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员额制的新问题及其应对_拜荣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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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摘要】现行法官员额制度实施存在着一系列困境,包括制度设计不合理、激励机制缺失、评价标准不明确、权力滥用问题以及监督机制不健全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官队伍的稳定性。

为了破解这些困境,需要对法官员额制度进行改革,建立合理的评价激励机制、明确的评价标准,加强对法官权力的监督,并完善监督机制。

只有通过这些改革举措,法官员额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

改革建议是必要的,希望通过这些改革,未来法官员额制度能迎来更好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困境、破局、制度设计、激励机制、评价标准、权力滥用、监督机制、改革建议、前景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法官员额制度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得到了广泛关注。

法官员额制度是指根据法官岗位需求和人员素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通过公开招聘和选拔程序,确定法官人员的数量、任职条件和聘任方式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法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公正性,保障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随着法官员额制度的不断推进,一些困难和矛盾逐渐显现出来。

制度设计不合理、激励机制缺失、评价标准不明确、权力滥用问题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难题相继浮现,给法官员额制度的顺利实施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障碍。

如何破解这些困境,推动法官员额制度的健康发展,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又一焦点,亟需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共同努力解决。

2. 正文2.1 制度设计不合理制度设计不合理是导致法官员额制实施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现行法官员额制下,法官的数量和职位设置较为僵化,无法灵活应对司法需求的变化。

法官员额制中的法官数量过少,导致审案负担过重,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在一些繁忙的法院,法官们需要同时处理多个案件,导致审理质量和效率都无法得到保障。

法官员额制中的职位设置过于固定,不能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一些法院可能需要增加某些专业领域的法官,但却无法及时调配人员,导致司法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法官是司法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他们的公正和权威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正义。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确保法官能够独立行使职权,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法官员额制度。

这一制度在实施中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和挑战,本文将就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进行探讨。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在于如何确保公平和公正。

在一些国家,法官的选拔和任命往往受到政治和权力的影响,这就容易导致一些不够公平和公正的情况出现。

政治干预可能使得不适合或者不称职的人成为法官,这将直接影响司法系统的公正性,进一步损害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对法治的尊重。

即便法官员额制度本身相对独立,但也会存在很多利益集团对法官选拔和提拔施加影响,这可能导致法官职务的不公平竞争,进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还表现在法官的能力和素质。

在一些国家,法官员额制度可能使得法官的选拔和提拔更加注重资历和经验,而忽视了其它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这就可能导致法官队伍中的新鲜血液不足,陷入一成不变的局面,难以满足不同时代和社会的要求。

由于选拔标准的不合理或者狭窄,也容易导致法官队伍中出现能力较弱或者不适应司法现代化要求的情况。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还表现在法官队伍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在一些国家,法官员额制度可能限制了法官队伍的多样性和代表性,使得法官队伍缺乏性别、种族、文化等多元化。

这就可能导致法官队伍对社会的不敏感,难以真正代表社会的多元需求和利益。

由于选拔标准的狭窄或者不合理,可能使得一些特定群体难以进入法官队伍,从而陷入对司法权威的怀疑和不信任的境地。

面对以上困境,为了破局法官员额制实施的问题,首先需要加强对法官选拔和提拔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独立和公正。

政府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的法官选拔和提拔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选拔标准,严格执行程序,杜绝政治和权力的干预。

需要不断完善法官培训和评价制度,提高法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能力素质。

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官培训机制,注重培养法官的审判意识、专业技能和道德修养,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法官队伍的管理和监督。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法官员额制是指法官的人数受到一定限制,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设置。

这种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合理控制法官数量,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在实际应用中,法官员额制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和破局,继而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

本文将对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进行探讨。

法官员额制可能导致法官数量不足的困境。

在一些地区或法院,由于法官的配备不足,导致了审案量大、工作负荷重、审理周期长的问题。

特别是在一些基层法院,法官的工作任务繁重,但法官数量有限,难以满足案件的审理需要,导致了司法资源的不足,司法效率的低下,甚至会造成一些案件的积压,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员额制所带来的局限性就凸显出来了。

虽然一些地方可以通过提高法官工作效率和引入其他司法资源来弥补法官数量不足的问题,但这样做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法官员额制也可能导致法官质量不足的困境。

在一些地区或法院,由于法官数量有限,可能会导致一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处理不慎、工作负载过重、审理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司法质量和公正性。

而一些基层法院由于条件有限,难以吸引到优秀的法官人才,也是导致法官质量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法官数量和质量不足将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从而违背了司法公正和高效的原则。

为了解决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应该加大对基层法院的支持力度,增加基层法院的经费和人力资源,提高基层法院的办案效率和司法质量。

可以通过政策调整,对法官编号进行灵活配置,更好地满足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审判需要。

可以采取措施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法官的素质和水平,从而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法官员额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合理调配司法资源的作用,但也面临一些困境和破局。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逐步完善法官员额制,加大对基层法院的支持力度,增加法官的培训和管理力度,从而提高法官数量的合理性和质量,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法官员额制度是指法官的数量和分布由政府根据案件数量和复杂程度来确定的一种管理制度。

在很多国家,法官员额制度一直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议题,它对于司法独立、审判公正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法官员额制度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和破局。

本文将从法官员额制度带来的挑战、困境和破局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挑战1. 资源分配不均法官员额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资源分配不均的挑战。

一些地方可能因为案件数量少或者不复杂而无法获得足够的法官人员,而一些地方可能因为案件数量多或者复杂而需要更多的法官人员。

这样就可能导致一些地方的法官人员负担过重,而另一些地方的法官人员闲置。

3. 法官的独立性受到挑战法官员额制度的实施可能会对法官的独立性造成一定的挑战。

由于法官的数量和分布受到政府的控制,政府可能会利用这一制度来影响法官的独立性,对一些具有政治敏感性的案件进行干预和操纵,从而损害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

二、困境1. 法官在任职地点的固化法官员额制度可能会导致法官在任职地点的固化。

由于法官的数量和分布由政府决定,法官可能会在一个地方长期任职,很难进行轮调和调动。

这样就可能导致一些地方的法官人员过剩,而另一些地方的法官人员稀缺。

2. 法官职业发展的困境由于法官员额制度可能导致法官在某个地方长期任职,很难进行异地调动,这就可能对法官的职业发展造成困境。

一些有潜力的年轻法官可能因为调动困难而无法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这就可能导致司法系统人才的流失和浪费。

3. 法官人员的工作压力增加由于资源分配不均和法官在任职地点的固化,一些地方的法官可能需要面对更大的工作压力。

他们可能需要处理更多数量和更复杂的案件,而且很难得到支援和调动。

这就可能导致法官人员的工作压力增加,审判质量下降。

三、破局1. 引入市场机制为了解决法官员额制度可能面临的资源分配不均和法官在任职地点的固化等问题,可以考虑引入市场机制。

即根据案件数量和复杂程度来确定法官的数量和分布,而不是由政府来决定。

法官员额制:现状、困境及出路

法官员额制:现状、困境及出路

法官员额制:现状、困境及出路夏菲【期刊名称】《《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00)012【总页数】2页(P161-162)【关键词】法官员额制; 司法辅助人员; 遴选机制【作者】夏菲【作者单位】[1]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2一、法官员额制研究之现状(一)制度沿革在中国司法改革的语境中,法官员额制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提法,早在1999年,最高法院发布的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中就明确提出研究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在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计划“选择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部分法院进行法官定编工作的试点”,并且在此后的不同时期分别制定了一系列的员额制改革的文件,2001年《法官法》第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法官员额制。

2004年至今的颁布的《五年改革纲要》中逐步明确改革的思路,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了法官员额比例方案的影响因素,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从政法编制角度提出了建立法官员额制的改革方向,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则做出更加权威的改革部署。

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法官员额制作为其中一个环节,对我国以审判为中心以及其他诉讼制度改革的落实与完善都有重要的意义。

(二)试点观察法官员额制改革遴选采用的是“层级细化”的顶层设计政策模式,其落实还需充分发挥地方的主观能动性才能稳步推进。

但各省份现实情况不一,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对政策的理解不同,许多地区改革方式不甚相同。

据相关报道,在遴选上,某试点省份的做法是将全省法官集中在一起考试,根据考试结果,再结合其他考核标准,完成遴选工作。

但根据事后统计,未参加考试的该省各级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却直接进入到官方公布的入额法官名单中。

员额制的利弊及完善措施

员额制的利弊及完善措施

法官员额制的利弊和完善措施司法体制改革是为了让法官能够独立办案,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的审理质量,而确定员额制的初衷就在于让更多司法人员投入办案,实现司法的去行政化。

该制度是否合理,司法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员额制度不合理。

首先,员额制度没有统一标准。

推行司法员额,只单纯规定法官比例,至于如何确定“员额”?“党组成员”或“审委会委员”是否当然被认定为主审法官?这在实践中都是缺乏标准且操作困难的事情。

其次,法官员额比例未能考虑客观情况。

应综合考量各地经济发展、案件数量级难度、人口密度等情况来确定法官比例,不能实行“一刀切”的做法。

最后,员额制带给法官更大压力,但并没有使之享受相应的权利,难以调动积极性。

同时,员额制易导致“论资排辈”现象,年轻法官少有机会参与竞争,他们只能在主审法官团队中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或是辞职、跳槽,不利于法官队伍的真正建立和法院人才的培养。

二是员额制具有高度优越性。

第一,实行法官员额可以优化法官队伍,挑选并培养一大批法官精英,促进队伍业务化。

第二,它可以增强法官的责任心。

根据“谁审判谁负责”“错案追究”“案件终身负责”等原则,法官必须在处理过程中尽心尽责、严谨细致,才能够保证案件的质量。

第三,它是司法去行政化的表现,通过实行员额,对法官人员根据职责进行分工,真正形成审判、行政、司法辅助的有机统一、相互独立的局面。

笔者认为,员额制尽管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它是一项具有生命力和发展力的制度。

它能够保证法官团队的高效运行,确保案件审理的高质量和法官的高素养。

针对不足之处,笔者建议,在实施过程中要细化主审法官的选任标准,加强对法官物质、职务等方面的保障,开创适合青年干警发展的第三条道路,这对法院人才的培养及法官积极性的调动具有深远影响。

○张海霞。

论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困境和路径分析

论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困境和路径分析

理论前沿zhigong falv tiandi-237-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5 期论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困境和路径分析杨 兰(150000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摘 要:法官员额制改革将是近年来法院系统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司法改革的重难点。

本文针对员额制度的推行面临着如何确定员额基数、如何确定法官遴选标准、如何分流人员、如何保障法官主体利益以及各岗位衔接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遴选;入额;效率法官员额制改革虽处于试点阶段尚未全面展开,但遇到的问题却已逐渐呈现出来。

为了解决我国员额制改革所必然遇到的问题,国家必须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配套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改革阻力,推动法官员额制改革顺利进行。

一、法官员额制推行现状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法官员额制度,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①即在法院现有编制内,根据审判工作量、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法官的员额,形成法官、法官助理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保障法官队伍的公正高效。

但是,由于在我国尚无先例,目前各省对于员额制的推行也都非常谨慎。

二、法官员额制推行的困境(1)案多人少,法官员额的确定。

我国法院系统中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现象,基层法院的法官所面临的案件量巨大,法官的工作压力极大。

在此种情形下,推行法官员额制,大大缩减法官员额的数量,势必会加大案多人少的矛盾,对法官的工作质量和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造成极大影响。

(2)如何制定法官遴选标准。

首先,我国法官基数大,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法官都存在经验不足的问题。

其次,法官、检察官等都同公务员一样,受行政化管理模式的控制,法院内部严重的行政化趋势,不仅影响着法官依法独立办案,更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②(3)法院内部人员分流问题。

法官的员额制度既然触及了利益纠纷,那么势必将会导致法院内部出现人员分流。

一部分法官通过遴选入额,另一部分未能入额的法官应该如何管理和分配也是非常重要的。

《2024年法官员额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法官员额制度研究》范文

《法官员额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法官员额制度是现代司法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司法效率的提升以及司法公正的保障。

法官员额制度的实施,旨在根据司法需求和法官的素质、能力等因素,科学地确定各级法院的法官人数,优化法官队伍结构,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法官员额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法官员额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法官员额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各级法院在法官选任、任免、考核等方面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确保了法官队伍的素质和稳定性。

同时,法官员额制度也促进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司法效率。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法官人数与实际司法需求不匹配、法官晋升渠道不畅等。

三、法官员额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官人数与实际司法需求不匹配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案件数量等因素的不同,各级法院的司法需求存在差异。

然而,在法官员额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法官人数与实际司法需求不匹配的情况。

一方面,一些地区法院法官人数过多,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一些地区法院法官人数不足,导致案件积压、审理周期延长等问题。

(二)法官晋升渠道不畅在法官员额制度下,法官的晋升往往受到职位数量、资历、学历等因素的限制。

一些优秀的年轻法官由于职位有限,无法得到及时晋升,影响了其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的发挥。

同时,一些资历较深的法官由于年龄、身体等原因无法继续从事高强度的工作,但他们的经验和知识对于司法工作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四、改进法官员额制度的措施(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针对法官人数与实际司法需求不匹配的问题,建议建立法官员额的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案件数量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法官人数,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同时,加强对法官队伍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法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拓宽法官晋升渠道为了激发年轻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应拓宽法官的晋升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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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的新问题及其应对拜荣静(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再次明确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并提出了部分配套措施,而且试点法院也纷纷展开了员额制改革的试点工作。

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员额制符合司法运作的一般规律,其对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司法公正的推进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是法官员额制改革虽尚未全面展开,其遇到的问题却已逐渐呈现出来。

问题的产生原因一部分是由于当前我国的司法制度造成的,另一部分则是员额制改革所必然遇到的问题。

因此,对于员额制改革,一方面要抱着积极应对的态度,支持改革的进行;另一方面,要积极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相应预案,未雨绸缪,以减少改革的阻力,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入额;法官助理;遴选机制作者简介:拜荣静(1971—)男,河南孟县人,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6)02-0055-08 收稿日期:2015-11-21当前,我国司法改革正在按照既定部署进行,法官员额制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对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完善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

推行法官员额制符合审判权运行的一般规律,无论是在宏观层面还是在微观层面,均有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良性发展。

“本次司法改革应该确立以尊重和服从司法规律为立足点,以中国国情为参照的改革战略。

以尊重和服从司法规律为立足点,就是要尽可能地按照司法规律去考虑司法制度层面的设计规划,否则,今天的改革举措很快就会成为明天的改革对象,这种情形如果发生在经济领域,问题也许不大,但是,发生在国家政治制度领域,就可能蕴含很大风险。

”[1]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刚要》中就明确提出:“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进行研究,在保证质量和审判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

”并在此后不同时期分别制定了对法官进行员额制改革的文件,只是员额制改革始终未能实质推进和全面展开。

在前期试点过程中,履职法院做了大量制度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法官员额制的推行机理(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法官员额制最基本的内涵就是确定法官员额,将各个法院法官人数固定化,使其专职行使●司法改革专题特约主持人:陈瑞华・55・・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审判权,至于与审判相关的其他事物则交由专门的人员去处理。

这样就为法官节约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专门审理案件。

将法院的其他人员分为司法辅助人员(书记员、法官助理、法警、执行人员)和行政人员,使其各司其职,这样就极大地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发挥“1+1>2”的效果。

人们常说团队的配合才是最有效的运作方式,司法资源同其他资源一样也是有限的,只有对其进行合理的配置,才能确保其发挥最大的作用。

法官员额制的确立就是为了让法官从纷繁复杂的与审判关系不大的各种事务中解放出来,进而直接从事自己的专职审判工作,以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

(二)以审判为中心公正司法在我国,司法公信力历来为人们所诟病,当然这并非仅仅由于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素质不高造成的。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培训和业务提升的加强,法官的素质已有大幅提高,但是司法公信力依然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审判活动的运作无非包括两个方面——法官和司法制度。

如前文所述,法官的素质在不断地提升,而司法公信力依然未达到人们的期许。

这时就要关注司法制度设计的合理与否,因为法官最终要受到司法制度的制约,所以制度的合理与否才是决定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当前,我国对法官并未确立明确的制度和职业保障,这不仅使法官与“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具体要求有着不小的差距,而且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适用法律无法达到统一标准,甚至不会为达到某种标准而努力。

这样就给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相对空间。

法官员额制为法官入额和退出确立了明确的标准,而且对法官的工作内容也有了明确规定,法官只需要做好自己的分内之事,不再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

此外,对法官的职业也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消除了其后顾之忧,这就极大的保障了法官工作的平稳性和安定性,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完全按照法律和内心确信去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这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无疑有着巨大的作用。

(三)承办案件的问责机制在所有社会公正中,最引人注目的无疑是司法公正。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对正义的追求和实现是其存在的基础和价值体现。

随着近些年来“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案”等一批冤假错案的平反,人们对法官的关注度也大大提高。

毕竟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裁判结果的正确与否与其有着直接的关系。

错误的裁判结果不仅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了重大侵害,也使国家司法权威性蒙受损失,严重破坏了公民对司法的信任。

因此,对冤假错案的承办法官有必要实行问责机制,这一方面有利于警示法官公平公正办理案件,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和人民权利的维护。

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为法官问责机制的实行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尤其是法官身份的模糊性,使得案件的实际裁决者难以明确,“审而不判”的现象大量存在。

法官员额制则为破除这一障碍提供了良好的途径,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实行法官员额制就明确了法院的法官数量,明确了法官的职责范围,这样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会自动避免甚至阻止外界的干扰,进而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

(四)法官职业化的内在要求法官职业化是司法队伍建设的内在要求,只有一支高度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才能高效地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因此法官职业化建设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将“全面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作为此次司法改革的任务目标。

由此可见,法官职业化改革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心所在,法官职业化改革已变得刻不容缓。

法官的职业化需以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为前提,以法官员额制度的确立为基础。

法官员额制一方面要求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以区分法官和其他人员;另一方面,要求法官入额的严格选拔,以保证法官队伍的整体质量,这就大大提高了法官的专业化水平,满足了法官职业化的内在要求。

任何职业的进入都需要以一定的标准予以衡量,法官员额制的设立就是为从事法官职业确立了必要的条件。

但是法官员额制改革不应当被看成是某种人员资质筛选机制的建立,也不应当被看成是为法官单独序列利益增收所做的制度铺垫,而应当被作为一种法官身份确认和认同机制的实践。

[2]法官职业化与法官员额制度可以说是互为表里的关系,法官要实现职业化的要求必然要进行员额改革,而法官员额制度的确立也为法官职业化铺平了道路。

・56法官员额制的新问题及其应对二、法官员额制试点改革引发的新问题(一)制度革新与制定法的冲突制度革新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与之相适应,尤其是关于国家某项制度的改革更是如此。

法官编制改革最早源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其中第34条规定:“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进行研究,在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立法官编制。

”虽然改革纲要未明确提出实行法官员额制,但已初步提出了对法官定编工作的研究。

2001年6月30日通过了修订后的《法官法》提出了实行法官员额制,但新修订的《法官法》并未对法官员额制进行相应的明确规定,相反,其中有些规定还为现在推行法官员额制设置了障碍。

《法官法》第2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即法院中具备审判职称的人全部为法官,而第50条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

”通过分析可知,第2条认为拥有审判职能的全部人员为法官,而第50条则要求确定法官员额,使其成为真正的审判法官。

《法官法》一方面以距离的方式确立了法官的范围,另一方面又要求通过员额比例确定法官,这就造成在法院中法官的数量大于非法官,因此就与法官员额制的要求相冲突。

另外《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33条规定:“随着审判长选任工作的开展,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高级人民法院或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

”即要求取消助理审判员,但是《法官法》第2条依然将助理审判员列为法官,而且规定了比其他法官更为简便的任免程序。

于是在现实中就造成了大量由助理审判员审理案件的现象,对案件的质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此外,助理审判员的大量存在也为推行员额制改革带来了不小的困难,因为助理审判员在法官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但是他们的资历各方面相较于其他法官又不占优势。

因此,他们是成为入额法官希望最小的一部分人,所以也是对员额制改革反对最激烈的一部分人。

(二)员额比例的确立标准法官员额比例的确立标准是法官员额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员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员额制改革的效果。

如果员额比例过高则降低了司法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就失去了进行员额制改革的意义;如果员额比例过低,则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使得法官不堪重负,难以保证裁判质量进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

所以确定合适的员额比例标准,对于员额制改革的推行而言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我国地理及人文环境的巨大差异,法官员额比例要确立合适的标准,依然存在较多的困难。

首先是地域问题,我国地域面积广阔且各省面积极不均匀,而且我国各级法院的设立均与行政区域划分保持一致。

因此就导致有的法院管辖面积广阔,有的法院管辖面积狭小,这对法院的员额确立就会产生很大影响。

其次是辖区内的人口数量,我国的人口数量也同样分布极不均匀,西部地广人稀,东部人口稠密。

一般而言,人口越多案件数量越多,因此所需的法官数量也较多,但是并不能排除某些例外的存在。

再次是经济发展因素,由于位置、政策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必然的,这种不平衡性就会导致案件的多寡及难易的差异。

经济越发达,则案件纠纷越多,案件也越复杂,因此所需的法官员额也越多;反之,则越少。

最后是法官的素质,法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法官的职业素质越高办案效率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以上四个因素只是影响法官员额比例确立标准的主要因素,如果仅考虑单个因素的影响,确立员额比例的标准并不困难,但是当各种因素同时起作用时,确立一种合适的标准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况且其中的许多因素又是不断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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