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江泽民同志今年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强调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这一重要思想,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安邦治国的基本方略的精辟概括,是对古今中外一切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贡献,对推进我国新世纪的改革发展稳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
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
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相互补充。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证。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基本方式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基本方式
依法治国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范来管理国家事务并保护公民权益的治理方式。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应制定和修订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2.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使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并依法行事。
3. 建设法治政府: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与法律法规的衔接,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公正、透明,并接受法律监督。
4. 加强司法体系建设:加强司法独立性,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5. 推进严格执法:要加强执法机关对法律的执行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6. 建立健全法治机制:加强法律监督和制约,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式是通过建设法治社会、强化法治意识、健
全法治机制等手段来实现。
只有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原则,才能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新形势下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献,标志着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在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进程的重要性《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的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法律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实现这个奋斗目标,落实这个顶层设计,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
”所以,《决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面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临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显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
30多年的改革实践说明,改革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改革就是革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党要坚定改革信心,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更有力的措施和办法推进改革。
”必须把改革纳入法治建设轨道上来。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说明中进一步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摘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10年来,我国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要弘扬法治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
要推进科学民主立法,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关键词]法治;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7年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10周年。
10前的9月12日,党的十五大郑重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历史性地回顾和反思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不移地沿着依法治国道路前进,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法治和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综观中外历史,法治思想古以有之,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法治思想获得不断发展。
法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法治是指一切人都服从法律的统治;狭义上的法治是指政府应由法律来统治并服从法律。
法治还有静态意义上和动态意义上之分。
静态意义上的法治是指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动态意义上的法治是指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度和过程。
社会主义法治的构成要素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是六大要素:一是人民主权,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二是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治首先是宪治,宪法具有最高最大的权威,依法治国实际就是依宪治国;三是以维护民主、平等和自由为核心价值,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四是依法行政,执法为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五是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证和程序公正,为人民司法,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六是监督制约公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强化政府专门机构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的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如何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

如何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作者:张国轩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14年第45期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提出至今已经历了10多年的发展。
从党的第十五大报告开始,历次党的代表大会都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进了报告,并且对其内容进行了不断的深化。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并且作出《决定》,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又具有历史必然性。
依法执政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保证(一)准确认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了宪法。
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
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
党的政策成为法律后,严格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
《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所以,我们要提高对法律本质属性的认识,善于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将党的政策变为国家法律。
(二)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四个善于”是实现依法执政的原则和方式《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基本方式

依法治国是指国家、社会和公民都要依照法律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式包括加强法治建设、健全法律体系、强化法治意识、提高法治能力、推进法治政府等。
下面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探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1 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履行职责。
这一方略要求政府必须以法治精神来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
1.2 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指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在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一方略要求政府在服务管理中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任意滥用职权、泛化执法,确保公平公正。
1.3 依法司法依法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必须独立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律公正审判,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
这一方略要求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行使审判权,为人民提供公平正义的司法保障。
二、依法治国基本方式2.1 加强法治建设加强法治建设是指要从立法、执行、司法等各个方面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法律法规。
这一方式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立法力度,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2.2 健全法律体系健全法律体系是指要建立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形成既有广度又有深度的法律保障体系。
这一方式要求各级立法机关要加强立法工作,审慎制定法律,保证法律的刚性和权威性。
2.3 强化法治意识强化法治意识是指要提高全社会对法治的认识和理解,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
这一方式要求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的法治意识,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厘清法律与道德的边界。
2.4 提高法治能力提高法治能力是指要不断加强法治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执行能力,确保依法治国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这一方式要求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提高执法司法水平,确保法律在实践中的有效执行。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方略及其特点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方略及其特点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方略的背景下,我们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依法治国被确立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
全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总目标,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为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是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阶段,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布局正在全面推进。
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建设,推动法治进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稳定,让法治成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好发展的强大力量。
2. 正文2.1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更加凸显其重要性。
依法治国是保障人民权益的基础。
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依法治国能够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
只有依法治国,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挑战,保障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
依法治国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
法治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全面依法治国能够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更好地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2.2 思想方略概述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方略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形成并得到贯彻执行的。
思想方略概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树立法治理念。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方略要求全社会树立法治理念,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将法治观念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如何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_学习心得体会_

如何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将开启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起点。
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这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实现良法之治的基础。
因此,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程中,必须切实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于每一部法律法规制定的全过程,使立法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不断拓宽民主立法的渠道,使立法准确反映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
要通过立法切实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让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成为全社会奉行的基本准则。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坚持严格执法。
依法行政是对依法治国的深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执法者必须忠于法律,既不能以权压法、以身试法,也不能法外开恩、徇情枉法。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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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李林
在党的十七大作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总体情况是良好的,效果是显著的,成绩是明显的,但也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心的现象或者问题。
一是在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理解上,还缺乏应有的高度、深度甚至存在错误认识。
例如,有的干部认为法律是用来治老百姓的,依法治国在有的地方不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不是尊重保障人权、造福人民,而是蜕变成某些干部“依法治民”的工具;有的干部认为法治无用,法律无能,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有的人把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坚持共产党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提出“法大还是党大”、“权大还是法大”等问题,似乎推进依法治国就不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要取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是在法治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不依法办事、不遵守宪法法律的现象不在少数。
从行政机关执法方面来看,既有行政执法不作为的问题,例如屡屡见诸报端的环保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安全生产问题、交通秩序问题、物价监管问题、黑势力欺行霸市问题等等,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和不断呼吁的这些问题,经常是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告而不理;也有行政执法乱作为甚至是违法行政的问题,诸如“钓鱼执法”、“报复执法”、“野蛮执法”、“违法拆迁”、“刑讯逼供”、违法审批、乱罚款、乱处罚等现象层出不穷,个别执法机关的人员甚至与社会上黑恶势力相勾结,狼狈为奸、沆瀣一气,执法犯法、执法犯罪。
发生在云南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事件,上海闵行区执法大队的“钓鱼执法”迫使司机自断其指证清白事件,河南打工农民为证明自己在工作中患上了“尘肺病”而被迫“开胸验肺”事件等等,所有这些事件,都给中国法治抹上了历史的污渍。
从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方面来看,司法腐败和“打官司难”、执行难等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
某些部门和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司法审判,批条子、打招呼,权法交易,为当事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某些司法人员收受贿赂、“吃了原告吃被告”、“法官消费,律师买单”、滥用司法权、司法不公等现象仍未杜绝。
从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方面来看,重权力轻法律、重党权轻政权、重结果轻程序、重治标轻治本、重治人轻律己、重说教轻身教等现象,或多或少、或此或彼、或轻或重地存在着。
对此现象有的群众甚至认为,某些地方的法治建设和依法治省(市)被写在文件的纸上和挂在领导人的嘴上,实际上却在搞人治,不依法办事的现象在这些地方又有所抬头。
从一般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方面来看,经过20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群众中由于不懂法而不守法的现象少了,但知法懂法而违法的现象却常有发生。
某些群众越是对我国法律、法治和司法的了解增多,越是“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信访不信法”,有了矛盾纠纷不找法律、不走司法程序,而是奉行所谓“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信条,动辄上访、暴力抗法、制造群体性事件等等。
上述现象的存在和问题的发生,固然与我国改革不断深化涉及各种深层次矛盾、影响各方面重大利益和触及各种敏感问题有关,与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不到位有关,与社会矛盾纠纷处于多发期、高发期、频发期有关,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有关,但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与我们法治建设和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力度、方式和实效直接相关。
在人类政治智慧发明的所有制度机制中,民主法治是被许多国家政治文明发展史所反复证明了的最优越的治国理政方式。
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和谐、民族团结、人民安居乐业,必须坚决反对人治,毫不动摇地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如果我们不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坚持依法执政和依法办事,而是靠某些领导干部的个人意志、权威、好恶和个性去管理地方治理社会,虽然可以解决目前面临的一些棘手问题,消弭当下的某些矛盾纠纷,收到一时一地之眼前的功效,但古今中外的政治发展史和治国理政史已反复证明,这种方式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摁下葫芦起了瓢”,甚至使矛盾和问题恶性循环、愈演愈烈,却很难从根本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长期稳定和民族长久和睦。
如果这种治理方式再与为官者的某些政绩工程结合起来,目光短浅,急功近利;或者与为官者的某些私利需要结合起来,以权谋私、官商勾结、
权钱交易,则很有可能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埋下一枚损及后任、危及子孙的重磅定时炸弹。
如果我们不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而是靠“钓鱼执法”、“报复执法”、“野蛮执法”、“刑讯逼供”等违法违规的方式去管理地方治理社会,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获得某些经济效益或政治好评,但这种做法不仅从根本上违背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以及人民政府执法为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为民的性质宗旨,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玷污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而且发展下去还有可能瓦解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社会基础,破坏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政权的信任,消解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如果我们不继续推进依法治国,不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上处理矛盾、解决纠纷,而是靠某些撇开现行法律制度、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去解决矛盾纠纷,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暂时维护稳定,但它付出的代价却很可能是许多现行有效的国家解决矛盾纠纷的正式制度和机制事实上的失灵或者失效,是国家政治关系和法治秩序的紊乱。
这样一来,很容易导致执政党处在社会矛盾的焦点和利益冲突的第一线,导致国家政权机关疲于应对、行政软弱无力、司法丧失权威,导致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宪法法律形同虚设、依法治国事业半途而废。
我们认为,在新形势、新条件和新的历史起点上,社会矛盾纠纷越是高发、易发和多发,就越要毫不动摇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越要坚定不移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面落实和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既是党和人民的共同选择,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共同要求,国家强盛和民族复兴的共同需要,更是我们应对和解决各种困难矛盾的一条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