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与僵化:宋元明清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元代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 (一)蒙古汗国法律 • 元太祖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来,相继公布了一系列“扎
撒”。1223年,成吉思汗召集大会,“重新拟定了训言、 扎撒和古来旳体例”,用蒙古文统计,称为《大扎撒》。 内容涉及那颜背叛君主者处死、擅离职守者处死、马畜盗 一赔九等,以及其他保护游牧经济、社一即是以法律维护民族间旳不平等。 元初,根据不同民族将民众旳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 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 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地域旳民众)最低。举凡科举任 官都定有一系列优待蒙古、色目人而限制歧视汉人、南人 旳法规。
四等人
• 在定罪量刑上也体现着民族差别。元代法律要求宗室及蒙 古人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专门负责。汉人、南人诉案归 刑部,且审判机关旳正官亦由蒙古人担任。遇有蒙古人与 汉人纠纷案件,多偏袒蒙古人。法律上明定蒙古人犯罪与 汉人犯罪同罪异罚。如盗窃罪,汉人均处黥刺之刑,而蒙 古人则免刺。蒙古人因争斗或酒醉打死汉人,只是要求 “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丧葬费)”;反之在一样情 况下,汉人若打死蒙古人,则一律处死并付烧埋银。蒙古 人犯死罪也可免考掠,日给饮食。假如是蒙古官员犯罪, 连行刑也必须是蒙古人,且法律往往不要求对犯罪官吏旳 详细处分,虽然要求,刑罚也比唐、宋律轻。
立法概况
• (二)编敕 • 敕旳本意是尊长对卑幼旳一种训诫。南北朝后来成为皇帝诏
令旳一种。宋代旳敕是指皇帝对特定旳人或事所做旳命令。 敕旳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旳根据。依宋代成法,皇帝 旳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 才被赋予通行全国旳“敕”旳法律效力。 • 编敕,是将一种个单行旳敕令整顿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 式旳一种立法过程。编敕是宋代一项主要和频繁旳立法活动, 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旳机构“编敕所”。从太祖时旳《建 隆编敕》开始,大凡新皇帝登极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编 敕旳特点是: • ⑴任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旳体例分类, 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 ⑵神宗朝敕地位提升,“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 到破律、代律旳地步。 • ⑶敕主要是有关犯罪与刑罚方面旳要求,所谓“丽刑名轻重 者,皆为敕”。
专题三: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

、宋元时期的法律(⼀)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1、《宋刑统》中国法制第⼀部刊版印⾏的法典2、编敕宋代在太祖之后编敕成为最主要、最经常的⽴法活动。
3、元典章(《⼤元圣政国朝典章》的简称)(⼆)民事法律1、契约2、禁婚规定(1)年龄的规定,即男年⼗五,⼥年⼗三以上(2)近亲属之间禁⽌结婚,法律禁⽌五服以内的亲属结婚,但对姑舅姨表兄弟姐妹结婚不在此限(3)禁⽌州县官在其任期内与部下、百姓通婚,违者必须离职3、绝户、⽴继和命继绝户指家中⽆男⼦继承。
绝户家庭的财产继承有两种形式。
凡是“夫亡⽽妻在”,⽴继从妻,称为“⽴继”。
凡是“夫妻俱亡”,⽴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4、四等⼈(三)刑罚变⾰与司法1、刑罚变⾰(1)折杖法(2)刺配(3)凌迟2、司法制度(1)审刑院宋太宗时设⽴,宋神宗地被裁撤(2)提点刑狱司中央在各路(宋代地⽅⾏政机关分为路、州(府)、县三级)的司法派出机构(3)翻异别勘⼜称翻异别推制度⼆、明清时期的法律(⼀)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1、明律(1)《⼤明律》在名例第⼀的前提下,分为吏、户、礼、兵、刑、⼯(2)《明⼤诰》主要特点:⼀是案件的主体是各级官员的犯罪⾏为,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思想;⼆是⽤刑残酷、处罚加重,⽽且⼤多是法外⽤刑。
(3)《⼤清律例》规定了定期修例制度,即“五年⼀⼩修,⼗年⼀⼤修”。
(⼆)罪名与刑罚1、罪名与刑名(1)*党罪(2)充军刑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刑罚原则(三)民商事法律1、所有权2、债权3、婚姻与家庭(四)司法制度1、三法司明代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理寺和都察院2、审判管辖3、廷杖制度4、⼚卫制度5、会审制度(1)九卿园审⼤理寺卿、都察院左御史、通政使以及吏、户、礼、兵、刑、⼯六部尚书。
(2)会官审录(3)朝审(4)⼤审(5)热审(6)秋审。
宋元的法律制度

宋元的法律制度宋元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基本奠定,形成了多种法律规范和管理机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宋代以依法治国为中心,大力弘扬封建中华传统文化,治理国家,重视法律,并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取得了许多的成就。
一、宋代法律制度1.制定了刑律体系在经过一系列加强和完善之后,宋代的刑律体系得到巩固和完善。
宋代制订了《大宋律》和《建炎律》,这些刑律条文丰富明确,准确化和合理化,规定了合理的刑罚程序;考虑到人性因素,对于刑罚也采取了限制性的方法,防止司法机关在实施刑罚时激化社会矛盾和制造不必要的不良影响。
2.完善了商法、民法和国际法宋代的商法制度与汉代的差不多相比较,不过在某些方面比之更加完备。
宋代设有市田司、行商司等机关,对于商业活动进行了精细的管理;此外,宋代还系统地制订了民法等相关规则来保障私人财产的权利。
3.严格肃穆,亦乐治民宋代法律制度以严格肃穆著称。
虽然,当时的法律起源于封建礼教的传统,且削弱了人权,而且在法律实施时有时期的特定性;但是,法律的公开、透明、公正和严格执行都有确凿的展示,并表现了制御国家,保障人民的意含和使命。
4.创立了一定的保障制度宋代设立了许多法庭和监狱,建立了知县和保甲制度,防止了一定的弊端;此外,宋代还对于人身自由、私权和家庭财产实行严格的保护机制,保障了每个人的正当权益。
二、元代法律制度1.刑律体系比较完备元代刑律比宋代更加明确和完备,且在部分内容和罚则方面有所拓展、加强和改进。
元代加强了对于官员违纪的管理和打击,此外还规定了新的刑罚程序以及恢复了鞭刑。
2.明确了地权和封地专政的方针元代坚持了封建地权制度,并且在政治上采取了大量的措施来加强其专制行为。
元代还保留了宋代的密探组织,并设立了谍报机构来保障其权利;此外,元代还允许民间制定一些非官署制度来保障地方的自治权和人民权利。
3.重视分权制衡元朝重视分权制衡,设立中书省、东厂等机构;此外,元代在部分地区还设立了特别管辖机构,如江南行省,以便有效地对于地方事务进行管理。
宋元的法律制度

地方行政制度
宋朝的地方行政机构实行州、 县二级制,在州之上设路,路 设安抚使、转运使等官职,与
州平行。
官员选任制度
宋朝的官员选任实行科举制度 ,通过考试选拔人才,并按照 出身、资历等条件授予官职。
民事法律制度
土地制度
宋朝实行土地私有制,允许土 地买卖和租赁,并规定了土地
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元朝统一中国后,继承并发展了宋朝的法律制度,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元朝法 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的特点
重视儒家思想
宋元法律制度注重儒家思想,强调 孝道、忠君和礼仪等方面的内容。
强化中央集权
宋元时期,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强 化,法律制度也更加注重维护中央 权威和加强中央集权。
严惩贪污腐败
宋元时期,贪污腐败问题日益严重 ,法律制度加大了对贪污行为的打 击力度。
《宋元的法律制度》
2023-10-27
目录
• 宋元法律制度概述 • 宋元法律制度的立法概况 • 宋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宋元法律制度的影响及价值
01 宋元法立与法律制度
宋朝建立后,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巩固统治,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 度。
元朝统一与法律制度
犯罪分类
02
宋朝将犯罪分为杀人罪、盗窃罪、强奸罪等,并根据犯罪的性
质和情节进行分类。
法律执行
03
宋朝注重法律的执行,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案件和
执行判决。
诉讼法律制度
1 2 3
诉讼程序
宋朝的诉讼程序比较完善,包括起诉、审理、 判决和执行等环节,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 务有明确的规定。
司法审判
01
02
03
《大元通制》
宋元明清的法律制度比较

宋元明清的法律制度比较宋、元、明、清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四个朝代,在这些朝代中,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发展也非常复杂而有趣。
本文将会对这些朝代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变革。
宋朝法律制度宋朝的法律制度比较人性化,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比较友好。
宋朝的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依据《唐六典》和《唐律疏议》制订的,在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些朝廷的补充规定。
在宋朝,法律的执行力度比较大,而且监察系统比较完善,使得百姓的法律意识也比较强烈。
宋朝的法律制度强调的是“德治”,即通过道德约束和引导来维护社会秩序。
这主要是因为宋朝官僚主义严重,对于法律本身的内容和实施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司法的实践中,宋朝的法官比较贪污和不公正,很多人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
元朝法律制度元朝的法律制度比较开放,对于各种文化都比较宽容。
元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大元律》,这是一部对于当时中国社会情况比较了解的法律典籍。
元朝的法律制度也比较严格,法律的执行力度比宋朝还要强大。
在当时的社会中,元朝绝不允许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执行的惩罚也非常严厉。
在此基础上,元朝的监察机构也比较发达,对于特权和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力度也非常大。
明朝法律制度明朝是中国社会法制化程度比较高的一个时期。
明朝时期,法律的制定和审查都采用了比较科学的方法,而且这些方法在当时正是比较先进和合理的。
明朝的法律制度也比较注重保护私有财产,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限制措施来达到这个目的。
明朝的法律制度还注重民主和公正,这主要体现在民众对于法律的宣传和权利保护上。
在明朝时期,法律的执行也非常严厉,而且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也进行了多次纠正和完善。
清朝法律制度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比较特殊。
在清朝时期,法律的制定主要依据是《大清律》和《大清会典》等法律功的汇编。
而且在清朝时期,法律的执行最动力非常大,而且处罚措施也非常厉害。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在继承唐宋元三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并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进行概述。
一、法律体系与法律思想明清时期,中国封建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并达到了顶峰。
明朝在继承宋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法律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明朝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大明律》、《大明令》、《大明律例》等,其中《大明律》是明朝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文件。
《大明律》共分为三十卷,四百六十一条,对明朝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法律文件将刑名分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并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和规定。
此外,《大明律》还对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定。
清朝在继承明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法律体系。
清朝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大清律》、《大清律例》、《大清会典》等。
其中,《大清律》是清朝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文件,共分为三十卷,四百三十一条,对清朝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明清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重刑主义”和“礼法合一”两种。
重刑主义强调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礼法合一则强调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相结合,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伦理纲常。
二、司法制度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也具有自己的特点。
明朝实行“三法司”制度,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理案件。
其中,刑部负责审判案件,大理寺负责复核案件,都察院负责监督审判过程。
此外,明朝还设立了“厂卫”等特务机构,对政治犯和反对派进行镇压。
清朝的司法制度则在明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清朝设立了更加完善的司法机构,包括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最高审判机关和地方审判机关等。
同时,清朝还加强了监察机构的建设,包括御史台和理藩院等。
此外,清朝还实行了“满洲八旗”制度,将八旗兵丁驻扎在各地,对当地进行军事统治,并设立了军事法庭等特别法庭进行审判。
在诉讼程序方面,明清时期也具有自己的特点。
发展与僵化:宋元明清法律制度
(二)极力维护僧侣的特殊地位 帝师法旨在西土地区(今西藏、青海一带)与 皇帝诏敕并行。 严格保护僧侣财产所有权,许多寺庙有皇帝颁 赐的“护持”诏书,僧尼凭此享有免税免役的特 权。 以“修佛事”、“作功德”为名,要求朝廷释 放在押重犯。“赦令历代所同,独以修佛事而释 重囚,则惟蒙古有之。” 设立宣政院,管理宗教事务,并负责审理僧侣 的重大案件。后开始对僧侣加以制约,一些重大 案件,改由御史台与宣政院共同审理。
2、契约制度 (1)买卖契约 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 1)先问亲邻 “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次问四 邻。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 邻不买,递问次邻。四邻不买,乃外招钱 主。” 2)“输钱印契” 3)“过割赋税” 4)“原主离业”
(2)典当契约 1)典当契约的形式 典卖是活卖,卖主将田产以较低的价格出典于人, 在约定的期限内可以备价赎回,过期不赎,则视 为绝卖。 2)业主的权利 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可以原 价回赎标的物。 3)钱主的权利 契约期限内的使用收益权;在业主欲出卖该田产 时有优于其亲邻的先买权;待赎期内的转典权; 业主不回赎标的物时,钱主取得标的物的完全处 分权。 (3)租佃契约
(2)地方 行省,路(道)、府、州、县 江南、陕西两个行御史台,各道提刑按察司 (肃政廉访司) 各路总管及府、州、县行政长官之上设达鲁花 赤,有权干预或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 军人、军户案件由各管军官奥鲁审断; 佛教僧侣案件,州有僧正司,县有都纲司或寺 院住持自行审理; 道教案件由道观职事审理。 2.司法实践中的半军事化特征 3.诉讼部分独立成篇
(四)凌迟刑的施用 凌迟之刑始于五代,仁宗时开 始施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 中列为死刑法定刑。 凌迟,即碎而割之的极端残酷 的死刑,为元、明、清所继承, 直至清末才被废除。
宋元明清的法律制度
2) 典卖制度的有关规定 典卖是活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赎; 契约为凭,禁止“一物两典”; 保护家长对财产的处分权。
3、“凌迟”入律,恢复肉刑,刑罚更加 酷滥 折杖法 刺配之法 凌迟
4、加强活动对司法权的控制 (1)在中央除刑部外设立审刑院, (2)地方增设路一级的提点刑狱公事。 (3) 如遇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必须上 奏活动决定;凡死刑案件须奏请皇帝批 准。
特点:轻其轻者、重其重者
——较之唐律“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原因: 1、封建社会的后期,礼教的欺骗作用愈 来愈小 2、汲取元灭亡的教训 3、封建官吏的贪婪与掠夺激化阶级矛盾, 侵犯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清朝的立法概况
一、社会背景 清朝是中国的末代封建王朝。 其法制经过辗转相承,已经达到相当完 备的程度。既是中国法制的完备形态, 同时也是封建法制的最后形态。 其法制不仅带有封建专制性,还带有强 烈的民族压迫性。
(三)“例”的编辑 判例或事例。明朝有多部条例,如: 1、《〈钦定律诰〉条例》 2、《问刑条例》、 3、《真犯杂犯死罪条例》 4、《充军条例》
(四)《大明会典》 ——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 行政法典。
五、明律的主要特点
1、加重处罚反逆大罪 对犯罪者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株连范围更广 处罚不分情节 ——与唐律相比,有所加重
3、监察机关 中央:御史台 地方:行御史台、提刑按察使(肃政廉 访司)
第十章 明清的法律 制度
(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
一、社会背景
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封建专制主 义中央集权制度极端发展。
二、明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重点治国”思想 1、元朝灭亡的教训 2、“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三 国三典) 刑新国用重典 刑平国用轻典 刑乱国用重典 (二)“礼法并用”的思想 (三)重视法制宣传
第八章 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3、《经世大典》
4、《元典章》
元代的法制特点
(一)特殊的刑罚制度
以7为基数的笞、杖刑罚的执行数。
徒刑仍为1-3年的五等徒刑,但分别附加杖刑67-107下。
流刑不分里数,实行“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 于南方湖广之乡”。 死刑,分为斩和凌迟两种,没有绞刑。
司法制度的发展
中央司法机关
大宗正府 刑部 宣政院 御史台
第一,凡州、县死刑犯人及犯罪品官,已经结案,但未经本
路提刑司录问而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或其家属诉冤,则 移送提刑司重新审判; 第二,如果已经本路提刑司录问而翻供、诉冤,则由提刑司 审查,改换审判官重审; 第三,如果死刑犯人临赴刑时翻供叫冤,由本路无干碍监司 重审,或移送邻路提刑司审理。 但是翻异一般不得超过三次,妄行翻异叫冤者,别推 时加重刑罚。
3、鞫谳分司制(审理、判决分立制)
中央大理寺、刑部设有断司负责审讯,设议司负 责用法,然后由大理寺和刑部长官审定断案。
州府设司理院,由司理参军“掌狱讼勘鞫之事”, 负责审讯犯人、传集人证、调查事实等审判事务; 设司法参军,掌“议法断刑”,就是根据已经认 定的事实,检索相关的法律条文,定罪量刑。在 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最后由知州(知府)亲自决 断。
(二)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拔和任用
为了防止作弊,宋代完善和创立了“糊名考校法” 和“誊录试卷法”。 推行“别头试”制度
实行锁院制度 确立殿试制度
第三节 两宋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是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除了拥有司法监督权以外,还兼有审判 重大案件的职能。 审刑院,是宋初的审判复核机关,也有部分审判 权。凡须奏报皇帝的各种案件,经大理寺裁断后, 报审刑院复核,由知院事和其下属详议官写出书 面意见,奏请皇帝作出最终裁决。
宋元的法律制度
加强中央集权 宋朝实际上将原本属于宰相的权力一分为三。即 军权划归枢密院,财权划归三司,所剩下的行政权大 多由皇帝直接行使。这在实际运作中,加强了皇权, 并形成了以皇权专制为核心的专制中央集权体制。 分散地方机构的职权 路、府、州、县四级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宋代的科举考试在唐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其最主 要的表现就是殿试制度化。 官吏的课考 宋神宗年间,在唐朝“四善”课考法的基础上, 制定了“四善四最”课考法。其中四最是:断狱公允, 赋入不扰;均役屏盗,权课农桑;赈恤饥穷,导修水 利;户籍增衍,整治薄书。
(四)、条法事类 )、
南宋时期的《条法事类》,以事为类编纂 法典,改变了按法律形式汇编体例。 现残存《庆元条法事类》是南宋的一部主 要法典。
刑 法 内 容 的 主 要 变 化
重法地
盗贼重法 折杖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配刑 凌迟
刑罚变化
民商类法规的变化——契约 民商类法规的变化
(公元960年——公元 公元1368年) 公元 年 公元 年
五代的法制
一、立法方面的发展 (一)编敕 (二)刑统 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 二、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 1.刑罚的变化
杖刑逐渐得以取代一些笞、杖、徒、流罪名。 开始将一些罪犯在执行普通刑罚后再附加“刺配”刑。 死刑方面出现了许多残酷的处死刑方式。最为著名的 就是“凌迟” .
(三)、编例 )、 唐以前的“比附”,宋时叫做“例”。所谓 “例”,即指成例,也就是依前事作为后事的标准、 依据。 “例”有两种,一为“断例”,亦即案例,一 为“指挥”,即尚书省与吏、户、刑部对下级官署的 指示. 在宋朝审判实践中,例最初是临时性的措施,其 后因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司法镇压,遂为惯例。尤其是 南宋秦桧专权时期,例成了统治者排斥异己、镇压人 民抗金活动的御用工具,其效力远在律、令之上。史 称:“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依例从事,法当然而无例, 则事皆泥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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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与僵化:发展与僵化:宋元明清法律制度第一节宋代的法律制度一、法律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立国之初,立国之初,强化中央集权北宋中期,北宋中期,强调法制建设达到摆脱政经济危机,讳言财利”治、经济危机,由“讳言财利”转向利义均重”利义相辅”“利义均重”、“利义相辅”。
南宋,南宋,确立程朱理学在政治思想中的统治地位,要求“存天理,灭人欲”统治地位,要求“存天理,灭人欲”。
(二)法律的制定 1.《宋建隆详定刑统》《宋建隆详定刑统》仿唐宣宗《大中刑律统类》后唐《仿唐宣宗《大中刑律统类》,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后周《显德刑律统类》光刑律统类》,后周《显德刑律统类》,分为“后附以敕令格式。
分为“门”,后附以敕令格式。
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板印行的法典. 历史上第一部刊板印行的法典. 2.敕,编敕敕 3.例,编例例 4.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 条法事类(《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以事类为标准分门的法规二、刑事法律制度(一)加重惩治盗贼,立“盗贼重法”加重惩治盗贼,盗贼重法”宋仁宗嘉佑年间, 1.宋仁宗嘉佑年间,制定了“重法地宋仁宗嘉佑年间制定了“法”。
即将京师开封及附近诸县划为重法地。
规定,重法地。
规定,凡在重法地内犯盗贼罪者加重惩处。
2. 盗贼重法 : 宋神宗熙宁四年制定了盗贼重法”“盗贼重法”,其内容是重惩劫盗犯及其家属。
及其家属。
(二)立“折杖法”折杖法”“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笞杖得减决数”笞杖刑徒刑流刑加役流刑臀杖(20-13)、(10-7) 、臀杖脊杖,杖后释放脊杖,杖后释放(20-13) 脊杖后,脊杖后,本地配役一年脊杖二十,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三)施用“刺配之法”施用“刺配之法”刺配之法始于五代,刺配之法始于五代,宋太祖时以宽宥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宥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刑合一的代用刑。
流配、刺面三刑合一的代用刑。
刺配是指将杖刑、刺面、刺配是指将杖刑、刺面、流配三种刑罚合为一体施用,使一人之身,刑罚合为一体施用,使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折磨。
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折磨。
宋代刺配之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杂犯死罪被宽贷减死之人;犯死罪被宽贷减死之人;犯强盗窃盗之罪者;被称为凶恶之人的累犯等。
之罪者;被称为凶恶之人的累犯等。
(四)凌迟刑的施用凌迟之刑始于五代,仁宗时开凌迟之刑始于五代,始施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始施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列为死刑法定刑。
中列为死刑法定刑。
凌迟,凌迟,即碎而割之的极端残酷的死刑,为元、清所继承,的死刑,为元、明、清所继承,直至清末才被废除。
直至清末才被废除。
凌迟三、宋代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1)对土地所有权的若干限制) 1)限田 2)公田法(2)所有权的凭证:“红契”)所有权的凭证:红契”(3)族产的出现)(4)永佃权)2、契约制度(1)买卖契约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1)先问亲邻)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次问四其邻以东、南为上,北次之,邻。
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邻不买,递问次邻。
四邻不买,邻不买,递问次邻。
四邻不买,乃外招钱主。
” 2)“输钱印契”)输钱印契”3)“过割赋税”)过割赋税” 4)“原主离业”)原主离业”(2)典当契约 1)典当契约的形式)典卖是活卖,卖主将田产以较低的价格出典于人,典卖是活卖,卖主将田产以较低的价格出典于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可以备价赎回过期不赎,备价赎回,在约定的期限内可以备价赎回,过期不赎,则视绝卖。
为绝卖。
2)业主的权利)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可以原价回赎标的物。
价回赎标的物。
3)钱主的权利)契约期限内的使用收益权;契约期限内的使用收益权;在业主欲出卖该田产时有优于其亲邻的先买权;待赎期内的转典权;时有优于其亲邻的先买权;待赎期内的转典权;业主不回赎标的物时,业主不回赎标的物时,钱主取得标的物的完全处分权。
分权。
(3)租佃契约(4)居间契约牙人的产生与发展 3、财产继承制度(1)亲子的继承权(2)继子的确定与继承权命继子、命继子、立继子的确定与继承权私生子的继承权(3)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1)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的继承权)在室女、归宗女、 2)寡妇的继承权)(4)遗嘱继承 1)遗嘱不得侵害法定承分人的权益) 2)有效遗嘱须经官印押)四、经济法律制度1、禁榷法(专卖法)禁榷法(专卖法)盐、茶、酒,钒、香药、铁、石炭香药、)、醋等多种商品(煤)、醋等多种商品私自煎盐三斤、酿酒三斗、私自煎盐三斤、酿酒三斗、造酒曲十五炼钒十斤,均处极刑。
斤、炼钒十斤,均处极刑。
2、货币法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
“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
”立伪造(交子)罪赏如官印文书法”“立伪造(交子)罪赏如官印文书法”通情转用并邻人不告者,皆罪之;“通情转用并邻人不告者,皆罪之;私造交子纸者,罪以徒配”子纸者,罪以徒配”。
凡伪造(会子)者皆处斩,“凡伪造(会子)者皆处斩,告发者赏钱千贯。
”3.市舶条法 3.市舶条法⑴出港管理出港时汇报详情,发给凭证;出港时汇报详情,发给凭证;不得夹带违禁品、逃犯;不得夹带违禁品、逃犯;规定往返期限;规定往返期限;去回须同一港口。
去回须同一港口。
⑵进港管理征购香药、宝货等禁榷物品;征购香药、宝货等禁榷物品;抽分⑶市舶司官员责任五、行政法律制度隋唐向明清行政体制的过渡时期(一)行政机关1 、中央行政机构中书门下 (平平平 ) 平枢密院枢枢枢三司盐盐、度度、户户2、地方行政机构路--经略安抚使军政、转运使财赋经略安抚使(军政转运使(财赋军政)、财赋) 提点刑狱使(司法提举常平使(赈灾司法)、赈灾) 提点刑狱使司法、提举常平使赈灾州--府、军、监县(二)职官管理 1.任用任用科举:糊名”弥封”誊录”科举:“糊名”、“弥封”、“誊录”, 2.官、职、差遣制度官官只表示官阶俸禄品级,并不执掌实权;官只表示官阶俸禄品级,并不执掌实权;职是加官虚衔,属名誉称号;职是加官虚衔,属名誉称号;只有差遣才握有实权,负有实际责任。
握有实权,负有实际责任。
3.考绩考绩一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文官三年一任,一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文官三年一任,武官五年一任 4.行政监察制度.中央仍设御史台,下设台、察三院,中央仍设御史台,下设台、殿、察三院,后又设立谏院。
又设立谏院。
六、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司法机关中央:刑部,大理寺,审刑院,中央:刑部,大理寺,审刑院,御史台地方:开封府,提点刑狱司,地方:开封府,提点刑狱司,州,县 2.诉讼审判制度 2.诉讼审判制度皇帝躬亲狱讼恢复死刑复奏制度重视证据,宋慈《洗冤集录》重视证据,宋慈《洗冤集录》(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法医学著作)诉讼时限制度务限法”民间关于田宅、婚姻、▲“务限法”:民间关于田宅、婚姻、钱绩等纠纷必须于每年十月初一日后至正三十日前把诉状交于官府日前把诉状交于官府,三十日月三十日前把诉状交于官府,三月三十日前官府必须审理裁定完毕。
前官府必须审理裁定完毕。
但侵夺财产案虽在入务期限,亦许官司受理”件,虽在入务期限,“亦许官司受理”。
听狱之限”宋太祖时规定:▲“听狱之限”。
宋太祖时规定:在中大理寺审结案件,大事限三十日,央,大理寺审结案件,大事限三十日,中事限二十日,小事限十日。
刑部,事限二十日,小事限十日。
刑部,大事限十五日,中事限十日,小事限五日。
十五日,中事限十日,小事限五日。
在地大事限四十日,中事限二十日,方,大事限四十日,中事限二十日,小事限十日。
如超过限期则给以处罚。
(。
(不同限十日。
如超过限期则给以处罚。
(不同时期有不同规定)时期有不同规定)“翻异别勘”制度翻异别勘”翻异别勘宋朝在审判令要求口供前后一致,宋朝在审判令要求口供前后一致,才能断罪定刑。
如犯人否认其口供,断罪定刑。
如犯人否认其口供,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情节,实碍重罪”,则这个案件就改换法官或改换司法机关审理。
官或改换司法机关审理。
分为原审机关内的“移司别勘”和上级机关指定重审的差官别推”两种形式。
为防止犯人““差官别推”两种形式。
为防止犯人“妄行翻异”法律限制翻异一般不过三次。
行翻异”,法律限制翻异一般不过三次。
鞫谳分司”“鞫谳分司”制度鞫指审理,谳指判案,鞫指审理,谳指判案,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
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
宋朝中央和地方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度。
宋朝中央和地方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度。
第二节元代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 1.“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参照唐宋祖述变通”附会汉法”祖述变通之制”之制” 2.保存蒙制,民族分治保存蒙制,保存蒙制(二)立法概况扎撒》成吉思汗时期)《大扎撒》(成吉思汗时期)至元新格》内容较简)《至元新格》(内容较简)风宪宏纲》关于监察)《风宪宏纲》(关于监察)大元通制》包括条格、诏制、断例等)《大元通制》(包括条格、诏制、断例等)元典章》地方政府所编纂的法律汇编,《元典章》(地方政府所编纂的法律汇编,创六部分篇体例,载五服图)创六部分篇体例,载五服图)至正条格》大元通制》修订版)《至正条格》(《大元通制》修订版)二、法律内容的主要特点(一)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等是蒙古人,等是色目色目人西夏、回回、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人),第三等是汉人(原金统治下的北方汉人、女真、),第三等是汉人域人),第三等是汉人(原金统治下的北方汉人、女真、契丹人),第四等是南人(原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西南契丹人),第四等是南人(),第四等是南人地区各族)。
地区各族)。
官员选任,中央丞相必须是蒙古勋臣;官员选任,中央丞相必须是蒙古勋臣;大宗正府由清一色的蒙古王公贵族执掌;刑部、清一色的蒙古王公贵族执掌;刑部、御史台主要控制在蒙古官吏的手中;各道提刑按察司都以蒙古人为正职。
蒙古官吏的手中;各道提刑按察司都以蒙古人为正职。
地方路、县均设达鲁花赤,地方路、府、州、县均设达鲁花赤,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垄断;汉人、南人冒充蒙古人而被委任的,违制”垄断;汉人、南人冒充蒙古人而被委任的,以“违制”罪严加惩处。
罪严加惩处。
科举考试方面蒙古、色目人为一方面,只考两场;科举考试方面,蒙古、色目人为一组,只考两场;汉人、南人为一要考三场。
同是科举出身,汉人、汉人、南人为一组,要考三场。
同是科举出身,汉人、南人要降级使用。
南人要降级使用。
严禁汉人、南人私造、私藏兵器,严禁汉人、南人私造、私藏兵器,违者汉人处死,甚至不得制造一切铁制器物;处死,甚至不得制造一切铁制器物;禁止汉人、南人习武或聚众狩猎,汉人、南人习武或聚众狩猎,严禁私养私用马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