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合集下载

辱母杀人案涉黑团伙吴学占等15人被公诉能否揭开真正内幕

辱母杀人案涉黑团伙吴学占等15人被公诉能否揭开真正内幕

“辱母杀人案”涉黑团伙吴学占等15人被公诉能否揭开真正内幕?
青锋
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
于欢无期徒刑,到网友和媒体关注,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注,后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2017年5月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

让人们看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公平公正。

更为重要地是,山东“辱母杀人案”公开审理并依法改判,也让人们看到了山东冠县
高利贷和黑恶势力猖獗的冰山一角。

据报道,早在“辱母杀人案”发生之前,以吴学占为主要成员的涉黑团伙,在当地已
经罪恶累累。

据了解案情的相关人士透露,吴学占等被指控的涉黑行为还包括,强迫冠县某某建筑安装公司、某某建筑安装公司出让已中标的建设工程,并以其名义继续施工,从冠县人民医院领取工程款1300余万元;干扰政府部门正常工作,威胁冠县交通局
执法人员,恶意举报冠县经信局干部;向银行恶意举报,阻止给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干扰企业经营;到银行滋事,逼迫银行给相关企业违规发放贷款;安排5人到冠
县人民医院当保安,方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随时差遣等等。

由公诉机关的指控和相关人士透露的案情看,早在“辱母杀人案”发生之前七八年,
吴学占等涉黑团伙在当地就已经肆意横行,不知道当地有关部门是不知情,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还是有人充当他们的保护伞,才让他们如此胆大妄为?!
多行不义必自毙。

这句老话在吴学占等人身上也得到了印证。

8月3日,山东“辱
母杀人案”中的涉黑团伙吴学占等15人,已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

随着这个案件的开庭审理和判决的落锤,是不是能揭开山东冠县高利贷和当地黑恶势力的内幕?。

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 法宝关注

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 法宝关注

: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法宝关注【来源】南方周末、新京报、财新网、北京时间、人民网【声明】本文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这两天,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被刷爆了屏,无论是法律圈内人还是圈外人对此案也都是众说纷纭,各有各的道理。

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简单的描述,凸显的是此案引来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案情回顾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

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

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

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

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近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

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代理律师:已提起上诉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告诉记者,已经在2月24日,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

此案一审中,自首没有认定,对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

此外,死者也有因自身因素耽误救治的情节。

殷清利表示,案件中死亡的那个人,属于自行治疗,去很远的医院,没有就近的医院。

去医院又跟人发生冲突,耽误了5-10分钟时间。

综合各方原因,失血过多死亡不能全赖于欢的头上。

另外,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一审法院也没有提到高利贷的事,没有提到超出部分的部分属于非法所得(注:借款135万元,月息10%。

辱母杀人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辱母杀人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4月14日,山东高利贷事件发生,一名母亲因不堪忍受儿子高利贷催收者侮辱,拿起刀子将侮辱者杀死。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对母亲的行为表示同情,同时对高利贷催收者的恶劣行为表示愤慨。

案件发生后,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审理。

二、案件事实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刘某因高利贷催收问题,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刘某用言语侮辱了王某的母亲,激起了王某的愤怒。

随后,王某拿起一把刀子,将刘某杀死。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

三、案件争议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若构成,应如何定罪量刑?四、法律分析1. 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在遭受侮辱后,持刀将刘某杀死,其行为明显具有故意。

首先,王某在杀害刘某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致刘某死亡,但仍决意实施。

其次,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生命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定罪量刑分析(1)从犯罪动机来看,王某因不堪忍受侮辱,激起了强烈的情绪,这是其犯罪的直接原因。

然而,高利贷催收者的行为同样具有恶劣性,其侮辱行为严重侵犯了王某母亲的尊严,导致王某情绪失控,从而作出杀害刘某的行为。

因此,在定罪时,应充分考虑犯罪动机。

(2)从犯罪手段来看,王某持刀将刘某杀死,手段残忍,造成了刘某的死亡。

然而,考虑到王某是在遭受侮辱后,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手段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3)从犯罪后果来看,王某的行为导致刘某死亡,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然而,考虑到王某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良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在定罪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动机、手段、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并考虑从轻处罚。

辱母杀人案

辱母杀人案

怀 疑出警警 察渎 职者有之 ,怀疑 新 闻报
泸 县 太 伏 中学 学 生 死 亡 事 件
近 日, 一起 发 生在 泸 州泸 县 太伏 中学 的学 生死
道 失实期待剧情反转 者亦有之 。目前 , 山
东 高院 已受 理 当事 人上诉 ,最高 检表示
已 派 员调 查 警 察 是 否 失 职 渎 职 ,山 东 公
创 下 了 国 内 冤 错 案 件 国 家 赔 偿 的 最
年 ,因公 牺牲 民 警人 数 就有 3 6 2人 ,
案在 江 苏省 南京 市 秦 淮 区人 民 法院
高 纪 录 。 口
4 口
2 0 1 7・ 8 ・冈
赔偿金额共计 2 6 8 万 余 元 。 其 中 精 神 损 害抚 慰 金 1 3 0 万 元 .此 项 金 额
党 的十八 大 以来, 因公 牺 牲 民 警 2 1 0 5人 、 受伤 民警 2 2 9 7 7人 ; 仅 2 0 1 6
曾备受 关注的南京“ 6 . 2 ( ) ” 宝 马
本栏编辑 : 唐云岭 ( t y 1 0 5 2 9 @1 2 6 . c o n r )
河 北 雄 安 新 区
E l 前, 中共 中央 、 国务 院 印 发通 知 ,
决 定 设 立 河 北 雄 安 新 区 。这 是 以 习 近 平
辱 母 杀 人 案
近 日, 山 东聊 城一 起 “ 刺 死辱 母 者 ”
行开发 , 起 步 区面 积 约 1 0 0平 方 公 里 , 中期 发 展 区 面 积 约 2 0 0平 方 公 里 , 远 期控 制 区面积 约 2 0 0 0平 方 公 里 。
然 。由于判决 结果 与社会 公众 认知相距

于欢案一

于欢案一

一、案情回顾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高利贷欠款未还清,在其公司的办公室内被十余人限制人身自由催要欠款,期间于欢及其母亲受到极端侮辱,于欢刺伤四人,其中一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7年5月20日,于欢案二审庭前会议召开。

2017年5月27日,于欢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定期宣告裁判。

二、新闻报道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以“刺死辱母者”为题对“于欢案”进行了报道,案件一经报道,立即引发社会极大关注,舆论围绕着于欢行为的法律定性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全面爆发,随后多家媒体都对该案进行了进一步的报道。

(详见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

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

(详见人民网:人民日报评“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备受社会关注的于欢故意伤害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

法庭采用全程微博直播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庭审实况,成为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又一案例。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司法机关尤其是手握法槌的法官来说,是一项崇高的要求。

其中不仅有法律和程序的要求,也有情理要求和人心诉求。

(详见人民日报:评于欢案:公开是最好的稳压器)三、刑事法宝·罪名精释1、扣押、拘禁他人强索非法债务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2、关于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适用问题殴打、侮辱情节如果发生在非法拘禁行为尚未开始之前或者已经结束之后,与拘禁本身并无联系,如果该殴打、侮辱行为能够独立构成伤害罪、侮辱罪,则应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苏银霞事件结果_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

苏银霞事件结果_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

苏银霞事件结果_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辱母案最新消息进展!法制日报深夜披露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苏银霞案始末经过:2016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

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儿子于欢因刺死1人被判无期,判决引发社会热议。

那么,辱母案于欢判决书细节始末经过是怎样的?下面小编整理的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一起来看看吧。

苏银霞的老公呢山东辱母杀人案详情细节盘点(↓通道入口点击进入↓)于欢苏银霞案经过始末细节事发山东聊城的“刺死辱母者”案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而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成最大的争议点。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发现,警察介入4分钟后就离开了拘禁于欢母子的办公室,而于欢被催债者拿椅子杵到退无可退,才拿起了刀。

在经历6小时的煎熬后,23岁的于欢拿起水果刀,刺向纠缠许久的催债者。

这些“不速之客”最终一死三伤,而于欢本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

于欢聊城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山东聊城“刺杀辱母案”细节血案之由是母亲苏银霞的债务纠纷:苏此前曾为公司生产,借了100万元高利贷,月利息10%,但无力偿还。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梳理判决、采访有关法律人士发现,在这6小时里,这对母子先被催债者监视——母子走哪儿,催债者跟哪儿,连去吃饭也被跟随、看守;后母亲被催债者用下体侮辱、脱鞋捂嘴,而在警察介入4分钟即离开他们所在的办公楼之后,纠纷再一次延续。

面对无法摆脱催债者的困局,以及“杵”来的椅子,于欢选择了持刀反抗。

儿子保护受辱的母亲却获无期徒刑,如此结果引起舆论极大关注。

于欢目前已提起上诉。

二审代理律师殷清利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他们计划3月27日与法院沟通阅卷事宜。

案发前:母子被催债者“走哪儿跟哪儿”血案是2016年4月14日晚上10点多发生的。

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

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

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的照片哪些有呢?有没有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的照片呢?山东冠县苏银霞于欢案发现场经过细节的图片照片怎么样呢?苏银霞现在怎么样了呢?苏银霞的老公呢?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们整理的关于苏银霞于欢案件图照片的相关内容,希望你们会喜欢!苏银霞于欢案件图照片_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_苏银霞案件细节照片辱母杀人案案盘点(通道入口点击进入↓↓↓)苏银霞于欢案件图照片最近几天一直被这篇《刺死辱母者》刷屏,出于谨慎,我也一直在等待聊城法院的判决书,看到判决书之后,两相对比,心里非常不是滋味。

(图为案件当事人于欢)母亲被人露下体侮辱,是谁谁都气愤!警察究竟有无作为,我们期待的都是真相!下面我将文章与一审判决书中的一些不同罗列出来,往有识之士明眼辨识。

山东辱母杀人案细节对比!一、极端手段刺死辱母者一文中,多次强调涉黑的杜某等人使用极端手段侮辱苏某,在文章中记者这样写道: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

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

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

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

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而在法院一审判决书中涉案人员是这样描述的苏某: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和我儿子于欢,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把我儿子的鞋子脱下来让我闻,然后又把鞋子给扔了刘某:我发现在苏总和于欢坐的沙发前面有一个人面对他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张某:带胡须的男子就指着苏总就骂,脱裤子并露出生殖器,还说了一些骂人糟蹋人的话?马某:在讨债过程中辱骂和殴打苏某,于欢,后期他们互相推搡起来。

被告人于欢:这个人进来以后就吓唬我妈妈和我,然后脱掉裤子露着下体,马金栋等人就劝阻他.……辱骂我妈妈和我,还把我的鞋脱下来,扇了我一巴掌。

辱母案件法律分析(3篇)

辱母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省某市发生一起辱母案件,涉案人员分别为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件起因是刘某某因欠下高利贷,无力偿还,其母亲李某某被催债人张某某等人侮辱。

在母亲的惨叫声中,刘某某持刀将张某某刺伤,导致张某某死亡。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到了法律、道德、伦理等多个层面的问题。

二、案件定性1.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刘某某在母亲遭受侮辱的情况下,持刀将张某某刺伤,导致其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2.张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张某某等人侮辱刘某某的母亲,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侮辱罪。

三、案件辩护1.刘某某的辩护意见刘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刘某某的行为是在母亲遭受侮辱的情况下,出于自卫而实施的,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刘某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2.张某某等人的辩护意见张某某等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他们在侮辱刘某某母亲的过程中,并未使用暴力手段,而是言语侮辱,其行为不属于侮辱罪。

同时,刘某某在母亲遭受侮辱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侮辱行为,而是持刀将张某某刺伤,其行为已经超出了防卫的合理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四、案件判决1.刘某某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在母亲遭受侮辱的情况下,持刀将张某某刺伤,导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刘某某是在母亲遭受侮辱的情况下,出于自卫而实施的,属于防卫过当,故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张某某等人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等人侮辱刘某某母亲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但考虑到其侮辱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张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鲁15刑初3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138号,系被害人杜志浩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喜灵,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138号,系被害人杜志浩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琳,女,2010年4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

系被害人杜志浩之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颖,女,2010年4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

系被害人杜志浩之次女。

附带民事原告人杜宜雯,女,2012年4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

系被害人杜志浩之三女。

附带民事原告人杜宜政,男,2012年4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

系被害人杜志浩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杜宜琳、杜宜颖、杜宜雯、杜宜政的法定代理人李新新,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

系被害人杜志浩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杜宜琳、杜宜颖、杜宜雯、杜宜政之母。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修东磊,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东省冠县振兴东路221号,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吴兰刚,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男,汉族,农民,1993年1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冠县东古城镇尹固村136号,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陈海涛,女,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系程学贺之母。

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杜明君,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欢,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高中文化,冠县工业园区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职工。

住冠县建设南路13号2生活区1排2号。

2016年4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山东省冠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少彬,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朔,山东山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聊检公二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杜志浩近亲属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杜宜琳、杜宜颖、杜宜雯、杜宜政,被害人严建军、程学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韬、程仁召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于欢及其辩护人杨少彬、田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及其诉讼代理人修东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的诉讼代理人吴兰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的诉讼代理人陈海涛,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杜明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多人到冠县工业园区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一同催要欠款,在此过程中,杜志浩等人限制该公司老板苏银霞及其子于欢的人身自由,并辱骂二人。

22时许,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于被告人于欢仔公司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捅伤,致杜志浩失血性休克死亡,严建军、郭彦刚重伤二级,程学贺轻伤二级。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于欢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杜宜琳、杜宜颖、杜宜雯、杜宜政要求被告人于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餐饮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325173元;其诉讼代理人修东磊提出被告人于欢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全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各项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要求被告人于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00000元;其诉讼代理人吴兰刚提出被告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全额赔偿诉讼请求的各项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要求被告人于欢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577.6元。

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杜明君提出被告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意见。

被告人于欢供认在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持尖刀捅刺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的事实,辩解系被控制在接待室遭到对方殴打后所为,且对方有侮辱言行;其辩护人杨少彬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被告人于欢系坦白的意见,辩护人田朔提出被告人于欢系防卫过当,认罪态度较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冠县工业园区)负责人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

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十余人先后到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大门外抱厦台上与其他人一起烧烤饮酒,约21时50分,杜志浩等多人来到苏银霞和苏银霞之子于欢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催要欠款,并对二人由侮辱言行。

22时10分许,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被告人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与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捅伤,出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

令于欢交出尖刀,将其控制,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被送往医院抢救。

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2时许死亡,严建军、郭彦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因杜志浩被害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7人应得丧葬费29098.5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1500元。

被害人严建军受伤后在冠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于5月9日出院;童年5月12日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治疗,5月21日出院,在解放军总医院共支付医疗费49693.47元,被害人程学贺受伤后在冠县人民医院治疗15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物证冠县公安局民警在案发现场从被告人于欢手中扣押单刃尖刀一把,在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扣押于欢作案时所穿的带有腰带的浅蓝色牛仔裤一条、藏蓝色夹克一件、黑色耐克运动鞋一双、蓝色横条纹短袖T恤一件、黑色袜子一双、酒红色内裤一条。

已经被告人于欢当庭辨认是其作案工具和作案时所穿的衣物。

(二)书证1.被告人于欢的户籍证明,证实于欢1994年8月23日出生等身份信息;被害人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的户籍证明,证实各自身份情况。

2.赵荣荣与苏银霞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据、收到条、转账委托书、转账凭证、二手房买卖合同等证实二者之间的借款、还款事实。

3.被害人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医院病历,证实四人伤情及救治过程。

4.严建军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证实严建军2016年月12日至2016年5月2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支付医疗费49693.47元。

(三)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冠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山东省冠县经济开发区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安全生产办公室)内,办公楼门靠中部朝南开,为电动玻璃门禁,门厅外是一抱厦台,两侧为坡道,南侧是台阶,台阶往南院内地面为水泥砖铺地面,与楼门相对应抱厦台上放油一方地桌,桌周围凌乱放有3把单椅、2个塑料凳、3个马扎,桌上及周围地面上散落有凌乱的竹签、蔬菜串、花生壳、烟蒂、啤酒罐盒、一个“百年泸州”和一个“全兴大曲”酒瓶、纸杯、矿泉水瓶等,此西地面上有一个长方形烧烤箱,箱内及周围地面上有散落的木炭、炭灰,西侧门台上方有一只线手套(上有烧灼痕),该门台地面上自门口至门台南侧台阶及台阶南侧南北3.2米,东西13米范围内有凌乱的成趟滴落血迹(棉签蘸取)。

接待室门朝北开,进入室内,该接待室门东靠北墙放有文件橱,此南靠东墙放有两张办公桌,桌上有电脑,钟表等,桌南北各放一办公单椅,靠东南角有一空调,与屋门相对应靠南墙放油一鱼缸,鱼缸西侧靠南墙并放有两张办公桌,此北靠西墙放有一三人沙发,此东放一茶几,茶几上有一只线手套,相对应东侧放有一对单人沙发,其中南侧沙发左侧扶手上印有一左脚菱形花纹泥土鞋印(照相提取),脚尖朝西北,右侧扶手上印有一左脚方块形花纹泥土鞋印(照相提取),脚尖朝西,北侧沙发北扶手上有凌乱的波浪形泥土鞋印印痕(照片提取)。

此北靠北墙放有纸箱、花盆等。

该室内地面上凌乱有烟蒂、烟盒等。

沙发南侧、北侧、东侧地面上可见有滴落血迹(棉签蘸取),该室内至走廊、门厅、门口地面上有滴落血迹(棉签蘸取)。

2.辨认笔录①于欢2016年4月15日12时29分至12时37分,辨认出杜志浩,指认该男子就是昨天到其公司要账的那名穿白色上衣并且下巴一撮胡子的瘦子;2016年4月15日13时40分至13时4x分(判决书照片中被遮盖)辩认出郭彦刚;2016年4月15日12时53分至12时57分辨认出程学贺。

②苏银霞2016年4月15日12时00分至12时06分辨认出郭彦刚,指认该男子就是昨天到其公司要账的那名带头的“小X子”(被遮盖);2016年4月20日10时20分至10时25分确认出程学贺,指认他是2016年4月14日到其厂子里要账的其中一名男子;2016年4月15日12时08分至12时14分辨认出杜志浩,指认该男子就是昨天到其公司要账的那名穿白色上衣并且下巴一撮胡子的瘦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