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中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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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筑垃圾的生成、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筑施工、改建、拆除等活动产生的废弃物。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二章建筑施工垃圾管理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活动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做好垃圾分类、收集和存放等工作,并保持工地的清洁和整洁。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垃圾的种类、性质和数量,制定合理的施工垃圾管理方案,并按照所制定的方案进行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积极推行资源化利用,对可回收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和回收利用。

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配备专门的施工垃圾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施工垃圾的管理水平。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加强与建筑垃圾处理单位的联络与沟通,确保建筑垃圾得到及时处理和合理利用。

第三章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第十条: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和设备维护,保证建筑垃圾的安全运输。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运输。

分装运输时应采取密封措施,防止垃圾泄漏。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单位应定期进行车辆清洗和消毒,保持车辆的卫生和清洁。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单位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运输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台账,定期对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

第四章建筑垃圾处理与利用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和利用。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对建筑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并保证处理过程中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加强设备的维护和升级,提高处理效率和处理能力。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理活动,包括城市建筑施工垃圾、拆迁废弃物、房屋装修垃圾、办公用品废弃物、商业垃圾等。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环境友好化的原则,鼓励采用节能、环保、可循环利用的物资和设备,推广清洁生产和生态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当采取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减量化利用的方式,减少城市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城市环保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规划、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保部门的规划和要求,建立垃圾处理和运输设施,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技术和管理体系,保障垃圾的安全、高效、环保处理。

第七条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自身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并协助城市环保部门和垃圾处理单位开展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垃圾分类收集第八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垃圾的性质和来源进行分类收集,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等。

第九条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可回收利用的物品,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类别进行分类收集、压缩、打包和运输。

第十条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旧药品、废油漆等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和存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的转移和处理。

第十一条湿垃圾包括食物残渣、厨余垃圾、园林垃圾和其他易腐垃圾,应当采用分贝式垃圾分类收集,经严格处理后,可以作为生物肥料或发酵生态燃料使用。

第十二条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湿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并定期清运,采用渗滤液处理、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垃圾处理第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来源和数量采用不同的方式,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2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2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一、引言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也大幅增加。

建筑垃圾的管理成为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

为了规范和改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我们制定了以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二、管理原则1. 高效管理: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机制,确保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的高效运行。

2. 全面管理:全面覆盖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建筑工地垃圾、施工废弃物、拆除垃圾等。

3. 积极管理:鼓励各类主体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升管理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1. 垃圾分类收集:建筑垃圾必须进行分类收集,分别收集混凝土、砖瓦、钢材、玻璃等不同种类的垃圾。

2. 收集点设置:合理设置建筑垃圾收集点,覆盖工地和居民区域,确保建筑垃圾能够及时投放并保持环境整洁。

3. 运输要求: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运输。

四、建筑垃圾处理和利用1. 推行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必须经过资源化利用,鼓励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进行垃圾的再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

2.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政府应当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投入,建设和完善建筑垃圾处置设施,推动建筑垃圾的合理处理和利用。

3. 建设垃圾处理监管机构:建立建筑垃圾处理和利用的监管机构,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垃圾处理的合法和安全。

五、宣传教育和培训1. 建立宣传教育体系: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建筑垃圾分类投放的积极性。

2. 开展社区培训:在社区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培训,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投放能力和意识,落实分类投放的要求。

六、处罚和奖励1. 处罚措施: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2. 奖励措施: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环保技术创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补贴,提高资源利用的积极性。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城市建筑垃圾的大量产生给城市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有效管理城市建筑垃圾,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各级政府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二、分类管理为了实现建筑垃圾的有效管理,必须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的属性和性质,将其划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等可再生资源,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等对环境有害的物品,其他垃圾包括无法回收和无害化处理的垃圾。

分类管理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的再利用率,减少垃圾的产生和对环境的污染。

三、收集与运输为了实现分类管理的目标,必须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体系。

各地政府应当规划建立垃圾收集点、运输站和处置场所,确保垃圾能够及时收集、转运和处理。

建筑垃圾收集点应当根据城市规模和居民分布设置,方便居民投放垃圾。

运输站应当具备垃圾分类和储存的设施,确保垃圾能够按照分类要求进行运输和处理。

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封闭车辆和专用容器,以减少二次污染的发生。

四、处置与利用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与利用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重要环节。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的处理设施,包括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和垃圾处理场所。

垃圾焚烧厂能够将垃圾进行高温焚烧,将其转化为热能和电能,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垃圾填埋场是将垃圾进行掩埋处理,以减少其体积和对环境的污染。

垃圾处理场所可以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环境效益。

五、法律与监管为了保障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加强监管和执法。

政府应当加大对建筑垃圾管理行业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

政府还应当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和机构开展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建筑垃圾管理的水平和水平。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城市建筑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处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目的是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最大程度地回收和利用资源,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城市。

首先,建筑垃圾应按照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管理。

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可以再生利用的垃圾;有害垃圾包括电池、灯泡、油漆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的垃圾;其他垃圾包括食品残渣、尘土等不适合回收利用的垃圾。

分类管理可以有效地区分垃圾的性质,方便后续的处理和利用。

其次,建筑垃圾应由专门的机构进行收集和运输。

收集机构应定期巡查工地,并及时收集垃圾。

运输机构应配备合适的车辆和设备,确保垃圾的安全和环保运输。

收集和运输机构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方便对垃圾的追踪和监管。

然后,建筑垃圾应经过合理的处理和处置。

可回收垃圾应进行再生利用,例如废纸可以做成纸板和纸浆,废塑料可以做成新的塑料制品。

有害垃圾应进行专门的处理,例如电池可以进行回收和再利用,油漆等有害物质应经过安全处理和无害化处理。

其他垃圾可以通过堆肥、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并确保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最后,建筑垃圾管理应有相应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监督检查,确保垃圾分类和管理的落实。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进行公示。

同时,也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建筑垃圾管理的意识和参与度。

综上所述,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为了实现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通过分类、收集、处理和监管等一系列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实现资源的回收和利用,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城市。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分类、运输、处理和利用,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分类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适用于城市及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筑施工、改造、拆除等活动产生的垃圾。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运营,居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制度机制,监督检查落实,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意识。

第二章建筑垃圾分类和收集第六条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进行分类。

第七条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及收集标准,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专业企业进行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

第八条城市建筑垃圾收集体系应当建立公益性的建筑垃圾转运站,合理设置收集点和装卸设施,方便施工单位和市民分类投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投放,确保垃圾分类准确。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建筑垃圾集中箱、封闭储存设施,确保建筑垃圾不外溢、不遗撒。

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应当按照垃圾分类进行,不得混装混运。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必要的密封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

第十三条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或收集点前,应当将建筑垃圾加盖、封闭并固定,防止垃圾外溢。

第四章建筑垃圾处理和利用第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优先采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环保要求,配备污染防治设施,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支持,鼓励企业投资兴建先进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处理应当优先采用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和再利用方式,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应当采取科学、环保的措施,防止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章行政执法第十九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的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建筑垃圾产生与处置情况。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全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城市建筑施工、拆除、装修等活动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应遵循减量化、分类化、资源化的原则,推行垃圾减量、可回收物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责任部门是市政府建设局和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和监督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筑垃圾的分类和收集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应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第六条可回收物包括废金属、废纸类、废塑料类、废玻璃类等,应设立专用的回收容器,并定期进行收集和回收。

第七条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油漆等,应采取专门的处理方式,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合。

第八条其他垃圾包括建筑施工垃圾、装修垃圾等,应设立固定的收集点,由专门的运输车辆进行收集和运输。

第九条市政府应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网络,确保分类收集设施的覆盖率和便利性。

第三章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第十条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应采用资源化利用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一条可回收物应进行分类处理后,进行再生利用或销售。

第十二条有害垃圾应送至专门的处理场所进行环保处理,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伤害。

第十三条其他垃圾应进行合理的处理,可以进行填埋、焚烧或者堆肥等方式。

第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厂应配备完善的处理设施和设备,确保垃圾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对于不按规定分类和处理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处以罚款,并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业务资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市政府建设局和环境保护局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7篇)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1、现场固体垃圾应依据环境/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实行分类集中堆放。

分类标识,挂以指示牌。

钢筋废料、铁丝铁钉、纸张等生产生活垃圾送废品回收站回收2、落地灰等含砂较高的垃圾应及时过筛回用;无法再用的垃圾在指定地点堆放,及时外运。

(垃圾必须倒在批准的垃圾堆场,具有准倒证手续齐全)楼层内建筑垃圾,可以利用施工电梯及手推车及时清运,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工完场清。

由项目部定专职保清员、卫生员清扫。

3、垃圾临时堆放场所应设有防泄漏、防飞扬等设施,并有消防应急安全防范措施。

由项目部专人管理。

4、可回收利用的废物经收集后,按照不同种类,分别堆放,由项目部统一处理或二次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废物经收集分类后,其中一部分灰渣、砼块、碎砖等无污染物可回填或挖坑深埋;不可回填的一般废物可委托当地渣土或环卫部门外运,集中处理。

5、项目部环境安全员定期对工地内垃圾堆放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____安置小区项目部建筑垃圾管理制度(二)建筑,垃圾的堆放位置必须符合平面设计的要求。

建筑垃圾应设专门的堆放点。

建筑垃圾应与生活垃圾完全分离。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外运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管理指定地点倾倒。

裕华公司第十项目部工地文明用语请您好谢谢对不起没关系多谢指导请您提出宝贵意见再见裕华公司西钢项目部职工守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___领导。

立志西安裕华,建一溜企业,创名牌产品。

遵纪守法,敬业爱岗,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

顾大局、识大体、先公后私、先人后己。

爱护公物,不损坏企业财产和工地设施。

穿戴整齐干净,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必请假。

八、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助人为乐公益活动。

大门口安全标语进入施工现场请配戴安全帽请走安全通道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110报警电话119火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当心车辆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应推行现代化管理,科学、文明、经济、合理地实施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城管建筑垃圾管理方案

城管建筑垃圾管理方案1. 简介城市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带来了大量的建筑垃圾,给城市环境带来了一定压力。

为了有效管理和处理建筑垃圾,城管部门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的建筑垃圾管理方案。

本文将介绍一套城管建筑垃圾管理方案,帮助城管部门高效管理和处理建筑垃圾。

2. 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建筑垃圾主要包括混凝土、木材、砖瓦、金属等不同类别的材料。

为了有效管理建筑垃圾,城管部门应该推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分类收集城管部门应该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体系,明确不同类别建筑垃圾的收集点和收集时间。

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点应该便利易达,方便施工单位和居民投放建筑垃圾。

收集时间可以根据施工进度和居民需求灵活调整,确保垃圾及时清理。

2.2 建筑垃圾分类设施城管部门应该投入一定资金建立建筑垃圾分类设施,包括垃圾分类箱、分类垃圾车等。

垃圾分类箱应该符合环保要求,方便分类投放和清理。

分类垃圾车应该具备分类收集和运输的功能,确保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

2.3 宣传教育城管部门应该加大对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居民和施工单位的参与度。

可以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布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建筑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正确的分类方法。

同时,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垃圾分类意识。

3. 建筑垃圾处理与回收利用建筑垃圾处理和回收利用是城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内容。

为了实现建筑垃圾的有效处理和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回收利用,城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3.1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城管部门应该投入资金建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建筑垃圾回收站、处理厂等。

这些设施应该具备处理和回收利用建筑垃圾的功能,采用环保技术和设备,确保处理过程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3.2 资源回收利用城管部门应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合作,推动建筑垃圾的资源回收利用工作。

可以通过与回收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建筑垃圾回收网络,实现建筑垃圾中可回收材料的回收再利用。

同时,可以加大对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企业积极参与。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处理,分类包括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三类。

第五条建筑单位应当划定建筑垃圾暂存区域,确保建筑垃圾及时分类、清理、处置。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对于不按规定分类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章城市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第七条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城市建筑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选址和建设,确保城市建筑垃圾的有效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八条政府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城市建筑垃圾收集设备,确保垃圾收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政府应当统一制定城市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的管理规范,监督收集和运输过程中的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分类要求进行收集和运输,确保不同类型的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进口的建筑垃圾应当经过专门审批,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建立完善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网络。

第十三条政府应当推广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技术和方法,鼓励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分类处理, 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管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政策措施,鼓励相关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

第十六条政府应当加强对进口建筑垃圾的管理,严格控制进口建筑垃圾的数量和质量,防止建筑垃圾的境外倾倒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监管和执法第十七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管机构,对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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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二适用原则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三具体规定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狗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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