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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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第一节统一后秦朝法制的发展概况学习重点:1、秦朝法律指导思想2、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3、秦朝法制及基本特色一、秦朝法律的指导思想(一)以法家理论为立法的指导思想1.依法为本,事皆决于法2.一断于法《史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3.重刑主义商鞅曾说:“行刑,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4.统一法律(二)重视以法律为手段全面调整社会关系,法网严密秦朝的法网之严密是历代封建王朝所罕见的,从秦简《法律答问》中可以看出,秦帝国的确“事事皆有法式”(三)矫枉过正,否定宗法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二、秦朝法律的主要形式(一)律:通过正式法律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文件。

(二)令:君主就一时一事以命令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

(三)式:朝廷就某一机关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四)廷行事:即司法判例(五)法律答问三、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一)轻罪重罚“行刑,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二)法网严密“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思考:秦朝重刑主义(法家思想)与其迅速灭亡是否有必然联系?第三节秦朝的刑事法律学习重点:秦朝的刑法原则一、刑法原则(一)刑事责任年龄据云梦秦简所载,秦律是以身高作为确定成年与未成年的标准的,即男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

以身高作为确定成年与否的标准,是秦律的一个独创,为历代法律所未有。

(二)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原则秦律规定,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所处刑罚不同;前者从重,后者从轻,且适用的罪名亦不同。

故意为“端”,过失为“不端”。

(三)连坐原则一是亲属连坐:即同居连坐。

秦法规定:凡不积极从事农耕生产而致贫穷者,其妻子亲属要同受株连,籍没为官府奴婢。

中国法制史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
一、主要罪名
1.盗窃罪 3.诽谤罪 5.以古非今罪 7.妄言罪
2.贼sha伤罪 4.不敬皇帝罪 6.非所宜言罪 8.犯令废令罪
二、主要罪名
1.生命刑:即si刑。比如,族、阬、定sha、具五刑、车 裂。 2.身体刑 3.劳役刑 :即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主要有: (1)城旦、 舂。 (2)鬼薪、白粲。 (3)司寇、作如司寇。 (4)罚作、复 作。 4.财产刑 :剥夺犯人财产的刑罚,主要是赀、赎、没和 收等几种。 5.身份刑 :剥夺犯法者的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 其刑名有“夺爵”、“废”等。 6.流放刑 7.耻辱刑
4.廷行事:法庭的案例汇编 5.法律答问:司法解释
律字原指以竖笛定音, 指音律,因其不以人意志为 转移,也可泛指自然规律。 以律来称呼法典,具有不可 任意更改的含义。
右图即为出土的距今约8000年前的骨笛,以及吹 奏的模样。
三、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
“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 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 必削。”
2.法网严密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主要行政法律规范
(1)《置吏律》 (2)《除吏律》 (3)《除弟子律》
(4)《内史杂律》 (5)《尉杂律》 (6)《徭律》
(7)《傅律》
(8)《司空律》 (9)《中劳律》
(10)《公车司马猎律》 (11)《骏马律》 (12)《戍律》
在审判程序上,秦代的司法机关一般采取有序的步 骤。
三、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其影响
秦帝国的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御史大夫乃御史 之长,其下又设御史中丞,御史中丞除掌管朝廷图书外, 还掌监察殿中违法官员。

第4章 秦代法律制度

第4章 秦代法律制度

3、渎职罪 (1)不直: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 而故意重判; (2)纵囚:应论罪而故意不论或减轻 案情; (3)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此三罪皆为司法官吏的渎职犯罪。
二、刑罚 1、笞刑 2、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 司寇 3、流刑:迁、谪; 4、肉刑:墨、劓、刖、宫
5、死刑:弃市、戮、磔、车裂、坑、 定杀、灭三族、具五刑。 6、羞辱刑:髡、耐、完 7、经济刑:赀甲、赀盾、赀戍、赀徭
2、事皆决于法 泰山石刻: “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3、以刑杀为威 “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 叛之 。”
三、秦代的立法 《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 号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 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其内容大致可 分为四类:秦律十八种、法律答问、封 诊式、为吏之道。
二、主要诉讼制度
1、告诉的限制 (1)自诉案件限制子告父母及奴告主: 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之别。 (2)禁止诬告和轻罪重告。
公室告:控告他人的杀伤盗窃行为
非公室告: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 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加诸 自已的刑罚。
2、主要审判原则 (1)有罪推定原则; (2)有条件的刑讯原则; (3)注重证据的原则。
《秦简》: “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 请(情)为上,(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 宋人郑克: “鞫情之术,有正、有谲。正以核之…… 谲以挞之,术苟精焉,情必得矣。恃拷 掠者,仍无术也”。
《秦律〃贼盗》:
“或斗,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议皆当 耐”。 “或斗,啮人頯若颜,其大方一寸,深半 寸,比疻痏。” “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眉,当完城旦。”
“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 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 审。”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 问乙何论?同论。”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 也?不论。”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第一节秦代立法概况一、秦朝立法指导思想1.缘法而治2.法令由一统3.轻罪重刑二、立法活动秦朝法制可溯源至春秋时期。

早在秦文公二十年(公元前746年),“法初有三族之罪”。

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了承认土地私有的“初租禾”法令。

秦国大规模法制建设始于商鞅变法。

统一的秦王朝建立之后,秦始皇针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大规模的增删与修订,并将修订后的法律施行于全国,以做到“法令由一统”。

秦二世胡亥继位后,再次修订法律,使秦法更为苛严,因此不仅没有缓和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反而加速了秦王朝的灭亡。

秦朝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史籍留下的记载很少,无从详考,以往只能根据《史记》、《汉书》的零星记载来作粗略考察。

但是,1975年出土了《云梦秦简》和2002年出土的《里耶秦简》为秦朝法制史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材料。

1975年12月,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十二座战国末年至秦统一时期的墓葬,从其中的十一号墓中出土了1100余支竹简,简文系墨书秦隶,共四万余字。

这些竹简中除了《编年纪》等私人杂记以及类似于后世农历、卜筮之类的《日书》之外,大部分内容是关于秦朝法律制度的,其中包括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这段法制建设高峰期内秦国法制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中有关法律的部分,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以及《语书》等。

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属于秦律;第二类是对秦律的解释;第三类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和司法规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方面的文书程式;第四类是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

2002年6月,湖南龙山县里耶古城出土了3万6千多枚秦代简牍,据学者考证,其内容属于秦王嬴政二十五年(公元前221年)至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秦时县一级政府的部分官署档案,其中包括政府法令、各级政府之间的往来公文、司法文书、吏员簿、物资登记和转运、里程书,等等。

《中法史改》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中法史改》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社会背景
秦 代 第 的 四 法 章 律 制 度
第一节 代法制
统一后的秦
第二节 制度
秦代的司法
第一节
法律指 导思想
统一后的秦代法制
法律形式 法律内容
“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 想
一断于法,法网严密。 “治道运行,诸产得 宜,皆有法式。” “秦法繁于秋荼,而 网密于凝脂。” —— “赭衣塞路,囹圄成 市” 法律必须公开、统一。 “海内为郡县,法令 由一统。”
笞刑 徒刑 流放刑 肉刑 死刑 羞辱刑 经济刑 株连刑 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确认主观意识状态 教唆同罪 累犯加重 自首减免刑罚 实行连坐 诬告反坐
不直罪:罪 应重而故意 轻判,应轻 而故意重判 失刑罪:因 果实而量刑 不当
纵囚罪:应当 论罪而故意不 论罪,以及设 法减轻案情, 故意使案犯达 不到定罪标准, 从而判其无罪。
审判程序
(1)原被告双方到庭;
(2)讯问; (3)调查; (4)审讯记录:“爰书” “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 辞……其辞以尽书而无解,……诘之有尽 听书其解辞……”
有罪推定
以法律和 事实判决
诉讼原则
有条件的刑讯 证据原则
中央:御史府(台)——御 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
地方:监御史

名籍制度:把名字登记在官府的簿籍上。“生
者著,死者削”。 根据经济、政治地位,血统关系,身份地位的不 同而有所差异。

(1)国家——皇帝:最完全民事主体 (2)有爵者、仕伍或百姓:完全权利能力 (3)作务、商贾、赘婿、后父:限制权利能力者
(4)隶臣妾:有限制权利能力者
(5)人奴妾和官奴婢:完全不具有权利能力者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秦朝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 秦朝的立法活动,可分为两个时期: 一是统一六国以前和统一六国以后 二、法律形式 (一)制诏。这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 质的命令。 (二)律。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的规范性 文件,由国家颁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是秦朝 法律的主要形式。 (三)程。这是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第一节 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 法令由一统
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 其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出于一” .
二、 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 “秦法繁辄触犯刑律; 二是严刑重罚。
第四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秦朝司法与行政合一,中央、郡、县三级行政机关同 时是司法机关。 二、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 (一)诉讼的提起。
提起诉讼的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官告,即官吏代表国家纠 举犯罪;另一种是自诉,即被害人直接向官府呈诉. 秦律将自诉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称”公室告”,属于“公室告” 案件,官府一律受理。另一类称“非公室告”。属于”非公室告” 案件,如官吏不纠举,当事人呈诉官府不受理,坚持要告,则 “告者罪”。
(二)判决的执行和刑徒管理。
“乞鞫”:秦律要求司法官吏对犯罪要依法判 决,否则要受到处罚。判决作出以后,当事人不 服,可以要求重新审判。 乞鞫可以由罪犯本人提出,也可以由他人代为 提出。
三、监察制度
中央负责监察工作的官吏是御史大夫,设御史,他们 的主要职责是纠举百官,同时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 秦在地方郡县也设立御史,以监督 郡县官吏 的行为,同时监督司法审判活动,因而又称作监郡御 史。
(四)课。这是对官吏考核、检验方面的专门法 规。 (五)式。这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 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六)廷行事。廷行事即判例。 (七)法律答问。这是有关官吏代表国家对法律 的内容、法律的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所做 的解释,这种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

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 其訑,勿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 者诘之。诘之有(又)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 它毋(无)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 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 治(笞)谅(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 (无)解辞,治(笞)讯某。 ——《封诊式· 讯狱 》










(五)定罪量刑的原则

1. 区分犯罪人的身分和地 位; 2.实行连坐;




3.区分共同犯罪与非共同 犯罪;


4.区分故意和过失,对某 些行为还考虑有无犯罪意识;

5.区分犯罪行为的危害程 度; 6.考虑行为人对待罪行的 态度; 7.规定刑事犯罪的责任年 龄; 8.数罪并罚; 9.不追究赦前罪; 10.适用比、例。

‘州告’者,告罪人,其所告且不审,有(又)以它事告之。 勿听,而论其不审。
2.受理后的准备工作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制 作 “ 爰 书 ”
物 , 询 问 证 人
查 、 勘 验 , 搜 取 证
派 人 前 往 案 发 地 调
3.审判程序及审判方法
法官先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
提取口供,并与其他证据核实
判明案情
定罪量刑







奉常 郎中令 卫尉 太仆 廷尉 典客 宗正 治粟内史 少府



掌宗庙司法 掌守卫宫殿门户 掌守卫宫禁 掌车辆、司马 掌刑狱 掌对少数民族交往事务 掌皇室宗亲有关事务 掌管谷食钱货 掌山海地泽收入和皇室 手工业制造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1.“法令由一统”和“事皆决于法”的法制指导思想。

2.云梦秦简3.主要法律形式4.刑事法律当中的主要指导原则5.刑罚体系6.罪名体系7.民事法律中的主要制度8.行政、司法制度9.秦朝法律的主要特点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这种集权专制表现在政治上,就是实行君主领导下的封建官僚体制和郡县制行政区划;在经济上实行小农式土地私有化和重农轻商;在法律上实行依“法”治国,建立一体化的司法体制。

以法(法律)、势(赏罚)、术(君主控制大臣的技术)为主要思想的法家学说对秦朝的影响是巨大的。

在“法治”方面,秦实行皇帝主导立法的“法令由一统”和“事皆绝于法”的指导思想。

但必须指出的是,它所指的“法治”,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治,而实际上是“罚治”,即以刑罚治国。

【概念辨析】:1.法令由一统:它有两方面的涵义。

一是指秦的律令成为全国统一的法律法令,二是指秦朝的皇帝拥有最高立法权,君主在法律实施方面拥有绝对权威。

2.事皆决于法:法即罚。

它是指秦朝将刑罚处罚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主要手段。

秦朝的刑罚体系严密,以严刑酷罚(肉刑)惩处违反国家有关在政治、经济、行政等方面规定的行为。

第二节秦朝的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一、在秦王朝实施统治的十五年时间里,主要的法律制度是延续秦国时期的法律。

它的法律主体是《秦律》,同时还有一些法令。

《秦律》中的内容在云梦秦简中有部分纪录。

它的主要内容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二、主要法律形式有律、令(制、诏)、式、法律答问和廷行事。

其中,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概念辨析】:云梦秦简:又称睡虎地秦墓竹简。

它是在1975年在湖北云梦地区原秦国辖地出土的大量的竹简,所以称《云梦秦简》。

竹简的绝大部分内容涉及到秦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等法律文件。

由于秦律早已散失,《云梦秦简》收录的虽不是秦法律法规的全部,但它成为后人研究秦朝法制的珍贵历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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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鞅变法与 秦朝统一
二、秦朝法律的 特点与历史地位
3
一、商鞅变法与秦朝统一
商鞅: (约公元前390-338)战国中期政治家,法家学派
主要代表人物。名鞅,与卫国国君同族,故称卫鞅或 公孙鞅。因功封于商,又称商鞅。他“少好刑名之 学”,曾在魏国做过小官,熟悉李悝、吴起等变法理 论及实践。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为了富国强兵, 下令求贤。商鞅携带李悝《法经》入秦,取得秦孝公 信任,被任为左庶长,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 在秦国两次变法,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革。秦孝公死 后,被旧贵族诬陷,车裂而死。
46
2、官吏的责任
(1)行政责任:谇:斥责(对过失轻微者)
赀:以财物赎罪 免—免除官职 废—开除官职永不叙用(与免的区别)
(2)刑事责任: 官吏以职务之便进行犯罪而承担的
刑事责任。 贪污公款、内外勾结、玩忽职守
47
3、官吏的考核
(1)上计法: 中央对地方官吏的年终考核制度。地方官在
每年年终,将该地方的人口数、垦田数、各种税 收、粮食收入及治安状况等,呈报中央进行考察。 中央有关部门在对其汇报内容核实后决定奖惩。 (2)考课法:
3、区分有无犯罪意

4、自首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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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男子高6尺5寸以上,女子6尺2寸以上,
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 任或减轻刑事责任。
20
(2)区分故意和过失 ,诬告反坐 故意:端; 过失:不端 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法律答问》:“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 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何)论?端为, 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税”)
郡守
监察御史

郡尉
县令(长) 县
县丞、县尉
三老(教化) 乡 有秩 啬夫(赋税与司法)
游徼(社会治安)

亭长
十里设一亭

里正(典)
地 方 行 政 机 构 ( 郡 县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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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官吏法
1、任官条件 2、官吏的责任 3、对官吏的考核
45
1、任官条件
(1)忠君 (2)胜任官职的能力 (3)受过“废”职及其他刑罚的人不得任职 (4)具备丰富而熟练的法律知识
(5)统一度量衡
7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特权
(1)废除“世卿世禄”制 ,实行军功爵制
取消国君嫡系以外的一切贵族的世袭特权, 贵族如无军功,取消爵位和俸禄
建立二十等军爵制,“斩一首者爵一级”
(2)普遍推行县制,地方官由国君直接任免,加 强中央集权
8
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 “明法重刑”的主张
常与劳役刑结合使用。髡钳城旦、耐为隶臣 关于完刑: (1)不施加肉刑和髡、耐的劳役刑 (2)不是一种刑罚
36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民事法律
(一)社会身份与民事权利 (二)所有权 (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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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身份与民事权利
秦朝实行新的等级制 1、皇帝、官僚、有爵位者:
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 2、平民:
针和立法原则的朝代,为后世法律建设提供了可贵的 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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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秦朝统一封建法制的建立
一、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活动 二、《云梦秦简》与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12
一、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以法家理论作为立法指导思想 1、以法为本,统一法律 秦朝法网严密: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盐铁 论·刑德》
民事保护(返还原物; 赔偿损失)
2、债权
(1)债权形式
国家债权:
私人债权:
(2)债务履行:
有债于公而不履行, 以劳役抵偿,债务人 迁移他县,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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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婚姻、家庭制度(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小,夫权特征不 明显)
(1)结婚条件:
A、年龄规定;B、官府登记;C、禁止“娶人亡(逃亡) 妻”;D、禁止“弃子而嫁”
33
5、身份刑
剥夺犯法者的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 (1)夺爵:削除违法者的爵位。 (2)废:撤职,永不叙用 (3)免:免除官职
34
6、流放刑(迁刑)
判处犯人去指定地区(一般是边远地区) 服役的刑罚。 秦的迁刑轻于徒刑
35
7、耻辱刑
带有侮辱性质的刑罚。 (1)髡:剃去头发和鬓须 (2)耐:剃鬓须
男犯为罚作,强制 男犯去边境地区戍守
女犯为作如司寇,在内
女犯为复作,强制
地从事相当于司寇的劳役
女犯去官府服劳役
32
4、财产刑
剥夺犯人财产的刑罚 (1)赀刑:
判处犯人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债的刑罚。 (2)赎刑:
允许罪犯以缴纳财物代替已经判处的刑罚。(与 “赀”的区别) (3)没和收:
没:没收罪犯财产以充官府; 收:没收财产和人口
23
(5)规定刑罚时效 对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
两个原则: (1)案发时罪犯已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2)赦令所赦免的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 任
24
(6)共犯累犯加重 《法律答问》:
“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 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 黥劓以为城旦。” (7)合并论罪:
罪 5、挟书罪
—收藏违禁书籍罪
6、以古非今罪 以古代学说非难当
今政策的言论。主要 针对儒生。族 7、言论罪 (1)诽谤罪 (2)妄言罪 (3)非所宜言罪
18
(二)主要刑法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 5、规定刑罚时效
责任年龄
6、共犯累犯加重
2、区分故意和过失, 7、合并论罪
诬告反坐
8、连坐原则
14
(二)主要法律形式
(1)律:基本法典
(2)令(制、诏) :皇 帝的诏令(单行法规)
(3)式:程式、格式
关于朝廷机关工作原 则、工作程序的法律 文件
《封诊式》:关于案 件的调查、勘验及审 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
(4)课、程:行业性法 律规范
《工人程》、《牛 羊课》
(5)廷行事:法庭的判 例
(6)法律答问(法律解 释)
21
(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对有犯罪意识的行为从重处罚,对无犯
罪意识的行为可免于处罚 《法律答问》: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 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 乙论何也?毋论。”
22
(4)自首从轻 《法律答问》:
“把其假(携带所借官有物品)以亡, 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 坐藏(赃)为盗。”
29
3、劳役刑(作刑)
限制犯人人身自由并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 相当于后世的“徒”刑
城旦、舂 鬼薪、白粲 隶臣、隶妾 司寇、作如司寇 侯 罚作、复作
30
(1)城旦、舂(5—6年) 男犯为城旦,主要从事筑城的劳役; 女犯为舂,主要从事舂米的劳役
(2)鬼薪、白粲(4年) 鬼薪(男犯),强制男犯去山中
4
(一)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2、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特权 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明法重刑”
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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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改“法”为 “律”:突出强调法律的普 遍适用性、稳定性、统一性、必行性 扩充法律内容:以《法经》为蓝本,制定 《秦律》, 增加内容,如:连坐、分户、军爵 等内容
2、一断于法 3、轻罪重刑
“盗采桑叶,赃不盈一钱,赀三旬”
“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鲸为城旦”
(二)修订《秦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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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云梦秦简》与秦朝的主要 法律形式
(一) 《云梦秦简》(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的发 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共1155支, 大部分属于法律条文及有关文书,简称云梦 秦简。
砍柴以供宗庙祭祀 白粲(女犯),强制女犯择米,
以择出的白米供宗庙祭祀 城旦刑可独立使用,也可附加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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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隶臣、隶妾(3年)
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 妾。强制犯人从事杂役劳 作的苦役刑
(5)侯(1年) 强制发往边地充当
斥侯。徒刑最轻的一
(4)司寇、作如司寇(2

年)
(6)罚作、复作
男犯为司寇(伺察寇 贼),即去边疆边服劳役, 边防外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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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
的措施
(1)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
(2)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凡勤于农耕,产量多者,可免除徭役
凡从事工商活动及因怠惰而贫穷的,全家没为 官奴。
(3)按照户口征收军赋
颁布《分户令》:成年男子必须与父母分居, 另立门户;女子到年龄必须出嫁,否则加倍征收户 口税
(4)禁止私斗
(1)强调“以法治国” (2)轻罪重刑 (3)不赦不宥 (4)鼓励告奸 (5)族刑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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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鞅变法的意义
1、 代表了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变法的最高成就, 在广度、深度上超过了其他诸侯国的改革,使秦 逐渐强大,为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基础
2、 在中国法制史上首倡重刑原则,并具体化而 附诸实施,使秦的封建法制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 速发展和完善
4、关于军事行政的法规
《军爵律》 《屯(敦)表律》、《中劳律》、 《公车司马猎 律》
5、关于司法行政事务的法规
《尉杂律》、《捕盗律》、《封诊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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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机构 皇帝
中 三公 央 行 政 机 构
九卿
丞相(行政) 太尉(军政) 御史大夫(监察) 奉常 (掌宗庙礼仪) 郎中令 (掌皇帝的侍从警卫) 卫尉 (掌宫廷警卫) 太仆 (掌马政) 廷尉 (掌司法) 典客 (掌外交与少数民族事务) 宗正 (掌皇族事务) 治粟内史 (掌租税与财政) 少府(掌供皇室需用的“山海池泽之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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