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银团贷款
2024年国际银团贷款合同7篇

2024年国际银团贷款合同7篇篇1国际银团贷款合同协议合同编号:[具体编号]日期:[具体签订日期]甲方(借款人):[借款人全称及注册地址]乙方(贷款人):各参与国际银团贷款的银行成员名称及具体身份。
例如:“XX银行,作为此次国际银团贷款的主要贷款人之一”等具体标明。
鉴于甲方需资金支持进行[项目或业务名称],提出向国际银团申请贷款的要求,现甲乙双方及相关参与贷款的银团成员共同就本次贷款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第一条贷款详情本次国际银团贷款总金额:[具体金额,如美元表示需加上货币单位],用于甲方的资金周转与业务扩展项目。
贷款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贷款利率按季度调整,按照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加上相应点数计算。
还款方式按照等额本息或到期一次还款方式执行。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和本金,确保按期偿还贷款。
第二条贷款用途与承诺甲方承诺将本次贷款资金用于约定的项目或业务,不得挪作他用。
乙方负责监督贷款的合理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若甲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三条担保与保证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担保、抵押物或质押物等。
乙方有权对担保物进行监管和处置,以确保贷款安全。
同时,甲方应保证本次贷款不受到任何政治风险、汇率风险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保证本次交易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四条保密协议各方应对本次贷款事宜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保密条款的效力独立于贷款合同的效力,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失效。
第五条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方式若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因违约产生的争议,各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此外,合同还规定了其他可能的违约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国际银团贷款合同6篇

国际银团贷款合同6篇篇1甲方(借款人):[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借款人”)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银团成员):(各成员名称,以下简称“贷款人”)共同签署本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鉴于借款人向银团申请贷款,经各贷款人同意组成银团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支持,现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贷款条款(一)贷款总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总额为_____(货币单位),由银团各成员按照各自份额提供贷款。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______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具体利率由银团与借款人另行商定。
(四)还款方式: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还款计划如下:(具体还款计划表)。
二、保证与担保(一)借款人应提供经银团认可的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
(二)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如发生违约事件,银团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三、银团内部关系(一)银团内部设立银团委员会,负责协调银团成员间的合作与沟通。
(二)各成员应按照约定的份额提供贷款,并共同监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三)各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详见附件《银团内部协议》。
四、违约事件及处理(一)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等。
(二)如发生违约事件,银团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1. 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2. 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3. 行使担保权利;4. 采取其他法律允许的维护银团权益的措施。
五、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若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他条款(一)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借款人、银团成员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际银团贷款名词解释

国际银团贷款名词解释国际银团贷款是指由多家国际银行组成的银团(syndicate)向一个或多个借款人提供融资的形式。
银团贷款通常用于大型项目的融资,例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行业、矿产开发等。
本篇文章将对国际银团贷款的相关名词进行解释,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
首先要解释的是“国际银团”(syndicate)。
国际银团是由多家国际银行联合组成的贷款组织,每家银行都承担一定的贷款份额。
这种联合形式可以将风险分散,减轻单一银行的负担,同时也能够提供更大规模的贷款额度。
接下来是“借款人”(borrower)。
借款人通常是指企业、政府或其他机构,需要融资来支持特定项目的开展或运作。
他们从国际银团借款,以满足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三个名词是“贷款份额”(loan participation)。
贷款份额指的是每家银行在国际银团中所承担的贷款额度。
银团成员根据各自的贷款能力和意愿选择购买相应的贷款份额,以分担风险和分享利润。
“贷款期限”(loan tenor)也是一个重要名词。
贷款期限是指国际银团贷款的还款周期,通常以年为单位计算。
具体的贷款期限可以根据借款人的需求和借款项目的特点进行协商确定。
另一个关键术语是“利率”(interest rate)。
利率是借款人支付给银团的贷款利息的比率。
利率的高低会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负担和贷款成本。
此外,我们还需要了解“担保”(collateral)这个名词。
担保是指借款人向国际银团提供的用于抵押或担保贷款的资产或权益。
担保的目的是降低银团的风险,提高贷款的安全性。
最后要解释的是“同业”(interbank)。
在国际银团贷款中,不同的银行之间可能存在的业务合作关系。
同业之间的借贷和风险共担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国际银团贷款是由多家国际银行组成的贷款组织,用于支持大型项目的融资。
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借款人从银团中获得资金,银团成员购买贷款份额以分担风险和分享收益。
国际银团贷款名词解释

国际银团贷款名词解释国际银团贷款是指由多家国际商业银行组成的贷款组织,共同为某个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国际银团贷款通常用于大型项目的融资,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开发和大型企业的扩张等。
国际银团贷款的参与方通常包括国际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发展银行和各种金融机构。
这些参与方根据借款人的融资需求和项目的风险水平决定是否加入贷款组织,并根据各自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提供贷款的金额和利率。
国际银团贷款的参与方之间通常会签订一份贷款协议,其中规定了各方提供贷款的金额、利率、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细节。
借款人通常会根据自身的融资需求和还款能力选择合适的国际银团提供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的利率通常会根据市场利率、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和项目的风险等因素进行确定。
利率的确定通常会通过招标或协商等方式进行,各方根据自身的资金成本和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加入银团以及提供贷款的利率。
国际银团贷款的还款期限通常较长,可以根据借款人的融资需求和项目的周期来确定。
还款方式通常采用分期还款或到期一次性还款的方式。
对于分期还款的贷款,借款人通常会根据项目的进展和资金需求来支付利息和还款。
国际银团贷款具有一定的优势。
首先,由于多个金融机构参与贷款,借款人可以获得更大额度的融资,满足大型项目的融资需求。
其次,银团成员之间可以共享风险,减少了单一银行承担的风险。
此外,银团成员通常具有不同的专业领域和地理分布,可以为借款人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支持。
然而,国际银团贷款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挑战。
首先,银团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决策过程可能存在摩擦和不一致,可能导致贷款协议的达成和执行出现问题。
其次,由于贷款规模较大,还款负担较重,借款人需要具备较强的还款能力和财务状况,以确保按时还款。
综上所述,国际银团贷款是一种由多家国际商业银行组成的贷款组织,为借款人提供大额贷款的融资方式。
该方式能够满足大型项目的融资需求,分散风险,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支持。
银团贷款相关知识简介

8.1 概述定义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Banking Grou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国际银团是由不同国家的多家银行组成的银行集团。
银团贷款的特点:1. 贷款对象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方案的重点建设工程。
2. 筹款金额大,贷款期限长。
由于银团贷款是由多家银行组成的,所以它能提供巨额的信贷资金,而不像独家银行贷款那样受自身贷款规模的限制。
3. 分散贷款风险。
多家银行共同承当一笔贷款经一家银行单独承当要稳妥得多,各贷款行只按各自贷款的比例别离承当贷款风险,并且还可以加速各贷款行的资金周转。
4. 操纵银团贷款方式筹资,可以防止同业竞争,把利率维持在必然的程度上。
5. 可以提高银行,出格是牵头行和安排行的影响和知名度,同时增强了各贷款银行间的业务合作。
6. 筹资时间较短,费用比拟合理。
8.1.3银团贷款的方式1.直接银团贷款:由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办署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打点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以直接银团贷款方式为主。
2.间接银团贷款: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Participant in the Loan〕,即贷款份额,别离转售给其他银行,全部的贷款打点及放款、收款均由牵头行负责。
银团内局部工1. 牵头行与安排行〔Leading Bank and Arranger〕牵头行是受客户委托倡议组织银团贷款的银行,安排行是具体负责组织安排银团的银行,协助代办署理行做一些事务性工作。
通常牵头行与安排行为同一家银行。
对金额较大的银团贷款,牵头行或安排行则联合假设干副牵头行或副安排行共同牵头组织或安排。
其主要职责是:为客户物色贷款银行、组织银团,认定贷款总额及种类,协助客户编制贷款工程信息备忘录,聘请律师草拟贷款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负责贷款工程的广告宣传,安排贷款合同正式签署,并协助代办署理行催促客户和其他有关方落实使用贷款的先决条件。
国际银团贷款及其法律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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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文件
4、 借款人与牵头银行的银团贷款协议 书
贷款人不是牵头银行一家,而是多家银 行参与贷款。或者表面上看只有牵头银行一 家签字,但是条款中有允许将债权转让分配 给其他银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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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牵头银行与银团成员之间的协议书。
该分配贷款数额和风险的文件要求牵 头银行不能有与银团贷款的利益冲突。或 者披露这种利益冲突后银团成员认为可以 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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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
3.贷款协议的谈判与签订
先由经理银行与借款人就贷款协议展开谈判, 协议拟就之后,再由银团的各个成员直接与借 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按照该协议规定的统一条 件向借款发放贷款。
经理银行是借款人的代理人,但是,银团 一经成立,彼此间的有限代理关系即告终结。 经理银行在贷款协议谈判过程中,与其他参与 银行处于同样的法律地位。
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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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银团成员的关系
原因:
第一、实践中,甚少贷款人做出承诺后,突 然改变初衷,拒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情形。放
贷是银行主要业务之一。
第二、如果法院迫使贷款人实际履行合约, 贷款人便可能处于相当不利地位。
商业信贷特点之一是贷款人必须首先履行义
务。借款人不仅履约义务的时间滞后,且是否有
银行,共同组成银团。这些银行即成为"参加贷
款银行"。转让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转贷款方式(从属贷款方式)
2、权利让与方式
3、合同更新方式
4、隐形代理方式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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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转贷款方式
成员银行先向牵头银行提供贷款,牵头银行再向 借款人提供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

• 注意:以上的职责和过程在大部分情形下存在的,会 因参与方式的不同而有所改变。
经典案例
• 英吉利海峡海底隧道工程银团贷款案
• 1987年连接欧洲大陆和英国的全长达50.5公里的英吉 利海峡海底隧道工程就是利用银团贷款兴建的。参加 该笔贷款的银行多达150家,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银行几 乎都参加了这一银团贷款,其中包括我国的中国银行 和中信银行。贷款金额高达86亿美元,具体贷款金额 和货币分别为26亿英镑、210亿法国法郎和4.5亿美元 。1994年英吉利海峡海底隧道贯通,将英国的铁路系 统与欧洲大陆的铁路系统连接起来,银
• 代理行必须为银团的其他成员的最大利益形式代理职 责: 1、代理行不得在担任该职务的过程中为自己谋取私利 2、代理行不得利用因其职务获得的秘密信息为自己谋利 3、代理行不得同时履行相互抵触的职责
代理行的代理职责
1、证实贷款所要求的先决条件是否具备
2、充当发放贷款和贷款偿还的中间渠道 3、应付违约事件
• 参与行:参加国际银团并购买贷款参与权的银行, 她 们持有参与证书作为债权证明文件。
直接参与方式
直接参与方式是指银团的各个成员在牵头银行 的组织下,各银行(或代理人)单独按统一约 定的贷款条件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每 一成员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存在贷款合同,各家 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承担的义务仅限其在银团贷款协议中承诺提 供的部分,对其他银行的贷款义务不承担连带 责任。
国际银团贷款的主要参与者
• 在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关系之中当事人的数目是不定 的。但就当事人的角色可以简单归纳为三方: 牵头行、 借款人、 参与行。 • 牵头行:也称代理银行,是指受借款人委托, 负责组 织国际银团, 起草贷款协议和信息备忘的银行。同时 也受银团的委托,代表整个银团与借款人操作贷款。
2024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法律意见书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法律意见书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2 术语解释第二条贷款条件2.1 贷款金额2.2 贷款期限2.3 贷款利率2.4 贷款用途第三条贷款的发放与回收3.1 贷款发放3.2 贷款回收3.3 还款计划第四条担保措施4.1 抵押担保4.2 质押担保4.3 保证担保第五条保险事宜5.1 保险种类5.2 保险费用5.3 保险权益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借款人违约6.2 贷款人违约6.3 违约处理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仲裁解决7.4 法律适用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变更8.3 合同解除第九条信息保密9.1 保密义务9.2 例外情况9.3 保密期限第十条合同的转让10.1 转让条件10.2 转让程序10.3 受让人权益第十一条强制性法律规定11.1 遵守法律法规11.2 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的处理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附加条款12.2 修正案12.3 附录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3.1 签署程序13.2 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合同的终止14.1 终止条件14.2 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处理14.3 终止后合同的保存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借款人:指X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在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贷款人:指X银行,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在的金融机构,具有发放贷款的资质和能力。
(3)银团:指由多家金融机构组成的贷款团体,共同参与发放和管理本次贷款。
1.2 术语解释(1)贷款:指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的货币资金。
(2)贷款期限:指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时间。
(3)贷款利率: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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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银团贷款直接银团贷款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张德荣、陈骥所谓银团贷款,指的是若干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为银行)共同组成银团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因此而签订的合同为银团贷款合同(本文中所称的银团贷款合同包括担保合同),与传统贷款相比,银团贷款具有如下优势:(1)筹资金额大、期限长。
银团贷款有多家银行共同参与,因此其资金实力强大,银团贷款所发放的贷款金额大都较为巨大,期限也较长,能够满足绝大多数借款人的用款要求;(2)贷款风险分散,各银行的贷款风险相对较小。
银团贷款有多家银行共同参与,各银行只承担一定的贷款额度,但贷款总金额巨大,能够基本满足借款人的用款要求,因此各银行的风险相对较低;(3)避免恶性竞争,有利于各银行的同业合作。
同时,由于银团贷款的参加银行较多,因此与传统借款相比,银团贷款也有其劣势,主要包括法律关系和程序比较复杂,谈判难度大和借款人的贷款成本较高等。
根据组成方式以及各成员行在银团中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银团贷款可分为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其中直接银团贷款在银团贷款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一般所说的银团贷款和传统意义上的银团贷款指的就是直接银团贷款。
本文试着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和从事直接银团贷款业务的经验,对直接银团贷款及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简单的介绍。
一、直接银团贷款的概念和特点1.银团贷款的历史发展银团贷款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
1968年,以银行家信托公司与利曼兄弟银行为经理行,有12家银行共同组成银团对奥地利发放了金额为1亿美元的世界上首笔银团贷款,从此,银团贷款作为一种中长期融资方式正式登上了国际金融舞台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概括说来,银团贷款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高速起步阶段(1968年到1981年)。
银团贷款在这一阶段取得了迅速发展,在银团贷款出现的1968年当年,银团贷款的总金额就已经达到了20亿美元, 1973年迅速上升到195亿美元,到1981年,银团贷款金额已达1376亿美元,占国际资本市场长期贷款总额的74%。
此期间的银团贷款以美元为主,借款国家以西方工业化国家为主,但一些主要新兴工业国家所占的比重逐渐增加。
(2)停滞和萎缩阶段(1982年到1986年)。
在这一阶段中,由于以墨西哥等拉美国家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发生、作为国际借贷资金重要供应者的石油输出国存款大量减少以及西方工业国因国内经济复苏对资金需求量增加而减少资本的输出等多种因素的作用,直接导致了国际银行贷款锐减,而其中尤以国际银团贷款和欧洲货币贷款下跌最烈,1982年,两类贷款合计为982亿美元,1983年为380亿美元,1984年为301亿美元,1985年则进一步下降到189亿美元,跌倒了1973年的水平。
(3)持续发展阶段(1987年至今)。
在此阶段,由于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缓解和世界各国金融管制趋向宽松化,国际银团贷款又重新兴起。
我国的银团贷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银团贷款在我国已经取得了广泛的发展,不但利用国际银团贷款的项目越来越多,而且我国的各银行也越来越多地参加到银团贷款中,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银团贷款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2.直接银团贷款及其特点所谓直接银团贷款,是指在牵头行的统一组织下,由借款人与各成员行组成的银团直接进行谈判并共同签订同一份贷款合同,各成员行根据贷款合同规定的条件、按照其各自事先承诺的贷款额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由代理行统一负责贷款的管理和回收的银团贷款。
一般来说,直接银团贷款具有如下特点:(1)牵头行的作用有限并具有阶段性。
在直接银团贷款中,牵头行的作用一般限于组建银团和组织有关谈判、起草有关法律文件等,一旦银团贷款合同正式签订,牵头行的上述职责和作用即告结束,代理行正式开始承担对银团贷款进行管理的职责,此时的牵头行作为银团的一员,与普通参加行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2)成员行的权利与义务相对独立。
直接银团贷款中的每个成员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独立的,彼此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即每个成员行均独立享有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同时也均独立承担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某成员行放弃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构成其它成员行亦放弃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某成员行不履行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亦不构成其它成员行亦不履行各自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同时相应责任由该成员行自行承担,除银团贷款合同另有约定外,其它成员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3)成员行相对稳定。
直接银团贷款的成员行在银团组建后就已经确定,并且其均从开始阶段就参与了银团贷款的相关工作,对银团贷款有着深入的了解和明确的预期,轻易不会转让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份额;另一方面,尽管银团贷款合同中规定成员行均有权转让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份额,但银团贷款合同同时对这此转让行为又进行了明确的限制,这也使得成员行的组成具有相对较大的稳定性;(4)所有成员行使用同一份贷款合同,贷款条件相同。
直接银团贷款的成员行一起与借款人就银团贷款合同进行谈判并一起与借款人签订同一份银团贷款合同,既然是同一份银团贷款合同,其贷款条件当然相同。
二、直接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1.直接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各自的主要权利义务一般说,直接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包括借款人、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和担保人,有的银团为了吸引更多银行参与贷款,还可能会设有副牵头行、副代理行或安排行等虚职,其权利义务同牵头行或代理行的权利义务相接近或类似,但一般实际作用有限,在此不加以讨论。
(1)借款人及其主要权利义务。
直接银团贷款中的借款人是指与向银团申请贷款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业或其它组织,直接银团贷款中的借款人可以是各国政府、中央银行、国家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它组织等,其中各国政府、中央银行、国家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作为借款人的情况大都出现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包括直接和间接国际银团贷款),国内银团贷款(包括直接和间接国际银团贷款)的借款人一般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它组织。
在直接银团贷款中,借款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A.委托牵头行组织银团;B.向牵头行披露相关信息资料,配合牵头行起草资料备忘录;C.接受并配合牵头行和潜在贷款人对其进行的信用调查和审查,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D.参加银团贷款合同和相关法律文件的谈判;E.按时向牵头行、代理行等银团成员行支付有关费用;F.依据银团贷款合同取得相应贷款并按有关约定使用贷款;G.按时还本付息;H.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各成员行提供自身的财务资料和其它与贷款有关的资料,接受代理行和各成员行的监督检查;I.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J.银团贷款合同或其它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2)牵头行及其主要权利义务。
直接银团贷款中的牵头行又称经理行或安排行,是指接受借款人的委托,负责组建银团以向借款人发放银团贷款的银行。
牵头行通常是由借款人根据贷款需要而物色的,一般应为实力雄厚、在金融界享有较高威望、与其它银行有广泛业务联系并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银行。
牵头行实际上扮演着直接银团贷款的组织者的角色,主要起到沟通借贷双方的桥梁的作用,具体来说,牵头行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A.接受借款人的委托,以承诺书的形式承诺为借款人物色贷款银行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基本条件;B.准备资料备忘录;C.向潜在的贷款人发送资料备忘录和参加银团贷款的邀请函;D.向潜在的贷款人如实披露其所知悉的借款人的全部事实真相,因为欺诈或疏忽而对重大事实作了错误陈述或存在实质性遗漏并致使成员行因此遭受损失的,牵头行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责任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予以排除,如明确规定各成员行独自对银团贷款进行调查和评审,各成员行对银团贷款做出的判断和决定不依赖于牵头行提供的信息备忘录等);E.选择银团律师,组织成员行、借款人和担保人等有关当事人对银团贷款合同及银行间合作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组织有关当事人签署银团贷款合同及银行间合作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F.协助借款人准备首次提款的相关基本文件并监督各成员行首期贷款的到位情况;G.向借款人收取杂费等费用;H.享有参加行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参加行应承担的义务;I.银团贷款合同、银行间合作协议或其它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直接银团贷款中牵头行的部分权利义务集中于银团的组建阶段,具有较强的阶段性,除银团贷款合同或银行间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外,当银团正式组建并签订了银团贷款合同后,牵头行就成为普通的参加行,和其它参加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至于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则由代理行负责。
(3)代理行及其主要权利义务。
直接银团贷款中的代理行是指接受各成员行的授权,代表银团对银团贷款进行日常管理的银行。
如前所述,在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牵头行对银团贷款负有的组织责任结束,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职责由代理行承担,主要包括贷款的发放和回收、贷款的贷后管理、协调成员行之间以及成员行与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违约事件的处理等,由此可见,代理行在直接银团贷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加之代理行可以向借款人收取代理费等费用,代理行在对银团贷款进行日常管理过程中也可以间接获得有关利益,因此,直接银团的代理行的选任应非常慎重,同时对代理行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也应尽可能的明确化和细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代理行大都由借款人与银团各成员行协商后确定。
一般来说,代理行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A.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回收,主要包括接到借款人的提款通知后对提款通知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通知各成员行按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放款方式放款;在贷款本金和利息偿还之前的一定时间书面通知借款人本期利息额及本金额及在各贷款人之间的分配金额;在到期日将收到的本息和违约金等款项分付到各成员行指定的银行帐户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借款人的贷款进行任何形式的挪用或截留等;B.负责贷款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为借款人开立有关帐户并对其进行严格监管;监督借款人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检查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资信情况;监督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等;C.负责银团内部及银团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主要包括将收到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向银团发送的通知等文件及时通知各成员行;将银团发送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通知等文件及时送达借款人或担保人;接受各成员行的询问并及时反馈等;D.召集并主持银团会议,实施银团会议的决议;E.处理违约事件;F.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代理行的地位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它成员行的利益;G.对违反银团贷款合同及银行间合作协议的约定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各成员行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H.向借款人收取代理费等费用;I.辞去代理行的职务;J.享有参加行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参加行应承担的义务;K.银团贷款合同、银行间合作协议或其它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