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文书暂行式样的通知
纳税评估文书式样

附件:纳税评估文书式样式样1:纳税评估工作报告说明:本表由审核分析人员递给评定处理人员。
式样2:税务约谈通知书国税约谈字[ ]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请于年月日时委派你单位人员到就问题面谈,希准时到达。
请提供以下举证资料:批准人签字:税务机关(章)年月日税务约谈通知书国税约谈字[ ]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请于年月日时委派你单位人员到就问题面谈,希准时到达。
请提供以下举证资料:税务机关(章)联系人:电话:年月日说明:本通知书分上下联,上联税务机关留存,下联交纳税人。
式样3:约谈举证记录共页第页被约谈人(签章):年月日说明:本记录经被约谈人签字后,由税务机关留存。
式样4:纳税评估自查报告纳税人名称(章):填报日期:年月日填报人:(签章)税务机关接收日期:年月日接收人:(签章)说明:本报告由纳税人自查填报用。
式样5:纳税评估认定结论说明:本表用于纳税评估无问题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留存。
式样6: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税字()第号:你(单位)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收税款报告)及缴款书(汇款凭证),经审核,发现如下错误。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将本通知回复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回请你(单位)根据上列情况办理如下更正手续:(1)申报错误的请调整应纳税金,并报送更正后的申报表;(2)应补税的缴纳应补税款及其滞纳金;(3)应退税的,请办理退税手续或抵缴税款手续。
经办人:税务机关(盖章):年月日本表为16开竖式式样7:日常税务检查建议书()检建字第号经初步判明,(单位名称)存在以下问题:建议实施日常检查。
建议人:接收人:建议部门(章)年月日说明:本建议书一式二份,建议部门(人员)和接收部门(人员)各执一份。
式样8:纳税评估稽查案件移送书国税评移字( )第号国税局稽查局:经对(单位名称)实施纳税评估,发现,已达到立案标准。
现连同有关资料移送你局依法进行处理,请按规定将查结处理情况及时反馈我局(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颁布时间:2005-3-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京地税评[2007]48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486号)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流程图2.A级纳税信用评定申请书(略)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略)4.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略)5.纳税信用A级企业备案表(略)6.纳税信用C、D级企业备案表(略)二ОО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按照统一的评定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确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管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中华会计网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五条市局纳税评估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分局应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所辖区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评定审核工作;纳税评估科设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岗位,负责有关信息资料的汇集、整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现将《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科反馈。
一、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以下简称“各评估单位”)必须依据《办法》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
二、纳税评估参考指标(附件1)中各类指标的正常峰值,市局流转税科将与市局信息中心协调制定后下发,在此之前各评估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定各类指标的正常峰值。
三、《办法》中规定的由市局信息中心评估选案岗提供的评估清册,待市局信息中心软件开发完毕后再行提供,在此之前各评估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管户的实际情况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四、为方便对纳税评估档案的分类、管理,现对南宁市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使用附件2中表证单书时的字号统一规定如下:字号由“南市+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简称+国税+文书简称+使用年份+序号”组成。
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简称统一规定如下:南宁市兴宁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兴宁”;南宁市青秀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青秀”;南宁市西乡塘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西乡塘”;南宁市江南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江南”;南宁市良庆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良庆”;南宁市邕宁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邕宁”;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高新”;南宁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经济”;南宁华侨投资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华侨”。
沪国税征[2009]13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9]13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3659f104431b90d6c85c784.png)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税收风险,市局制定了《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统一全市评估工作流程、文书制作和结果处理,是进一步深化本市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是落实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具体措施;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重要途径。
各分局要认真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学习规程,确保落到实处。
二、《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各分局要结合综合征管系统纳税评估软件同步上线应用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开展调研、提出建议,及时上报市局。
三、本通知下发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稽[2004]8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规范、优化评估流程,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税收风险,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进一步采取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一般应按照评估对象初选、评估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审核和评估执行等八个工作流程予以实施,根据评估实际情况,可以简化工作流程。
第四条纳税评估采取由市局、分局、管理所分别确定评估对象方式,组成本市三级纳税评估体系。
市局通过总局下达、根据总局纳税评估数学模型产生、市局税收业务处室通过行业税负监控、“四位一体”联动办公室移交等,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疑点对象,定义为市局级纳税评估。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2.06•【字号】赣国税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3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2(略)二○○五年二月六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信息技术和科学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分析,并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的一项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条纳税评估主要对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纳税评估主要内容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重点是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数量)和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等。
第四条纳税评估应按照依法、规范、效能、客观的原则,采取人机结合的方法,按照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案头审计、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省、市国税局负责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综合协调和考核检查;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各税种纳税评估的指导及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测算;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发布。
各设区市国税局在省局发布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纳税评估指标峰值。
县(市、区)国税局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计算机自动筛选第六条系统预置评估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选用指标,根据评估对象不同分类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国税发[2006]213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国税发[2006]2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8eee4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a9.png)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国税发〔2006〕213号)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及时总结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附件: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及其它征管信息,运用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的综合评价。
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工作方法,包括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五个步骤。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评估分为行业专项评估和日常个案评估,范围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以外的增值税纳税人。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考核。
省、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全省或本地区的纳税评估指标和评估指标的参数值。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具体工作由税源管理部门承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赣地税发[2003]9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93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纳税评估程序,及时发现和处理纳税申报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提高纳税申报质量,有效堵塞税收漏洞,增进税企交流,提高全省地税机关管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涉税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当期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并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的工作过程。
通过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纠正、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达到对纳税人整体性和实时性控管,同时为稽查环节提供信息,并为评定纳税的信誉等级提供依据。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由负责地方税收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
纳税评估范围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当期地方各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所有税款的申报情况。
第五条纳税评估对象采取下列方式选取:(一)专项纳税评估对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税种、行业、纳税人类型进行分类,从指定范围内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中选取;(二)日常纳税评估对象采取计算机选户与人工选户相结合的方式,从下列纳税人中选取:1、纳税申报表及附表逻辑关系校验错误的;2、纳税人某一项单项指标当期与上年同期相比,指标值浮动较大的;3、当期零申报、未申报的;4、未按期缴纳税款的;5、发票违章的;6、申报情况与地税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7、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8、期内办理退税以及发生弥补亏损的;9、年度适用税种汇算清缴的;10、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其他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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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处便函税源管理处征便函[2008]14 号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所需文书(暂行)式样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征管处(科):现将纳税评估所需文书(暂行)式样(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纳税评估所需文书(暂行)式样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疑点纳税人清册填报人:填报时间:年月日填报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审核时间年月日疑点纳税人清册使用说明一、疑点纳税人清册为“评估对象确定”阶段由评估人员手工形成的文档。
二、该文档以评估项目为单位,按(评估确定疑点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税管员分类汇总形成。
三、每个评估项目无论其确定疑点纳税人的数量为多少均要形成一份疑点纳税人清册。
四、如评估项目确定的疑点纳税人数量为零,则应在“纳税人识别号”列写明“该评估项目没有确定任何一个疑点纳税人”。
评估项目序号、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税务机关、填报人、填报时间、填报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审核时间为必填项。
五、如评估项目确定的疑点纳税人数量大于零则疑点纳税人清册文档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
六、本文档填报人、填报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两项内容应由该环节评估人员及其所在部门领导(主要是指县区分局税源监控科科长、副科长)使用钢笔(黑或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填写,其它项内容可在计算机中编辑完成后打印生成。
七、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使用说明一、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为“审核分析确认”阶段由评估人员手工形成的文档。
二、该文档以评估项目中针对每个疑点纳税人形成的的评估任务为单位形成。
三、针对每个疑点纳税人的评估任务均要形成一份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
四、除基期、评估资料来源、评估资料所属期、分析方法等项内容为选填项外,其余各项内容均为必填项。
其中主要疑点问题项中不仅可以填写计算机筛选出针对某一纳税人的疑点问题,而且可以填写审核分析人员通过案头分析等其它渠道发现的该纳税人在评估属期内存在的疑点问题。
五、本文档审核分析人员签字项内容应由该环节评估人员使用钢笔(黑或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填写,其它项内容可在计算机中编辑完成后打印生成。
六、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评约字()第号:经我局对你单位①至②的纳税情况进行书面审核,发现你单位在纳税方面存在以下异常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请你单位委派人员于年月日时就上述涉税问题向税务机关做出面谈或书面解释,并对所做出的解释提供举证资料。
希准时到达。
如你单位不能如期派员进行面谈,请提前告知,否则,我单位将对上述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或移交稽查局处理。
联系人:联系电话:约谈地址:批准人(局长)签章:税务机关(章)年月日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使用说明一、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为“约谈通知书发放”阶段由评估人员在评估软件中相应界面填写有关内容保存后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文档。
二、约谈通知书中的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
三、其中①、②处分别为评估税款的所属时期起和所属时期止。
四、批准人(局长)签章项打印时才有显示。
五、本文档批准人(局长)签章项中的签字部分应由该环节批准人使用钢笔(黑或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填写。
六、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两份,一份送交纳税人留存,一份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后交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约谈举证记录评估项目序号: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税务机关:被约谈人签章(押印)约谈举证记录使用说明一、约谈举证记录为“税务约谈”阶段由评估人员手工形成的文档。
二、该文档以评估项目中针对每个疑点纳税人形成的的评估任务为单位形成。
三、针对每个疑点纳税人的评估任务均要形成一份约谈举证记录。
四、本文档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
五、被约谈人签章(押印)项内容应由被约谈人使用钢笔(黑或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填写,其它项内容可在计算机中编辑完成后打印生成。
六、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纳税评估约谈报告评估人员签章:年月日纳税评估约谈报告使用说明一、纳税评估约谈报告为“生成约谈报告”阶段由评估人员在评估软件中相应界面填写有关内容保存后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文档。
二、约谈报告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
其中约谈认定事实可摘要约谈举证记录中内容。
三、评估人员签章及日期项打印时才有显示。
四、评估人员签章项中的签字部分应由该环节评估人员使用钢笔(黑或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填写。
五、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税务检查通知书(纳税评估类)税检通一[ ]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单位决定派等人,自起对你(单位) ①至②期间的(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章):年月日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利拒绝检查。
税务检查通知书(即实地核查通知书)使用说明一、税务检查通知书为“实地核查通知书发放”阶段由评估人员在评估软件中相应界面填写有关内容保存后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文档。
二、税务检查通知书中的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
三、其中①、②处分别为评估税款的所属时期起和所属时期止。
四、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两份,一份送交纳税人留存,一份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后交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纳税评估实地核查报告评估人员签章:年月日纳税评估实地核查报告使用说明一、纳税评估实地核查报告为“生成实地核查报告”阶段由评估人员在评估软件中相应界面填写有关内容保存后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文档。
二、实地核查报告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
三、评估人员签章及日期项打印时才有显示。
四、评估人员签章项中的签字部分应由该环节评估人员使用钢笔(黑或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填写。
五、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纳税评估认定结论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使用说明一、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为“生成纳税评估认定结论”阶段由评估人员在评估软件中相应界面填写有关内容保存后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文档。
二、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纳税评估疑点纳税人移送书评送字[ ]第号纳税评估疑点纳税人移送书使用说明一、纳税评估疑点纳税人移送书为“稽查选案建议”阶段由评估人员手工形成的文档。
二、评估软件中虽然有关于纳税评估疑点纳税人移送书的录入界面,但其在格式、内容等方面都有待完善,因此在进一步修改完善评估软件中的纳税评估疑点纳税人移送书前,只对其做电子保存,以供参考。
在向稽查部门移送疑点纳税人时以及存档保留时均应手工形成如上样式的文档。
三、本文档以评估项目中形成的针对每个需要发送给稽查部门的疑点纳税人的评估任务为单位形成。
四、针对每个发送给稽查部门的疑点纳税人的评估任务均要形成一份纳税评估疑点纳税人移送书。
五、本文档中除附件外的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
六、税源科评定处理人员签字、税源科科长签字、移送经办人签字、接收人签字等项内容应由相应人员使用钢笔(黑或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填写,其它项内容可在计算机中编辑完成后打印生成。
七、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两份,一份交稽查部门,一份由税源管理部门存档保留。
纳税评估提醒更正通知书局评提( )第号:为降低征纳风险,保障您(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局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并确认你单位的申报纳税存在以下问题,请在年月日前进行自行更正,逾期未调整账目或未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将按规定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评估项目序号:评估项目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章)年月日纳税评估提醒更正通知书使用说明一、纳税评估提醒更正通知书为“生成约谈报告”或“生成核查报告”阶段由评估人员在评估软件中相应界面填写有关内容保存后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文档。
二、其中征收项目即指的是税种,所属时期起、所属时期止指的是评估税款的所属期。
三、表格中的项目均为选填项,表格外的项目均为必填项。
四、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两份,一份送交纳税人留存,一份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后交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五、送交纳税人的那份文档需在打印预览时将评估项目序号、评估项目名称两项删除后打印。
评估项目序号:评估项目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录入人签字:录入日期:年月日一、纳税评估提醒更正结果为“约谈确认”或“实地核查确认”阶段由评估人员在评估软件中相应界面填写有关内容保存后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文档。
二、其中征收项目即指的是税种,所属时期起、所属时期止指的是评估税款的所属期。
三、表格中的项目均为选填项,表格外的项目均为必填项。
其中录入人签字及录入日期项目前软件不支持自动生成,打印后需由评估人员手工添加。
四、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