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改稿)

合集下载

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XX2016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各科室、村卫生室: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我乡群众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和卫生监督协管等。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全乡居民提供公卫服务工作所需的补助支出。

3、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二、资金的拨付1、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对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数额,结合我院服务的实际人口,确定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2、年初编制当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和项目资金的预算计划。

3、第一次资金拨付为预拨资金,拨付是根据各卫生室常住生齿等因素确定,但预拨资金总额不得高于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

4、按照《XX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的具体要求,开展对各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金拨付总额,原则上将不低于48%的专项资金补助到村卫生室。

5、对各卫生室因未全部完成目标任务而扣减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进行第三次拨付。

三、资金的使用1、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到院财务科,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

严禁体外循环,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2、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核算与单位的医疗付出核算科目不得混用,其具体请求按专项资金管理举措进行管理。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9.28
•【字号】青财预字〔2020〕1593号
•【施行日期】2020.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
的通知
青财预字〔2020〕1593号
省级各预算部门:
为规范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和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2020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做好2021年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

附件:2020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
2020年9月28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青政办[2011]113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1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并经省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五月)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统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一)扩大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

从2011年6月起,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下同),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覆盖率达到100%。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非政府举办的其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供应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由省药品采购机构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

二、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一)改革管理体制。

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所在县(市、区、行委)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实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并组建医疗集团的地区,由医疗集团管理。

全面推行以机构规划建设、人员准入、业务管理、药械管理、财务管理和绩效考核为核心内容的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含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形成合作密切、运转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体制。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10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中医药应用情况和地方增补项目。

具体服务项目内容、数量、标准和绩效考核评价按照《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关于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卫妇社[2010]13号)执行。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筹集标准,2011年为人均不低于25元。

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20元,省财政人均补助3元,州(地、市)、县人均补助不低于2元。

2011年以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筹资标准及各级财政分担数额,由省财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中心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工作绩效考核后,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账务管理和使用管理,为保障资金专项管理,运作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特制定本中心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74元。

2、区卫健局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3.区卫健委根据对政下拨经费情况及上半年考核结果,在每年第一季度末,下拨当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预拨款。

二、专账管理1.中心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拨入款项统一计入“对政补助收入一专项补助-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补助”科目,支出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支出列支。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严格财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率要与项目工作进度相适应。

三、强化制度为保证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的合理运用,中心严格管理,制建立基本公共卫生资全专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监督力度,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限务资金是中心为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特定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给本单位的专项工作经费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专人审批开支,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中心领导统一安排。

(二)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合账”进行日常管理,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査,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青发改价格〔2023〕705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705号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2023年10月27日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审批程序和原则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创新服务模式,强化项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健康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6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择优、体现公平。

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程序、支付标准、服务流程及质量要求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以疾病预防为主,以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孕产妇、儿童为重点,统筹考虑辖区内全体居民健康服务需求,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障制度相结合,合理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内容,防治结合,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三)改进服务、提升质量。

创新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积极推行签约、预约和上门服务,进一步拓展服务内涵,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的感受度。

(四)强化监管、注重绩效。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应用,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购买服务项目第三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为辖区内常住居民、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建立健康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居民疾病谱变化,提出健康干预建议,为居民提供健康指导和疾病防治信息咨询。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高效运行,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的是由政府投入且对全体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活动。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资金正确投入和有效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机构指的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的机构,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批、监管、使用、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透明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办法,明确申请资金的项目、条件、程序和评价标准等。

第八条各地方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编制时,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规模,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相应的资金。

第九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资金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确保资金的分配合理和使用的必要性。

第十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金申请情况向上级财政部门上报,做好信息的共享和沟通工作。

第三章资金监管与使用第十一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监管制度,包括资金的使用范围、额度、期限、流程等。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和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使用资金,并及时上报相关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指导和培训,提高资金使用单位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章资金评价与绩效管理第十六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评价和绩效管理制度,对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以及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实施方案》(青卫妇社〔2010〕13号)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省级增补项目。

具体服务内容是2012年我省实施的14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l、建立居民健康档案;2、健康教育宣传和咨询;3、预防接种;4、0-6岁儿童健康管理;5、孕产妇健康管理;6、老年人健康管理;7、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患者健康管理、风湿及类风湿患者健康管理);8、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9、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10、卫生监督协管;以及省级扩大服务项目:11、地方病防控;12、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13、新生儿疾病筛查;14、中医治未病服务。

服务要求按照《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2012年版)》相关规定执行,并依据国家和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变化适时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增加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好各级财政项目配套资金,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六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共同筹资、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及各市(州)、县(区、市)级财政实行分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比例按照当年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按照当年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足额安排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确保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年初预拨、年底考核结算”的办法下达。

年初,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的70%预拨至各县(区、市),第二年1季度,根据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将剩余资金下达至各市(州),由各市(州)根据市(州)考核情况拨付至各县(区、市)。

第八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综合管理和服务绩效负责。

须结合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及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县(区、市)财政应会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须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30个工作日内安排下达,并及时安排本级配套资金,年度结算资金应结合省、市(州)、县(区、市)三级绩效考核结果,于次年5月底前拨付到位。

第十条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由县(市、区)财政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尚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补助资金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根据其服务人口数、承担任务数及工作质量给予拨付,不得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拨付。

第十一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及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技术指导和工作考核,所需经费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经费承担,不得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街道办事处、乡镇统筹管理,按项目内容分类实施。

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牵头组织落实辖区工作任务,并根据辖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实际服务能力,合理分配工作任务、严格考评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无能力承担的服务项目,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无力承担的,可购买上级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服务。

第十三条实行分级考核管理。

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所辖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考核管理及本单位自查;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定期(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并对部分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进行绩效复核;市(州)级卫生计生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定期(原则上每半年一次)每半年对所辖县(区、市)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年终考核结果拨付考核补助资金;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对各市(州)基本公共卫生工作进行绩效复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拨付考核补助资金。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十四条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县(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项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降低成本,杜绝浪费,切实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收费。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开支范围包括:1、印刷费。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统一印制表格、资料等费用,包括:居民健康档案资料、健康教育宣传资料,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儿童、孕产妇健康管理资料等。

2、药品及卫生材料费。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药品及一次性消耗的医用材料费。

3、车辆运行费。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使用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产生的燃油、过路、维修等费用。

4、人员经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人员及长期聘用人员的绩效工资。

5、劳务费。

应支付给个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劳务费,包括: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人员劳务报酬、健康讲座课时酬金、宣传劳务费等。

6、差旅费。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时发生的伙食补助。

7、设施设备维修维护费。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专用设施设备维修费。

8、其他公用经费。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时临时所发生的其他公用费用。

9、按照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实际工作量,以不低于人均经费的40%支付给村医,并进行考核。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1、实行财政全额负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不得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中开支在职在编人员基础工资、各种津补贴,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等。

2、不得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工作经费、以及由财政承担的村医补助和基本药物补助。

3、不得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机构正常运转经费、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及人员培训。

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若有结余,经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同意后,由县(区、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向本地区居民提供群体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得纳入单位结余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会计核算第十六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依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和会计科目,并实行专账核算。

1、由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管理和拨付的地区,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财政拨款收入/项目支出拨款”下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拨款收入”二级明细科目核算收到的拨款收入;在“拨出经费/项目支出”下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二级明细科目核算补助资金的拨付;在“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下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三级明细科目核算由本部门开支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经费支出。

2、拨付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助资金,不得在县(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费支出”科目中直接列支,严禁“以拨代支”。

3、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财政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下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二级科目核算收到的拨款收入;在“医疗卫生支出/公共卫生支出”下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二级明细科目,按“人员经费”、“卫材支出”、“其他材料支出”、“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核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

4、为明晰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目的支出情况,应按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项目明细账进行辅助核算。

同时还应设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备查账,具体核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做到总账、明细账、备查账,账账相符。

第十七条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收支核算的账务处理方式如下:1、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只核算本部门实际发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收支情况。

2、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收到县(区、市)财政部门下达的经费到账通知时,按实际收到金额,记入“财政拨款收入/项目支出拨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拨款收入”科目;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转拨经费时,按实际拨出金额记入“拨出经费/项目支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目中;发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支出时,按实际支出金额在“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目中列支。

3、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各类服务表格、统计台账资料,验收入库时,借记“存货”,贷记“资产基金/存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在“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明细科目中列支;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发出表格、统计台账资料时,按实际发出金额减少“存货”。

第十八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资金收支核算的账务处理方式如下:1、收到县(市、区)财政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经费的到账通知时,分两种情形: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记“财政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科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