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藩5,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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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法律制度-广大朋友们,关于“秦朝的法律制度”是由查字典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朋友有一定的帮助!1、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并且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事皆决于法,要求凡事皆有法式,这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依法治国”的主张。

(3)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法网严密和严刑重罚。

2、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地发掘出大量记载秦朝法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

竹简上记载的法律文书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3、法律形式:(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

(2)令(制、诏),在秦朝,命、令、制、诏,从法律意义上说没有什么区别。

(3)式,最早出现于秦,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如《封诊式》。

(4)法律答问,对秦律以问答的方式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释法律的滥觞。

(5)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

4、行政管理体制:(1)三公九卿制。

三公:承相、太尉、御史大夫。

九卿: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2)全国实行郡县制度。

5、定罪量刑原则:(1)关于责任年龄: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故意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3)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将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

故意犯罪从重,过失从轻。

(4)并合论罪: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罚的原则。

(5)共犯加重:5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要从重处罚。

(6)自首减刑:秦律将今天的“自首”称为“自出”。

(7)诬告反坐:秦律将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的行为称作“端告”,“端告”重罚。

秦律对控告别人犯罪而与事实不相符但不是出于故意者叫做“告不审”。

6、刑名:a死刑(1)具五刑,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2)族刑,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

(3)定杀,将患有麻风病的罪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

秦朝的法律制度

秦朝的法律制度

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经过长期在各种方面上的筹备,终于一扫六合,一统天下,建立了史无前例大一统帝国,为了维系这一帝国,秦始皇主要根据法家,并参考融合了儒家、阴阳家、墨家、道家等诸子百家的思想,形成了独有的政治思想体系,注重法制建设。

与此同时,秦始皇废除六国各自实行的经济制度,建立了统一的经济制度。

财政、经济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法制化,是秦始皇施政的一个特点,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一、制度化、法制化的财政经济管理(一)统一度量衡统一度量衡是秦始皇巩固国家统一的一项重要措施。

度量衡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工具,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发布诏令,“一法度衡石丈尺”(《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统一了度量衡,规定统一的度量单位和进位制,以秦国的标准统一了各国有所不同的标准,并以法律形式保证统一的度量衡标准。

为了保证这项法令的贯彻落实,由中央政府向各级地方政府颁发统一制作的标准量器。

云梦秦简《效律》规定:“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

”其他桶不正、斗不正、升不正、斤不正等,凡误差超过一定限度,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统一币制秦始皇以法令的形式划一币制。

战国时期各国货币本位制、单位和铸币的轻重、大小、形制都不一致。

“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名,为上币。

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

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

”(《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秦始皇依法统一币制并加强货币管理,还制定了中国现存最早的货币金融法规《金布律》及一系列的有关法规。

在货币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的规定:1.统一货币本位制:进一步提升金属货币的地位,在制度上取消以事物作为等价物。

2.统一铜钱形制3.统一货币的单位重量和兑换率4.统一货币制造:强化财政金融管理的重要措施5.依法保证货币的流通和管理以上两个举措都对推动统一市场的形成有重要意义,并利于国家统一的管理经济商业行为。

秦朝法律制度

秦朝法律制度

7、自首减刑,“自出”处刑轻,“其得”处 自首减刑, 自出”处刑轻, 其得” 刑重 8、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 诬告反坐,即对故意捏造事实, 9、诬告反坐,即对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 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 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 使罪轻者入于重罪者, 使罪轻者入于重罪者,依律处以 相应的刑罚, 罪其罪” 相应的刑罚,即“罪其罪”。 10、连坐原则:秦律中有同居连坐、什伍连坐、 10、连坐原则:秦律中有同居连坐、什伍连坐、 军伍连坐及职务连坐。 军伍连坐及职务连坐。
第三节
秦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廷尉、 1、中央司法机关:廷尉、御史大夫 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 2、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还有县下的 乡和亭的负责人。 乡和亭的负责人。 (二)诉讼制度 起诉: 1、起诉:公诉和自诉 诉讼权: 2、诉讼权: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审判: 3、审判:读鞫和乞鞫
三、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的确定:以身高确定。 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的确定:以身高确定。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 3、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或“端 过失称“ 失刑” 为”;过失称“失”,或“失刑”。 4、教唆同罪 5、累犯加重 共犯加重, 6、共犯加重,凡五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或集团 犯罪加重处罚
二、刑名 死刑: 1、死刑: 戮刑 磔刑 腰斩 枭首 定杀 坑 具五刑 族刑 车裂
弃市
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黥、劓、宫、斩左 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黥、 趾 3、笞刑 4、徒刑 城旦和舂 鬼薪和白粲 隶臣和隶妾 司寇 侯 羞辱刑: 剃胡子, 剃发。 5、羞辱刑:耐,剃胡子,髡,剃发。 6、迁与谪 7、收刑 8、废刑 9、赀刑 10、 10、赎刑
(三)司法官员的责任 失刑:过失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1、失刑:过失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不直:故意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2、不直:故意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纵囚:故意减轻情节, 3、纵囚:故意减轻情节,使罪犯达不到判罪 标准,逍遥法外。 标准,逍遥法外。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1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1
经书地位之尊,以后史籍皆承用此说。于是这一五帝说被 奉为古代的信史;
(6)黄帝(轩辕)、青帝(伏羲)、炎帝(神农)、白帝(少昊)、黑 帝(颛顼)(五方上帝)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1975年底,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了1115片秦代竹简,
其中85%记载的是法律条文。 《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云梦秦简》,其中提到的秦法规有
一、主要行政法律规范 《置吏律》,《除吏律》等18种。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 秦代在中央设丞相,是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管理
全国的行政事务。又设太尉,主管军政。还设御史大夫,主 管臣下的奏章和下达皇帝的诏令,并负责国家的监察工作。 以上三官即所谓“三公”。三公以下是九卿。 秦代在地方设郡守,为一郡之最高行政长官,负责行政事务。 郡之下设县,县之下有乡、里等行政区划,是秦帝国的基层 行政组织。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三、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 ”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
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2.法网严密 事皆决于法,“事事皆有法式”、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
密于凝脂。”(注:荼,茅草的白花。) 控制行为。”步过六尺着有罚,弃灰于道者黥“如果步过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二)关于官吏的条件 具有忠于君主的思想政治条件。 具有胜任官职的能力。 未受过“废”刑(撤职永不叙用或其他刑
罚)。 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法律技能。 《为吏之道》中,提出吏之“五善”,作
为“良吏”的标准。“一曰忠信敬上,二 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 行,五曰恭敬多让。”
二十多种。 刑事法规有《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四

秦朝的法律制度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的十年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最终完成统一大业,建立秦朝,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王朝。

秦王朝建立后,以法家思想治理国家,重视法制建设,采取种种措施维护国家统一,发展社会经济,促进民族融合。

但是,秦朝统治者在实践中将法家理论推向极端,实行严刑峻法,无限制役使民力,终使民众不堪忍受,揭竿而起,曾经辉煌一时的秦朝二世而亡。

第一节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一、事皆断于法“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对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用法这一客观标准来衡量,不能因人而异。

二、法令由一统这一原则由秦始皇确立。

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篡夺;二是法度统一,全国各地适用同样的法律。

在这种法治思想指导下,秦朝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强调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三、轻罪重刑“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第二节秦朝的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基本反应了商鞅变法后的秦国至秦朝初年的法制内容,为研究秦国及秦朝法制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其内容共分六类十种。

二、主要的法律形式(单选、多选、名词解释)(一)律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二)制、诏制、诏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

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改命为制、改令为诏,确定了这种法律形式的名称。

制、诏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三)式式即格式、程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四)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

它既是对律文的详细解释,也是对律文的补充。

(五)廷行事秦的“廷行事”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它可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是由战国后期的诸侯国秦国发展而来统一的大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集权制王朝。

秦乃颛臾后裔,被舜赐赢姓。

周朝时秦襄公因护送周平王东迁有功,被封为诸侯。

军事上,经过自秦穆公至秦王政历代君王的努力,秦国最终从春秋战国的血腥争霸中冲杀出来,建立了大一统的王朝。

秦统一六国后,又北击匈奴,南下百越,其疆域东起辽东,西至玉门关、陇西,北抵长城,南达越南北部及中部一带,面积超过500万平方公里,基本奠定了后世中国的版图。

在政治上,秦改周朝的分封制为郡县制,首次确立中央王朝和皇帝的绝对权威,并设置了与之配套的三公九卿制的中央官僚机构。

在经济上,颁布了“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实行土地私有制,使社会进入地主―农民模式的阶级社会。

其统一度量衡、货币、车轨、文字等,则使中国在文化上首次实现真正的大一统。

另外,秦所创的法律也一直沿用到唐代才有较大的变动。

思想文化方面:焚书坑儒、以吏为师、以法为教。

秦朝建立以后,继承商鞅变法以来秦国的法律传统与法制改革成果,坚持先秦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思想及法制原则,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确立了一整套以严刑峻法、苛政暴敛等重刑主义原则为指导的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特色的统一法律制度。

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与社会的影响,秦朝的法律制度还带有许多刚刚脱胎出来的旧时代的显著特色。

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这种集权专制表现在政治上,就是实行君主领导下的封建官僚体制和郡县制行政区划;在经济上实行小农式土地私有化和重农轻商;在法律上实行依“法”治国,建立一体化的司法体制。

但是当时的“法治”,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治,而实际上是“罚治”,即以刑罚治国。

秦因维持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军队并进行多次大规模战争、修筑万里长城与阿房宫等大型工程的原因,对人民征敛过重,加之对知识分子的打击,极力推行暴政峻法,严重地激化了社会矛盾,使人民苦秦久矣。

第二编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编秦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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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廷行事:法庭的判例,即秦朝用来比照判案的成 例。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 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
5.法律答问:是秦朝官吏在回答民众法律问题时对 现行法律法令的阐释和补充。
国家官吏有向民众解释法律的义务和责任。各级 官吏的法律解释即法律答问,同正式的法律法令具有同样 的法律效力。
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汉书·刑法志》记载说:“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趾,笞杀之,
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5)车裂:将受刑者的头与四肢分别拴在五辆马车上,然后驱马向五个不
同方面拉动而肢解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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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体刑:
是指损害受刑人身体器官或使受刑人承受肉体痛苦的刑罚,包括 残害肢体器官的肉刑和施加痛苦的笞杖刑。秦的身体刑主要有:
太尉:主管军政;
御史大夫:主管臣下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并负责监察。
2)“九卿”: 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皇帝的侍从警卫)、卫尉(掌宫廷警卫
)、太仆(掌马政)、廷尉(掌司法)、典客(掌外交与国内少数民族 事务)、宗正(掌皇族事务)、治粟内史(掌租税与财政)、少府(掌 皇室需用的“山海池泽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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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身份刑:
剥夺犯人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秦王朝在打 破旧宗法等级制度后,建立了一套新的社会等级秩序。秦朝 刑罚体系中,也包含维护这种等级秩序的身份刑制度。
1)夺爵:夺爵是剥夺犯罪人原有爵位的刑罚。秦代爵 位是担任官吏的条件,爵位的高低还直接决定了官位的高低 。
2)废:一种撤职的刑罚,一旦被废,便永不录用。 是指终生剥夺犯罪人担任国家官吏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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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官吏任职条件
1.政治条件: 忠于君主;
2.能力条件: 胜任官职;

秦朝法律制度

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221BC—206BC)•一、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云梦秦简•主要法律形式•第一,律。

秦朝法律的主体,是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文件,具有稳定性、规范性与普遍适用性。

•第二,令。

皇帝针对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三,法律答问。

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第四,《封诊式》。

关于司法机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以及案件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也包括具体案例。

二、刑事立法•(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第一,刑事责任能力。

确立以身高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而且男女有所区别。

•第二,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称为“端”,过失称“不端”。

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第三,盗窃按赃值定罪。

•第四,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第五,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

•第六,自首减轻处罚。

•第七,诬告反坐。

•第八,连坐原则。

•(二)主要刑名•第一,死刑。

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凿颠、抽肋、镬烹、囊扑、定杀等•第二,肉刑。

多将肉刑与其他刑并用。

•第三,作刑。

即后世的徒刑,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尚没有形成明确而固定的刑期。

•第四,财产刑。

赀刑;赎刑•第五,耻辱刑。

秦朝还规定有髡(剃去头发)、耐(剃去胡须)。

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用, •第六,其他刑。

如适用于官吏轻微犯罪的废、谇、免以及收(籍没)、迁等刑。

•(三)主要罪名:•不敬;诽谤与妖言;盗窃;贼杀伤;盗徙封;以古非今;妄言;非所宜言;投书;乏徭。

三、经济立法•一、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田律》《仓律》 )•二、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工律》《均工律》《工人程》)•1.关于产品规格• 2.关于产品质量• 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三、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并要求明码标价出售商品•2.规定货币的管理与使用•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四、司法制度•(一)中央司法机关•皇帝;廷尉;御史大夫•(二)诉讼程序•起诉方式分为:一当事人及其亲属赴官府告发;二官吏主动纠举告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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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解释名词:诬告反坐、公室告、非公室 告、城旦舂、鬼薪、白粲。 2、秦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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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事立法
1、民事权利主体 ▪完全权利主体:皇帝、有爵位者、士伍、百姓 ▪限制权利主体:商贾、赘婿、后父、隶臣妾 ▪不具权利的人:人奴妾、官奴婢 ▪行为能力: 成年的标志 男身高六尺五寸(约150cm) 女身高六尺二寸(约14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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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客体: 财产、人奴妾、官奴婢 3、所有权 ▪ 国家所有权和家户所有权 不承认个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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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问答: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 所做的权威性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 5、法律文告: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 有法律效力的文告。 6、程、课: ▪程:规范某一行业、方面的标准的法律。 如 《工人程》 ▪课:关于检验、考核、督课方面的专门法规。 如《牛羊课》 7、廷行事:判案成例。 廷:朝廷,郡廷,县廷;行事即已决事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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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放刑:迁刑;谪(zhe)刑,流放官吏。 ▪肉刑 :黥、劓、刖、宫 ▪死刑:弃市、戮、磔(zhe)、车裂、坑、定 杀、枭首、凿颠、抽胁、刑、具五刑、赐死 羞辱刑:髡(kun)(剃光头发)、耐(除 去两鬓与胡须) ▪经济刑:赀(强制缴财物)、赎、没 ▪株连刑:族刑 ▪身份刑:废、夺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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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五刑 ▪先黥(在人脸上刺字)、劓(用刀割掉鼻 子)、斩左右趾(砍掉左右脚),笞杀之 (用藤条或荆条将人活活打死),枭其首 (斩首并将首级示众),菹其骨肉(将尸 骨剁成肉酱)于市(在人群聚集的闹市区 执行),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有诽 谤漫骂行为者,先割断其舌)。 ——李斯被处以此刑。
两层含义:严刑重罚;滥施刑罚
秦始皇23 Nhomakorabea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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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活动与云梦秦简的发现
1、立法活动 2、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发现
湖北云梦县城关睡虎地 竹简1155枚 ;内容分为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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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梦 睡 虎 地 秦 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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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梦 睡 虎 地 秦 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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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形式
1、律: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 如《田律》、《仓律》、《金布律》、 《除吏律》、《戍律》等29种。 2、令: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 法律文件。如《挟书令》 3、式:朝廷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 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 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 如:《封诊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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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立法
1、建立皇帝制度 2、中央管理体制 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九卿:奉常、朗中令、卫尉、太仆、廷尉、 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3、 地方管理体制 郡、县制、 乡、亭、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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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原则 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身高6尺为界 秦商鞅1尺约合23.2cm,6尺=139.2cm 《周礼》:“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前221年~前206年)

本章讲授要点:了解秦代法制的概况、特 点、影响;理解秦代法制的主要内容;诉 讼制度;掌握秦代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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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两层含义: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 最高立法权统一于皇帝

2、 事皆决于法(上)
两层含义:法律至上;法网严密

3、以刑杀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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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分故意与过失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加重处罚 4、累犯、共同犯罪、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秦朝规定5人以上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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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首、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处罚 6、实行连坐(四种:家属、什伍、行政、军事) 7、诬告反坐: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 他人,使无罪的人被判有罪,或使有轻罪的人 被判重罪,告人者要按其所诬告他人的罪受到 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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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名 ▪危害皇权罪:谋反、不忠、诅咒、诽谤、群盗等 ▪侵犯财产和人身罪:盗窃、抢劫、杀人、伤害等 ▪渎职罪:失职、渎职、贪赃、受贿、枉法等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逃避赋税徭役、盗铸钱币 ▪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不孝、奸非、弃妻不书、去夫亡、娶人亡妻 、 弃子而嫁 、殴妻伤残、 夫为寄(禁止丈夫乱性。 规定:“夫为寄(豭 ) ,杀之无罪。” (《史 记·秦始皇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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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名 ▪笞刑: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 ▪徒刑:城旦舂chong、鬼薪、白粲、隶臣妾、 司寇、作如司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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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旦舂:城旦是针对男犯人的刑罚,其意思是 “治城”,即筑城;舂是针对女犯人的刑罚,其 意思是“治米”,即舂米。) (鬼薪:因最初为宗庙采薪而得名。鬼薪从事 官府杂役、手工业生产劳动以及其它各种重体力 劳动等。) (白粲:令罪人选精米以供祭祀。) (隶臣妾:指罚为官府服役。男者为隶臣,女 者为隶妾。刑期往往为终身服役,但允许以钱或 战功、耕作、劳动而赎免。) (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就是被派往 边地服劳役,并用以防御外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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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权 ▪ 债的发生:契约之债、非法侵害之债、不当 得利之债、损失公物之债、行政措施所生之债 5、婚姻与继承 ▪ 婚姻:强调婚姻登记 对夫权有所限制 ▪ 继承:皇位继承、宗祧继承、官职继承、 爵位继承、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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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 ▪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2、地方司法机关: ▪郡守、县令(长)、县丞 主要诉讼制度 《法律答问》:“公室告何也?非公室告何也?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 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 主,非公室告,勿听。” “非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 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 己的刑罚提出控告。“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 (对家庭内部人的控告) “公室告”,即控告他人的贼、盗行为,官府予 以受理。 (对家庭之外的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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