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02-T 090-2006 豆芽生产管理技术规范
豆芽(修订标准)

前言本标准代替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22556-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范围”的描述;——明确了“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原料要求”;——修改了“感官要求”;——修改了“理化指标”;——修改了“微生物限量”;——增加了“污染物限量”;——增加了“真菌毒素限量”;——增加了“农药残留限量”;——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要求;——取消了“包装”的规定;——取消了“标识”的规定;——取消了“贮存及运输”的规定;——取消了“检验方法”的规定;——修改了资料性“附录A 豆芽生产加工卫生导则”;——增加了资料性“附录B 豆芽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灭菌/消毒剂、洗涤剂、生长调节剂的指南”。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草稿)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绿豆、黄豆、黑豆等种子培育制发成的豆芽产品,不适用于豆芽罐头。
2 术语和定义2.1豆芽绿豆、黄豆、黑豆等豆类种子,以水为栽培基础,经无土、避光培植生长的茎类蔬菜。
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种子应符合GB 2715和/或有关规定。
3.1.2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3.3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3.3.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3.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4农药残留限量、理化指标3.4.1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4.2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3.5微生物限量对于生食豆芽产品,其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对于即食生鲜果蔬的规定,如表3。
表3 致病菌限量3.6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附录 A(资料性附录)豆芽生产加工卫生导则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对豆芽生产商的种子采购、生产过程、贮存运输等各环节的卫生要求和管理导则。
2 术语和定义GB14881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DB23T1038-2006大豆种子加工技术规范

螺旋节距 / mm
254
螺旋面素线倾角 / (°)
30
异形杂质清除率 / (%)
获选率 (%)
≥95
≥98.5
5.6.2 使用带式分选机选用工作参数及分选质量见表 5。
表 5 带式分选机工作参数和分选质量
机具名称
3.1.1.1.1.6 带式分选机
带速 / (m/s)
0.3
台面倾角 / (°)
5.4 重力分选 5.4.1 使用正压式重力分选机,推荐选用工作参数见表 2。
表 2 重力分选机工作参数
风速/(m/s)
前风道 8-10
后风道 11-13
机具名称
3.1.1.1.1.3 重力分选机
分离台筛孔形状尺 寸
/mm 1.74×1.74×0.8
(10 目)
频率 /(r/min) 400~450
5 加工全过程技术要求
5.1 工艺流程 5.1.1 使用成套设备加工一般工艺流程:
上料→风筛选→重力分选→形状分选→包衣→定量包装→贮藏。
3
DB 23/T 1038-2006 5.1.2 使用复式清选机加工一般工艺流程:
复式清选→形状分选→包衣→定量包装→贮藏。
5.2 上料
5.2.1 上料提升机生产率应符合 4.2.3 规定,允许有±5%相对偏差。
GB/T 3543.3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净度分析 GB/T 3543.4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发芽试验 GB/T 3543.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 GB/T 3543.6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水分测定 GB/T 4404.2 粮食作物种子 豆类 GB/T 7415 主要农作物种子贮藏 GB/T 12994 种子加工机械术语 JB/T 5683 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NY/T 375-1999 种子包衣机试验鉴定方法 NY/T 611-2002 农作物种子定量包装 DB23/T 823 种子包衣操作技术规程 DB23/T 824 种子定量包装通用技术规程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4版)》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4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8.27•【字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4版)》的通知各相关企业,各区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4版)》已于2014年8月18日经市局2014年第3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
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豆芽生产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生产销售豆芽。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8月27日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芽是指以筛选后的绿豆、大豆等豆类为原料,经洗豆、杀菌、浸豆、机械控温培育、机械清洗、预冷、包装等工序工业化生产的豆芽。
在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以及附页)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以及产品品种明细,即其他食品〔豆芽(工业化生产)〕。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原料→筛选→洗豆→杀菌→浸豆→机械控温培育→采收→机械清洗→预冷→包装→成品(冷藏)(二)关键控制环节1.选料和清洗2.杀菌方式和时间3.机械控温培育时间、喷淋频次、温湿度控制4.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控制5.成品的包装与贮藏条件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环境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豆芽生产企业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等整体条件应遵循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DB11_T379-2006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2,4-滴、赤霉素、福美双的测定

ICS 67.080.20DB B 31备案号:19170-2006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 次前 言 (II)1 范围 (1)2 4-氯苯氧乙酸钠残留量的测定 (1)3 6-苄基腺嘌呤残留量的测定 (3)4 2,4-滴(2,4-二氯苯氧乙酸)残留量的测定 (5)5 赤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7)6 福美双残留量的测定 (9)前 言本标准由通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红、金瑛、刘艳琴、许华、王浩、田艳玲、林立。
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2,4-滴、赤霉素、福美双的测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2,4-滴、赤霉素、福美双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2,4-滴、赤霉素、福美双的残留量分析。
2 4-氯苯氧乙酸钠残留量的测定2.1 原理试样中的4-氯苯氧乙酸钠用稀碱提取后,在酸性条件下用固相萃取柱将样品中的4-氯苯氧乙酸吸附,使其与基体干扰物分离,再用甲醇洗脱并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以保留时间定性,外标法峰面积定量。
2.2 试剂与材料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2.10 2.2.11 2.2.12 2.3.1 2.3.2 2.3.3 2.3.4 2.3.5 2.4.1 氢氧化钠(AR)。
盐酸(AR)。
磷酸(AR)。
冰醋酸(AR)。
甲醇(HPLC)。
氢氧化钠溶液(0.01 mol/L):称取0.40 g 氢氧化钠,溶于水并稀释至1000 mL。
亚铁氰化钾溶液:称取10.6g亚铁氰化钾[K 4Fe(CN)6 ·3H 2O]溶于少量水中,并用水稀释至100 mL。
乙酸锌溶液:称取22.0 g乙酸锌[Zn(CH 3COO)2]溶于少量水中,然后加入3 mL冰醋酸并加水稀释至100 mL。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的通告-津卫执[2014]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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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的通告正文:----------------------------------------------------------------------------------------------------------------------------------------------------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的通告(津卫执〔2014〕30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市卫生局组织制订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DBS 12/001-2014),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2014年7月9日DBS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S 12/001-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2014-07-15发布2014-09-15实施天津市卫生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卫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常征、张兵、杨艳蓉、刘世献、崔春明、孙翠环、金正涛、高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绿豆或大豆为原料,工业化豆芽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以绿豆或大豆为原料,工业化豆芽的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2556豆芽卫生标准3 术语和定义3.1 工业化豆芽以筛选后的绿豆、大豆为原料豆,经洗豆、杀菌、浸泡、机械控温培育、机械清洗、预冷、包装等工序生产的豆芽。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及简要起草过程(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列入2011年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计划项目,受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委托协议书项目编号SHDBZ2011-003),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为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该标准的制定工作,上海市松江区食品生产监督所、上海市嘉定区食品生产监督所作为标准技术合作单位参与标准的制定工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琳、段文锋、陈向荣、张清平、熊薇、高国良、邵晓东。
起草人员负责标准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资料的查阅、收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组织召开研讨会,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征集、整理和归纳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行业内征求意见和标准送审等。
(二)简要起草过程1、标准任务下达后,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针对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了总体工作方案,并于2011年12月组建了由上海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市松江区食品生产监督所、上海市嘉定区食品生产监督所组成的标准起草工作小组,由上海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负责起草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2、起草工作组首先查阅相关的国内外技术标准资料,在参照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基础上,实地调研了上海市原野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和上海开心蔬菜有限公司的豆芽质量状况、行业潜规则、产品分类、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生产工艺、设备、检验等情况,并收集汇总了企业的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在此基础上初步确定了豆芽生产各个过程食品安全控制点和相应的设施、人员、检验等要求,与2012年4月初形成了标准草案。
工作组组织拟向豆芽的生产企业、大专院校、检测机构、食品监管机构的各类专家学者对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的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进行广泛地征求意见。
DB33T无公害豆芽第2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DB33T无公害豆芽第2部分质量安全要求前言本部分3.2、5.3为强制性条款。
DB33/ 625—2007 《无公害豆芽》分为三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技术规程;——第2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第3部分:6-苄基腺嘌呤残留量和4-氯苯氧乙酸钠残留量的测定。
本部分为DB33/ 625—2007《无公害豆芽》的第2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杭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浙江省农业厅农作物治理局、杭州市农业局、杭州青山湖蔬菜食品、宁波市疾病预防操纵中心、杭州大典蔬菜本部分要紧起草人:芮昶、柴伟国、周华英、周滢、李康、杨新琴、郑军辉、陶礼明、李小平、李仙送、赵颖雷。
无公害豆芽第2部分:质量安全要求1 范畴本部分规定了豆芽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签、标志、运输与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以大豆或绿豆为原料生产而成的豆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舞依照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5009.33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105黄瓜中百菌清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75 粮食和蔬菜中2,4-D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88 蔬菜、水果中甲基托布津、多菌灵的测定GB 8855 新奇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GB 18406.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SN 0350 出口水果中赤霉素残留量检验方法DB33/T 325.3 无公害豆芽第3部分 6-苄基腺嘌呤残留量与4-氯苯氧乙酸钠残留量的测定3 要求3.1 感官要求3.1.1 黄豆芽:呈自然浅黄色、固有豆香味和口感;无变色、萎蔫、霉烂、杂质和异味。
DBS12 00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

DBS12 001-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DBS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S 12/001—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2014–07–15发布 2014–09–15实施天津市卫生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卫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常征、张兵、杨艳蓉、刘世献、崔春明、孙翠环、金正涛、高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绿豆或大豆为原料,工业化豆芽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以绿豆或大豆为原料,工业化豆芽的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2556 豆芽卫生标准3 术语和定义3.1 工业化豆芽以筛选后的绿豆、大豆为原料豆,经洗豆、杀菌、浸泡、机械控温培育、机械清洗、预冷、包装等工序生产的豆芽。
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的每批次豆芽产量不小于50吨,每吨豆芽的生产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3.2 杀菌用规定温度的热水短时间烫豆或以其它方式对原料豆进行杀菌的过程。
3.3 清洗筛选清洗原料豆,以去除虫蛀、破碎、畸型、生霉、发芽、未成熟和小颗粒原料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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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02-T 090-2006 豆芽生产管理技术规范前言本标准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和福美双残留的测定,采用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379-2006中规定的方法。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市蔬菜副食品办公室、青岛市菜篮子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青岛市蔬菜副食品质量检测行业技术中心、青岛市豆制品行业协会、青岛福鸿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豆芽企业生产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豆芽生产管理技术规范的定义、生产环境、生产设备、清洁消毒、人员要求、生产技术、产品采收、检验、运输及生产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豆芽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52 大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009.175 粮食和蔬菜中2,4-滴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88 水果、蔬菜中甲基托布津、多菌灵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462 绿豆GB 14876 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14929.2 花生仁、棉籽油、花生油中涕灭威残留量测定方法GB 14930.2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3 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豆芽以黄豆或绿豆为原料,以水为培植基础,利用原料本身的营养成分培育而成的豆芽。
豆芽包括子叶、下胚轴、胚芽和尾根。
4 生产环境应符合GB 14881要求。
4.1 选址与布局厂址应选择交通便利、水源安全充沛,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周围无污染源的地区,建筑物、设备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能够满足质量卫生要求;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生产、存放严格分开,人流与物流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4.2 生产条件4.2.1 应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清洗车间、浸豆车间、培育车间、包装车间及仓库。
4.2.2 生产车间地面应不渗(吸)水、防滑,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生产车间墙壁、顶棚装修应使用防水、防霉材料。
装修材料应无毒无害。
4.2.3 应配备相应的冷藏、贮存、防蝇、防尘、防鼠、防虫、通风、照明设备。
4.2.4 附建参观通道(参观通道与生产车间应置玻璃隔离)、锅炉、办公等辅助用房。
4.2.5 车间入口应配备流动水(净水)装置,设盥洗、更衣、鞋靴消毒设施。
4.2.6 生产废弃物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 生产设备与豆芽接触的设备、容器及其它工具的材质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并保持清洁卫生。
6 清洁消毒6.1 企业应建立消毒制度,定期对车间、容器、周转箱及其他工具进行消毒。
消毒剂使用应符合GB 14930.2的要求。
6.2 洗豆与浸豆车间、培育车间、清洗脱壳预冷车间、自动包装车间、保鲜库、培育容器及周转箱等,应设有专人负责杀菌消毒,每次生产前应清洗干净,地面与墙壁用0.2%漂白粉水溶液(或3.0%石灰水澄清液,或90%的酒精与85%的磷酸按7:3比例混合)进行喷洒,再用洁净水冲洗干净,然后用紫外线灯杀菌消毒。
应及时清理清洗脱壳预冷车间、自动包装车间、保鲜库内豆壳及地面上散落的豆芽,保持地面清洁。
7 人员要求7.1 凡患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未治愈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豆芽生产经营。
7.2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更换工作服、鞋、帽等,用流动水洗手消毒,不得戴外露饰物。
8 生产技术要求8.1 原辅料原辅料应按品种分类、分批贮存,先进先用。
8.1.1 黄豆应符合GB 1352要求。
发芽率不得低于95%,破烂豆不得超过3%。
8.1.2 绿豆应符合GB/T 10462要求。
发芽率不得低于95%,破烂豆不得超过3%。
8.1.3 生产用水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要求。
8.1.4 及添加剂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要求。
8.2 洗豆与浸豆用清水清洗豆子,剔去虫蛀、破残、畸形、霉变、已发芽过的颗粒以及特小或瘪粒、未成熟颗粒,淘洗2遍~3遍,洗净泥沙、去除杂质。
清洗后的豆子即可进行浸豆,浸豆用水量至少应达到豆子重量的2倍,黄豆浸豆时,直接用20℃~25℃清水浸泡5h~6h;绿豆浸豆时,先用75℃~80℃热水烫豆1min~3min并不停搅动,进行热力杀菌,然后迅速冲入冷水冷却,用20℃~25℃的清水浸泡3h~4h。
结束浸豆时再淘洗豆子2遍~3遍,并轻轻揉搓、冲洗、漂去豆子上的黏液,及时剔除烂豆。
8.3 培育浸后的豆子运至培育车间装入容器中进行培育,培育容器的底部应配置疏水层;然后关闭车间大门,采用人工或自动栽培系统,对培育条件进行管理控制,每隔2h~4h喷淋一次,喷淋要均匀,室内温度保持在20℃~26℃,湿度保持在80%以上。
黄豆芽和绿豆芽的一般培育周期约6天~7天。
培育人员应每天检查喷淋是否正常、观察豆芽生长情况,及时剔除烂豆。
9 产品采收9.1 采收豆芽在培育车间生长6天~7天后,黄豆芽下胚轴长8cm~12cm、根须长3cm~5cm,绿豆芽下胚轴长6cm~10cm、根须长4cm~6cm,即可采收。
将培育容器移运至清洗脱壳生产线。
9.2 清洗利用清洗设备清洗脱壳,清洗去除95%以上豆芽种皮和部分根须。
9.3 预冷清洗完的豆芽应移至预冷线,经0℃的水冷却3min~4min后取出。
9.4 包装9.4.1 包装材料应整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毒无害,并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
9.4.2 包装豆芽在包装生产线上进行定量包装,逐袋检查封口是否完好、有无漏气,然后立即移至保鲜库。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预包装豆芽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要求。
9.4.3 散装豆芽装入清洗消毒完的周转箱立即移至保鲜库。
9.4.4 贮存保鲜库的温度为2℃~6℃。
贮存时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码整齐,防止挤压等损伤。
在冷链条件(2℃~6℃)下,保质期为3天;在无冷链条件下,保质期为1天。
10 检验企业应设立产品质量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专业人员,对原料、辅料、产品等进行检测,并登记备案。
10.1 原辅料检验每批次大豆、绿豆、添加剂等原辅料及消毒剂、包装材料等应进行检验或建立合格证明索证登记制度,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10.2 产品检验10.2.1 感官要求黄豆芽为乳黄色,绿豆芽为纯白色;稍弯曲状、饱满、健壮、无变色、无杂质、无萎缩或腐烂;具有豆香味、无不良异味。
绿豆芽应口感清爽。
10.2.2 有毒有害物质豆芽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及检验依据应符合表1规定。
表111.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符合卫生要求,车辆装运前应清洗、消毒、晾干、预冷,同时配备防雨、防尘、保鲜、保温等设施。
11.2 运输作业应轻装、轻卸,避免强烈震荡、撞击,防止机械损伤;不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车辆运输途中停放时远离污染物和污染源。
12 生产记录建立生产记录,对生产环境、生产技术、投入品的名称、来源、使用量、日期、采收、检验等进行记录。
生产记录至少应当保存一年。
附录 A(规范性附录)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残留量的测定A.1 原理试样中的4—氯苯氧乙酸钠用稀碱提取后,在酸性条件下用固相萃取柱将样品中的4—氯苯氧乙酸钠吸附,使其与基体干扰物分离,再用甲醇洗脱,并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以保留时间定性,外标法峰面积定量。
A.2 试剂与材料A.2.1 氢氧化钠(AR)。
A.2.2 盐酸(AR)。
A.2.3 磷酸(AR)。
A.2.4 冰醋酸(AR)。
A.2.5 甲醇(HPLC)。
A.2.6 氢氧化钠溶液(0.01moL/L):称取0.40g氢氧化钠,溶于水并稀释至1000mL。
A.2.7 亚铁氰化钾溶液:称取10.6g亚铁氰化钾[K4Fe(CN)6.3H20]溶于少量水中,并用水稀释至100mL。
A.2.8 乙酸锌溶液:称取22.0g乙酸锌[Zn(CH3C00)2]溶于少量水中,然后加入3mL冰醋酸并加水稀释至100mL。
A.2.9 磷酸盐缓冲液(0.01moL/L):称取1.56g的磷酸二氢钠(NaH2P04.2H20)加水溶解,并定容至1000mL,用50%的H3P04溶液调节pH至4.0。
A.2.10 4—氯苯氧乙酸标准溶液:精密称取4—氯苯氧乙酸(含量≥99.0%)0.1g(精确到0.0001 g),用甲醇溶解并移入100mL容量瓶中,稀释至刻度。
此溶液每毫升相当于1.00mg4—氯苯氧乙酸。
临用时用甲醇稀释至每毫升相当于0.10mg4—氯苯氧乙酸。
A.2.11 固相萃取小柱(3mL/500mg):ODS-C18小柱,用时先经10mL甲醇洗脱活化,再用10mL水洗去残留甲醇,保持萃取柱湿润状态待用。
A.2.12 本标准所用水为经纯水制备系统制备后的水。
A.3 仪器与设备A.3.1 高效液相色谱仪(带紫外检测器或DAD二极管阵列检测器,配ZORBAX SB C18色谱柱)。
A.3.2 超声波仪。
A.3.3 酸度计。
A.3.4 组织捣碎机。
A.3.5 MiLLi-Q纯水制备系统。
A.4 分析步骤A.4.1 试样制备称取捣碎混匀的豆芽样品20g(精确至0.1g)于100mL容量瓶中,加入40mL轻氧化钠溶液振摇,然后分别加入亚铁氰化钾溶液和乙酸锌溶液各5mL,混匀,超声30min,用轻氧化钠溶液稀释至刻度。
过滤,取50mL滤液用浓磷酸调pH至2.5,然后以3ml/min的流速通过活化的ODS-C18小柱。
先用3.0mL水洗去水溶性杂质后,再用甲醇洗脱并定溶至3.0Ml,过0.45μm滤膜后,供液相色谱分析。
A.4.2 标准曲线的制备准确吸取每毫升相当于0.10mg的4—氯苯氧乙酸0.20mL、0.50mL、1.00mL、2.00mL、4.00mL于100mL 容量瓶中,加甲醇稀释至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