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员额制实证研究分析

合集下载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摘要】现行法官员额制度实施存在着一系列困境,包括制度设计不合理、激励机制缺失、评价标准不明确、权力滥用问题以及监督机制不健全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官队伍的稳定性。

为了破解这些困境,需要对法官员额制度进行改革,建立合理的评价激励机制、明确的评价标准,加强对法官权力的监督,并完善监督机制。

只有通过这些改革举措,法官员额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

改革建议是必要的,希望通过这些改革,未来法官员额制度能迎来更好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困境、破局、制度设计、激励机制、评价标准、权力滥用、监督机制、改革建议、前景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法官员额制度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得到了广泛关注。

法官员额制度是指根据法官岗位需求和人员素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通过公开招聘和选拔程序,确定法官人员的数量、任职条件和聘任方式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法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公正性,保障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随着法官员额制度的不断推进,一些困难和矛盾逐渐显现出来。

制度设计不合理、激励机制缺失、评价标准不明确、权力滥用问题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难题相继浮现,给法官员额制度的顺利实施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障碍。

如何破解这些困境,推动法官员额制度的健康发展,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又一焦点,亟需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共同努力解决。

2. 正文2.1 制度设计不合理制度设计不合理是导致法官员额制实施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现行法官员额制下,法官的数量和职位设置较为僵化,无法灵活应对司法需求的变化。

法官员额制中的法官数量过少,导致审案负担过重,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在一些繁忙的法院,法官们需要同时处理多个案件,导致审理质量和效率都无法得到保障。

法官员额制中的职位设置过于固定,不能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一些法院可能需要增加某些专业领域的法官,但却无法及时调配人员,导致司法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法官是司法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他们的公正和权威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正义。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确保法官能够独立行使职权,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法官员额制度。

这一制度在实施中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和挑战,本文将就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和破局进行探讨。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在于如何确保公平和公正。

在一些国家,法官的选拔和任命往往受到政治和权力的影响,这就容易导致一些不够公平和公正的情况出现。

政治干预可能使得不适合或者不称职的人成为法官,这将直接影响司法系统的公正性,进一步损害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对法治的尊重。

即便法官员额制度本身相对独立,但也会存在很多利益集团对法官选拔和提拔施加影响,这可能导致法官职务的不公平竞争,进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还表现在法官的能力和素质。

在一些国家,法官员额制度可能使得法官的选拔和提拔更加注重资历和经验,而忽视了其它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这就可能导致法官队伍中的新鲜血液不足,陷入一成不变的局面,难以满足不同时代和社会的要求。

由于选拔标准的不合理或者狭窄,也容易导致法官队伍中出现能力较弱或者不适应司法现代化要求的情况。

法官员额制实施的困境还表现在法官队伍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在一些国家,法官员额制度可能限制了法官队伍的多样性和代表性,使得法官队伍缺乏性别、种族、文化等多元化。

这就可能导致法官队伍对社会的不敏感,难以真正代表社会的多元需求和利益。

由于选拔标准的狭窄或者不合理,可能使得一些特定群体难以进入法官队伍,从而陷入对司法权威的怀疑和不信任的境地。

面对以上困境,为了破局法官员额制实施的问题,首先需要加强对法官选拔和提拔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独立和公正。

政府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的法官选拔和提拔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选拔标准,严格执行程序,杜绝政治和权力的干预。

需要不断完善法官培训和评价制度,提高法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能力素质。

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官培训机制,注重培养法官的审判意识、专业技能和道德修养,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法官队伍的管理和监督。

论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实践路径

论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实践路径

论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实践路径摘要:法官作为代表国家司法审判权的行使者,是一个国家司法权形象的代表。

在我国现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背景下,我国的法官员额制改革也是这次改革的重点内容。

这次研究将侧重关注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所面临的社会困境以及应对的措施,而法官队伍编制改革的问题是近年来突出的问题。

随着社会纠纷的急剧加大,中国法制体系下法官队伍的建设面临的问题,迫使法官员额制改革不得不提上日程。

而法官员额制度在推广实施时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困境与难题,这些问题如何处理是我写这篇文章研究法官员额制改革实践路径的主要目的。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司法审判权;员额法官;实践路径;司法改革一、实施法官员额制面临的主要难题和困境(一)中国原有司法体制的制约在原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庞杂而不精,真正判案一线的法官数有限。

中国国土面积广,东部较为发达的地区人口密集,国家优质的法官集中在此。

西部偏远地区由于离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较远这些地区法制化进程缓慢,法制建设水平落后,很多优秀、法律素质较高的法官不愿前往。

如何把具有扎实法律素质功底和创造力的青年法官吸引到西部有诉讼需求的地区,是我国法制化建设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法官数量减少后,如何处理“案多人少”的矛盾法院实施法官员额制势必会导致一些法官无法进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内容显示,进入员额体制的法官实施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将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一起组成审判团队完成案件审理工作。

这种明确的法院内部人员划分,使得法院工作分工更为明确,也使得审判一线法官处理案件的任务难度加大,伴随着沉重的审案压力。

法官终身责任制,使法官在判案时慎之又慎,不利于提高判案效率,“案多人少”的矛盾也就无法得到解决。

如何安抚法官断案时的心理,落实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解决“案多人少”的纠纷所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也将是法官员额制要面对的难题。

(三)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落后,法官人口流失严重近年来我国法官流失严重,制约了法官员额制度的推行。

员额制改革的预期与实践:法官遴选机制的实证分析

员额制改革的预期与实践:法官遴选机制的实证分析

员额制改革的预期与实践:法官遴选机制的实证分析作者:叶扬来源:《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2017年第04期摘要:法官员额制改革作为此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其初衷在于摒除行政化、地方化在司法运行中产生的弊端,强调对法官的正规化、专业化、精英化建设。

法官员额制的目标设定需要考虑现实需求,具体的改革措施需要经过布局和论证,否则会出现目标失灵、改革措施受阻等现象。

文章以Y县法院的法官员额制推进为考察样本,对现有的改革成效进行分析,指出改革实践的问题所在,以期通过优化现有遴选机制,设定较为科学的员额比例,统一入额考核标准,建立入额法官动态管理体系,合理分流未入额法官等,达到改革预期与实践的相统一。

关键词:员额制;法官遴选;司法改革中图分类号:DF8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558(2017)04-0020-07随着司法改革各项措施的全面铺开,一系列试点工作逐渐进入尾声,转向全面实施阶段。

法官员额制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核心,不仅关乎法官群体的切身利益,也是此轮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

从2015年上海率先启动首批入额法官遴选试点至2017年初,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法院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工作,约占全国法院总数的86.7%,共产生入额法官105433名{1},从顶层设计明确具体方案到地方各层级推进落实,如何设定员额比例,对司法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成为此次改革试点万众期待的重头戏,关于员额制及其配套保障机制的讨论也成为学者热议的话题。

就设立员额制的初衷来看,是对中国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的回应,和对中国法官发展趋势的准确定位。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坚持以法官为重心,全面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法官员额制度。

然而,由于缺乏可以研判的经验,在推进员额制改革的试点过程中,出现了与预期相悖谬的情况:精英法官仍在不断流失、案多人少的矛盾仍未有效改善、遴选过程存在潜在的论资排辈、未入额法官积极性下降等,制约着改革既定目标的实现,这些现象所映射出的深层次问题是员额制设计的科学性及合理性等问题。

论法官员额制的制度构建

论法官员额制的制度构建

三、法官员额制的实践困境
(一)实践中的困境
1、理论和实践的冲突
1、理论和实践的冲突
法官员额制旨在通过对法院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然而, 实践中一些地方过分追求数字化的量化考核导致法律适用质量的下降。“有的法 院业务部门出现‘工考分离’的情况,很多年轻干警抱怨工作压力大,投入审判 执行工作的精力有限;为‘拼数字’,不得不应付结案、搞‘体内循环’。”
(一)历史发展脉络
法官员额制是指通过核定法院所承担的审判工作量,科学确定法院审判人员 员额,将有限的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实现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的制度。这一 制度诞生于上海,最初是为了解决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实际上,在法官员 额制正式提出之前,部分地区已经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历史发展脉络
一、问题的提出
明确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对法 官的专业化程度和职业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员额制更是备受。实际上,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改革以来,各地积极开展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试点工 作,法官员额制成为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二、法官员额制的历史变迁
(一)历史发展脉络
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后,开始实行审判员与助理审判员制度。 1989年,《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职务序列和工资办办法》颁布后,各地开始按照该 办法进行审判人员职务序列的划分。1993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建 立。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颁布实施,“法官等级”成为衡量法官 业务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2001年,《法官法》进行修订,对法官的任职条件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各地均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法官员额制试点工作。
制度概述
3、工作方式:法官助理的工作方式主要包括在法庭上协助法官审理案件,在 庭下进行法律研究、文书起草等工作。此外,法官助理还需遵守严格的职业道德 规范,如保密义务等。

论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困境和路径分析

论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困境和路径分析

理论前沿zhigong falv tiandi-237-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5 期论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困境和路径分析杨 兰(150000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摘 要:法官员额制改革将是近年来法院系统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司法改革的重难点。

本文针对员额制度的推行面临着如何确定员额基数、如何确定法官遴选标准、如何分流人员、如何保障法官主体利益以及各岗位衔接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遴选;入额;效率法官员额制改革虽处于试点阶段尚未全面展开,但遇到的问题却已逐渐呈现出来。

为了解决我国员额制改革所必然遇到的问题,国家必须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配套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改革阻力,推动法官员额制改革顺利进行。

一、法官员额制推行现状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法官员额制度,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①即在法院现有编制内,根据审判工作量、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法官的员额,形成法官、法官助理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保障法官队伍的公正高效。

但是,由于在我国尚无先例,目前各省对于员额制的推行也都非常谨慎。

二、法官员额制推行的困境(1)案多人少,法官员额的确定。

我国法院系统中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现象,基层法院的法官所面临的案件量巨大,法官的工作压力极大。

在此种情形下,推行法官员额制,大大缩减法官员额的数量,势必会加大案多人少的矛盾,对法官的工作质量和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造成极大影响。

(2)如何制定法官遴选标准。

首先,我国法官基数大,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法官都存在经验不足的问题。

其次,法官、检察官等都同公务员一样,受行政化管理模式的控制,法院内部严重的行政化趋势,不仅影响着法官依法独立办案,更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②(3)法院内部人员分流问题。

法官的员额制度既然触及了利益纠纷,那么势必将会导致法院内部出现人员分流。

一部分法官通过遴选入额,另一部分未能入额的法官应该如何管理和分配也是非常重要的。

法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的建构及其运用——基于数据建模的实证研究

法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的建构及其运用——基于数据建模的实证研究

法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的建构及其运用——基于数据建模的实证研究为政之要,首在用人;用人之要,重在评价。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出台,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全国范围上全面铺开。

法官员额制、人员分类管理、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等一系列司法改革的新举措、新进程向纵深推进。

随着全国范围内员额法官的遴选产生,原有的法官评价体系已经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迫切需要研究构建出符合司法改革需要,能够科学化、规范化评价法官业绩的考核评价机制和体系。

为此,本文从实证研究入手,全面分析当前法官考核机制的现状和问题,就如何建构和完善员额制背景下的法官业绩考评体系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一、法官考核评价体系现状透析考核评价是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其含义与管理学上普遍使用的绩效评价有较大关系,包含了“反映组织整体或成员个人在履行职能或岗位职责过程中,在一定时间内以某种方式实现某种结果的过程”的内容。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不同形式的考评制度,具体操作过程各有差异。

(一)域外法院法官业绩考核体系基本情况1.美国法官考核模式:外向型为主且无强制约束力作为英美法系国家代表,美国是当今世界实现法治和司法独立比较完善的国家的之一。

美国律师协会于1983年开始成立由律师、法官、法学专家共同组成的法官评估特别委员会,在总结康涅狄州等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美国律师协会法官行为评估指南》。

该指南明确规定了法官评价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改进法官和法院整体的工作,评估的设计和执行不能削弱司法独立。

法官的评价主体是由代理机构或者由独立的法院、律师界和非律师界的司法系统的成员组成的委员会,由辖区内享有最高司法权的法院或机构进行。

评估的内容主要涉及法官的廉洁、司法能力、沟通技巧、司法管理、协作能力、对当事人态度、职业和公众贡献等八个方面。

同时,为了避免法官和社会公众对法官进行不必要的比较,衡量法官的表现采取不同档次来划分。

在严格遵循司法独立的要求下,该指南只是一个参考,没有约束力;评估旨在帮助法官改进工作和完善法官培训计划等,不用于法官惩戒和处分。

安庆市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制实施情况调查研究

安庆市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制实施情况调查研究

安庆市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制实施情况调查研究作者:范以正来源:《时代青年·视点》2018年第02期摘要:2014年7月最高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为重要目标,深化司法改革,法官员额制即本次改革纲要的一项重要内容。

经过两年多的试点与全面推进工作,法官员额制在全国范围内已基本确立。

至2017年7月,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共产生入额法官12万余名。

在法官员额制改革有条不紊的推进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以安庆市基层法院为样本,分析整合法官员额制在施行当中產生的实际问题,以期对深化法官员额制改革有所裨益。

关键词:员额制、入额比例、案件数量一、安庆市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制运行现状根据最高院相关文件要求,要根据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案件数量等基础数据,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

安庆市作为安徽省西南部较大地级市,常住人口约为530万,根据《安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安徽法院司法改革过渡期法官遴选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自2015年底开始开展全省法院法官遴选考核工作,时至今日,安庆市已完成各基层法院与市中院的入额法官选任,全市入额法官共计655名,建立了入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单独职务序列,基本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既定目标。

二、安庆市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一)入额法官的工资待遇问题法官进入员额之后,工资待遇会得到相应增长。

在安庆市基层法院当中,四级法官入额后工资涨幅约为每月800元,一级法官入额后工资涨幅约为每月1400元,法官入额后,平均每年增长工资收入一万余元,却几乎每天都要开庭、撰写判决,接待律师与当事人,审判任务十分繁重;同时入额法官还受到承办案件终身责任制的限制,整个办案过程如履薄冰,不能出现丝毫差错。

因此,在员额制推行之后,有部分法官不愿意进入员额,他们或直接离开法院系统,或从之前的法官序列转任至法警、调配到其他司法行政岗位任职,转任后的工资待遇稍低甚至等同于入额法官,却不必为承办案件奔波、操劳,免于承受巨大的办案压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官员额制实证研究分析
发表时间:
2018-04-11T14:29:24.903Z 来源:《知识-力量》2017年12月下 作者: 俞蓝天
[导读] 在将法官员额制度落到实处的同时,影响到制度实施的一系列问题也相应地接踵而来。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07)

摘 要:法官职业化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中屡次被提及的重要课题,而法官员额制度作为法官职业化的重要内容和前提条件之一,
一直是我国司法制度建设蓝图上的一块。十八大四中全会以来,全国范围内的法官员额试点工作全面展开;在将法官员额制度落到实处的
同时,影响到制度实施的一系列问题也相应地接踵而来。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司法改革;实证现状
一、前言

郑成良在《司法改革四问》中提到:“本次司法改革应该确立以尊重和服从司法规律为立足点,以中国国情为参照的改革战略;以尊重
和服从司法规律为立足点,就是要尽可能地按照司法规律去考虑司法制度层面的设计规划,否则,今天的改革举措很快就会成为明天的改
革对象,这种情形如果发生在经济领域,问题也许不大,但是,发生在国家政治制度领域,就可能蕴含很大风险。
”因此,对于法官员额的
制度改革必须基于实践的前提。
二、法官员额制基本内容

法官员额改革作为本论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举措,对完善我国司法部门人员设置、促进司法独立具有重大意义。所谓法官员额制改
革主要指的是:在法院现有的编制内,根据承担的案件数量、法院管辖区域面积与相应人口密度、地方经济发展、法院设置等因素,固定
法院的正式法官名额,把真正具备法官职业素质的审判人员聚集到审判一线,集中行使国家审判权;能力素养相对欠缺的人员成为审判辅
助人员,最终形成由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其他审辅人员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
三、实证分析:试点法院员额制改革中人员重组与分流的现状分析

(一)总体情况

目前,法院员额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依次启动:从各试点地区公布的改革方案分析,各试点地区法院人员设置及相应比例方
面,入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行政人员之间的比例分配大致分成两个类型:一类是广东、湖北、吉林等地方法院,入额法官占人员比例
39%
、审判辅助人员占46%、司法行政人员占比15%左右;另一类则是以上海市设定的法官33%、审辅人员52%、司法行政人员15%为标
准。可以看出,各地法院人员配置中主要是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比例分配存在差异,司法行政人员的人数则大致相同。

同时,在法官与审辅人员的分配比例上;各区域地方法院二者之间的比例较改革之前均有所提升:截止2012年底,从最高法院公布的
全国法院综合数据来看,各地法官与其他审判辅助人员的相应比例基本是达到
1:0.7。


在员额法官编制确定的依据与方式方面,各法院大致均以管辖面积、人口基数、受案数量以及法官人均办案量和各级法院的职能定位
等因素作为衡量的重要依据。从确定员额法官比例的方式来看,大致存在两种方式:一是以上海市与广东省为代表;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
础,来确定员额法官的占编比例;另一种则是采用直接确定员额法官数量的办法;如珠海市横琴区法院采取的
“横琴模式”,即直接设定法官
员额为
8名,每位员额法官配备3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

(二)个体情况
1
.最高法如何“啃硬骨头”?---从严掌握,宁缺毋滥

为了把好入额法官的入口关,最高法院成立了法官遴选委员会,采取 “四个从严政策”,即:从严控制员额比例、从严设置员额岗位、
从严限定入额标准和条件、从严规范入额方式;同时采取对入额人选进行审核评议的方式方法、以及对差额人选不预设比例、额方式的政
策,将员额人数控制在编制数额的
30%以内,员额法官岗位均配置到一线办案部门,综合部门不设员额岗位;在对入额人选的要求上,最
高院对入额人选的要求是:应当作为审判员、或具有
8年以上审判工作经历的助理审判员,具有突出的绩效与办案能力;经过遴选委员会审
议通过的人选,在党组审议时,采取的是党组只能做减法不能做加法的方式,充分尊重遴选委员会的审议结果,保证遴选委员会的权威
性;具体来说,最高院在这次的入额法官遴选中提交人员一共
387人,经过遴选委员会审议程序,淘汰了17人,差额率4.4%;最后,在提
交最高法院党组审议时又淘汰
3人,最终入额法官367人。
2
.较早实行法官员额制试点工作、且员额制改革相对成熟的广东省如何动自己的“奶酪”?

根据广东省高院公布的相关数据,广东省法院系统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共为20501名,据中央规定的39%的法官员额红线39%测算,
全省法官员额为
7995名,其中将预留10.42作为动态管理;广东省对原有法官入额方式采取的“考核+考试”的办法,不搞“论资排辈”那一套,
即使是领导班子也需通过公开考核方式方能进入员额指标内;实行法官员额制后,广东省将有
3000多名法官面临转岗的问题,广州茂名市
中院法官转岗人数更是达到原来人数的三分之一,那么这批人员如何进行分流安置呢:除了在法院内部进行审判人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分
流,茂名市中院还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行政机关出现人员空缺时,优先安排未入额的法院、检察院人员。

综合来说,在对待员额制下法院内部人员重组与分流问题上,广州市中院采取的是内部消化、外部分流的方法;即内部通过考核,将
现有审判人员分成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外部开流,寻求人员外部安置机会。
3
.“奶酪“分配的代表性地区法院贵州---遵义汇川区法院

贵州市遵义汇川区法院在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人员重组上,采取的是自愿退出、考评淘汰的一系列方式;如何确定一线裁判法官员
额总数:遵义汇区法院采取的是
“以案定员”的做法,也就是以案件的数量多少来确定一线裁判法官数量。


在确定人员分配后,针对人员重组问题,贵州从改变传统的庭式行政化管理模式入手,取消庭室结构,打破业务部门限制,将法院办
案人员进行优化重组,形成扁平化的审判管理新格局;在根据案件性质组成
6个新型审判团队分别负责刑事、民事(含速裁)、商事、行政
等案件的审理外,同时还采取了整合执行力量的对策,将执行局改组成执行团队,形成
6+1的新型审判组织架构;在6+1架构下,19名一线
裁判法官按照
“1名主审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办案团队管理模式,组建了19个基本审判单元,分别负责审理各类案件;此外,汇
川区法院还推行案件繁简分流的办案方式,即在每个审判团队中,用
20%的司法人力资源办理80%的简易案件;用80%的司法人力资源办

20%的疑难复杂案件,以达到提高效率、完善程序、公正裁判、有效执行的目的。
四、结 语

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中的重要课题,员额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改革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是符合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实践的
要求的,因此,如何让这场符合司法走向的司法部门人员改革之路符合实践现状、真正发挥其作用就是其需要面对的首要难题。
参考文献:
[1] 85%
司法人力到办案一线;本报记者 徐隽 张璁-《人民日报》-2017-07-04.
[2]
参见法官员额制改革进展如何?人少案不少,怎么破[N].时政频道.新华网
[3]
参见郑成良.司法改革四问[J].法制与社会,2014,(6)
[4]
参见法官员额制改革进展如何?人少案不少,怎么破[N].时政频道.新华网
作者简介:俞蓝天(
1994.1—),女,江西省赣州市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 硕士研究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