即对每个作业步骤或作业内容,识别出与此步骤或内容有关的危险源。
5.2.1.3 对设备设施危险源辨识宜采用安全检查表法(SCL法)进行危险源辨识,确保危险源辨识的充分性。
5.2.1.4 有能力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危险源辨识时可不限于以上推荐的方法。
5.2.2 辨识范围危险源的辨识范围应覆盖所有的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填写清单记录(参见附录B.1、B.2);包括:——常规和非常规作业活动;——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活动;——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人为因素,包括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艺、设备、管理、人员等变更;——地质、气候及环境影响等。
5.2.3 危险源辨识实施5.2.3.1 非煤矿山企业应对全体员工进行危险源辨识方法的培训,按照确定的辨识范围组织全员有序地开展危险源辨识。
5.2.3.2 辨识过程应充分考虑四种不安全因素: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参照危险源的分类标准(参见附录A)。
5.2.3.3 运用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对作业活动开展危险源辨识时,应在对作业活动划分为作业步骤或作业内容的基础上,系统地辨识危险源,填写辨识分析记录(参见附录B.3)。
在作业活动划分时,应以生产(工艺、工作)流程的阶段划分为主,也可以采取按区域划分、按作业任务划分的方法,或几种方法的有机结合。
5.2.3.4 作业活动划分应遵循的原则:——所划分出的每种作业活动既不能太复杂(如包括多达几十个作业步骤或作业内容),也不能太简单(如仅由一、两个作业步骤或作业内容构成);——划分出的作业活动在功能或目的或性质上相对独立。
5.2.3.5 运用安全检查表法(SCL)对通过工作危害分析法不能覆盖的场所、设备或设施等进行危险源识别,填写辨识分析记录(参见附录B.4)。
5.3 风险评价5.3.1 评价方法对于辨识出的危险源,宜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LEC法)(参见附录D)评价其风险程度,并根据评价结果划分等级。
非煤矿山企业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用以下风险评价方法:——风险程度分析法(MES);——危险指数方法(RR);——风险矩阵分析法(LS)。
5.3.2 风险判定准则非煤矿山企业在对风险进行评价分级时,应结合矿山自身实际,明确事故(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严重性和风险度取值标准,确定风险判定准则,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判定风险等级。
风险等级判定应遵循从严从高的原则,应考虑以下因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强制性条款;——设计文件;——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及对风险的承受能力。
5.3.3 风险分级非煤矿山企业按照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后,将各级别风险划分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