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解读

《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厦门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5.04.16
•【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
正文
《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解读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惠民补贴顺延三年
市财政局日前发布消息说,根据《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的时限由原来的2014年12月31日顺延3年。
2010年11月1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已开工的增设电梯项目,按规定报送完整材料,财政部门都将给予资金补贴。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补贴的程序也将相应简化,在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只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一次性向住宅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不再需要两次报审。
补贴范围为商品房除外,已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实施并竣工验收合格的电梯。
本次补贴执行标准也保持不变,仍为停靠六个楼层的财政补贴22万元,每增减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减补贴0.5万元人民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辽住建〔2016〕87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辽住建〔2016〕87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规划局、房产局: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贯彻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管理理念,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包括竣工验收时已经预留电梯井道的住宅后续安装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我省行政区域内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并且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既有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不破坏原建筑基础并满足城乡规划、建筑抗震、消防安全的情况下,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保证安全”的原则可以加装电梯。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独立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
同意加装电梯的住宅产权人(以下称业主)应委托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电梯安装、原房地产开发、监理或有资质的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程序:(一)业主协商。
加装电梯前,加装电梯服务单元内的全部业主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加装电梯方案、资金筹集、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加装电梯。
加装电梯拟占用其他单元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取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加装电梯可能影响相邻住宅日照、通风、通行等权益的,应与相关权益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思考

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思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和居住条件,增强群众获得感。
部分城市为适应社会发展,方便居民生活,已制定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笔者结合对不同城市的指导意见或规定进行分析与研究,以规划部门的角度,谈谈在电梯设计、报建方面的看法。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条件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养老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居家养老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主要养老方式。
然而每个城市都有大量建于2000年以前的多层老旧小区,这些小区受限于当时社会经济条件,均未设置电梯,使老人家饱受爬梯之痛。
但为老旧楼房加装电梯实际操作难度不小,一是住户利益协调难,同一幢楼高层住户和低层住户存在利益分歧;二是安装电梯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电梯运行的振动和噪音会影响睡眠和休息,电梯井容易遮住阳台或窗户,影响通风采光等;三是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存在隐患。
综合多个城市的做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在送规划部门审批前,应当至少满足以下条件:①住宅层数不少于4层(部分城市为5层),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
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不破坏原有建筑基础并满足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等要求。
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方案设计加装电梯一般利用原有楼梯平台或公共走道等作为出入通道,常用方式有以下3种: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当以实用为原则,不得侵占现有城市道路空间,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和城市景观的不利影响,尽量避免对拟增设电梯的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构成导致通风、采光、通行等受到直接影响的严重遮挡,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上海 - 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现就推进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因地制宜、兼顾各方,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
二、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消防和结构等规范和标准;2、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3、增设电梯所在幢房屋的全体业主同意;涉及占用小区土地或专有部位的,应当征得相关权利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建筑间距控制符合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有关规定。
三、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由该住宅所属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直管公房和系统公房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提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相关申请。
申请人在具体实施工作中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作为实施单位进行代建。
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主要程序:1、制定初步方案。
既有多层住宅业主或者居民有增设电梯意愿的,申请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实施单位先行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
初步方案包括:规划土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平面布局初步设计,资金概算,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担方案等内容。
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将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
2、申请项目计划。
在业主对初步方案能够达成共同意愿的情况下,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申请旧住房综合改造(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计划,区(县)房管局审核同意后下发实施计划。
项目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区(县)房管局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列入全市旧住房综合改造年度项目计划。
上海-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地需求,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现就推进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因地制宜、兼顾各方,依法合规、保障安全”地原则.二、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消防和结构等规范和标准;、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增设电梯所在幢房屋地全体业主同意;涉及占用小区土地或专有部位地,应当征得相关权利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建筑间距控制符合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有关规定.三、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由该住宅所属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地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直管公房和系统公房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提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相关申请.申请人在具体实施工作中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作为实施单位进行代建.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主要程序:、制定初步方案.既有多层住宅业主或者居民有增设电梯意愿地,申请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实施单位先行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土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地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平面布局初步设计,资金概算,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担方案等内容.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将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申请项目计划.在业主对初步方案能够达成共同意愿地情况下,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地区(县)房管局申请旧住房综合改造(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计划,区(县)房管局审核同意后下发实施计划.项目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区(县)房管局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列入全市旧住房综合改造年度项目计划.、编制设计方案.申请人凭区(县)房管局下发地实施计划及区(县)规土局要求需提供地其他资料,向所在地地区(县)规土局申请核定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按照区(县)规土局核定地规划条件,申请人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进行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并向区(县)规土局送审设计方案,同步征求涉及地消防、环保、卫生、民防、市政等其他部门地意见.、签订相关协议.由申请人与增设电梯所在幢房屋地全体业主分别签订增设电梯改造协议.改造协议应当包括:同意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增设电梯资金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修保养费用分担方案以及其他需要约定地重要内容.申请人应当按照第二条第三款地规定,同步书面向相关权利业主征求意见,主要包括:明示加装电梯方案,及加装后在日照、绿化等方面产生地影响等内容.、完成相关审批手续.改造协议全部签订、相关权利人完成意见征询后,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向区(县)规土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实施前,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向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设电梯工程报建报监手续,并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组织实施.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将拟进行地电梯安装情况告知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增设电梯项目竣工后,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土局申请竣工验收或备案.增设地电梯必须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经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五、申请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完成增设地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六、增设地电梯及井道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产权属于该幢房屋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增设电梯后,申请人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在相关权利人地房地产权证上予以注记.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地,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地权利和义务.七、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地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以方便群众、注重可操作性和确保安全为原则,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并结合旧住房综合改造等,科学规划,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相关规划土地、房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地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地有关审批和备案工作.街道(镇)、居委会等要充分发挥开展社区工作地优势,积极做好居民地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电梯。
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
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三、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二)相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三)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四、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相关工作。
五、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委托建筑结构安全鉴定。
由建设单位委托对住宅楼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由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增设电梯。
(二)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漳州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

漳州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市区(芗城、龙文)城市建成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无电梯既有住宅及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对于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二、实施原则(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采用钢结构电梯井道,并确保与原主体结构的可靠连接,同时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等要求。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
增设电梯应当按照《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并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计算: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3.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4.总人数,按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资金筹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二)业主及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三)有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已售公有住房(房改房)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房屋维修金余额;(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9•【字号】揭府〔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揭府〔2017〕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揭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六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9日揭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区的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全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当满足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本意见的要求增设电梯。
二、既有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位增设电梯,或者因增设电梯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本着公开透明、广泛协商、兼顾各方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要就增设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后签订协议,并将增设电梯的协议及建筑设计方案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妥善处理好住宅相邻关系。
影响建筑物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等权益的,应当与受影响相邻业主协商达成共识,并给予合理补偿。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要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增设电梯的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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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2019年4月3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9〕56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有序推进城中村、老旧小区改造,完善配套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加装电梯。
结合我省实际,出台《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目的意义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口老龄化加快的现实需要,进一步提升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完善老旧小区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居住品质。
三、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基本原则、实施程序、审批监管和保障措施四个部分。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原则。
《意见》明确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加强引导,协调服务;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