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法律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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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及答案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及答案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考试时间90分钟,总分100分)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共计100分)()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 )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

A、两侧B、周围C、净空周围D、区域()2、6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保护耕地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有关规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A、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B、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D、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须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3、17.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敏感区是指()。

A、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有特别关联度的区域B、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有特别敏感的区域C、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人文环境保护区域,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有特别敏感的区域D、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人文环境保护区域,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有特别关联度的区域()4、下列关于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的说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是( )。

A、须在离水源保护区30公里外的水体内排放B、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C、需先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水资源管理部门同意D、禁止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5、按照法律效力由高到低依次排列,下列排列中正确的是( )。

A、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B、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C、地方性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D、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政府规章()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是( )。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练习题(一)及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城市建设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

A.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B.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C.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D.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答案】 B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A.海洋功能保护区B.海洋特别保护区C.海洋专属保护区D.海洋自然保护区【答案】 B3、《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对场地造成污染的,应当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同意后,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对污染场地进行环境恢复。

A.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B.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C.县级以上公安部门D.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答案】 A4、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层面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类型不包括( )。

A.水源涵养型B.防风固沙型C.洪水调蓄型D.生物多样性维护型【答案】 C5、某医院将已使用完毕的钴60放射源,送到仓库内储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正确的做法是()。

A.医院对钴60处理后,送交省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置B.医院对钴60无需处理,可送交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置C.医院对钴60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D.医院对钴60无需处理,可直接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答案】 C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关于禁止开垦草原的有关规定,对()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

A.沙化B.盐碱化C.石漠化D.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答案】 D7、根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国务院:环评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

国务院:环评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

国务院:环评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日前,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视频会议上的讲话中,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提到: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系统在简政放权、尤其是大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方面力度很大,成效也比较明显。

取消“环保设施甲级资质认定”等4项、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2项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等1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环保竣工验收”等2项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待相关法律修改后实施。

下放火电、油气田开发、钢铁、有色、船舶等57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将13类项目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降为编制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依法只需填报登记表类项目,由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

国家在生态环境系统简政放权,尤其是行政审批事项方面的大力清理,对新时代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更有利地保障了服务建设单位与需求群众的切身利益。

下面来回顾一下近年来国务院在项目环评与验收方面做了哪些简政放权的大动作!一、选址、环评、土地预审,都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下称《决定》))。

文件明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并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面给大家具体分析新老规定的差异。

原规定: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家规定哪十类投资项目不得通过环评

国家规定哪十类投资项目不得通过环评

国家规定哪十类投资项目不得通过环评?[来源:来自网络] [作者:不详] [日期:09-02-25] [热度:30] 环评,全称为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投资项目必须有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意,也就是说必须通过环评。

根据现行的产业政策,有些项目是明文禁止的,下述十类项目不得通过环评审批: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2)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3)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4)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5)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6)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或者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但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7)原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代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的项目;(8)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9)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10)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以及“两控区”污染防治规划、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没有按期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的新、扩、改项目。

环评报告书和环评报告表的区别[来源:来自网络] [作者:不详] [日期:09-02-25] [热度:6]投资项目环评报告表和环评报告书的最主要的区别是,他们适合不要同性质的项目,具体的规定是:(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ISO14000环境法律法规

ISO14000环境法律法规

• 主要指标
• 质量指标: 水、气、声(相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污染控制指标:治理率、达标率、设施运行率、单位产品排污量等

(相对产生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单位)
• 环境管理指标:三同时、环评、排污收费等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 2003年7月1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1992年10月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环境法律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 定义

对已存在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决定,强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并达到规定
要求的制度。
• 适用范围

1.位于特别保护区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2.区域性限期治理: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 编制
• -- 由持证单位编写:
• 甲级:国家环保总局颁发,全国范围
• 乙级:省级环保局颁发,可承担本省的项目评价
• -- 时机: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分级审批
• -- 提出环评的主体: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
• 主要相关的法规

1998年11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0年6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 使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环评
法第三条)。通俗表示即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包括区域流域建设项目。
• 分类管理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具体由当地环保局确定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7、公民个人:对违反环保法行为的监督、检举和控告,对不履行环

保法定职责和滥用环境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与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与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禁止在沿海陆域内()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A.扩建B.改建C.新建D.生产【答案】 C2、根据《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应按照规划环评的意见进行简化B.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主要工作任务的具指导意义的综合规划,可以实施规划环评与规划所包含的项目环评的联动工作C.经审查小组审查发现规划环评没有完成主要工作任务的,应采用适当方式建议有关部门对规划环评进行完善,并经审查小组审查后方能开展联动工作D.按照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于相关项目环评应简化的内容,可采用在项目环评文件中引用规划环评结论,减少环评文件内容或章节等方式实现【答案】 B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A.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各级人民政府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答案】 D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禁止向水体排放酸液、碱液B.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C.禁止在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上的滩地存贮固体废物D.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较大的,应当分层开采【答案】 C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以下说法不符的是()。

A.禁止围湖造地B.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C.禁止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项目D.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答案】 C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单位是()。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对排放污染物的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健康,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养殖场、生活垃圾处理厂等。

三、申报登记义务
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均需履行申报登记的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申报排放情况。

四、申报内容
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详细信息,同时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等。

五、申报方式
申报可以通过在线系统进行,也可书面提交相关材料,同时需缴纳相应的申报费用。

六、申报时限
申报的时间限定在每年的固定期限内,超过期限将视为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七、申报审核
申报材料将由环保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

八、处罚措施
对未按规定申报、虚假申报或者弄虚作假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

九、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申报的单位将采取强制措施,对超标排放的单位将予以严格处罚。

十、违法行为记录
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将在企业信用档案中记录,影响其信用评级,并可能对其进行限制性措施。

十一、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问题的解释权归环保部门所有。

以上,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目的在于加强对排放污染物的管理,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公众健康。

希望所有相关单位能够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共同创建一个环境友好、健康的社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未能普遍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我国环评 制度存在 的问题
2、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存在不足。
3、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内容不够完善。
4、公众参与制度有待完备。
• 1、未能普遍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虽然被法律规定为必须遵 守的制度,但没有达到普遍实行,尤其是以乡镇 企业为代表的小型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待 加强。乡镇企业对于增强我国的经济活力增加就 业机会具有重要作用,这是不容置疑的,但乡镇 企业存在技术比较落后,资源浪费严重的现象, 而且环境管理相对薄弱,如果没有适当的限制和 管理,也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环境影响评价是 贯彻预防为主的重要措施,对小型企业也是如此, 因此此问题不能忽视。


谢 谢!
三、对策建议
加强法律责任的明确和完善 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 制度的几点建议
设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分离制度
加大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力度
• 1、加强法律责任的明确和完善
• 我们应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 的处罚力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审 批对未规定公众参与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 书;相关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 表申请,对于未提交申请并擅自开工,且建设项 目已经完成的,应给予一定的罚款,并依法追究 行政责任;有些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隐 匿公众意见或对公众意见作虚假记录,对于这种 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应吊销其评价资格证书,并 处以罚款,同时应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 责任。
• 3、定义: • 环境影响评价,亦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环境质 量评估。2002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 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 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内容、程序、法律后果等事项的法律规则系统。 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 化,是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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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规定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项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
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 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 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12 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 米。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挖砂、挖沟;
(三)采空作业;
(四)堆放、悬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下同)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 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一)桥长500 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 米,下游3000 米;(二)桥长100 米以上500 米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 米,下游2000 米;
(三)桥长100 米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 米,下游1000 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
200 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 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 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 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县道、乡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一点五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

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公路用地管理。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距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

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县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外缘向外一百米、乡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外缘向外五十米、村道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向外二十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在特大型公路桥梁周围300米、大型中型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取土、采挖砂
石、采矿、倾倒垃圾、进行爆破作业、设置加油站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设计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s 米。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洞口上方或者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地下开采作业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

高压线的安全距离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92—1999P
导线对地面最小距离 m
线路经过地区标称电压(kV)
110 220 330 500
居民区 7.0 7.5 8.5 14
非居民区 6.0 6.5 7.5 11(10.5)
交通困难地区 5.0 5.5 6.5 8.5
500kV送电线路不应跨越长期住人的建筑物。

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
在最大计
算弧垂情况
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标称电压(kV) 110 220 330 500
垂直距离(m) 5.0 6.0 7.0 9.0
送电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
标称电压(kV) 110 220 330 500
距离(m) 4.0 5.0 6.0 8.5
在无风情况下,边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边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城市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
标称电压(kV) 110 220 330 500
距离(m) 2.0 2.5 3.0 5.0
导线与树木(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
导线与树木之间的垂直距离
标称电压(kV) 110 220 330 500
垂直距离(m) 4.0 4.5 5.5 7.0
送电线路通过公园、绿化区或防护林带,导线与树木之间的净空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小于
导线与树木之间的净空距离
标称电压(kV) 110 220 330 500
距离(m) 3.5 4.0 5.0 7.0
送电线路通过果树、经济作物林或城市灌木林不应砍伐出通道。

导线与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绿化灌木以及街道行道树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导线与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绿化灌木及街道树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标称电压(kV) 110 220 330 500
垂直距离(m) 3.0 3.5 4.5 7.0
送电线路跨越弱电线路时,其交叉角应符合
送电线路与弱电线路的交叉角
弱电线路等级一级二级三级
交叉角≥45℃≥30℃不限制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电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O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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