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改革通告
关于推进文明治丧的通告

关于推进文明治丧的通告摘要:一、背景及意义二、具体措施1.倡导文明祭祀观念2.规范丧葬礼仪3.加强殡葬服务管理4.落实殡葬改革政策5.引导文明治丧风气三、广泛宣传和引导四、总结与期望正文:尊敬的市民朋友们:大家好!为了推进我国文明治丧工作,提升城市文明程度,营造和谐社会氛围,我们特此发布本通告,并就有关事项向广大市民作出如下提示:一、背景及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也应更加注重文明礼仪,特别是在治丧过程中。
文明治丧不仅是尊重逝者的表现,也是展示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窗口。
推进文明治丧,有利于提高市民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彰显城市精神。
二、具体措施1.倡导文明祭祀观念:我们倡导市民摒弃陈规陋习,树立文明祭祀观念。
在祭祀活动中,不燃放烟花爆竹,不焚烧纸钱,采用鲜花、绿植等形式祭祀,做到低碳、环保、安全。
2.规范丧葬礼仪:我们鼓励市民遵循简朴、庄重的丧葬礼仪,不大操大办,不搞封建迷信活动,尊重逝者及其家属的感受。
3.加强殡葬服务管理:殡葬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便捷、温馨的殡葬服务。
4.落实殡葬改革政策: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对殡葬改革的支持力度,推动殡葬事业发展,落实火葬、生态葬等政策,减轻市民负担。
5.引导文明治丧风气:社会各界要共同参与,引导市民树立文明治丧观念,传播文明丧葬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广泛宣传和引导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市民要共同参与文明治丧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利用各种渠道宣传文明治丧的意义和要求,让文明治丧成为广大市民的自觉行动。
四、总结与期望推进文明治丧,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广大市民的共同期盼。
让我们共同努力,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为创建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贡献一份力量!特此通告。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8•【字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确保实现省政府提出的五年内普及火化的目标要求,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及平顶山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一、从2002年9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的火化任务由平顶山殡仪馆承担;汝州市、舞刚市、郏县、鲁山县的火化任务由本县(市)殡仪馆承担;宝丰县、叶县在建成殡仪馆之前的火化任务暂由就近的县(市)殡仪馆承担;石龙七的火化任务由就近县(市)的殡仪馆承担。
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可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克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亡故人员可以土葬,但要统一规划,不得乱占耕地。
对资源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应当实行火葬的遗体转运土葬,禁止将骨灰入棺土葬。
对违法土葬者,将强制拆棺,起尸火化,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死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与丧费有关的一切费用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并追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在医院死亡者,医院应及时通知殡仪馆运送、火化,患烈性传染病的人死亡后,遗体必须在24小时之内火化。
未经殡葬管理部门同意,私自转运遗体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2002年12月31日前,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户口亡故人员一律就地免费火化;从2003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户口亡故人员火化收取一定费用,单具遗体火化费用不得超过500元。
五、遗体的运送、火化等殡仪等服务必须由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经营性的殡仪服务活动。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26•【字号】鄂政发[1997]019号•【施行日期】1997.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1997年3月26日鄂政发〔1997〕019号)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进一步加大全省殡葬改革力度,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湖北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殡葬改革工作应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社会发展和城乡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加强殡葬改革管理。
要扎扎实实地组织好每年四月的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
三、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公民,除国家规定可实行土葬的外,其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
四、土葬改革区内要实行殡葬改革,创造条件完善殡葬服务设施,逐步推行火葬。
五、禁止乱埋乱葬或在耕地、宜林山地和政府规定不得葬坟的区域内建墓。
火化后的骨灰,倡导以播撒、深埋、植树、存放等方式安置,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
土葬改革区内遗体安葬每具占地不得超过2.5平方米;提倡坎葬或深埋,不留标志。
六、严格公墓管理,坚决取缔未经批准兴建的社会公共墓地。
今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社会公共墓地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对于违反公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兴建的社会公共墓地,限期予以迁移或平毁坟茔。
七、办理丧葬事宜应遵循文明节俭的原则。
提倡厚养薄葬,丧事简办,禁止丧事大摆宴席,铺张浪费;提倡鞠躬默哀,戴白花、黑纱、用鲜花、花圈等文明习俗,禁止封建迷信活动。
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包括寿衣、花圈、存放骨灰及遗体的器具、棺木、黑纱、白花、墓葬用的石碑、石料等),禁止生产、销售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丧葬用品。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02.23•【文号】国发[1982]35号•【施行日期】1982.02.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2]35号1982年2月23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逐步推行殡葬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现在,全国有85%以上的城市、30%以上的县推行了火葬,同时改革了土葬,改革了旧的丧葬习俗,这对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有不少人对这项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和宣传教育工作做得不够,目前出现土葬回升,火葬下降,旧的丧葬习俗抬头。
希望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殡葬改革方向,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要积极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形成社会舆论,使人民群众自觉地实行殡葬改革。
附一: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1982年1月)国务院:我部于1981年12月18日至28日召开了全国第一次殡葬改革工作会议。
会议总结交流了经验,研究了当前殡葬改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
会议期间,杨静仁副总理到会作了重要讲话。
出席会议的同志一致认为,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新形势下,召开这样的会议是适时的,也是很必要的。
通过这次会议,提高了大家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殡葬改革工作的方针,增加了做好工作的信心。
现将殡葬改革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和加强这一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建国以来,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政治觉悟的不断提高,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各地民政部门和广大殡葬职工在殡葬改革中积极努力,做了很多工作:在推行火葬方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8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bd6a690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99.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8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变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建国50多年来,我省的殡葬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全省火化率仅为7.3%,大大低于全国40.25%的水平;殡葬设施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土葬盛行,乱埋乱葬、丧事大操大办和封建迷信活动仍在蔓延。
这些问题的存在,败坏了社会风气,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了加快殡葬改革步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努力提高死亡人口的火化率。
火葬是最文明、最科学、最节俭的丧葬方式。
殡葬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推行火葬。
这对于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革除旧的丧葬陋俗,树立文明丧葬新风具有重要意义。
提高火化率,争取在不太长的时间内赶上全国火化率平均水平,是当前我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重点。
在全省已划定84个县(市、区)火葬区范围的基础上,今年再新增加平江县、石门县、安化县、攸县、茶陵县、安仁县、东安县、道县、双牌县、武冈市、洞口县、麻阳县、辰溪县、靖州县、吉首市、慈利县、永定区、武陵源区等18个县(市、区)为火葬区范围。
新划为火葬区的县(市、区)要积极加快殡葬设施的建设,尽快启动火化工作。
为确保全省火化率整体水平的提高,各火葬区要切实做到城镇死亡人口一律实行火化,在近2至3年内。
城区死亡人口火化率要达到100%。
在稳定城镇火化率的基础上,要加大农村死亡人口火葬工作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土葬为火葬。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丹政发[2005]21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丹政发[2005]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732c3cb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69.png)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丹政发〔2005〕21号)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为我市创建旅游名城、人居佳地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经批准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墓地,只准许安葬本村村民的骨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或者出售墓穴用地。
墓地内超面积建设的墓穴,责令限期改正。
严禁将农村公益性墓地转包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经营管理,已转包经营的,限期收回。
未经批准兴建的墓地,依法予以取缔,责令限期恢复植被。
二、在铁路、主要公路、城市出入口两侧和城市面山、风景名胜区、水源地、耕地内的散葬坟墓,限期自行迁出。
逾期不迁的,将视为无主坟予以平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获得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从事遗体存放和遗体运送业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从事遗体存放和遗体运送业务提供便利条件。
四、制造和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须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严禁超越经营范围制造和销售殡葬用品。
严禁制造和销售纸制等封建迷信用品。
五、在实行火葬的地区,严禁制造和销售棺木以及将骨灰装棺埋葬。
在城市办丧事,严禁户外搭灵棚、设灵堂和沿街抛撒纸钱。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市)区民政等部门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结束——。
殡葬管理工作通告

殡葬管理工作通告一、殡葬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制止土葬,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二、市民政局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土地、工商、卫生、环保、司法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三、除回民外,凡在本市辖区内死亡的人员,一律实行火化。
非正常死亡者确需暂时保留尸体的,须由市公安局出具证明,事后一律火化。
四、对偷埋土葬者,一经发现,10日以内责令丧主自行起尸到市殡仪馆火化;10日以上的就地开棺火化,一切费用由丧主负担,并处以500元罚款,对拒不起尸火化或无故拖延者加重处罚。
五、遗体火化后,骨灰存入殡仪馆或乡村骨灰堂,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提倡树葬。
严禁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违者罚款2000元。
六、经营运送遗体等殡仪服务专用车须经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对驾驶员处以300元罚款,对丧主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七、禁止制造销售棺木,现有棺木及半成品要立即自行销毁。
此后对制造或销售棺木者,一经发现,除没收销毁其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外,每个棺木罚款1000元。
八、经营殡葬用品,须先由民政部门批准,然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禁止无证经营。
制作花圈的直径不得超过1.2米,凡超规格的一律没收,并处每个500元罚款。
市区裕华路、会战道禁止设置丧葬用品销售门店;禁止生产销售纸扎纸活等丧葬封建迷信用品。
对未经批准私自销售或违规销售丧葬用品者,对其所经营的物品全部没收,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九、禁止在丧事活动中扣大罩、敲大鼓、请吹唱班子,违者没收其工具,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对丧主和红白理事会责任人各处以300元罚款。
十、国家干部、职工去世后必须火化。
对不火化的,所在单位不准发给“三费”。
党员干部要坚持移风易俗,丧事简办,带头执行政府各项规定,凡违规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报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当事人党政纪处分。
十一、对出具或伪造假火化证明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主城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主城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7•【字号】十政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主城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十政发〔2021〕2号为深入推进殡葬改革,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十堰主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和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殡葬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十堰主城区全域范围为火葬区。
自2021年4月1日零时起,凡在十堰主城区范围内死亡人员遗体一律火化(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堰主城区一律实施公墓安葬。
禁止散埋乱葬、套棺再葬,鼓励采取壁葬、树葬、草坪葬、撒散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三、推动殡葬领域移风易俗。
十堰主城区城镇居民(含城区街道所辖村居民)办理丧事,一律在殡葬服务场所进行。
禁止搭建灵堂、违规占道停尸治丧,禁止借丧葬仪式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公共场所及道路沿线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四、规范殡葬用品市场秩序。
十堰主城区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土葬用品和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加强殡葬执法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生产、违规销售丧葬用品行为。
五、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殡葬改革规定,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
六、实行惠民殡葬政策(一)十堰主城区乡村居民(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内的人员)死亡后,实行遗体接运、暂存(3天以内)、火化、骨灰寄存(1年以内)等四项殡葬服务免费。
(二)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死亡后,实行遗体接运、暂存(3天以内)、火化、骨灰寄存(1年以内)、普通骨灰盒、指定吊唁厅使用等六项殡葬服务免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