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批准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30•【文号】国认可〔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的通知各认证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认证机构年度审查工作需要,为满足社会组织对《认证机构批准书》信息的需求,国家认监委决定启用新版《认证机构批准书》(以下称新版批准书)。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版批准书的特点。
新版批准书由主件、附件和分支机构批准书三部分组成。
主件和附件底色为淡黄色,主件记载认证机构基本信息、年审信息和有效期信息,附件记载认证机构从事认证业务的范围,认证业务范围中有一般工业品认证时,附件将随附底色为白色的附页;分支机构批准书底色为淡蓝色,记载认证机构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和认证活动范围。
二、新版批准书的换发。
根据《关于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2]1号)确定的年审工作程序,认监委将向年审合格的认证机构换发加盖年审合格印章的新版批准书。
认证机构从2012年4月1日开始持旧版批准书到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认证机构审批服务台换领新版批准书。
为方便认证机构领取可以提前电话预约换领日期(电话82262154)。
三、旧版批准书于2012年5月1日起作废。
四、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分支机构应持相应的批准书参加工商管理部门年检。
新版《认证机构批准书》内容说明一、新版批准书构成新版证书分为主件、附件和分支机构批准书三部分。
主件是认证机构续存的凭证,具有认证业务资格时主件就存在,没有任何一项认证业务资格时主件就注销。
主件记载认证机构的基本信息、下属的分支机构名称、年审记录及批准书的有效期(批准书主件样本见附件1)。
附件记载认证机构获批准从事的认证活动范围(批准书附件样本见附件2)。
设立认证机构申请材料要求

设立认证机构申请材料要求(2016年10月10日)0.认证机构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1.法人资格1.1申请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1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办公场所房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长于一年)或自有房产证明注:办公场所为符合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商业办公场所,不允许以民用住宅作为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与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中列明的地址相一致。
2.2必要的设施硬件和软件以及支持性配置(通讯或信息系统),包括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属于产品认证机构需具备产品储存室,必要时还需具备检测产品的实验室;2.3办公场所和设施与拟开展业务的规模相适宜的说明3.1公司章程(事业单位法人申请者不适用)3.2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申请从事产品和服务认证资质的,申请者应符合国家标准GB/T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程、服务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申请从事管理体系认证资质的,申请者应符合国家标准GB/T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3.2.1组织结构及相应职责3.2.2公正性的管理制度3.2.3认证风险的管理制度3.2.4认证人员管理制度3.2.5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3.2.6认证过程的管理制度3.2.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制度3.2.8其他内部管理规定3.3申请者高级管理人员3.3.1申请者对具备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聘用、考核的管理要求3.3.2申请者对高级管理人员评价的结果证实性资料(至少应包含评价过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附件2)3.4拟签发认证证书的样本(未经认可不得带认可标志)4. 注册资本4.1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其中境外股东要提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颁发的商业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登记证明,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并取得中国相关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12•【文号】国认可函〔2010〕133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今年12月多家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行将届满,为稳妥有序地做好批准书延期的审批服务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审批原则及要求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审批工作将对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原有获批准开展认证或认证培训的业务范围是否持续满足审批条件进行审查。
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的申请中不应包含增加业务领域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机构从业条件的其他相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将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审查:(一)认证机构1.投资各方的背景及投资额。
出资人应无不良记录,出资人的经营业务不应影响认证机构从业的公正性要求;2.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3.从事认证的每个领域有10名以上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
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应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通知》(国认可[2009]51号)确定的专职认证人员条件。
各认证领域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的具体要求见附件1。
4. 外商投资机构应当有由相应境外认证机构的最高管理者签发的、处于有效期限内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性书面授权文件;(二)认证机构分公司或分中心每个认证领域具有5名以上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其中具有高级注册资格的不少于2人。
(三)认证机构的子公司认证机构子公司的审批条件与认证机构相同。
(四)认证培训机构1. 投资各方的背景及投资额,要求出资人无不良记录;2.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3. 具有4名以上具备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4. 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还应当有由外方最高管理者签发的、处于有效期限内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性书面授权文件;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1.认证机构需要提交《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申请书》及要求的必要材料;认证培训机构需要提交《延续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
准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失效依据】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3.30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的通知
各认证机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认证机构年度审查工作需要,为满足社会组织对《认证机构批准书》信息的需求,国家认监委决定启用新版《认证机构批准书》(以下称新版批准书)。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批准书的特点。
新版批准书由主件、附件和分支机构批准书三部分组成。
主件和附件底色为淡黄色,主件记载认证机构基本信息、年审信息和有效期信息,附件记载认证机构从事认证业务的范围,认证业务范围中有一般工业品认证时,附件将随附底色为白色的附页;分支机构批准书底色为淡蓝色,记载认证机构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和认证活动范围。
二、新版批准书的换发。
根据《关于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2]1号)确定的年审工作程序,认监委将向年审合格的认证机构换发加盖年审合格印章的新版批准书。
认证机构从2012年4月1日开始持旧版批准书到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认证机构审批服务台换领新版批准书。
为方便认证机构领取可以提前电话预约换领日期(电话82262154)。
三、旧版批准书于2012年5月1日起作废。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咨询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咨询机构是指从事为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达到认证要求而提供咨询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咨询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依法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第六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对认证咨询活动实施有效控制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并在与被咨询方签定合同时明确认证咨询所包含的主要阶段。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认证咨询实施程序为被咨询方提供咨询服务,确保认证咨询真实、有效。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对认证咨询实施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八条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包括以下基本阶段:(一)调研分析阶段:了解组织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二)体系策划阶段:进行体系模型策划、确定体系范围、资源配置、进度、分工;(三)贯标动员阶段:被咨询方对标准的正确理解;(四)培训阶段:被咨询方学习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体系文件编写方法;(五)文件编写阶段:对组织管理现状、经营、过程进行识别,各类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的收集与整理,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格的制修订;(六)文件发布、运行阶段: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格的定稿、会审、审批、发布并开始运行;(七)内部审核阶段:检查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指导被咨询方编制内审报告、不合格报告,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八)管理评审阶段:评审体系的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指导被咨询方采取改进措施;(九)符合性审核阶段:检查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出具符合性审核报告、不合格报告,指导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十)认证审核前准备阶段:评价管理体系是否达到认证条件,相关工作准备是否就绪;(十一)认证审核不合格项整改阶段。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5-11-10【生效日期】2005-11-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5年第82号令《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认证咨询机构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了规定,《办法》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为保证《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1.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地质监部门)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和文书格式,办理所辖区域内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
为了及时了解、汇总和掌握各地审批工作情况,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管、指导和协调,请各地质监部门在每个季度开始的10日内,将上季度审批的认证咨询机构名录以及认证咨询机构的变动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
2.审批文件的使用《认证咨询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认证咨询机构批准通知书》和《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等申请、审批文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批准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批准书》内容由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见附件2)。
各地质监部门按实际需求向国家认监委申领。
各地质监部门要做好《批准书》保管、发放和登记等工作。
每次申领时,应将上次使用情况报国家认监委。
《批准书》编号保留各地质监部门的识别字母,作为唯一识别,其他编制方法不变。
此前认证咨询机构持有的带有其他识别字母的《批准书》,待期满换证时,按照统一的识别编号重新换发。
二、认证咨询机构审批、扩项和分支机构备案问题1.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新设立认证咨询机构、此前经过国家认监委审批,有效期在2005年12月31日到期的认证咨询机构和须经审批扩大认证咨询业务范围的认证咨询机构,按《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设立认证机构申请材料要求
设立认证机构申请材料要求(2016年10月10日)0.认证机构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1.法人资格1.1申请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2.1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办公场所房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长于一年)或自有房产证明注:办公场所为符合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商业办公场所,不允许以民用住宅作为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与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中列明的地址相一致。
2.2必要的设施硬件和软件以及支持性配置(通讯或信息系统),包括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属于产品认证机构需具备产品储存室,必要时还需具备检测产品的实验室;2.3办公场所和设施与拟开展业务的规模相适宜的说明3.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3.1公司章程(事业单位法人申请者不适用)3.2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申请从事产品和服务认证资质的,申请者应符合国家标准GB/T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程、服务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申请从事管理体系认证资质的,申请者应符合国家标准GB/T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3.2.1组织结构及相应职责3.2.2公正性的管理制度3.2.3认证风险的管理制度3.2.4认证人员管理制度3.2.5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3.2.6认证过程的管理制度3.2.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制度3.2.8其他内部管理规定3.3申请者高级管理人员3.3.1申请者对具备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聘用、考核的管理要求3.3.2申请者对高级管理人员评价的结果证实性资料(至少应包含评价过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附件2)3.4拟签发认证证书的样本(未经认可不得带认可标志)4.注册资本4.1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其中境外股东要提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颁发的商业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登记证明,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并取得中国相关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机构,是指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合格评定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及其从业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调控原则)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宏观调控的原则设立认证机构。
第六条(从业原则)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建立征信、风险防范机制,以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七条(保密规定)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八条(准入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依法必须取得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认可准则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相从事认证活动。
第九条(设立条件)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并能够符合从业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文件;属于认证新领域的,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认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市场分析、技术能力分析、人力资源配备、国内外相关合格评定现状等;(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属于企业法人的,出资人还应当具有认证认可或者相关工作经历,无不良记录,并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和相当的管理人员;从事管理体系认证的,每类管理体系认证至少具有10名专职国家注册审核员;从事产品、服务认证的,每个专业至少具有2名相应的经国家注册或者确认的专职认证检查员;属于新认证领域的,专职认证审核员和检查员应该符合经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规则中的要求,包括对认证人员专业能力进行评价和管理的要求.(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证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资质批准及其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业原则】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保密规定】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资质审批第七条【资质许可规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资质条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当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认证领域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和公布认证领域目录,认证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从事认证活动。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注销方圆标志认证集团产品认证有限公司认证资质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注销方圆标志认证集团产品认证有限公司认证资质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7.05
•【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16号
•【施行日期】2016.07.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6年第16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注销方圆标志认证集团产品认证有限公司认
证资质的公告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产品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机构分支机构批准号:CNCA-R-2002-002ZB)是2010年经我委批准设立的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现双方共同向我委提出注销方圆标志认证集团产品认证有限公司批准书的申请。
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国家认监委决定注销方圆标志认证集团产品认证有限公司的认证资质。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该机构所持有的《认证机构批准书》(批准号:CNCA-R-2002-002ZB)作废。
特此公告。
国家认监委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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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
申请书
申请事项: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
申请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
认证机构名称:
认证机构批准号:
联系人:电话:E-mail:
声明
1、此申请以书面方式提交,本申请书附有完整的申请材料。
2、上述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准确真实。
3、我们已经知道,若本申请书的资料有任何虚假,将接受《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七十八条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的处罚。
4、我们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认证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填写日期:年月日
(本申请书双面打印,不接受单面双页。
一个分支机构填一份申请书)
附件2
专职认证审核员/检查员名单
认证机构(或分支机构)名称:认证领域或项目:
附件3
专职认证审核员/检查员信息表
认证机构(或分支机构)名称:第1页共*页
注:境外人员的身份证号填写就业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