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住户装修管理制度

住户装修管理制度

住户装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户装修行为,保障住户生活质量,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区内的所有住户及其家属,包括自有房产和租赁房产的住户。

第三条住户装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遵循科学、合理、环保、节能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不得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由小区业委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小区业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住户装修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住户如需进行装修,应向小区业委会提出书面装修申请,提供装修方案、装修材料、施工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小区业委会应在接到住户装修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应向住户提供装修许可证。

第七条住户应严格按照装修许可证中的要求进行装修,不得擅自改变装修方案,不得使用劣质材料,不得私自调动施工人员。

第八条住户装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保、节能、安全等要求,确保装修过程不产生污染、噪音等影响其他住户的不良影响。

第九条住户装修完成后,应及时通知小区业委会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入住。

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装修的住户,一经发现将被要求停止装修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章装修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小区业委会应组织专人负责对住户装修工地进行巡查和监督,发现违规装修行为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住户应配合小区业委会进行监督,如实提供装修进度、材料使用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若因装修施工产生的噪音、污染等影响其他住户,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小区业委会应建立装修管理档案,对每个住户的装修情况进行记录,以备日后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若发生因装修问题引发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可向小区业委会投诉,由小区业委会进行调解。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六条对违规装修的住户,小区业委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止装修等处罚。

第十七条对规范装修的住户,小区业委会可根据其贡献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2024年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24年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24年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规范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秉持科学、环保、安全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国家将建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章装修设计和施工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当科学合理,确保结构安全、功能合理、使用方便、美观大方。

第七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施工工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室内装饰装修涉及到的墙体、天花板、地面等结构部位必须按照相关强度和防火要求进行施工。

第九条室内装饰装修中使用的涂料、胶黏剂、封闭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第十条室内装饰装修涉及到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施工必须有专业人员进行,不得私拉乱接。

第十一条室内装饰装修涉及到的水电设备和管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施工必须有专业人员进行,不得违规施工。

第十二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必须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价强迫劳动,保证工人的工资和待遇。

第三章装修材料和产品第十三条室内装饰装修中使用的各类材料和产品必须经过国家认证,具备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标志,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四条室内装饰装修中使用的各类材料和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室内装饰装修中使用的各类材料和产品必须提供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相关信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等环节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追溯系统,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整体环境,确保装修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一份700字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一、装修前准备1. 业主在进行装修前需向物业管理处提交装修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2. 物业管理处将核实业主的装修资质,并向其发放装修准入证。

3. 业主须在施工现场及时展示装修准入证,物业管理处及相关部门有权检查。

二、施工规范1. 施工期间,业主须提供施工计划,并与物业管理处商定施工时间。

2. 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工艺应符合相关规定。

3. 施工期间应尽量减少噪音、污染和安全隐患,保证小区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4. 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工人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三、环境保护1. 施工期间,业主须保持周围环境整洁,每日清理施工垃圾和渣滓。

2.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分类处理,不得乱倒乱扔。

3. 禁止在公共区域堆放装修材料,不得阻挡消防通道和日常通道。

四、装修质量1. 装修工程必须按照相关施工标准进行,确保质量合格。

2. 施工完成后,业主应邀请物业管理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住使用。

3. 装修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责任由装修单位或业主承担。

五、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出具施工安全责任书,并认真执行相关安全规定。

2. 施工工地应设置安全设施,保证工人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3. 建筑工人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六、装修期限1. 装修期限应在获取装修准入证后一个月内完成。

2. 超过期限未完成装修的,需重新办理装修申请手续。

严重者,物业将采取相应措施催促完成。

七、责任和违约处理1. 违反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物业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可对其处以相应的罚款。

2. 因装修违规而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任由违规方承担。

3. 多次违规或者情节严重的,物业管理处有权撤销其装修准入证。

以上是一份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旨在规范装修行为,保护小区的和谐环境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修管理规定房屋装修管理规定一、装修前准备1. 业主在进行装修前需向小区物业管理处提交装修申请表,并提供详细的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

2. 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禁止使用低质量、不合格的建材。

3. 确定施工时间,避免影响邻居正常生活。

二、施工管理1. 业主需选择有资质的装修公司,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2.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进行,禁止破坏公共设施和其他业主的产权利益。

3. 施工期间产生的噪音、粉尘等应尽量减少,确保邻居生活质量。

4.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材料垃圾需及时清理,禁止乱堆乱放。

三、装修验收1. 装修完工后,业主需向小区物业管理处提交装修竣工验收申请。

2. 物业管理处将派人对装修质量进行验收,如有质量问题,要求装修方及时整改。

3.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入住。

若发现问题,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进行整改。

四、安全管理1.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护小区其他居民的人身安全。

2. 施工人员应按规定佩戴相关安全装备,避免工伤事故发生。

3. 装修使用的电线、插座等电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4. 施工过程中严禁使用明火和易燃材料,确保火灾安全。

五、责任追究1. 若装修过程中造成了小区公共设施损坏,责任应由装修方承担维修费用。

2. 若装修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物业管理处有权停止施工,并追究相应责任。

六、其他1. 禁止违规挂钩、乱画乱涂等破坏小区公共环境的行为。

2. 装修完工后,应及时恢复原状,禁止擅自改造或拆除公共构造。

3. 装修期间不得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以上是房屋装修管理规定的基本要点,旨在确保小区内装修过程的顺利进行,保障业主的利益和生活质量,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安全。

同时,业主和装修方在装修过程中应相互配合,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2023年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城市环境,提高居住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住宅建筑设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住宅、商务办公等建筑物室内装饰装修项目。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环保、节能和美观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设计和施工方法,确保装修质量。

装修过程中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持证上岗。

装饰装修服务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许可证书,从事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二)根据建筑结构、功能和使用要求进行设计;(三)合理配置室内空间,保证通风、采光等功能需求;(四)选用环保材料,避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五)科学设计,确保施工方便和质量可控。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当在设计合同中明确设计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聘请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第三章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第九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施工质量;(二)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卫生、整洁;(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计划和时间节点进行施工,不得超期;(四)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建筑物基础设施,不得损坏或破坏;(五)施工单位应当合理使用施工材料,避免浪费。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施工人员和设备,施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持证上岗。

第四章室内装饰装修验收第十一条室内装饰装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确保装修质量合格。

居民装修管理规定模版

居民装修管理规定模版

居民装修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民装修行为,维护小区环境,保证居民生活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小区内居民住宅的装修或改造,涉及独立使用的住宅内墙体、地面、天花板及室内装修等。

第三条小区业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在进行装修时,应遵守本管理规定。

物业公司和物业管理办公室有权对装修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管理规定包括装修申请、审批、验收、维修保养等程序。

第五条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装修管理规定的具体细则,并向业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进行宣传、解释和培训。

第六条业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有权对本管理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权参与相关决策。

第二章装修申请及审批第七条业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在进行装修时,需提前向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办公室提交装修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装修方案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装修方案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建筑标准,不得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九条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装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第十条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办公室有权要求申请人进行现场勘察,并提出合理建议和要求。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办公室应对装修方案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材料品质和安全措施等的合理性和符合性。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办公室有权在审批过程中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装修方案。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办公室应对通过审核的装修申请发放装修通行证,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住户。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四条业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在施工前应向邻近住户进行告知,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五条施工期间,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工人和住户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期间应注意保护住户的通风、采光和交通安全,避免对邻近住户造成影响。

第十七条施工期间应采取噪音、粉尘、异味等控制措施,以确保住户的正常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_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_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居民装修管理规定

居民装修管理规定

居民装修管理规定居民装修管理规定为了维护居住环境的安全与整洁,有效管理居民的装修行为,制定以下居民装修管理规定:一、申请与审批:1.居民需在开始装修前,向物业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装修方案和相关证件信息。

2.物业或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装修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准许或不准许装修,并向居民发出书面批准函。

3.居民在收到装修批准函后,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始装修,逾期未开始装修需要重新申请。

二、施工规范:1.居民装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使用违法违规的材料和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2.居民的装修施工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装修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设计、结构或增加装修面积。

3.施工期间,居民需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并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以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

三、施工时间:1.居民的装修时间应避开高峰期,减少对其他居民的影响,尽量选择上午和下午的非办公时间进行施工。

2.装修期间居民不得在晚间10点至次日早晨7点进行噪音较大的施工,以免扰乱他人休息。

四、安全管理:1.居民在施工期间应遵守安全操作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避免意外发生。

2.居民需妥善保管装修所需的工具和材料,避免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3.如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件,居民应立即报告物业或管理部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清理与整改:1.装修施工结束后,居民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将垃圾和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

2.若装修过程中对公共设施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坏,居民需立即整改,并向受损方赔偿相应损失。

其他注意事项:1.居民需尊重邻里关系,减少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和污染,以免干扰他人生活。

2.居民装修过程中,如需停水、停电等服务中断,需提前通知邻居并协商解决。

3.如发现其他居民擅自装修或违规行为,请及时向物业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以上为居民装修管理规定,希望大家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好小区的居住环境和居民的安全与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岳阳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9•【字号】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岳阳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罗碧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岳阳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范围内(包括建制镇、独立工矿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㈠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㈡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㈢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㈣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㈤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㈡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㈢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㈣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㈠项、第㈡项行为应经工程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㈢项行为应当经工程所在地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㈣项行为应当经工程所在地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二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㈡申请人身份证明;㈢装饰装修方案;㈣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㈤涉及本规定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交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及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五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㈠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㈡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㈢允许施工的时间;㈣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㈤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无烟灶台的安装要求;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㈦管理服务费用;㈧违约责任;㈨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规定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九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第二十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必须经工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装饰装修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技术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在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一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二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㈠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㈢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㈣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㈤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㈥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㈦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㈧合同的生效时间;㈨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四条从事装饰装修施工的企业和个人,在施工中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施工中产生的粉尘、废气、废水、噪声、振动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危害。

在居民居住的地域,12时30分至14时30分、19时至次日7时之间,不得从事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强制性禁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设备。

第二十六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第三十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装修人违反本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设备,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㈠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㈡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㈢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㈣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施工方案,擅自超过设计规范或者施工规范增加楼面、悬臂梁、悬臂板、柱、墙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