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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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14•【字号】潜政办发〔2019〕2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潜政办发〔2019〕28号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潜江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0月14日潜江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二条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两种保险参保登记。

第三条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而未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的,医保经办机构应直接增加生育保险险种,确保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

第三章基金征缴第四条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

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之和。

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个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不变。

第五条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基数维持现有规定不变。

合并实施后,统一按照合并实施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合并实施后的缴费费率核定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额。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05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4号)要求,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参加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所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保持不变。

二、参保登记第三条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本级生育保险。

第四条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但未参加本级生育保险的,应到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三、基金征缴和管理第五条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管理。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参保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标准,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鲁医保发〔2019〕94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参保单位,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精神,现就省直参保单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省直管企业未在省直参加生育保险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时生育保险转入省直,参保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同口径。

用人单位自2019年12月起,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缴,执行统一缴费基数。

二、2020年1月1日之前省直管企业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原统筹地区支付,生育津贴按月发放尚未完成的由原统筹地区发放至期满。

从2020年1月1日起职工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由省直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执行省直相关待遇。

三、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时,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入省直,其在原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由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相关缴费接续、待遇衔接、系统调整升级等工作。

四、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继续按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生育医疗费,自2019年12月起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缴纳,继续报销生育医疗费。

机关事业单位与省直企业生育保险基金合并使用、合并会计核算。

五、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按照鲁政办发〔2019〕27号文件,制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具体方案,报省医保局备案后,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人社窗口单位业务技能练兵比武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18号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练兵比武活动作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强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手段,作为提升人社服务品质的重要支撑。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发动系统窗口工作人员参加练兵比武活动,实现人员全覆盖。

要因地制宜,在认真落实好练兵比武活动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创新自选动作。

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方式渠道,丰富活动载体,实现倍增效果。

要坚持立足实践,对接群众需求,推动知行并举,将练兵比武活动成果转化为提升人社服务效能的具体行动。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41号本规则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案件的处理。

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严格权限、条件和程序,保障申诉人正当权益。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再申诉案件。

具体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建审理组负责,也可以由申诉公正委员会直接承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3•【字号】饶府办字〔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正文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饶府办字〔202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上饶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3日上饶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险)合并实施工作,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9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两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原则,通过整合基金及管理资源,实现两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第三条两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中设置生育保险收支项目。

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基金由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清算后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两险合并实施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两险合并实施的具体业务经办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济南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

济南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

济南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到2019年年底,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第三条坚持“四统一、两确保”,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

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第四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两项保险关系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应随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第五条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统一征缴,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自2020医疗年度起,用人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8%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9〕22号)规定,实行市级统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第七条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20〕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 5月 18日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日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政策,提高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保险,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实行市级统筹,基金合并运行。

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下同),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

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简介


九、先申报、后缴费
• 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后,职 工医疗保险费实行“医保经办机构核定、 税务部门征收”办法。
• 从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 医保经办机构自行申报、按时足额向税务 部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 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采取按季度或半年申 报缴费办法。
十、申报时间和方式
• 生育津贴待遇按照规定执行。
十六、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
•顺产2000元、难产2500元、剖宫产3000元;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400元;怀孕满4个月 流产的800元。
十七、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限额支付标准的50%享 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五、缴费比例
• 按照单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
• 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六、缴费比例
(一)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单位缴费比例为7.9% • 个人缴费比例为2%。
七、缴费比例
(二)其他用人单位: ①按“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 单位缴费比例为8.5%,个人缴费比例为2%
• 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逐月拨付至用人 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不得 截留、克扣或挪用。
二十、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 假15天;难产(包括剖宫产)的,增加产假 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 加产假15天。 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的, 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二十一、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 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 延长产假60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9•【文号】国办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1.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试点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月19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现就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主要目标。

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

通过先行试点探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促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试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工作基础,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13•【字号】铜府办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铜仁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13日铜仁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切实保障生育对象合法权益,拓宽生育保险制度覆盖面,有效提升基金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关于贵州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黔医保发〔2019〕4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行市级统筹。

全市统一参保缴费、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第四条市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县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医疗机构对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政策执行的监督工作;税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配合编制医疗保险费年度预算收支草案;审计部门负责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规范使用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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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现就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主要目标。

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

通过先行试点探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促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试点地区
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工作基础,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

未纳入试点地区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三、试点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

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

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

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平台可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

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员、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试点城市所在省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推动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的困难和问题。

试点省份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

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按照本试点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试点措施等要求,根据当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周密设计试点实施方案,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

2017年6月底前各试点城市要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政策宣传。

试点城市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做好总结评估。

各试点城市要及时总结经验,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有效做法请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为全面推开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奠定基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要对试点期间各项改革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满意程度等内容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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