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XX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流转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资产流转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持有的贷款或贷款对应的受益权,通过信贷资产流转平台机构在金融同业间进行流转的业务。
第三条信贷资产流转主体是指经银监会备案确认后,并获得流转平台机构确认的具有信贷资产流转资质的机构。
信贷资产流转主体可以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或银监会认可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应当遵守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以及我行的相关信贷管理政策要求。
第五条我行可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但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依据。
对信贷资产流转的决策,我行应遵循自主协商、自主评估、责任自担等原则。
第六条贷款管理人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担当。
除流转双方约定由受让方担当,在信贷资产流转中,贷款管理人原则上持续由贷款的初始出让方担当。
第七条标的资产选择标准流转标的应是已发放的贷款或其对应的受益权。
该流转标的在流转起算日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贷款人发放并合法所有的人民币自营商业贷款,不含银团贷款和委托贷款;(二)贷款合同项下所有贷款已全部发放完毕,涉及最高额抵押及最高额保证的贷款,贷款人须出具承诺函,承诺不再以该最高额担保合同为担保向相应的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或提供其他债务性融资;(三)贷款账龄和剩余期限均不短于三个月;(四)不涉及未决的诉讼或仲裁,五级风险分类为正常类;(五)不涉及房地产贷款、不涉及平台贷款;(六)借款人在近三年所有借款交易中未出现贷款拖欠、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的情况;(七)流转不会由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原因而被禁止或限制;(八)监管部门涉及信贷资产流转的其他要求。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加强同业合作,提高本行金融服务水平,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信贷资产包括贷款、银团贷款等各类资产。
第四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包括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信贷资产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协议转让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债权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债务人按信贷合同约定向受让方还本付息。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可分为完全买断和担保买断两种。
完全买断是指信贷资产转让后,受让方承担相关信贷资产项下所有风险;担保买断项下,出让方还应对债务人按期还本付息承担保证责任。
信贷资产回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协议转让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债权人仍为出让方,回购到期,出让方按照协议约定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在符合本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情况下办理。
第六条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遵循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协议履行责任、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第二章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管理第八条各经办部门职责:一、本行公司业务部、计划资金部负责监控全行资产负债比例,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联系、洽谈,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风险监控并制订合同文本,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日常管理与操作。
二、本行贷款审查委员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审批。
三、本行财务会计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会计核算、会计帐务处理,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信贷资产转让资金的清算。
四、本行经办支行(部)负责配合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帐务操作与贷款日常管理。
第九条信贷资产转让可以是全额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合作,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进一步改善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特指人民币信贷资产。
第三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标的物为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向非金融企业发放并拥有合法债权的贷款,该类贷款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属正常类贷款。
第四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双方为信贷资产的出让方与受让方。
出让方是指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过程中出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受让方是指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过程中受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包括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买断)和信贷资产转让(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买断)业务分为信贷资产转让买断和信贷资产转让(双买断)业务。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并在所转让的信贷资产到期时,信贷资产债务人向受让方进行清偿的行为。
信贷资产(双买断)包括信贷资产转让(买入返售)业务以及(卖出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买入返售)是指本行作为受让方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与同一对手方签订买入合同的同时,签订远期卖出合同(或赎回承诺书)的行为。
信贷资产转让(卖出回购)是指本行作为出让方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与同一对手方签订卖出合同的同时,签订远期买入合同(或赎回承诺书)的行为。
信贷资产转让(回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并在约定日期由出让方按照协议回购条款约定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第七条在信贷资产转让(买断)交易中,信贷资产出让方将债权全部转让给信贷资产受让方。
信贷资产受让方取得受让信贷资产的债权、收益权以及原信贷合同规定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
信贷资产受让方可以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委托信贷资产出让方代为管理转让的信贷资产,双方应另行商定委托管理办法。
银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盘活信贷资产存量,提高信贷资产盈利能力,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改善全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风险资本收益率,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指:我行与经认可的交易对手开展的以存量贷款合同为基础、以认可的信贷资产为标的、经我行与交易对手协商后签署信贷资产买卖合同,以约定的价格、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卖相应信贷资产的行为。
按照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金额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是否相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分为部分转让与全额转让;按照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的方向分为系统外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与卖断业务。
第三条“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我行根据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购买系统外贷款的行为。
第四条“信贷资产卖断业务”是指:我行根据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出售我行贷款的行为。
第五条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我行需按照市场原则真实地转让、购买信贷资产,不得提供担保及安排回购条件。
第六条自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之日起,转让方在原贷款合同项下所转让资产的相应权利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贷款风险亦由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七条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行总行统筹计划,统一管理,分行实施操作的管理运行模式。
第八条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组织与管理(一)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全行资产负债管理计划审批与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全行年度或阶段性资产负债管理目标,确定全行资产负债结构管理中的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年度或阶段性规模总量。
(二)总行财务部是全行预算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在董事会确定的年度预算目标之内,对全行风险资产计划进行分解落实和管理。
负责制订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的会计核算办法。
(三)总行资金总部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负责制定全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报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负责向分行与条线下达分解计划;负责制定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的最低收益率要求;负责监测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计划的执行情况与执行进度,并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提出调整建议。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模版【导言】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银行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所拥有的,未到期且未收回的未偿还贷款及应收账款等信贷资产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特定客户或金融市场等方,以实现信贷资产的流通、优化和风险控制的一种金融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提高金融风险管理能力,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设立银行信贷资产转让部门及其经营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全资或控股附属公司,以及在实践中从事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所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与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业务规则】1、信贷资产转让前置条件(1)确保未到期未违约的,未向银行提出抵销债务的贷款和其他信贷资产可以被转让。
(2)确保未到期未违约的,未形成逾期和呆账,且未将质押物和抵押物登记在信贷资产备案系统的贷款和其他信贷资产可以被转让。
(3)确保银行与借款人及其保证人之间的双方约定的担保权利已经登记在信贷资产备案系统。
2、信贷资产转让方式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的方式分为公开转让和私募转让两种:(1)公开转让,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发行银行信贷资产转让计划,发行金额和份额均由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发放的信贷资产转让计划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私募转让,是指通过促销和通讯等形式向特定投资人销售银行信贷资产转让计划的方式,不进行公开发行或者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3、信贷资产转让基本规则(1)银行与受让人应签订文本清晰、无悬空条款的信贷资产转让协议。
(2)银行应向受让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贷资产清单、确权文件和其他信贷资产相关法律文件、管理制度等资料,保证信贷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
(3)银行收到转让款后,应及时履行相关提前清偿、解除担保、取消质押等事项手续,确保信贷资产转让无效的风险不再存在。
4、信贷资产转让收益分配规则(1)银行与受让人应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信贷资产转让所获收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职责分工 (3)第三章证券化信贷资产的选择标准 (5)第四章业务流程 (6)第五章信息披露、贷款服务和报告 (9)第六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11)第七章附则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有效管理和控制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邮储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持有的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第三条邮储银行办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必须符合全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信贷规模、贷款集中度等方面的科学管理需要,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本管理纳入全行统一资本管理规划。
第四条邮储银行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全行统一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邮储银行总行设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研究制定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经营目标、工作方案,审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总行办公室、信贷业务部、资金营运部(资产负债管理部)、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组长由总行主管行领导担任。
第六条总行信贷业务部与其他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资金营运部(资产负债管理部)、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等)指定相关专人组成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称“工作小组”),负责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实施工作。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关于发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关于发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
•【公布日期】2021.01.13
•【文号】银登字〔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1.1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关于发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
规则(试行)》的通知
银登字〔2021〕1号各试点机构: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不良贷款转让试点的复函》(银保监办便函〔2021〕27号)有关要求,银登中心制定了《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银登中心反馈。
联系人:刘洋************
郭晓晓************
附件: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2021年1月13日。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加强同业合作,提高本行金融服务水平,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信贷资产包括贷款、银团贷款等各类资产。
第四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包括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信贷资产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协议转让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债权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债务人按信贷合同约定向受让方还本付息。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可分为完全买断和担保买断两种。
完全买断是指信贷资产转让后,受让方承担相关信贷资产项下所有风险;担保买断项下,出让方还应对债务人按期还本付息承担保证责任。
信贷资产回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协议转让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债权人仍为出让方,回购到期,出让方按照协议约定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在符合本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情况下办理。
第六条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遵循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协议履行责任、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第二章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管理第八条各经办部门职责:一、本行公司业务部、计划资金部负责监控全行资产负债比例,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联系、洽谈,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风险监控并制订合同文本,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日常管理与操作。
二、本行贷款审查委员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审批。
三、本行财务会计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会计核算、会计帐务处理,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信贷资产转让资金的清算。
四、本行经办支行(部)负责配合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帐务操作与贷款日常管理。
第九条信贷资产转让可以是全额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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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有关要求,为规范开展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盘活信贷资产存量,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改善全行资产业务结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向其他金融机构出让本行五级分类为正常的信贷资产,受让方承担信贷资产风险,并由借款人向受让方偿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第三条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遵循真实
性、整体性和洁净性的转让原则,实现资产真
实、完全的转让以及风险真实、完全的转移。
第四条自信贷资产转让之日起,对于原
借款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受让方拥有相应的
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承受相应的风险。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行由总行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分行具体实施的组织管理模式。
第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是制定、分解、平衡全行资产负债业务总量和结构目标的管理部门,负责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纳入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拟定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总量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本储备,以及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内外部定价。
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牵头及业务审批部门,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负责制订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年度及阶段性计划,制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审批分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协调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过程中相关事宜,跟踪报告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开展情况。
第八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全行预算计划执行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所涉及相应部门和分行的绩效考核及调整办法。
第九条总行金融同业部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交易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模式、寻找业务渠道、确定业务要素,以及金融机构准入与资格审核。
第十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
业务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分行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的业务发起、合同签订、资金划付、账务处理、档案移交及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操作规程第十二条业务
发起、申报及审批。
(一)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行统一审批原则,即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必须经总行公司业务部批准同意,各分行不得未经审批自行办理该项业务。
分行申请办理资产转让时,公司金融管理部作为分行的牵头管理部门,应会同风险管理部门会商,确认需转让的信贷资产符合本办法对拟转让信贷资产标准的规定,填写《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报表》(见附录1)和《出让资产信息明细表》(见附录2)中“申报时须填写信息”部分。
(二)已获批准办理同业业务的分行,经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批同意后,进行综合收益测算评价,设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方案,寻找交易对手进行资产转让业务。
(三)未获批准办理同业业务的分行办理资产转让业务时,应向总行公司业务部上报资产转让业务申
请,经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批同意后,转洽总行金融同业部审核、批复,由总行金融同业部协调资产转让事宜。
第十三条分行申请转让信贷资产时,应选择和本行合作关系良好、经营情况较好的借款人,拟转让的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应为正常。
对于五级分类虽为正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报表》中列明:
(一)涉及担保圈风险,存在风险隐患的;
(二)资金链紧张,有违约风险的;
(三)信用记录有逾期、欠息、垫付、展期、
借新还旧的;
(四)涉及诉讼且尚未结案的;
(五)历史记录涉及大额诉讼(500万元以
上)败诉的;
(六)借款人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信贷合
同约定不得卖断转让的;
(七)保证方式含有抵押、质押等不可随债权
转让的权利的;(八)原借款合同约定分期还款
的;
(九)其它可能造成信贷资产违约的情形。
第十四条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的签订。
(一)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以出让方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为基础,由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
(二)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为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的附属要件;
(三)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相关的所有合同及函件的文本格式及内容条款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并根据本行相关合同文本审核规定进行合同审查。
第十五条信贷资产转让的出让方应以
书面形式出具债权转让通知函,通知相应信贷
资产的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和担保人需书
面确认知晓并同意相应资产转让事宜,确认回
执由出让方留档保管。
第十六条信贷档案资料的移交及管理。
(一)信贷资产项下所有信贷档案资料均
由出让方移交至受让方,双方另有约定的,依照
约定执行;
(二)各经办分行应建立信贷资产转让业
务台账,如合同约定转让资产由受让方委托出让
方管理的,相关分行还须将有关客户资料、原借
款合同、担保合同、信贷评审资料、转让合同等资料专夹保管。
第十七条出让方与受让方责任。
(一)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受让方可自行行使或委托代理人行使信贷资产的日常贷后管理职责,负责相应的贷款利息、本金收取等工作,出让与受让双方仅按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二)信贷资产转让后,原则上不接受借款人的提前还款申请,确须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取得资产出让方及受让方的一致同意。
第十八条转让信贷资产的贷后管理。
(一)信贷资产转让后,分行需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出让资产信息明细表》中“转让后补充信息”部分,并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二)如接受资产受让方委托管理该信贷资产,分行应按照本行授信业务贷后管理相关要求管理转让信贷资产。
第十九条违约处理。
(一)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自转让之日起,信贷资产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转让后如
发生被转让信贷资产的借款人逾期还本付息的,
应由受让方进行索偿,出让方予以协助,但不承
担任何责任。
(二)本行与交易对手开展信贷资产转让
业务时,受让方应在转让合同约定的日期,将价
款划至本行指定账户,否则应从应付未付之日
起,向本行支付违约金。
有关违约金由本行与交
易对手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中
予以明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行后续开展的其它有关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管理架构参照本办法执行,技术及管理要点由相关产品部门根据开展业务的特点拟定相应要求及标准,并会同业务及后台相关管理部门商定具体操作办法。
在相关业务推开后,根据业务开办的结果扩充并完善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1.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报表
2.出让资产信息明细表
附录1: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报表
附录2:
申请分行
转让
(万元)
联系方式
年 月日
分行
出让资产信息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