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思路
名为买卖 实为赠与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赠与是一种常见的财产转移方式。
尽管表面上可能看起来像是一项买卖交易,但在实质上是一种无偿的财产转让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处理过一起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案例,以指导类似的案件处理。
案例概述在这个案例中,甲方(赠与人)向乙方(受赠人)转让一处房产。
协议书称这是一项买卖交易,甲方作为卖方收到了一定的购房款项。
然而,案件审理中发现,这实际上是一项赠与行为,因为甲方并没有寻求任何经济回报,并且没有对房产做出任何限制。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这是一项赠与,并根据赠与的性质对双方权益进行了调整。
赠与的定义与要素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07条的规定,赠与是自愿将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行为。
赠与要件包括两个主要要素:意思表示和财产移转。
即赠与人要有明确的无偿赠予意愿,并执行实际的财产移转行为。
赠与与买卖的区别在理论上,赠与与买卖具有明显的区别。
买卖交易是以经济利益的实现为目的,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交换财产。
而赠与,则是一种无偿的转让,赠与人主动将财产赠予受赠人,并不寻求任何经济回报。
此外,在赠与行为中,赠与人通常没有对财产做出限制,而在买卖交易中,该财产的所有权通常会转移给购买方。
赠与案例处理的依据该案例的处理依据主要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该解释,如果一项通常应当作为赠与的行为标明为买卖,但是实质上不符合买卖的要件,那么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当事人的权益。
案件处理的理由对于这起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案件,法院的判决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首先,从甲方的意图来看,他并没有追求经济利益,而是愿意无偿赠予乙方房产。
其次,在交易过程中,甲方并未对房产设置任何限制,这与买卖交易通常会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
最后,通过审理双方交易的真实意图和行为,法院得出结论认定这是一项赠与。
调整双方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一旦确认这是一项赠与,法院会根据赠与的性质对双方的权益进行合理调整。
赠与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赠与合同纠纷如何处理财产所有⼈将⾃⼰财产赠与他⼈的,要和受赠⼈签订赠与合同。
受赠财产所有权发⽣转移的,财产赠与就算完成。
⽽赠与⼈有撤销财产赠与权利的,那么赠与合同纠纷要怎样处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赠与合同纠纷如何处理赠与合同纠纷是民事纠纷,可以由当事⼈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适⽤范围⼈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本法的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第⼆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政机关处理的⾏政争议。
⼆、赠与合同撤销的情形有哪些赠与⼈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项:1、受赠⼈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的近亲属。
其要点,⼀是受赠⼈实施的是严重侵害⾏为,⽽不是轻微的、⼀般的侵害⾏为;⼆是受赠⼈侵害的是赠与⼈本⼈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母、⼦⼥、祖⽗母、外祖⽗母、孙⼦⼥、外孙⼦⼥等),兄弟姐妹。
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2、受赠⼈对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的。
其要点在于:⼀是受赠⼈对赠与⼈有扶养义务。
⼆是受赠⼈对赠与⼈有扶养能⼒,⽽不履⾏对赠与⼈的扶养义务。
如果受赠⼈没有扶养能⼒或者丧失了扶养能⼒的,不产⽣赠与⼈撤销赠与的权利。
3、受赠⼈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要点在于:⼀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负有⼀定的义务。
⼆是赠与⼈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
三是受赠⼈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应当依约定履⾏其所负义务。
在赠与⼈向受赠⼈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如不依约履⾏其义务,赠与⼈可以撤销赠与。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产⽣的纠纷是民事纠纷,所以当事⼈可以⾃⾏协商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赠与合同纠纷心得

赠与合同纠纷心得我一直觉得,这世界上的事儿啊,就像一团乱麻,特别是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儿,那简直是乱麻中的乱麻。
就拿赠与合同纠纷来说吧。
我有个朋友,叫小李。
他就卷入了一场赠与合同纠纷里。
事情是这样的,他的爷爷说要把老家的房子赠与他,这可把小李高兴坏了啊。
那房子虽然在乡下,但是充满了他童年的回忆。
爷爷还当着全家人的面儿说,这房子以后就是小李的了,就像传家宝一样传给他。
小李呢,心里那叫一个美啊,就像吃了蜜一样甜。
他想着以后可以把那房子好好修缮修缮,偶尔回去住住,多惬意啊。
可谁能想到呢,这事儿后来就变味了。
爷爷的其他子女不乐意了,他们觉得这房子怎么能就这么轻易地给小李呢?这时候,所谓的赠与合同就成了问题的关键。
爷爷当时只是口头上这么一说,并没有什么书面的东西。
这就好比盖房子没有打地基一样,摇摇欲坠啊。
小李也很委屈,他觉得爷爷都已经说了,那这房子就应该是他的呀。
他就和叔叔伯伯们理论,“爷爷都说了这房子给我,你们怎么能出尔反尔呢?这就像答应给别人的糖,又突然抢回去,哪有这样的道理?”从这件事儿我就明白了,赠与合同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成立的。
这口头的承诺虽然听起来很美好,就像空中楼阁一样,但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很容易就崩塌了。
这就像两个人拉钩上吊,一百年不许变,但这只是小孩子的玩笑话,在法律面前,可不能这么简单就认定。
还有一个例子呢。
我邻居张姐,她的情况又不太一样。
张姐有个好朋友,经济上遇到了困难。
张姐特别仗义,就把自己的一辆车赠与了这个朋友。
她们还签了赠与合同,一切看起来都很正规。
可没过多久,张姐发现这个朋友把车拿去抵债了,这可把张姐气坏了啊。
她觉得这朋友怎么能这么做呢?当初赠与她车是为了帮她解决交通的问题,不是让她拿去换钱的呀。
张姐就去找她朋友理论,“我把车给你是看你可怜,你倒好,把我的好心当成什么了?这就像我给你一朵花,让你养着,你却把花给卖了换钱,你还有没有点良心啊?”她朋友却觉得,车已经是她的了,她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
赠与合同纠纷的辩护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的辩护案例一、案件背景。
老张是个心地善良的老头,他有个侄子小王。
老张一直很疼爱小王,觉得这孩子机灵又孝顺(至少表面上是这样)。
有一天,老张突发奇想,写了个赠与合同,把自己名下的一辆还挺新的汽车赠与给小王。
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汽车就归小王了,还签了字,小王也高兴得不得了,觉得自己运气爆棚。
可是呢,过了几个月,老张和小王因为一些家庭琐事闹掰了。
老张越想越气,觉得这小王根本就不是真心孝顺自己,就是惦记着他的财产。
于是,老张决定反悔,他想要回那辆汽车,小王可不干了,这就引发了一场赠与合同纠纷。
二、小王的辩护(被告方)1. 合同的有效性。
小王在法庭上理直气壮地说:“法官大人啊,您看这合同,那可是我叔老张亲手写的,他自己签的字,我也没强迫他,也没骗他。
当时他可是头脑清醒得很呢。
这白纸黑字的东西,怎么能说不算数就不算数呢?这就好比我和别人打了个赌,输的人要给赢的人一百块钱,那输了不认账可不行啊。
这合同就是我们之间的一个约定,得遵守啊。
”他还拿出了当时签订合同时的一些小证据,比如老张写合同的时候旁边有邻居老李在场,老李还能作证老张是自愿写这个赠与合同的。
小王说:“这就好比一场足球比赛,裁判(老李)都看到我们正常开球(签订合同)了,现在说要重赛(老张反悔),没这个道理啊。
”2. 汽车的实际交付与使用。
小王继续说道:“法官大人,这汽车自从我叔把它赠与我之后,我就一直在使用啊。
我还自己花钱给车做了保养,换了新轮胎呢。
这就像我从别人那里领养了一只小狗,我都给小狗买了新窝,打了疫苗,现在别人说要把小狗要回去,这小狗都认我这个主人了,哪能说要回去就要回去呢?我已经把这汽车当成自己的一部分了,而且我叔当时把车钥匙给我,我就开着车走了,这就是实际的交付啊。
”3. 老张反悔的不合理性。
小王有点激动地说:“法官大人,我叔现在反悔,就是因为我们吵了几句嘴。
可这人与人之间哪有不吵架的呢?难道就因为吵了架,之前的承诺就都不算数了吗?那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诚信可言呢?如果这样的话,以后大家签了合同都可以随便反悔,那社会不就乱套了吗?我叔这就是一时赌气,不能让他这种不合理的要求得逞啊。
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赠与合同的案例

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赠与合同的案例被告赵XX原告儿子,李X系原告儿媳。
20XX年X月X日,原告赵X书写了一份赠与“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赵X自愿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儿子、儿媳所有。
赵X和李X夫妻有赡养双方老人的义务,如不养老,赵X有权收回二分之一的房屋。
为今后不再为房屋问题生气,凡协议前发生的各种意见误解一律不再提及,以后保持夫妻家庭和睦,特立此字为凭,起法律作用。
”该协议书写时二被告正在法院诉讼离婚。
法院认为,原告20XX年X月X日所写的协议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单务无偿赠与,从内容上看是一种附义务赠与。
依据合同法第X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的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本案中的“协议”只有赠与人的自愿赠与而无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表示。
赠与作为一种法律行为,须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因此该“协议“不能成立。
再者,原告在向被告曾于财产时,首先对二被告附加了赡养双方老人的义务,其次又为达到二被告不离婚和睦相处的目的。
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与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按照这一规定,附义务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与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的赠与,但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否则赠与合同无效。
本案中,赠与协议所附义务有两项,一是善待老人,符合法律规定;二是二被告不再离婚,这明显与我国婚姻法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规定相违背,该赠与合同应属无效。
综上,该协议无论从形式上或内容上都与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相违背,该赠与合同依法不能成立,自始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原告赵某20XX年X月X日所写的赠与协议属无效协议。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篇1赠与合同案例分析在日常生活中,赠与合同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合同形式。
赠与合同是指出于赠与人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合同。
赠与合同通常是出于亲情、友情或其他特殊关系之下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表达对对方的关爱和关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赠与合同的特殊性,也容易产生一些纠纷和问题。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进行赠与合同的分析。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好友,他们之间有着深厚的友情。
某日,小明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给小红,作为对友情的表达。
于是,他们便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
在签订合同时,小明清楚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将房产赠与给小红,并不要求对方偿还任何款项。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友情产生了变化。
由于各种原因,他们的关系变得紧张,并最终破裂。
小明开始对当初的赠与行为感到后悔,他希望能够收回房产并取消赠与合同。
而小红则认为赠与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应当受法律保护,拒绝了小明的要求。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赠与合同的有效性和变更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并具备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作为赠与人是否有权取消赠与合同呢?在法律层面上,赠与合同是一种专属法律行为,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是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
因此,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赠与人是没有权利取消赠与合同的。
即使后来拟定,受赠人也有权利主张自己的权益,拥有继续享有赠与财产的权益。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尽管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变更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变更。
例如,在赠与合同中确有明确约定,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内容并完成公证手续等情形下,赠与合同可以进行变更。
但必须要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综合以上分析,小明无法取消赠与合同。
因为双方当事人曾经签订过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公证手续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赠与合同是小明出于自愿签订的,不存在任何违法情节。
不动产赠与法律解读

不动产赠与法律解读一、赠与的定义和要件赠与是指自愿将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是一种不动产权利的转移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赠与是不动产权利的一种取得方式,受赠人无需支付任何对价。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应当符合以下要件:1. 自愿性:赠与应当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能强迫他人接受赠与。
2. 无偿性:赠与是无偿的,受赠人无需支付任何对价。
3. 不动产的实际交付:赠与的不动产应当由赠与人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即不动产的所有权应当转移到受赠人名下。
二、赠与的效力和保护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应当经过公证或者以书面形式订立。
未经公证或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赠与需要经过公证或书面形式的订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双方的权益,防止赠与人或受赠人在后期发生争议时无法提供证据。
公证或书面形式的订立可以确保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此外,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赠与的不动产应当进行不动产登记,确保不动产的权属得到合法的确认。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权利的重要依据,也是保护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三、赠与的案例分析以一起房屋赠与案件为例,甲方作为赠与人,将其名下的房屋赠与给乙方作为受赠人。
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并进行了不动产登记。
然而,在房屋赠与完成后,甲方发现乙方并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未支付相关税费和维修费用。
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但乙方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
在此案件中,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和不动产登记,具备法律效力。
甲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乙方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包括支付相关税费和维修费用。
如果乙方拒绝履行,甲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协议。
四、赠与的注意事项在进行不动产赠与时,双方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 公证和登记:赠与协议应当经过公证并进行不动产登记,确保赠与的法律效力和权属确认。
2. 义务履行:受赠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包括支付相关税费和维修费用等。
如何处理赠与合同纠纷

如何处理赠与合同纠纷有⼀些⼈会因为⼀些原因将⾃⼰的财产赠与给他⼈,赠与财产会签订赠与合同,合同签订之后要按照合同内容履⾏,不能违反,但现实中有不少⼈会因为合同的问题⽽产⽣纠纷,那么我们该如何处理赠与合同纠纷呢?下⾯就由店铺⼩编来告诉你。
⼀、如何处理赠与合同纠纷先⾃⾏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也没有仲裁条款,可以到法院起诉。
1.当事⼈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愿协商解决。
这种解决纠纷的⽅式,⽆须任何第三⼈介⼊,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双⽅当事⼈的和谐。
因此,纠纷发⽣后,当事⼈应把“协商”作为解决纠纷的⾸选途径。
2.第三⼈居中调解。
合同发⽣纠纷,当事⼈可以请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员居中进⾏调解。
这种调解不同于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中以调解⽅式结案的调解。
3.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的双⽅当事⼈如果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诉讼。
4.向⼈民法院起诉。
合同发⽣纠纷后,当事⼈⾃⾏协商、调解不成的,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事后⼜没达成仲裁协议的,则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赠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赠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看了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发⽣赠与合同纠纷之后,可以先由双⽅当事⼈协商解决,如果⽆法协商,可以申请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没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果⼤家还是⽆法解决,可以咨询我们店铺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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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思路
审判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如下情形:法院在审理非以"赠与合同"为案由的、其他涉房屋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却遇到当事人在诉称或答辩中涉及到"房屋赠与"。
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关于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思路,欢迎借鉴参考。
1、混沌之境:"房屋买卖"与"房屋赠与"缘何易混淆?
社会生活中,由于办理房屋赠与过户与办理房屋买卖过户两者之间,当下所需承担的税费及相关费用不同,以及今后再行出售该套房屋时还可能需要承担的税费不同,故而不少当初是"真心实意"赠与房屋的当事人,最终却会选择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完成房屋权属登记转移。
然而斗转星移、时过境迁,生活中的矛盾、变化了的情感慢慢消移了当年赠与房屋的"初心"和"真情"。
一旦当事人关系恶化或受其他利害关系人影响,极易引发纠纷。
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在以下几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对"是买卖还是赠与"产生争议的情况较为普遍:
涉老年人房产的家庭矛盾引发纠纷、形成诉讼
许多以买卖形式赠与房屋的情况系发生在老年人与他们的晚辈之间。
此类案件的起因往往是若干年前,老人将名下房屋赠与数个子女或孙子女中的一个或几个。
后续,因赡养老人等问题引发其他子女或孙子女的不满,故而"挑唆""诱导"老年人作为原告起诉,以此谋求房屋财产权利的重新分配。
分手恋人就房产权益分配引发纠纷、形成诉讼
不少恋人会在热恋期间,为今后结婚结成家庭,将名下房屋赠与对方以表心意,并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完成产权过户。
然而恋情告吹、双方分手后,赠与人心生悔意,诉至法院意图挽回财产损失。
在这两类案件中,出售人(赠与人)作为原告,一般的诉讼请求类型为:
或是诉请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或者以购买方未实际支付或未足额支付房款为由要求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或是诉请要求购买方(受赠人)支付相应的房款作为对价;
或是出售方以实为赠与为由诉请要求撤销房屋赠与行为。
此外,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是,房屋买卖双方系以房屋买卖的形式掩盖其转移房屋权属的真实意思,以此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不当目的。
债权人等相关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权属恢复原状等。
2、明辨关系:如何辨析是"房屋赠与"抑或"房屋买卖"?
买卖和赠与显然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房屋的买受人需按约支付房屋价款,否则即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或由买受人支付拖欠的房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或出售方可以对方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房屋的受赠人则无须支付对价,房屋完成过户后,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赠与人一般无权索回。
由此,审判实践中,厘清法律关系最为基础、也最为关键。
基本原则:探究当事人当初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由此,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属性,最核心的是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虽然法官身处当下的时空、目睹眼下的纷争,但裁判的触手是要力求"回看"当事人从前签订合同、办理过户的"时空",全面审核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各项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慎认定法律关系,尽量将法律事实贴近客观事实、还原本真。
辨析途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审判实践中,主张当事人间法律关系时,主张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通常具有证据形式上的优越性。
为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而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等相关合同,其中载明了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身份、房屋交易的价格、房屋交易的条件等,在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一般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
故而,对于要主张双方系房屋赠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需进一步承
担相应举证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由此,当事人主张存在房屋赠与事实的,其证明标准已不仅仅是民事诉讼中一般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而是更为严格的标准,即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否则其所主张的待证事实便难以认定。
事实要素:可供形成内心确认的相关事实要素
法院在审理辨析法律关系时,除当事人可以提供的相关证据外(诸如当事人之间的其他书面约定,当事人间对话的录音录像等),还可以考虑以下相关事实,以便对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成内心确认:
1 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及形式,如:对交房时间、过户时间、户口迁移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的交易细节的约定是否完备。
2 房屋买卖的交易价格,如:交易价格如何磋商确定,交易价格相比当时的市场价有无明显偏低等。
3 房屋交易磋商的具体过程,如:出售方因何出售?买受方因何购买?有无实际看房?有无房产中间居间媒介等?
4 房屋历史居住、控制情况及户口情况,如:未按约交房、迁移户口,对方是否催告交房、催告迁移户口等。
5 房屋交易当事人间的身份关系和经济能力,如:当事人此前的亲密程度、交往过程中有无恶化情况,买受人是否具备购房的基本经济支付能力等。
6 房款支付情况,如:有无实际付款、有无申请银行贷款;如逾期付款,是否有催告付款的情况等。
7 是否存在因房屋交易导致权利可能被侵犯的案外人。
3、撤销赠与:离婚协议中赠与未成年人房屋的约定可否撤销?
审判实践中有一类较为典型的案例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
夫妻双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至未成年子女之前,夫妻一方是否有权撤销关于赠与房屋的相关约定?
对此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夫妻一方有权撤销。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案件不能简单机械套用上述规定,夫妻一方无权撤销。
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
主要理由在于,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内容多而复杂,所包含的不仅仅是共有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这一项内容,还包含了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其他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众多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内容。
所有的这些约定是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完整不可分的整体,可谓是一个"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其中关于赠与房屋的约定,其本质也不仅仅是单纯的赠与,而是与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的分配紧密牵连的安排。
如果允许夫妻一方就其中一项内容反悔,如撤销向未成年子女赠与房屋的约定,那么夫妻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更为重要的是,在夫妻关系已经解除且无法逆转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的分配方式反悔,将使得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不诚信行为得到保护,更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