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合集下载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讲义课件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讲义课件
• 相对权:(1)对人,不对物;(2)仅对特定债务人 ,而不对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包括债务人的母公司 和姊妹公司)
• 期限性:债权易过保质期。债权本身有效期+诉讼时 效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 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许多人不会 发送通知。
合同是博弈的成文记录
• 合同是缔约者预期行为的具体表述,任何交易,需要合同 来规范,来激励,来治理。因为未来不确定性,交易不能 即期完成,而只能由体现事前承诺机制的合同,恰当的合 同安排,才能克服套牢问题和打折扣问题,提高交易事前 和事后的效率。
• 好的合同能将不良的借款变成良款 • 坏的合同能将良款变成不良的借款 • 好的过程能把赌博变成投资 • 坏的过程能把投资变成赌博
风险的四大步
• 借款合同的签订—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 • 借款合同的担保—对风险进行担保防范 • 借款合同的履行—对风险进行事中控制 • 借款合同的诉讼—对风险进行事后救济
现代企业外部环境风险
• 经济环境 • 金融政策---利率、汇率 • CPI指数 • 通货膨胀 • 行业环境 • 产品生命周期 • 产业政策 • 同行不正当竞争
护 • 其它
英美合同法合同成立三要素
要约(Offer) 承诺(Acceptance) 约因Consideration0
提前收回贷款的约定(实体)
《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1、违反陈述和保证。 2、不履行还款付息义务。 3、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违反其他合同义务。 5、债务人涉讼。 6、借款人经营能力或清偿能力受限。 7、财务状况恶化。 8、股东发生变动。 9、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嫌犯罪(单位或法定代表人)。 10、逃避监管。 11、担保物贬值且未追加担保。 12、包括并不限于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及创新法律风险防控课件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及创新法律风险防控课件
效力的债权文书; 4.仲裁; 5.申请支付令; 6.起诉。
直接清收本卷须知;
扣收债务人存款,行使抵销权,即扣收借款人存款 ,应当通知。
以资抵债本卷须知
〔1〕做好抵债资产的尽职调查,防范源头风险; 〔2〕接收不动产抵债应当办理过户手续; 〔3〕有效管理,及时掌握抵债资产的动态; 〔4〕依法处置,防范二次风险。
现金回流从哪里来,什么时候回流。
5.3.3 有典型的产业集群 目的的小微企业一是要靠大户;二是靠商圈;三是靠政府
5.3.4 中小贸易商 银行要优先考虑中小经销商,而不是中小制造商,理由在于中小 制造企业现金流周转速度慢于经销商。
5.3 调整信贷构造,把好客户准入关
5.3.5 选择客户的原那么: 1. 洞悉中小企业客户产业链运作规律、特点〔防控信 誉风险〕。 2.严控信贷资金用处〔防控操作风险〕。 3.更多强调对商业产业链控制。 4.信贷审查〔以经营才能分析为主,报表分析为辅, 防控操作风险〕。 5.中小企业经营行为的连续性〔防控操作风险,防止 外部欺诈〕。
43
3.1 贷前调查环节 3.2 贷中审查环节 3.3 贷后管理环节 3.4 信贷领域案件
3.1 贷前调查环节
案例1:冒名贷款案例 案例2: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案例〕及解决方法案例3:在建工程抵押风险案例及解决方法 案例4:回绝贷款的缔约过失案例
3.2 贷中审查环节
案例1:最高额担保额度认定案件 案例2:还旧借新案例及解决措施〔存量盘活案件〕 案例3:公司董事会决议失效对银行抵押担保效力影响的风险案例 案例4:单证抵押登记风险案例及解决措施 案例5:未执行面签制度的风险案例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
信贷资金流入股市或者挪作他用问题较多
20

深入解读银行信贷法律合规的相关规定与指引

深入解读银行信贷法律合规的相关规定与指引

信贷法律合规的重要性
01
02
03
保护银行资产安全
严格遵守信贷法律合规要 求,有助于确保银行资产 安全,防止因违规操作而 导致的资产损失。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银行信贷业务是金融市场 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守法 律合规要求有助于维护金 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促进银行业务发展
合规的信贷业务能够提升 银行的声誉和信誉,吸引 更多客户,从而促进银行 业务的稳健发展。
2023-2026
ONE
KEEP VIEW
深入解读银行信贷法 律合规的相关规定与
指引
REPORTING
CATALOGUE
目 录
• 引言 • 银行信贷法律合规的基本原则 • 银行信贷业务的主要法律规定 • 银行信贷业务的合规指引 • 银行信贷法律合规的风险防范 • 银行信贷法律合规的实践案例 • 总结与展望
02
审批权限管理
银行应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权限和职责,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对于超出
权限的信贷申请,应及时上报上级审批部门。
03
风险防控措施
银行应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对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对于高
风险信贷业务,应加强风险监控和预警。
信贷业务发放与支付合规指引
合同文本规范
银行应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 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
01
涉及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保障信贷业务中
担保物权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相关规定
02
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中需履行反洗钱义务,预防和打击洗钱犯
罪活动。

浅议《公司法》在信贷工作中的应用

浅议《公司法》在信贷工作中的应用

浅议《公司法》在信贷工作中的应用[摘要]《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根本性法规。

因此,在银行的信贷工作中,对该法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就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公司法;信贷;银行在银行的信贷客户中,企业客户无疑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法理上来说,企业可大致分为三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毫无疑问,在各种企业类型中,公司制企业是其中的最常见类型。

尤其是在《公司法》正式颁布后,很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都经过公司制改造后设立为公司制的形式。

本文所述及的《公司法》,如无特别说明,是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该法经过了较多修改,主要是在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方面。

对银行而言,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修订,对银行债权保护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新公司法也赋予了公司主体更大的自治空间,这同时意味着银行作为相对人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和风险。

考虑到公司法条款众多,内容极为丰富详尽,本文仅就其在银行信贷工作中的若干应用进行分析,以下为具体条款在信贷实践中的应用:一、公司的章程通观整部《公司法》,出现频率最高的一个关键词就是“章程”。

在英语词汇中,章程和宪法是同一个词:constitution,由见章程之于公司,正如同宪法之于国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是设立公司的一个基本条件。

设立一个公司除了必须有法定的股东或发起人、法定最低资本、组织机构、场所外,还必须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连接人与物两个要件的关键节点。

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等必须遵守的“宪法”。

在信贷工作中,银行的相关人员,如营销人员、授信审批人员均应认真阅读授信申请企业提供的公司章程,尤其应关注其中的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如有的企业章程明文规定,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应取得股东会的授权,并可能对其后的程序有严格限定,如银行在办理时忽略,就很有可能会带来授信风险。

银行业法律风险案例分析

银行业法律风险案例分析

提高反洗钱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 开展。
加强客户身份识别
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防范利用银行系统进行洗钱等 违法犯罪活动。
强化可疑交易报告
发现可疑交易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银行 系统不被用于非法资金转移和洗钱活动。
银行业法律风险案例分析
• 引言 • 银行业法律风险概述 • 银行业法律风险案例介绍 • 银行业法律风险案例分析 • 银行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 银行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银行业法律风险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银行业务的日益复杂化,银行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增加。这些风险可 能来自于合同违约、欺诈行为、监管违规等多个方面,对银行的声誉、财务状况和业务运营产生严重 影响。
信息披露风险
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需要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包括风险 等级、投资方向、收益预测等,否则可能因误导投资者而 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者适当性风险
银行需要确保理财产品适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 需求,否则可能因投资者亏损而面临投诉和诉讼。
反洗钱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01
客户身份识别风险
银行在办理业务时需要严格核实客户身份,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系统
担保风险
担保措施是信贷业务中的重要保障,但担保物的权属不清、评估价 值不准确或担保手续不完善等问题都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借款人信用风险
借款人因经营不善、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期还款,银行可能面 临贷款损失的风险。
理财产品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及对策

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及对策

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及对策摘要: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是对《公司法》的全面修订。

商业银行作为公司的主要债权人,新《公司法》的实施对银行信贷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课题,尤其在对公司主体的调查、审查,规范公司对外担保,对公司贷后跟踪管理等方面,都带来一定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研究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并采取有效对策,维护商业银行信贷债权。

关键词:新《公司法》;商业银行;信贷经营新《公司法》是对《公司法》的全面修订,也是历年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

新《公司法》不论是在立法理念上,还是在一些具体规则的制定上,都较过去做出了很大的变动。

商业银行作为公司的主要债权人,修订必然对银行信贷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只有采取有效对策,才能推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健康、稳健地发展。

一、新《公司法》内容变化可能引发的信贷法律风险1.授信风险。

长期以来,在市场交易中逐渐形成了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重要依据来判断公司的经营基础和偿债能力。

新法侧重于放松管制,鼓励投资,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第81条规定股份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则从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

[1]允许股东在认缴全部出资后分期交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之内缴足。

对于出资方式,新法第27条还以非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这样的规定灵活地扩大了出资方式的范围,将债权、股权、采矿权、承包租赁权等形式也包括了进来。

新法还降低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弱化了注册资本对债权的保障能力,扩大了出资方式和允许分期到位,增加了银行审查、监控的难度。

2.贷款企业逃避债务的风险。

新法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有利于公司的再组合,但也为贷款企业逃避债务、转移有效资产提供了便利条件。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

第1页共5页
本文格式为 Word 版,下载可任意编辑
权与租赁权关系的法律条款包括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 记的抵押权。”担保法第四十八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原租赁合同连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连 续有效。”
是应逐条审核租赁合同的条款,查看合同中是否明确告知租赁物已被抵押及相关的抵押物处
发放贷款。
置风险、租赁期限是否设置合理、租金支付方式是否为按月(季)定时分期支付等。
四是办理好抵押登记。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方可对抗在后
最终,实行针对性的掌握措施是关键。虽然在后成立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在先登记设立
(二)抵押人向银行申请出租抵押物。 银行在接到此类申请后,如一律持否定态度则会使抵押人闲置的抵押物无法体现其经济 价值,对抵押人来说不仅有失公正,也会对抵押人的还款力量产生不利影响。银行在确保抵 押人诚信的前提下允许其出租抵押物的,可同时实行以下措施防控风险: 1.除从前在签订抵 押合同时设定的出租抵押物应经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款外,还应在抵押合同中补充商定对抵 押人的租金收取进行监控的条款,要求抵押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租金收取专用账户。当贷款消 失不良时,银行可自行从该账户扣划资金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2.要求抵押人将租赁合同交由银行审核,确保合同中包括以下风控措施:租赁物已被抵 押及有关承租风险的告知;租赁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匹配,不得长于借款期限;租金分时(段)给 付,不得一次性支付;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即时无条件自动终止(解除);租金收取专户设在 贷款银行并由银行监管,当贷款消失不良时,银行有权扣划租金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的重大影响及操作风险控制措施

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的重大影响及操作风险控制措施

一.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概念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

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

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务。

此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有明显弱点,即在债务人没有责任财产或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便全部不能或不能全部实现。

所谓特别担保,即通常所言之担保,在现代法上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种类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

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是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从而使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

3.金钱担保。

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丧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

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4.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关于反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4条第1款仅规定债务人为反担保的提供者,忽视了第三人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

《担保法解释》中弥补了这一立法漏洞,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法》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控制第一部分:《公司法》对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启示一、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对银行信贷风险的影响从2014年3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受认缴制影响最直观的首先是企业的信用结构。

在实缴制下,注册资本“雄厚”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对象来说是一种宣示公司实力的方法,重要交易的前期调查中也必然包括对方注册资本到位状况。

但是在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甚至1亿元的公司,因此注册资本的这一层含义也将失去意义。

在此结构下,商业银行在审查公司时,要把握好几个环节。

首先,在客户评价中要淡化注册资本意识,增强对公司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综合素质的考查。

其次,对股东背景的调查。

股东背景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背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客户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向、管理方式及社会形象等。

对于客户的股东背景有以下方面需要关注:①家庭背景。

②外资背景。

③政府背景。

④上市背景。

再次,就公司信用调查方面,政府也将会随之逐步建立市场主体(企业、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的信用体系,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书、诉讼执行结果等全部进行网上公布(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公司的备案登记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信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信息、抽查检查信息也都在“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新《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限制,这对贷前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要重视检查借款人信用情况及股东诚信状况。

其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贷前审查时要注意审查公司股东情况,同一自然人股东设立的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又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不宜作为借款主体,因为这两种“公司”都为《公司法》所禁止。

再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股东会,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决定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时,应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并置备于公司。

在贷前审查中,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应注意审查是否有符合上述规定的股东决定。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暗中支配公司财产,使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在贷后管理中,应结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强制审计制度,充分关注公司财产独立情况,遇有股东转移公司资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损害贷款的情形,可依法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银行权益。

三、掌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破解逃债难题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建立,为商业银行维护贷款债权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手段,也为加大打击逃废债行为力度提供了有力武器。

商业银行在资产清收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这一规定的司法救济功能,最大限度实现银行债权。

人民法院在具体适用中将严格把握界限,公司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仍然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在银行业务实践中仍应严格制度、规范操作,不得因此而放松对公司客户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

四、《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需根据不同情况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为他人担保,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具决议,董事会决议不具法律效力,该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被担保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回避,不得参加上述决议表决。

(3)无论被担保的第三人与公司是何种关系,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或单笔担保数额有限制的,不得超出规定限额,否则超出部分无效。

根据上述要求,在接受公司为他人借款担保时,不仅要签署担保合同,还要在设立担保之前,根据公司章程或法定权限、程序等,取得同意担保的决议,并遵守公司章程对担保数额的规定,避免无效担保的风险。

公司的信息也是不断变化的,因此,法律风险控制问题从债权的调查到债权的审查,到最后的放款以后的管理和回收,一直到贷款到期之后的回收,它贯穿着整个授信业务的全过程,在每一个环节中都必须采取必要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部分:不良贷款的处理一、不良贷款的特点和管理商业银行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不良资产的问题,中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不是完全靠银行自身就能解决的,不是靠加强自身管理就能够解决的,但目前国家信誉是有限的,国家财力也是有限的,所以还是要靠自身解决不良资产问题。

首要的,是从源头上防范不良贷款的形成,加强自身管理,防范出现以下问题:(一)一些银行贷款担保主体不合格。

只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可以作保证人,但有些企业却以虚体担保、连环担保、自我担保或者虚拟担保的形式从银行获取贷款,当然这类贷款是高危贷款了。

(二)个别担保物品不符合要求。

我国《担保法》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具体要求有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规定可以抵押、质押的财产才是合法的,反之则是非法和无效的。

(三)担保贷款管理不力。

在我国现行的银行担保贷款业务,常常出现因借款合同文本不规范,记载要素不全,某些条款不符合借款合同和《担保法》的有关要求,而致使担保合同失效。

(四)行政干预导致担保形式化。

一方面,为了解决一些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中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不使企业破产倒闭;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追求自己的工作业绩,为了搞“面子工程”,帮企业拉贷款。

如此,贷款安全的保证便无从谈起.二、不良贷款处置的特殊规定不良贷款的处理措施包括直接扣收、通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刑事追偿、破产清偿、和解、以资抵债等方式。

当事行应根据不良贷款债务人和担保人实际状况审慎选择处理措施。

下面主要说几点在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的一些特殊规定:(一)涉嫌犯罪的不良贷款处理不良贷款出现过程中,很大可能伴随着债务人或债务人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如伪造财务报表、偷漏税等,可能构成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采用刑事手段处理。

或以此作为突破口,与债务人达成和解。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 不安抗辩权在处置不良贷款中的运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 债权人的撤销权在处置不良贷款中的运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三部分: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银行担保债权的追索一、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对银行债权的影响《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2、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宣布贷款到期,处理抵押物《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二、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对银行债权的影响《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