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银行市场风险的全面管理,有效提高市场风险管理能力,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以及x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x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规范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限额,是指x银行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具体承担市场风险的业务组合或者产品组合,按照关键风险指标设置的风险暴露上限或下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是指x银行运用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工具,将市场风险承担水平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并对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测、报告、调整和处理的全过程。
第五条x银行进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要遵循“合理设定、严格执行、动态管理、及时报告”的原则:(一)“合理设定”原则,即要兼顾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的发展需要,设定市场风险限额。
(二)“严格执行”原则,即要严格遵守限额管理的要求,保证限额管理的严肃性。
(三)“动态管理”原则,即要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限额的执行情况,对市场风险限额进行动态管理和适时调整。
(四)“及时报告”原则,即要及时将限额执行的情况向风险管理部门、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总行和经总行授权开展本外币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一级分行及境外分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总行高级管理层承担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直接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提请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有权审批人审批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政策、全行市场风险限额。
(二)监督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管理情况和执行情况。
(三)每年向董事会报告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管理情况和执行情况。
(四)批准全行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建议。
(五)批准新产品、新业务市场风险限额建议。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承担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职责,包括:(一)拟定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政策,包括:具体办法、流程、计量标准等。
(二)拟定全行市场风险限额。
(三)提出、审查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调整建议。
银行信贷客户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客户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信贷客户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保护银行客户的资金和利益,确保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本办法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的信贷业务管理工作。
三、风险预警(一)风险预警是指银行通过对客户信息进行监控、收集和分析,对其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预警和提醒的管理活动。
主要目的为提前发现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二)风险预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经营情况预警、贷款人资产状况预警、担保品价值预警、关联交易预警、不良资产预警等。
(三)风险预警应该是客户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银行信贷风险的重要手段。
四、风险预警管理程序(一)风险预警工具的选择:银行应该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选择合适的风险预警工具,如绩效评价、行业比较、审核等工具。
(二)风险预警的频率:银行应该根据客户的风险情况和信用状况,制定不同的预警频率和管理程序。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非正规客户,应该加强风险监控和管理,做到每月预警,每季度上报。
(三)风险预警报告的内容:风险预警报告应该具备清晰的结构和完善的内容,主要包括贷款人现状分析、风险因素分析、预警阈值分析、预警分级分析等。
(四)风险预警的时间节点:银行应该根据客户的风险情况,确定风险预警的时间节点。
一般来说风险预警的时间节点应该与贷款的到期日相对应,确保银行能够及时采取措施。
(五)风险预警后的处理:在风险预警体系中,银行应该做好风险预警后的处理工作,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实现预警后真正的风险控制。
五、风险预警的监督和评估(一)监督和评估应该是银行风险预警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监控银行员工风险管理工作、评估风险预警效果等。
(二)银行应该常规性对信贷业务中的各项风险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三)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监察机制,对风险预警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监察并定期进行评估。
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架构与授权 (5)第一节组织架构 (5)第二节风险管理职责 (7)第三节授信审批授权 (12)第三章授信流程管理 (13)第一节授信业务受理与调查 (13)第二节授信风险评级与风险评估 (16)第三节授信审批 (18)第四节授信合同 (19)第五节放款审核 (20)第六节授信后管理及风险分类 (21)第七节不良资产管理 (24)第四章客户及关联方授信管理 (27)第五章授信风险限额管理 (28)第六章授信产品管理 (30)第七章授信担保(信用风险缓释) (32)第八章授信档案管理 (33)第九章风险报告及信息披露 (34)第十章附则 (35)xx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监管规定和《xx银行xx年全面风险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风险是由于借款人或交易对手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信用风险管理是指识别、评估、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的全过程。
第三条我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或交易对手直接提供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统一授信是指我行遵循统一的原则、规定和方法对客户(包括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授予信用,并进行集中统一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我行信用风险管理目标是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框架,不断改进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持续提升风险识别及量化的精确性和可靠性,持续加强信用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和控制过程,打造稳健的信用风险管理文化,强化集中度风险管理,把信用风险控制在风险偏好范围内,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某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

某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第一篇:某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某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期(不定期)预警制度对于宏观产业政策、行业政策风险实行定期(不定期)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部门每半年预警一次。
对贷款期限内客户出现的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异常情况由各层面贷后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风险提示。
二、预警信号风险提示(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1、客户关键人员如经营决策人员、主要执行人员和技术人员失踪或无法联系;2、客户拒绝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3、客户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如隐瞒资产、债务或抵(质)押品真实情况;4、客户无恰当理由突然改变会计政策或核算方法以及折旧计提方式、存货计价方式等;5、客户无正当理由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6、客户的竞争者、供应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的负面评价,以及媒体的负面报道;7、客户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之间借新还旧;8、客户频繁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9、客户卷入法律纠纷;10、客户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经历。
(二)企业业主及主要股东个人的风险预警信息1、有赌博、涉毒、嫖娼等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2、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或在国久开设分支机构;3、被公众媒体披露的其他不端行为;4、社会公众对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品质、行为反映不良;5、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纳税额大幅度下降。
(三)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1、客户在银行的存款不断减少或出现异常变化;2、对授信的长期占用;3、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4、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5、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存款情况的电话;6、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四)客户管理层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化的信号1、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行为异常;2、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3、主要业务频繁变化;4、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5、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6、以往的合作伙伴不再与其合作;7、不遵守授信承诺;;8、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9、缺乏技术工人、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或有劳资争议。
银行信贷业务风险监控管理办法模版

xxx银行信贷业务风险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有效监测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xxx 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xxx银行贷后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风险监控,是指以信贷管理系统群(C3)预警监控系统为基础操作平台,综合运用各类有效信息,对信贷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审核发布、处置反馈、控制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信贷风险监控遵循规范管理、动态监测、及时预警、有效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监控范围和内容第四条信贷风险监控范围涵盖信贷客户本外币贷款、贴现等表内信贷业务,贷款承诺、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信贷风险监控内容包括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中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表现为客户、品种、行业、区域等方面的风险及其组合。
客户信贷风险作为信贷风险监控的主要内容,是指客户的主体资格、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担保措施等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其偿债能力和履约意愿下降的风险。
品种、行业、区域信贷风险,是指由于经济形势、政策法规、市场行情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特定品种、行业或区域信贷资产收益和安全的风险。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第六条信贷风险监控工作由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实施。
总行和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应设立专职监控部门,履行信贷风险监控职责。
第七条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信贷风险监控标准和流程;监测分析信贷风险,审核发布风险信号,实施风险控制,评价处置结果;总结报告辖内信贷风险及监控情况;考核下级行信贷风险监控工作。
第八条客户部门按照客户分层管理原则负责信贷风险的处置反馈。
客户经营行(含个贷集中经营机构,下同)负责制定和实施风险处置方案,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反馈处置结果;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含一级分行个人信贷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制定或审核风险处置方案并督导风险处置。
第四章风险信号分级与管理第九条信贷管理部门通过信贷风险监测分析,根据风险影响大小、预计损失、危害程度、紧急状况等因素,对监控发现的风险信号实行分级管理。
银行限额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限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落实风险管理政策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管理,根据本行相关风险管理政策与《风险管理限额体系建设规划》,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限额管理是指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进行限额发起、审核与审批、发布与执行、监测与报告、超限额处理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限额管理是控制本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手段,其中:(一)信用风险限额主要包括总量限额、集中度限额和风险限额。
(二)市场风险限额主要包括交易限额、止损限额和风险限额。
(三)流动性风险限额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结构限额和流动性充足程度限额。
第四条限额的设定应以适应本行的资本实力与风险承受能力,各类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以及监管要求和市场发展变化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针对不同限额指标应分别设置预警值与阈值,预警值主要用于提示相关部门限额指标已临近阈值,督促业务部门加强限额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不作控制所用;阈值用于对相关风险进行控制,应被严格执行。
第六条针对不同限额指标的风险属性和计量方式的差异,分别确定相应限额指标的监测频率,用以进行日常监测;并分别设置相应限额指标的控制频率,以确保限额阈值在控制时点被严格执行。
第七条根据审批机构的不同,限额分为董事会层级限额与高级管理层层级限额。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八条高级管理层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为高级管理层层级限额方案的审批机构,负责审批高级管理层层级年度限额方案与年度中间的限额调整方案;以及审议董事会层级年度限额方案与年度中间的限额调整方案,并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为限额的审核、监测与报告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牵头对业务(管理)部门发起的各类限额申请进行审核,拟定限额方案,并提交高级管理层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审批。
(二)负责限额执行情况的监测与报告。
(三)负责监督超限额处理。
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健全风险控制机制,保证信贷业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信贷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业务风险限额(以下简称风险限额)管理是指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结合本行年度经营计划,对行业等关键性指标设臵风险限额,并进行监测和控制的过程。
第三条风险限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前管理原则。
根据全行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及风险偏好事前设定风险限额指标。
(二)动态管理原则。
实时监测限额指标执行情况,必要时可根据有关批准程序,适时进行调整。
(三)综合管理原则。
对信贷业务的风险和收益进行综合管理,实行风险限额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的综合管理。
(四)全面管理原则。
风险限额管理分步实施,管理目标应逐步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限额管理应逐步涵盖信贷对象、区域、行业、产品、客户等资产组合层面。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为加强风险限额管理,总行成立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银行部、小企业银行部、零售银行部、国际业务部、授信评审部、计划财务部、科技信息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年度经营计划及经济资本配臵偏好,审定年度风险限额管理方案;(二)审定风险限额实时调整方案;(三)负责推动建设风险限额管理技术平台;(四)负责指导和推进建设风险限额管理体系。
第六条总行公司银行部、小企业银行部、零售银行部和国际业务部职责(一)配合风险管理部拟定年度风险限额管理方案;(二)对调整本业务条线风险限额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指导、培训和检查业务条线遵循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总行授信评审部职责(一)按照风险限额审慎受理审批;(二)对调整本业务条线风险限额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当某项风险限额大于或等于90时,应提高审批条件;(四)负责分管业务条线信贷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五)配合风险管理部拟订年度风险限额管理方案;(六)指导、培训和检查业务条线遵循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XX银行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办法(试行)

XX银行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办法(试行)1.目的为规范XX银行1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XX银行日常业务的正常展开,保障支付,防范流动性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XX 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XX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内部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
3.定义流动性风险限额是根据监管要求和我行流动性风险偏好,为防止银行过度承担流动性风险,而设定的一系列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程度的关键指标及阈值。
4.职责与权限1本办法所称XX银行均指XX银行集团。
— 1 —— 2 —5.政策5.1限额体系设计考虑因素。
我行应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定期审查和更新限额体系,规范限额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操作规程。
在设计限额体系时,考虑的因素包括:5.1.1流动性风险偏好。
全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是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的出发点,我行应在流动性风险偏好框架内制定流动性风险限额指标体系。
5.1.2业务开展情况及经营计划。
业务开展情况及经营计划包括我行当前的资产负债结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资本净额及— 3 —质量,以及对上述因素的未来规划和预测等。
5.1.3管理水平。
管理水平包括流动性风险的计量水平、流动性风险的监测水平和流动性风险限额的应用程度等。
5.1.4银行其他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设置流动性风险限额时,我行应同时考虑面对的其他风险,如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对流动性的影响。
5.1.5未来流动性风险趋势。
基于我行当前所面临的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和市场因素等,对上述因素的未来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等。
5.2管理原则。
我行在进行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时,应遵循“依法合规、统一标准、分类管控、适时调整”的原则。
5.2.1依法合规原则,是指在制定和执行流动性风险限额体系时应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2.2统一标准原则,是指在制定流动性风险限额体系过程中,流动性风险限额的主管部门应对限额的指标定义、适用范围、计算方法达成统一标准,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形成对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统一认识,并严格执行本办法及其细则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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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银行业信贷业务尽职管理,规范银行业信贷风险管理,减少信贷风
险并保护银行业的安全稳定,以及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
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应当做到风险控制、合规经营,以及合
理利润最大化,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并根据监管机构
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的信贷风险限额。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并定期进
行评估和审查,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四条本办法所设信贷风险限额,是为了规范银行业信贷风险管理,引导银行
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信贷业务,防范信贷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第二章信贷风险限额的设定
第五条借鉴国内外先进银行业管理模式及实践经验,结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
际情况,设定信贷风险限额,对于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六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所设限额,制定相应的信贷业务规划,并通过内部审查和监管机构的审核,确保风险可控,并达到合理的利润目标。
第七条信贷风险限额的计算,要考虑以下因素:
1.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和风险评估等级;
2. 风险暴露度、信贷质量和资本充足程度;
3. 风险传递、资产负债表和资金来源等。
第八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业
务规范,制定信贷风险限额计算方法,包括一般情况下的风险限额、严格情况下的风
险限额以及紧急情况下的风险限额,以应对不同的风险形势和业务需要。
第九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等方式,对信贷风险限
额进行监控和管理,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交风险报告,对于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及时
的跟踪和报告。
第三章信贷风险限额的执行
第十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体系,制定信贷业务的合同、政策、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信贷业务正常运作,并且在执行信贷风险限额方面,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在执行信贷风险限额的过程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控制、监督管理和风险评估的原则,制定和执行信贷风险限额计划,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汇报
有关业务信息和风险信息。
第十二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确保信贷业
务的风险控制和口径的一致性,并进行相关财务和业务的审计工作,以确保信贷风险
限额计划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凡是超过信贷风险限额计划的信贷业务,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确保
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设信贷风险限额的具体实施和监管细节,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执行,如对相关监管要求有改变或调整,应当及时通知各银行业金融
机构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监管机构所有,如有由此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