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搞好组织整顿加强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高检发〔1998〕23号,1998年9月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20年10月26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作了修订,已报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
第四条司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责任与处罚相当;坚持惩处与教育结合,追责与保护并重。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7.12.15•【文号】组通字[1997]51号•【施行日期】1997.12.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组通字[199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厅(局)、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国家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
第三条检察官等级是表明检察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水平的确认。
第四条检察官等级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编制。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官等级工作。
第二章检察官等级的编制第六条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一)首席大检察官;(二)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七条检察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检察项措施,加强组织人事工作

检察项措施,加强组织人事工作组织人事工作,那可是关系到一个集体、一个单位能否高效运转、能否充满活力的重要事儿呀!要加强组织人事工作,就得有一系列得力的检察项措施。
咱先来说说人才选拔这一块。
这就好比是在一大片田地里挑选最饱满的麦穗,可不能马虎呀!得仔细考量每个人的能力、品德、潜力。
不能光看表面功夫,得深入了解,就像侦探破案一样,不放过任何一个小细节。
不然选出来的人要是不能胜任工作,那不是给大家添乱嘛!我们要通过各种方式,比如面试、考核、实际操作等,全方位地考察人才,确保选出来的是真正的金子。
再讲讲人员培训。
这就像是给树苗施肥浇水,让它们茁壮成长。
不能把人招来就不管啦,得让他们不断学习、不断进步。
组织各种培训课程,让大家能学到最新的知识和技能,跟得上时代的步伐。
这可不是走走过场,而是要让大家实实在在地有收获,能在工作中用得上。
还有绩效管理呢!这就像是给运动员打分一样,得公平公正。
不能干好干坏一个样,那大家哪还有积极性呀!得制定明确的标准和指标,让大家知道自己努力的方向。
做得好的,要大大地奖励,让他们更有干劲;做得不好的,也得适当鞭策,让他们奋起直追。
这样整个团队才能充满活力,不断向前冲呀!然后是组织氛围的营造。
这就像是给家里布置温馨的环境一样,大家在里面才会觉得舒服、自在。
要让大家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帮助,不能有勾心斗角、尔虞我诈的情况。
这需要我们从日常的点点滴滴做起,多关心员工,多倾听他们的心声,让他们感受到组织的温暖。
另外,对于组织人事工作的监督也不能少啊!这就好比是给汽车安装了一个监控器,随时能发现问题。
不能让一些不良行为偷偷摸摸地进行,得保证一切都在阳光下运行。
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捂着盖着,不然小问题会变成大问题的。
加强组织人事工作,这些检察项措施一个都不能少。
这可不是说说而已,得真正去落实,去执行。
只有这样,我们的组织才能像一艘大船,在风浪中稳稳前行。
我们不能怕麻烦,不能嫌累,这是为了我们的集体好呀!难道我们不应该全力以赴地去做好这些事情吗?难道我们要眼睁睁看着组织人事工作出现漏洞而不去管吗?那肯定不行呀!所以,大家都行动起来吧,让我们的组织人事工作越来越好,让我们的集体越来越强大!。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全文)

当前,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违规用人问题仍时有发生,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屡禁不止,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欢迎大家阅读!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是保证选贤任能、纯洁用人风气的重要举措。
近些年来,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选人用人监督,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取得积极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违规用人问题仍时有发生,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屡禁不止,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日前,中央颁发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这既是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章程,也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重要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严明组织纪律,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保证《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执行,经中央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按制度规定选人用人。
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不折不扣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有规必依、执规必严。
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严禁跑风漏气,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严禁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严禁采取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严禁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严格把好人选廉政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要严格考察人选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对有反映但不构成违纪的要从严掌握。
对人选对象,要认真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进行核实,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执行两个《补充规定》的通知-高法明电[19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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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执行两个《补充规定》的通知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正确执行两个《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8年1月27日高法明电〔198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自1988年1月21日起公布施行。
为了正确执行这两个“补充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在两个“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依照两个“补充规定”的规定办理。
二、在两个“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已由人民法院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不再变动。
三、对在两个“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结束——。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00.12.25•【文号】•【施行日期】2000.12.2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2000年12月25日)加强干部监督是改革开放条件下执政党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我们党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键在于建设一支能够忠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
当前,从总体上看,领导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健康的。
同时也要看到,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消极的甚至腐朽的东西经常侵蚀着我们的干部队伍和干部工作,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败坏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损害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必须坚决克服。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是,一些党组织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
实践证明,越是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要加强干部监督;越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越要有严格的监督。
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对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保证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巩固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1.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党中央对领导干部和干部工作的要求为依据,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干部健康成长,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的通知-高检发法字[1995]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的通知(高检发法字[19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1994年,各级检察机关按照“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工作方针的要求,继续把查办徇私舞弊案件作为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据统计,全年共受案1482件,立案侦查623件,分别比1993年上升1倍和1.3倍,立案数超过前三年的总和。
在立案查办的犯罪案件中,有重特大案件132件,是1993年的两倍。
从总体上看,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不同程度地扭转了在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上长期处于滞后状态的被动局面。
河南、黑龙江两省办案数量继续领行,保持了良的发展势头;河北、湖南等21个省、市、自治区,办案数大幅度上升;辽宁、上海等地的办案数,也保持了较高的水平;特别是陕西、海南等地,不仅办案工作进展大,而且查办了一些在当地乃至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总之,去年全国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取得了令人可喜的进展。
但也必须看到,我们的工作离中央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查办徇私舞弊案件仍然是查办法纪犯罪案件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各地的工作进展尚不平衡,有些地方对这项办案工作还不够重视,抓得不够有力,效果不够明显;有些地方对查办这类案件有畏难情绪,不敢办,有的是侦查水平不高,不会办、办不好;个别地方至今尚未立案查办一起徇私舞弊案件。
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根据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和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组织检察干警深入学习和贯彻中纪委五次全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深刻认识徇私舞弊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依法查办这类犯罪案件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工作文件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工作文件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0.11.19•【文号】高检发研字[2010]8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工作文件的决定》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工作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工作文件的决定(2010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08年底以前制发的工作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等13件工作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为便于工作和查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的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废止的《关于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工作和报送材料的暂行规定》等6件工作文件目录,予以统一公布(见附件2)。
附件1: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工作文件目录(13件)┌─────┬─────────────────┬───────────┬──────────────────────┐│序号│工作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号│废止理由│├─────┼─────────────────┼───────────┼──────────────────────┤│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1998年6月8日│该通知已被2010年5月9日《人民检察院扣│││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高检发[1998]11号│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代替。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0.11.14•【文号】高检发[1990]39号•【施行日期】1990.11.1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条例已被199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纲要》代替)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1990年11月14日高检发<199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
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高检院政治部,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条例》附: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条例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政治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依法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实施,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检察机关的政治工作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它服务于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法制建设,服务于检察机关的建设,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保证检察机关的无产阶级性质和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检察队伍的高度稳定和统一,保证法律赋予的各项检察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检察机关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继承和发扬党的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搞好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具有检察机关特点的思想教育,激励广大检察人员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创造性和献身精神,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严格依法办案,秉公执法,掌握政策,实事求是,联系群众,精通业务的检察队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5.01.20•【文号】高检发政字[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1.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1月20日高检发政字[20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已经高检院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表彰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鼓舞、激励作用,根据《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结合近年来表彰奖励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列入国家行政奖励序列的表彰奖励这类奖励是指按照《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由国家人事部核定,纳入国家行政奖励序列、享受相应待遇的表彰奖励。
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表彰的全国检察系统内的行政奖励,主要有定期综合性表彰奖励和不定期专门性表彰奖励两种形式。
定期综合性表彰奖励,即《暂行规定》中关于“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奖励”,“最高人民检察院每4年组织召开一次全国检察系统表彰会,定期进行奖励”的奖励。
不定期专门性表彰奖励,即《暂行规定》中关于“在特定环境、专项任务和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的奖励。
奖励种类:经国家人事部核定为三种五等,即嘉奖;记功,包括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为“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集体荣誉称号为“模范检察院”。
奖励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群众推荐、民主测评、公开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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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搞好组织整顿加强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高检发〔1998〕23号
(1998年9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关于搞好组织整顿加强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高检发[1998]13号)精神,经研究,现对组织整顿中各地遇到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政策界限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清理被依法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分或免予起诉、被劳动教养、被开除党籍人员问题检察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中,凡被依法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分或者免予起诉、被劳动教养、被开除党籍,尚未按照中纪委、中政委、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监察部《关于清理调出不适合做政法工作人员的通知》(政法[1992]7号)和高检发[1993]13号文件的规定清理出检察队伍的,均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开除公职、辞退或者限期调离检察机关。
二、关于清理超编人员问题
清理检察机关(不含下属事业单位)的人员超编,应当以每个检察院为单位,以中央编委核定的检察专项编制以及省级(包括副省级单列市)编委核拨的地方行政编制(进人指标)数额为准;铁路检察院和依法设置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内的检察院的编制,以行业、企业管理部门按照编制管理权限核定的编制数额为准。
清理超编人员应重在优化检察人员的结构,与清退不适合、不适应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清理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入问题以及实行双向选择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措施等统筹考虑,首先清退不适合、不适应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和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入检察机关、现在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再清理其他超编人员。
对于满编后按政策接收的当地省级编委承认编制的军转干部,不列入本次清理超编人员范围。
三、关于清理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录用的检察人员问题
对于1993年7月1日以后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录用的检察人员,高检发[1998]13号文件下发时仍不具备中组部、人事部、最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增编补充干部工作的通知》(人录发[1993]2号)和中组部、中编办、人事部、最高法院、高检院《关于一九九五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增编补充工作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录发[1995]97号)等文件规定的政治、文化等条件的,必须清退;所在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现在已经具备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报省级检察院审核。
省级检察院经过审核,对已经具备规定的条件的,补办批准录用手续;对仍然不具备规定的条件的,所在检察院必须在省级检察院作出审核决定后限三个月内调离或者予以辞退。
四、关于违法任命检察官问题
对于1995年7月1日以后未经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全国统一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被违法任命为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的,经省级检察院审核,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能参加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全国统一考试,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去法律职务。
199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