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剖析
法律讲堂案件无情的背叛(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却时常看到一些案件因为当事人的背叛而变得扑朔迷离,甚至导致无辜者受到冤屈。
今天,我们就来剖析一起因背叛而引发的案件,揭示法律的无情与公正。
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命案。
死者为当地一名富商,案发时,其家中被盗,现场留下了明显的搏斗痕迹。
警方经过调查,初步确定犯罪嫌疑人系死者生前好友李某。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却突然翻供,称自己是被冤枉的,并指控真正的凶手是死者妻子陈某。
二、背叛的真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的辩护律师发现李某翻供的背后隐藏着一个惊人的秘密。
原来,李某与陈某曾有一段婚外情,两人为了掩盖这段关系,共同策划了对李某妻子的杀害。
在案发当晚,李某和陈某在家中密谋,准备杀害李某妻子。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李某妻子意外死亡,陈某却将责任推到了李某身上。
在得知真相后,陈某深感愧疚,决定背叛李某,为李某洗清冤屈。
于是,她主动向警方提供了李某和自己的关系以及杀害李某妻子的真相。
这使得原本证据不足的李某翻供变得可信,警方也对陈某的证词产生了怀疑。
三、法律的无情在这起案件中,陈某的背叛使得李某得以洗清冤屈,但同时也暴露了法律的无情。
一方面,法律无法容忍任何形式的背叛,即使是出于正义的目的;另一方面,法律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保持客观、公正,不能因为任何人的背叛而改变判决结果。
在陈某背叛李某后,警方重新审查了案件证据,发现李某确实有重大作案嫌疑。
然而,由于陈某的证词,李某被认定为无罪。
这一结果在法律上虽然合理,但在道德上却引发了争议。
有人认为,陈某的背叛是对法律的亵渎,她的行为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人则认为,陈某的行为是出于对正义的追求,她的背叛是值得同情的。
四、公正的回归尽管陈某的背叛给李某带来了短暂的解脱,但法律终究是公正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的证词虽然起到了关键作用,但警方并没有完全依赖她的证词。
法律讲堂杀父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发生于我国某市,被告人张某,男,35岁,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被害人张某甲,男,60岁,张某的父亲。
张某与父亲关系紧张,长期存在矛盾。
某日,张某因家庭琐事与父亲发生争执,情绪失控,持刀将父亲杀害。
案件发生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分析1.犯罪主体分析本案中,犯罪主体为张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主体的规定。
张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犯罪客体分析本案中,犯罪客体为张某的父亲,即被害人的生命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故意杀害父亲,侵犯了父亲的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
3.犯罪主观方面分析本案中,张某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张某在争执过程中,情绪失控,持刀杀害父亲,明显具有杀人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分析本案中,张某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持刀杀害父亲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持刀杀害父亲,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三、案例分析1.家庭矛盾与犯罪的关系本案中,张某与父亲关系紧张,长期存在矛盾,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因素。
家庭矛盾是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容易导致家庭暴力、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
因此,加强家庭矛盾化解工作,对预防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2.情绪失控与犯罪的关系本案中,张某在争执过程中情绪失控,是导致犯罪的关键因素。
情绪失控容易使人失去理智,无法正确判断事物的利弊,从而作出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加强情绪管理,提高自我控制能力,对预防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教育与社会责任的关系本案中,张某对法律知识缺乏了解,导致其在犯罪后无法正确面对法律责任。
法律讲堂栏目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1年4月,某地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王某与嫌疑人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导致王某重伤。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到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件审理1. 犯罪事实认定根据公安机关侦查,李某因琐事与王某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
经鉴定,王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犯罪情节分析(1)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李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王某刺伤,具有明显的故意。
李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构成故意伤害罪。
(2)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导致王某重伤,其行为已经对王某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严重危害。
(3)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生命健康权,侵犯了社会治安秩序。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
三、案件启示1.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本案中,李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警示我们,要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2. 正当防卫的界限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必须注意不要超越必要限度。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构成故意伤害罪。
3. 悔罪表现的重要性在审判过程中,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真诚悔罪。
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李某的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这表明,悔罪表现是影响刑罚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律讲堂十个案例分析(3篇)

一、案例分析一: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约支付了50万元定金,但乙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则以各种理由推脱。
分析:1.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乙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甲公司已支付50万元定金,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 因此,乙公司应返还甲公司100万元定金,并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二: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丙在丁的家中玩耍时,不慎将丁家的玻璃门撞坏。
丙的监护人要求丁赔偿损失。
分析:1.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 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丁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房屋内的物品享有所有权,丙在丁家玩耍时损坏丁家的玻璃门,丁有权要求丙的监护人赔偿损失。
4. 因此,丙的监护人应当赔偿丁的损失。
三、案例分析三: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戊与己结婚多年,双方感情不和,戊提出离婚。
己不同意离婚,要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1.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 戊与己双方感情不和,且调解无效,符合准予离婚的条件。
3. 法院应判决准予戊与己离婚。
四、案例分析四:财产继承纠纷案案情简介:庚的父亲去世,庚的母亲再婚,继父要求分割庚父亲留下的遗产。
分析:1. 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法律讲堂案例分析及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意识深入人心,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不断提高。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一些法律纠纷和违法行为。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我国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纷纷开展法律讲堂活动,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让人民群众了解法律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讲堂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并从中得出启示。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因与邻居张某发生纠纷,张某在争吵中用拳头击打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受伤。
事发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张某刑事拘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还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数罪并罚。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在与李某争吵过程中,故意用拳头击打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受伤。
根据案件事实,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在击打李某头部的过程中,李某随身携带的财物也受到了损坏。
根据案件事实,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四、启示(一)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本案的发生,反映出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
为此,各级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应加强法律教育,通过开展法律讲堂、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法律知识深入人心。
法律讲堂案例分析及看法(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小王(甲方)与小李(乙方)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小李将位于某市的某套房屋出租给小王,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满后,小王有权优先续租。
然而,在2021年10月,租赁期满后,小王并未续租,而是将房屋转租给了他人。
小李认为小王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小王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未果,小李遂将小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小王在租赁期满后未续租,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为租金的1个月,即5000元。
法院判决小王支付小李违约金5000元。
二、看法1. 合同的重要性本案中,小王与小李之间的纠纷源于合同条款的约定。
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案中,小王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续租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小王支付违约金,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3. 优先续租权的保护本案中,合同约定了小王享有优先续租权。
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合同内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了双方的约定,保护了小王的优先续租权。
4. 转租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小王在租赁期满后未续租,而是将房屋转租给了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权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租。
在本案中,小王未履行续租义务,其转租行为无效。
这提醒我们在转租房屋时,要充分了解法律规定,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5. 法律意识的培养本案中,小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讲堂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
2019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渠道,宣传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化妆品。
经调查,张某某销售假冒化妆品的金额达5万元。
2019年6月,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进行逮捕,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2. 若构成非法经营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结合本案,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张某某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化妆品,属于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
2. 张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渠道进行宣传销售,扰乱了市场秩序。
3. 张某某销售假冒化妆品的金额达5万元,属于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如何确定张某某的刑事责任1. 确定犯罪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本案中,张某某销售假冒化妆品的金额为5万元,符合“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2. 确定犯罪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1)多次非法经营,经行政处罚后继续非法经营的;(2)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某虽然仅销售假冒化妆品5万元,但考虑到其销售假冒化妆品的次数较多,故可认定其属于“情节严重”。
3. 确定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讲堂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房屋过户手续由双方共同办理,过户费用由张某承担。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张某未履行过户义务。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履行过户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焦点1.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张某是否应履行过户义务?3. 李某能否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张某是否应履行过户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过户手续由双方共同办理,过户费用由张某承担。
张某作为卖方,在合同签订后未履行过户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张某应当履行过户义务。
(三)李某能否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即张某未履行过户义务,应向李某支付违约金。
因此,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某未履行过户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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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栏目剖析
栏目录制现场《法律讲堂》是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全力打造与重点推出的一档栏目,《法律课堂》关注中国的立法进程,寓法理和个性思考于案例中,以名家讲座的方式,将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展现在普通百姓面前,是百姓学法,用法的指导手册。
通过回顾司法历程、认识法理内涵、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制精神,提高民主法制意识。
一、栏目宗旨透视立法背景、解读立法依据,《法律讲堂》关注中国的立法进程。
二、栏目定位受众群:渴望获取法律知识的普通大众。
内容:相关法律法规所蕴涵的法理及立法背景、中外司法史话。
寓法理和观点于故事中,贴近生活、贴近百姓。
风格:高品位,轻松而不失庄重。
突出主讲内容,营造“讲堂”氛围。
三、栏目特色特色:知识性、权威性、服务性。
特色体现:“讲”的方式,独特的法制节目形态“史”的内容,独特的法制节目视角诠释法理内涵,凸显节目特有权威性,弘扬法制精神,彰显节目特有高品位。
四、节目形式时长:30分钟。
拍摄地点:学术报告厅。
形式:专家主题讲座+串片形式的背景简介。
五、选题范围 1、司法领域内的相关知识点(法理的高度)。
2、相关法律、法规(或其具体条款)内容及其出台或修正过程中的社会背景情况以及在此过程中发生的故事。
3、司法制度发展史话。
4、注重把理论和实践、法律和生活、历史和现实进行有机的融合。
一、好看与实用同等重要
作为法制频道的一档谈话节目,《法律讲堂》是怎样找准电视和法制的切入点关键是要找出电视手段和法制教育的内在联系,最大限度地发挥电视的教育作用。
从创办至今,《法律讲堂》把普及法律知识作为自己的“灵魂”。
针对老百姓购房问题,请中国房地产领域的资深律师秦兵上电视,十次“秦兵说房”;针对离婚问题,请著名律师郝惠珍上电视,十五次说“离婚争夺战”;针对医疗事故不断增多,请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教研室副主任王岳上电视,七次说“医患之争”在内容选择上,《法律讲堂》栏目敢于标新立异,关注的是老百姓的喜怒哀乐,呈现的是法律的力量。
这个栏目的最大特点是有很大的实用性。
如王芳主讲的《婚恋变奏曲》就为结婚、离婚的观众,提供了这方面的法律服务。
好看、实用是《法律讲堂》栏目明确的功能定位。
如果只注重好看,而没有实用价值,那就成了“锈花枕头”;如果只注重实用,而忽视了好看,那就缺乏电视艺术,也不能吸引观众的眼球。
围绕好看、实用,这个栏目轻松用法律,谈笑话“房产”、“婚姻”、“医患”、“防范”,找准了电视和法律的切入点,运用电视手段,普及法律知识,把好看和实用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从而较好地开发、利用了电视的教育功能,推动了全民普法工作。
二、品位与权威性并驾齐驱
《法律讲堂》栏目的品位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真实;二是情感。
真实,是电视美的基本要求。
电视真实是再造的真实,与现实生活并不是同步的,但电视真实必须符合历史和生活的逻辑。
以轻松而不失庄重、突出主讲内容、营造“讲堂”氛围,是《法律讲堂》的栏目特色。
这个栏目的真实美,主要体现在内容和情感两个方面。
这个栏目内容的真实美,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主讲人的品位高。
来到《法律讲堂》栏目主讲的,都是一些社会名流:他们有丰厚的学术根基,以往有著作,有一套自己独到的完整理论;他们有一定的媒体公众形象基础,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如主讲“离婚争夺战”的郝惠珍,就是主任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
像她这样的专家的主讲,当然是有的放矢。
另一方面,所讲的内容品位高。
《法律讲堂》栏目播出的内容,深入浅出,观众听得懂,记得牢,用得上。
从这个栏目的定位进行分析,一个终身难忘的执法故事、一段牵肠挂肚的执法经历、一份刻骨铭心的情感等,构成了这个节目的主体。
影视、文艺作品允许虚构、假设,以营造一个又一个精彩的故事。
然而,现实生活中真实的况味所凝聚起的力量,往往更为令人震撼,更为发人深思。
王岳在主讲“医患之争”时,一开始就给我们讲述了一个动听的故事:“某日,王某因腹痛去医院看病,经检查得知他患的是急性阑尾炎,后医院决定对王某进行阑尾切除手术,但在伤口缝合阶段,医院却将一块纱布留在了王某的腹腔内”这个故事造成的悬念,一下子就抓住了观众的心。
相对内容的真实,情感的真实更不容易做到。
《法律讲堂》栏目独具匠心,将故事相关的细节,通过主讲人慢慢地、一步一步地展开,娓娓道来,让观众触摸到生活的质感。
三、关注平民与看重原生态并重
一位著名的艺术家曾经说过:“魔鬼藏在细节里。
”放眼当今国内外电视传媒,都是从这一点出发走向成功的,《法律讲堂》栏目也是如此。
这个栏目通过感性的元素,经过恰到好处的筛选、组合,新鲜生动地传达给观众,使这个节目具有一种自然流畅之美。
电视文化兼备社会和艺术两个方面的内容。
原创往往能体现出独一无二的栏目品质。
因此,关注平民大众、看重原生态,可以说是《法律讲堂》栏目在实践中一直倡导的理念。
它给迫切需要法律帮助的弱势群体一片土壤,并从原生态中汲取了美的力量。
创新是旗帜。
电视只有不断创新内容、创新形式,才能不断满足广大观众的需要,才能增强舆论的引导水平。
《法律讲堂》按照差异化原则,坚持频道和栏目的特色化定位,形成自己的独有风格。
这个栏目的选题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司法领域内的相关知识点;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及其出台或修改过程中的社会背景;三是司法制度发展史话。
主讲人个性对凸显栏目的个性尤为重要。
《法律讲堂》栏目采用开放式的直播形态,主讲人也成为栏目的独具风格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主讲人虽然没有受过专门的播音训练,但略带地方口音,既诙谐调侃,却又一本正经。
主讲与字正腔圆的播音要求大相径庭,用一种说书的特有方式,讲述古今中外的法律故事,既亲切又新鲜,使观众过目不忘,印象深刻。
《法律讲堂》栏目透视立法背景,解读立法依据,关注中国的立法进程,实现了电视与法律的最佳结合,话题的生活化,表现形式的故事化。
通过一堂又一堂生动有趣的讲座,观众在不知不觉中学法、懂法,从而推进全民普法的工作,提高全民的素质。
四、叙事与析理相辅相成
展现人性的美,是《法律讲堂》栏目钻进故事里,要为观众寻找能够荡涤人们心灵的精神力量的那把钥匙。
这个栏目由一个或多个事件作为依托,
即使是探讨的话题,也大多数由事件入手,而大部分法制事件具有天然的故事性。
《法律讲堂》栏目的一个又一个好听的法律故事,却是“讲”出来的。
首先,主讲人具备一定的叙事能力,把一个实际发生的事件,经过自己的加工以后,讲成了一个精彩的故事。
适当地运用一些叙事手段,比如悬念的设置、冲突的凸现,情节出人意料的推进,辅之以生动的细节,使这个电视节目更有魅力。
电视最大的优势,是用声音和画面表达一个故事。
《法律讲堂》栏目解说间隔着一段主讲内容,对上一段内容作简要归纳,并设置下一段的悬念,插播相关的影像资料,采用多种电视特技,通过一系列具有特定内涵的典型的画面叠化,从而获得一组连续的流畅的镜头,既丰富了节目的表现形式,也赋予人以情感的冲击。
此外,节目成功运用背景音乐,或抒情悠扬,或阴森恐怖,也起到了烘托节目氛围的作用。
其次,析理透彻。
如果从文体方面进行分析,那么,每一期《法律讲堂》都可以看作是一篇夹叙夹议的议论文。
有的叙事多一点,有的说理多一点,但都有论的成分。
这个栏目采取的是比较理想的方式,就是层层说事,层层析理,让故事情节和对法律的阐释同步推进。
这正如《文心雕龙·论说》里所形容的那样,是“论如析薪,贵能破理。
”意思是说理要像劈柴一样,关键在于剖开木柴的纹理。
这个栏目剖析的是法理,从而使观众不知不觉地学了法,懂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