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以法(法律)、势(赏罚)、术(君主控制大臣的 技术)为主要思想的法家学说对秦朝的影响是巨大的。 在“法治”方面,秦实行皇帝主导立法的“法令由一统” 和“事皆决于法”的指导思想。但必须指出的是,它所 指的“法治”,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治,而实际上是 “罚治”,即以刑罚治国。
一、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商鞅变法时确立的法律思想和韩非的法治理论,成为秦统一后 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以法为本”是以韩非为代表的 法家“法治”理论的核心,“事皆决于法”是先秦法家“事断于 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秦统一以后,摒弃礼义而专任法治,把 韩非以法为本的思想推向极端;在修订、补充秦国原有法律的基 础上,形成了涉及各个领域的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以求达到处 理各种问题皆有法律依据。 (2)君主独断,法自君出。秦统一以后实行郡县制,建立了以 皇帝为中心的封建官僚体系。为了维护皇帝在封建官僚体系中至 高无上的权威,秦朝统治者特别强调要维护君主专制,皇帝集立 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皇帝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皇 帝本人是最高司法长官。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3)严刑峻法,深督轻罪。秦朝统治者迷信法律万 能,自然奉行先秦法家严刑峻罚的思想。他们把严刑 峻罚作为镇压人民的有效手段,期望通过重罚轻罪, 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实现君主专制国家 的统一,必须以法令的统一为其前提条件;要达到法 令的统一,又需要普通民众对国家法令有一致的理解。 因此,秦朝统治者强制民间向官吏学习法律知识,不 允许民间传授、评议法律;以保证法律内容的统一、 人们思想的统一。
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要加以领会。
本章知识点 :
1.“法令由一统”和“事皆决于法”的法制指导思想。 2.云梦秦简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第一节统一后秦朝法制的发展概况学习重点:1、秦朝法律指导思想2、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3、秦朝法制及基本特色一、秦朝法律的指导思想(一)以法家理论为立法的指导思想1.依法为本,事皆决于法2.一断于法《史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3.重刑主义商鞅曾说:“行刑,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4.统一法律(二)重视以法律为手段全面调整社会关系,法网严密秦朝的法网之严密是历代封建王朝所罕见的,从秦简《法律答问》中可以看出,秦帝国的确“事事皆有法式”(三)矫枉过正,否定宗法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二、秦朝法律的主要形式(一)律:通过正式法律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文件。
(二)令:君主就一时一事以命令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
(三)式:朝廷就某一机关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四)廷行事:即司法判例(五)法律答问三、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一)轻罪重罚“行刑,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二)法网严密“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思考:秦朝重刑主义(法家思想)与其迅速灭亡是否有必然联系?第三节秦朝的刑事法律学习重点:秦朝的刑法原则一、刑法原则(一)刑事责任年龄据云梦秦简所载,秦律是以身高作为确定成年与未成年的标准的,即男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
以身高作为确定成年与否的标准,是秦律的一个独创,为历代法律所未有。
(二)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原则秦律规定,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所处刑罚不同;前者从重,后者从轻,且适用的罪名亦不同。
故意为“端”,过失为“不端”。
(三)连坐原则一是亲属连坐:即同居连坐。
秦法规定:凡不积极从事农耕生产而致贫穷者,其妻子亲属要同受株连,籍没为官府奴婢。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都超6.5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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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教唆从重
如 ;甲教唆乙盗,甲未实施、未到场,甲乙皆赎黥; 甲教唆乙(未成年人)盗杀,甲磔,乙无罪。
第四、共犯加重
如 ;5人以上共盗1钱,比5人以下共盗660钱处罚还重,特别是比1 人单盗处罚更重 [讨论教材“累犯”提法] 似乎: 数罪:处罚前或执结前已犯——数罪并罚 累犯:处罚后(限期内)再犯—— 一罪(徒刑以上罪) 惯犯:处罚后或处罚前再犯——— 一罪 (同一种罪)
汉朝之原心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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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程序 “官诉”:似公诉 第一、起诉 “公室告” “举发”:似自诉 “非公室告” “公室告”:控告外人、他人——受理 “非公室告”:控告家长、上司——不受理,但夫 殴妻、夫通奸、擅杀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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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开庭 双方到庭 第三、讯问 讯问原被告、证人,可多次, 也可刑讯 第四、质证 可函调证据、核对勘验笔录 可寻法医鉴定、并详作法庭笔录(“爰书”) 第五、判决 “读鞫” 第六、申诉 “乞鞫”,本人或家人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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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羞辱刑:髡——剃光头发、胡须、鬓毛 耐、完——剃光胡须、鬓毛 财产刑:赀甲、赀盾;赀戍;赀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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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黥、劓、剕(刖、膑)、宫 徒:城旦舂: 男犯:城旦(筑城) 女犯:舂(舂米); 鬼薪、白粲: 男犯:鬼薪(为宗庙砍柴) 女犯:白粲(择米); 隶臣妾: 男犯:隶臣 女犯:隶妾; 司寇(伺寇):伺察寇盗 侯:发往边疆斥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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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弃市;磔(裂而杀之);戮(辱而斩之); 具五刑(后世之凌迟); 定杀(投水或活埋);抽肋; 凿颠(凿脑);镬烹(锅煮); 坑;车裂;腰斩;族刑;枭首; 囊扑(装入麻袋,乱棍打死); 注:株连并非连坐,更非附加刑,而是死刑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

法家天下
儒墨两学派诞生在东方的鲁国,道家出自南 方的楚国,法家在三晋诸地较为流行。 法家一洗中庸柔顺和平谦退之风,而以尊君 重国,富强进取为务,成为当时最受欢迎的 显学。
一、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史记· 李斯列传》:秦统一后,“明法 度,定律令”。 (一)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1、重刑主义
商鞅说:“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 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商君书•赏 刑》)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 乙受,弗智(知)盗, 乙论可(何)也?毋论。
3、自首从轻
自首,秦简称“自出”。
《法律答问》载:“把其假以亡, 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 以亡论。其得,坐赃为盗”。
4、规定刑罚时效
《法律答问》有一则材料可证:“甲杀 人,不觉,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后告甲, 甲杀人审,问甲当论及收不当?告不 听。” 5、共犯加重 秦简《法律答问》载:“五人盗, 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 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 为城旦。”
2、法网严密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盐铁论· 刑德》 律名:《效律》、《田律》、《仓 律》、《徭律》等27种。 有“程”、“式”等单行法律。
(三)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 法律形式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的睡虎地11号秦 墓中出土了一千余枚竹简。简文内容分别是《编 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秦律杂 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 《为吏之道》及《日书》等。 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 律、令、式、廷行事、法律答问
(三)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其影响 秦的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
御史大夫乃御史之长,其下又设御史 中丞,御史中丞掌管朝廷图书外,还兼察 殿中违法官员。在地方负责监察的官员称 监御史,察举各地的违法事宜。 秦代开创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
第4章 秦代法律制度

3、渎职罪 (1)不直: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 而故意重判; (2)纵囚:应论罪而故意不论或减轻 案情; (3)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此三罪皆为司法官吏的渎职犯罪。
二、刑罚 1、笞刑 2、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 司寇 3、流刑:迁、谪; 4、肉刑:墨、劓、刖、宫
5、死刑:弃市、戮、磔、车裂、坑、 定杀、灭三族、具五刑。 6、羞辱刑:髡、耐、完 7、经济刑:赀甲、赀盾、赀戍、赀徭
2、事皆决于法 泰山石刻: “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3、以刑杀为威 “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 叛之 。”
三、秦代的立法 《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 号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 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其内容大致可 分为四类:秦律十八种、法律答问、封 诊式、为吏之道。
二、主要诉讼制度
1、告诉的限制 (1)自诉案件限制子告父母及奴告主: 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之别。 (2)禁止诬告和轻罪重告。
公室告:控告他人的杀伤盗窃行为
非公室告: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 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加诸 自已的刑罚。
2、主要审判原则 (1)有罪推定原则; (2)有条件的刑讯原则; (3)注重证据的原则。
《秦简》: “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 请(情)为上,(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 宋人郑克: “鞫情之术,有正、有谲。正以核之…… 谲以挞之,术苟精焉,情必得矣。恃拷 掠者,仍无术也”。
《秦律〃贼盗》:
“或斗,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议皆当 耐”。 “或斗,啮人頯若颜,其大方一寸,深半 寸,比疻痏。” “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眉,当完城旦。”
“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 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 审。”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 问乙何论?同论。”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 也?不论。”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皇命的权力是绝对的,神圣的,任何侵犯或企 图侵犯这一权力的行为或思想都是严重的政治犯 罪,秦律将这一类犯罪称作“谋反”、“为逆”、 “不忠”或“为乱”,一般要处以族刑。 在秦律中,反抗封建政权的农民被称作“盗 贼”,聚众反抗的被称作“群盗”。秦律要求国 家各级官吏要及时捕获或剿杀“盗贼”。为了将 反抗封建政权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秦朝的统 治者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和对人们思 想言论的控制。例如:旅店留宿无证件之人即为 有罪;伪造、盗用官府印玺的行为构成严重犯罪; 异端言论为“妄言”或“非所宜言”,也构成严 重犯罪。
秦兵马俑
二、其他方面 (一)经济法规 在现已发现的秦法规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调整经济 关系的,其中特别是对农业经济的调整。 《田律》规定:春二月,不准伐山林,以保持水土和林 木。不准堵塞水源,以利于农业生产。县级政权要按时 上报农田的耕种情况,庄稼的生长情况以及土地受雨或 受灾的面积。 《仓律》规定了每亩地不同作物的播种数量,并允 许在不同情况下变通处理。对谷物的保存还作了详细规 定:凡谷物入仓,一定记帐,帐目上报内史,如有丢失, 主管者与有关人员要负责赔偿。 《效律》规定:管仓的人如有弄虚作假、移多补少 之类的行为,要“与盗同法”。
3.劳役刑 (1) 城旦舂。这是强制男犯人服修筑城墙一类劳役, 女犯人服舂米一类劳役的刑罚。 (2) 鬼薪、白粲。这是一种强制男犯人为宗庙祭祀砍 运柴草,强制女犯人服择米等劳役的刑罚。 (3) 隶臣妾。这是强制犯人服各种杂役的刑罚,男犯 人称隶臣,女犯人称隶妾。 (4) 司寇。这是罚男犯人服守备一类的劳役,女犯人 服类似的劳役。 (5) 侯。轻于司寇的劳役,为守备的一种。 (6) 赀戍,罚犯人戍边。有一定期限的劳役。 4.迁 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 赀 刑,就是强令犯有某种罪行的人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物或 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 谇,就是训诫,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1

(6)黄帝(轩辕)、青帝(伏羲)、炎帝(神农)、白帝(少昊)、黑 帝(颛顼)(五方上帝)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1975年底,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了1115片秦代竹简,
其中85%记载的是法律条文。 《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云梦秦简》,其中提到的秦法规有
一、主要行政法律规范 《置吏律》,《除吏律》等18种。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 秦代在中央设丞相,是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管理
全国的行政事务。又设太尉,主管军政。还设御史大夫,主 管臣下的奏章和下达皇帝的诏令,并负责国家的监察工作。 以上三官即所谓“三公”。三公以下是九卿。 秦代在地方设郡守,为一郡之最高行政长官,负责行政事务。 郡之下设县,县之下有乡、里等行政区划,是秦帝国的基层 行政组织。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三、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 ”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
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2.法网严密 事皆决于法,“事事皆有法式”、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
密于凝脂。”(注:荼,茅草的白花。) 控制行为。”步过六尺着有罚,弃灰于道者黥“如果步过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二)关于官吏的条件 具有忠于君主的思想政治条件。 具有胜任官职的能力。 未受过“废”刑(撤职永不叙用或其他刑
罚)。 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法律技能。 《为吏之道》中,提出吏之“五善”,作
为“良吏”的标准。“一曰忠信敬上,二 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 行,五曰恭敬多让。”
二十多种。 刑事法规有《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四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的十年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最终完成统一大业,建立秦朝,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王朝。
秦王朝建立后,以法家思想治理国家,重视法制建设,采取种种措施维护国家统一,发展社会经济,促进民族融合。
但是,秦朝统治者在实践中将法家理论推向极端,实行严刑峻法,无限制役使民力,终使民众不堪忍受,揭竿而起,曾经辉煌一时的秦朝二世而亡。
第一节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一、事皆断于法“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对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用法这一客观标准来衡量,不能因人而异。
二、法令由一统这一原则由秦始皇确立。
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篡夺;二是法度统一,全国各地适用同样的法律。
在这种法治思想指导下,秦朝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强调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三、轻罪重刑“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第二节秦朝的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基本反应了商鞅变法后的秦国至秦朝初年的法制内容,为研究秦国及秦朝法制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其内容共分六类十种。
二、主要的法律形式(单选、多选、名词解释)(一)律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二)制、诏制、诏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
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改命为制、改令为诏,确定了这种法律形式的名称。
制、诏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三)式式即格式、程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四)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
它既是对律文的详细解释,也是对律文的补充。
(五)廷行事秦的“廷行事”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它可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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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第一节秦代立法概况一、秦朝立法指导思想1.缘法而治2.法令由一统3.轻罪重刑二、立法活动秦朝法制可溯源至春秋时期。
早在秦文公二十年(公元前746年),“法初有三族之罪”。
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了承认土地私有的“初租禾”法令。
秦国大规模法制建设始于商鞅变法。
统一的秦王朝建立之后,秦始皇针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大规模的增删与修订,并将修订后的法律施行于全国,以做到“法令由一统”。
秦二世胡亥继位后,再次修订法律,使秦法更为苛严,因此不仅没有缓和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反而加速了秦王朝的灭亡。
秦朝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史籍留下的记载很少,无从详考,以往只能根据《史记》、《汉书》的零星记载来作粗略考察。
但是,1975年出土了《云梦秦简》和2002年出土的《里耶秦简》为秦朝法制史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材料。
1975年12月,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十二座战国末年至秦统一时期的墓葬,从其中的十一号墓中出土了1100余支竹简,简文系墨书秦隶,共四万余字。
这些竹简中除了《编年纪》等私人杂记以及类似于后世农历、卜筮之类的《日书》之外,大部分内容是关于秦朝法律制度的,其中包括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这段法制建设高峰期内秦国法制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中有关法律的部分,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以及《语书》等。
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属于秦律;第二类是对秦律的解释;第三类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和司法规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方面的文书程式;第四类是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
2002年6月,湖南龙山县里耶古城出土了3万6千多枚秦代简牍,据学者考证,其内容属于秦王嬴政二十五年(公元前221年)至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秦时县一级政府的部分官署档案,其中包括政府法令、各级政府之间的往来公文、司法文书、吏员簿、物资登记和转运、里程书,等等。
三、法律形式1.律律是经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并颁布实施的综合刑事法典性质的法律形式,是秦朝主要的、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
商鞅改“法”为“律”,确立了这一法律形式的专有名称。
秦朝“律”的数量繁多,内容规定上也较为庞杂,除了源自《法经》的《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等律以外,还有关于各类具体行政事务管理的法律也被冠以“律”名,如《田律》、《仓律》、《金布律》等,这与后世以“正刑定罪”为主要功能、结构合理、逻辑谨严的成文律典明显有所不同。
2.令令是君主针对某一特定事项而发布的法律文件。
与律一样,是秦时一种主要法律形式。
由于专制皇权的确立,皇帝针对一时之事所发布的令甚至具有比律更高的法律效力。
3.式式是有关国家机构办事程序、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式作为封建社会常用的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时。
《云梦秦简》中的《封诊式》就是有关现场勘验、法医检验以及诉讼程序方面的文书程式与法律规范。
4.程、课程与课是秦朝法律中确定劳动者生产额度以及如何加以考核、督责的法律文件。
如《云梦秦简》中的《工人程》规定了官营工场工匠的劳动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牛羊课》则涉及官营畜牧业中对管理官吏的考核依据及其处罚标准。
5.法律答问《云梦秦简》中的《法律答问》是秦朝官方针对律令在适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所作的权威性解释,这些解释进一步阐明了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使之更易于操作。
它们是对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与条文本身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廷行事即断案成例。
秦朝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除了直接援用律、令等成文法律形式之外,也常常参照此前已决判例,以之作为判案依据。
第二节秦朝行政法律制度一、皇帝制度的确立秦朝创立的皇帝制度,除了皇帝的名号外,还包括诏令制度、皇位继承、后宫制度、宗庙陵寝等制度一系列制度,它涉及朝仪、礼制、宫室、封禅、祭祀、舆服、陵寝等方面的内容,借以强化皇权专制的政治统治。
二、行政机构1.中央行政机构三公九卿。
所谓“三公”,即辅佐皇帝的三个最高职位。
丞相,辅佐皇帝处理全国政务;太尉,协助皇帝统领全国军事;御史大夫,作为丞相之副,掌监察并协助丞相处理全国政务。
九卿,分别执掌行政、司法、财政、经济、礼仪、文化、军事等具体事务。
(1)奉常,为九卿之首,掌管宗庙礼仪;(2)郎中令,掌宫殿掖庭门户,负责宫殿门户守卫和传达事务;(3)卫尉,掌宫门卫屯兵,负责统领卫士护卫宫阙;(4)太仆,掌舆马,负责管理皇帝的车马乘舆;(5)廷尉,掌刑辟,是秦时中央司法机构;(6)典客,掌蛮夷属国,即边疆少数民族事务和诸侯朝聘之事;(7)宗正,负责皇室宗族事务;(8)治粟内史,掌谷货,负责国家财政收入与支出;(9)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以供给皇室的花销。
2.地方行政机构秦朝延续战国时期开创的“郡县制”,彻底废除了“分封制”。
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
郡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设郡守,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执掌全郡事务。
为防止郡守职权过大,秦时在各郡还设有监御史“掌监郡”、郡尉“掌佐守典武职甲卒”。
郡守、郡监、郡尉三者各不统辖,直接受中央政府节制。
在郡之下,设立若干县。
万户以上的县,置县令一名;不足万户则置县长,以统属其民。
令、长之下皆设有丞、尉等属吏。
县下设乡、亭、里等基层组织。
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
其中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掌徼循禁贼盗。
乡下有亭,置亭长以缉拿盗贼。
乡亭下有里,各里设有里正或里典。
里之下的居民被编入什伍组织中,相互督查,实行什伍连坐之法。
三、官吏管理制度四、监察制在中央设御史大夫,“位上卿,掌副丞相”,具体职责有三:一是掌管包括法律政令在内的图籍文书;二是执掌监察之权,弹劾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三是参与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
御史大夫之下设御史丞及御史中丞等属官。
同时设有监御史,“掌监郡”,对郡守及其下属官吏行使监察之权。
第三节秦朝刑事法律制度一、刑名1.笞刑笞刑是用竹、木板责打罪犯身体的刑罚。
秦时笞刑一般适用于较为轻微的犯罪,有时也被用来拷讯囚徒。
2.徒刑亦称“作刑”,是指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刑罚。
(1)城旦、舂。
服刑者主要从事筑城、舂米等苦役。
秦律中的城旦刑、舂刑一般附加耻辱刑或肉刑一起使用,如完为城旦,黥为城旦,黥劓为城旦,斩左趾、黥以为城旦等。
(2)鬼薪、白粲。
得名于为宗庙采薪、择米。
服刑者除了从事上述两种苦役之外,后来也参加其他苦役劳作。
被判处鬼薪、白粲的刑徒须穿囚衣、带刑具,并交由专人监管。
因附加刑的不同,鬼薪分为耐以为鬼薪、耐以为鬼薪鋈足、刑以为鬼薪等多种。
(3)隶臣、隶妾。
强制犯罪人从事各种杂役的一种刑罚。
隶臣、隶妾轻于鬼薪、白粲。
秦时隶臣也有刑为隶臣、耐为隶臣等不同等级。
(4)司寇。
意为“伺察寇盗”,男犯须到边地服劳役,兼备防御,女犯则从事与司寇相当的役务劳作。
司寇轻于隶臣、隶妾。
(5)候。
意为“伺望”。
通常认为是一种将人犯发往边地以伺望敌情的刑罚。
3.流放刑包括迁与谪,都是强制罪犯迁徙到边远地区落户服役的刑罚。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迁刑是秦律规定的法定刑名,而谪刑除了作为一种刑事处罚措施之外,还有因为政治形势需要而“谪”者;秦时甚至允许自愿受“谪”以豁免亲属之罪。
另外,受迁之人“终身毋得去迁所”,而有些被处以谪刑者在完成某种劳役之后可以返回原籍。
4.肉刑继续沿用先秦时代广泛采用的肉刑,主要有黥、劓、刖(斩趾)、宫四种。
不过与前代有所不同,秦朝的肉刑大多与徒刑结合使用,使肉刑逐渐丧失原有的独立地位而成为徒刑的附属刑种。
秦朝肉刑的这一变化反映出秦朝刑罚制度的过渡性特征,预示了先秦时期以肉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向两汉以来以劳役刑为主的刑罚体系的转变。
5.死刑(1)戮。
即先刑辱示众,然后斩首的一种刑罚。
(2)弃市。
意为“弃绝于市”,即在人口聚集的市场公开执行死刑的一种刑罚。
(3)腰斩。
即斩腰处死。
(4)磔。
即裂其肢体而杀之。
(5)枭首。
即砍下人犯头颅,并将其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
6.羞辱刑主要有两种:髡与耐。
髡即剃光头发,耐轻于髡,仅剃去鬓须而完其发。
与前代有所不同,秦时耻辱刑不再作为贵族犯罪的替代刑,而适用于普通百姓的一般犯罪之中。
髡刑、耐刑通常作为附加刑与徒刑结合使用,但有时作为主刑独立使用。
7.财产刑赀刑。
是强制罪犯缴纳数额不等的财物或从事一定期限的力役的刑罚。
秦朝赀刑的种类有赀甲,赀盾,赀徭,赀戍等。
赎刑。
赎刑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强制罪犯以一定数量的财物或力役赎免刑罚的方法。
二、主要罪名三、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
2.区别犯罪意识,区分故意与过失。
3.诬告反坐。
4.对教唆犯、累犯、共犯加重处罚。
5.数罪并罚,从一重罚。
6.自首从轻。
7.连坐。
8.同罪异罚。
第四节秦朝民事法律制度第五节秦朝经济法律制度第六节秦朝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中央司法机关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廷尉,其长官亦称廷尉,位列九卿之中。
廷尉之下设有正、左右监等属吏。
廷尉的职责主要有二: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二是受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秦朝实行司法、行政合一的地方管理体制,郡、县既是行政机关,也是司法机关。
郡守之下设有决曹掾史,县令之下设有县丞等属吏,分别协助郡、县长官处理司法事务。
县以下设有乡、亭、里等基层组织,所属有秩、啬夫、游徼、亭长等乡官也有一定的司法权,可以调处民事纠纷,或协助郡县长吏缉捕人犯。
二、诉讼制度1.自诉与公诉。
2.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根据《法律答问》的记载,凡“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
对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必须受理。
凡“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以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都为“非公室告”。
对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