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以法(法律)、势(赏罚)、术(君主控制大臣的 技术)为主要思想的法家学说对秦朝的影响是巨大的。 在“法治”方面,秦实行皇帝主导立法的“法令由一统” 和“事皆决于法”的指导思想。但必须指出的是,它所 指的“法治”,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治,而实际上是 “罚治”,即以刑罚治国。
一、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商鞅变法时确立的法律思想和韩非的法治理论,成为秦统一后 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以法为本”是以韩非为代表的 法家“法治”理论的核心,“事皆决于法”是先秦法家“事断于 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秦统一以后,摒弃礼义而专任法治,把 韩非以法为本的思想推向极端;在修订、补充秦国原有法律的基 础上,形成了涉及各个领域的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以求达到处 理各种问题皆有法律依据。 (2)君主独断,法自君出。秦统一以后实行郡县制,建立了以 皇帝为中心的封建官僚体系。为了维护皇帝在封建官僚体系中至 高无上的权威,秦朝统治者特别强调要维护君主专制,皇帝集立 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皇帝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皇 帝本人是最高司法长官。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3)严刑峻法,深督轻罪。秦朝统治者迷信法律万 能,自然奉行先秦法家严刑峻罚的思想。他们把严刑 峻罚作为镇压人民的有效手段,期望通过重罚轻罪, 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实现君主专制国家 的统一,必须以法令的统一为其前提条件;要达到法 令的统一,又需要普通民众对国家法令有一致的理解。 因此,秦朝统治者强制民间向官吏学习法律知识,不 允许民间传授、评议法律;以保证法律内容的统一、 人们思想的统一。
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要加以领会。
本章知识点 :
1.“法令由一统”和“事皆决于法”的法制指导思想。 2.云梦秦简
中国法制史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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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主要罪名 在重刑主义法制原则的指导下 ,《 秦律 》 对 各种犯罪行为 作出 了 具体规定 , 并采用相应的 刑罚手段 , 由此产生了各种复杂 、 烦琐的罪名 。 1. 危害皇权以及封建专制的罪名 ( 1 ) 泄漏皇帝行踪 、 住所 、 言语机密 。 统治者视这些为 国 家的 最高机密 , 不得泄漏 。 ‚ 所行幸 , 有言其处者 , 罪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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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诬告反坐的原则 。 《 秦律 》 规定 , 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者 , 要以其诬陷别 人的罪名对其进行处罚 。 据 ‚ 云梦秦简 ‛《 法 律答问 》 记载 : 本应判处 ‚ 耐 ‛ 为司寇之刑 的罪犯 , 以应判处 ‚ 耐 ‛ 为隶臣之刑的罪名诬 告他人 , 那么 要以 ‚ 耐 ‛ 为隶臣之刑来处罚诬 告者 。
一 行政法律制度 ( 一 ) 行政立法概况 秦统一之前 , 就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 体系 , 统一后也注重法律体系的构建 。 作为整个 法律重要构成部分的行政法律 , 自 然不会被强调 中央集权的统治者忽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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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行政法律的主要内 容 1. 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 按照法家的观点 , 要厉行 ‚ 法治 ‛, 首先 也是最重要的 一点就是要集权于中央 。 在君主掌 握了立法以及赏罚之权以后 , 反过来又运用 立法 和 赏罚 来确 立 、 巩固他的君主专制 。 所以秦朝 的行政法律把维护皇权专制作为首要的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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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耻辱刑 。 耻辱刑为带有羞耻侮辱性 质的刑罚 。 我国古代人认为 , 鬓发 、 胡须与身 体一样 , 受之于父母 , 如有毁坏损 伤 , 是一种 不孝的 行为 。 因 此 , 强制剃除鬓发胡须相当于 对身 体的伤害 , 是一种人身 侮辱 , 故其为 耻辱 刑。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第一节统一后秦朝法制的发展概况学习重点:1、秦朝法律指导思想2、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3、秦朝法制及基本特色一、秦朝法律的指导思想(一)以法家理论为立法的指导思想1.依法为本,事皆决于法2.一断于法《史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3.重刑主义商鞅曾说:“行刑,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4.统一法律(二)重视以法律为手段全面调整社会关系,法网严密秦朝的法网之严密是历代封建王朝所罕见的,从秦简《法律答问》中可以看出,秦帝国的确“事事皆有法式”(三)矫枉过正,否定宗法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二、秦朝法律的主要形式(一)律:通过正式法律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文件。
(二)令:君主就一时一事以命令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
(三)式:朝廷就某一机关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四)廷行事:即司法判例(五)法律答问三、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一)轻罪重罚“行刑,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二)法网严密“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思考:秦朝重刑主义(法家思想)与其迅速灭亡是否有必然联系?第三节秦朝的刑事法律学习重点:秦朝的刑法原则一、刑法原则(一)刑事责任年龄据云梦秦简所载,秦律是以身高作为确定成年与未成年的标准的,即男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
以身高作为确定成年与否的标准,是秦律的一个独创,为历代法律所未有。
(二)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原则秦律规定,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所处刑罚不同;前者从重,后者从轻,且适用的罪名亦不同。
故意为“端”,过失为“不端”。
(三)连坐原则一是亲属连坐:即同居连坐。
秦法规定:凡不积极从事农耕生产而致贫穷者,其妻子亲属要同受株连,籍没为官府奴婢。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都超6.5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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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教唆从重
如 ;甲教唆乙盗,甲未实施、未到场,甲乙皆赎黥; 甲教唆乙(未成年人)盗杀,甲磔,乙无罪。
第四、共犯加重
如 ;5人以上共盗1钱,比5人以下共盗660钱处罚还重,特别是比1 人单盗处罚更重 [讨论教材“累犯”提法] 似乎: 数罪:处罚前或执结前已犯——数罪并罚 累犯:处罚后(限期内)再犯—— 一罪(徒刑以上罪) 惯犯:处罚后或处罚前再犯——— 一罪 (同一种罪)
汉朝之原心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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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程序 “官诉”:似公诉 第一、起诉 “公室告” “举发”:似自诉 “非公室告” “公室告”:控告外人、他人——受理 “非公室告”:控告家长、上司——不受理,但夫 殴妻、夫通奸、擅杀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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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开庭 双方到庭 第三、讯问 讯问原被告、证人,可多次, 也可刑讯 第四、质证 可函调证据、核对勘验笔录 可寻法医鉴定、并详作法庭笔录(“爰书”) 第五、判决 “读鞫” 第六、申诉 “乞鞫”,本人或家人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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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羞辱刑:髡——剃光头发、胡须、鬓毛 耐、完——剃光胡须、鬓毛 财产刑:赀甲、赀盾;赀戍;赀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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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黥、劓、剕(刖、膑)、宫 徒:城旦舂: 男犯:城旦(筑城) 女犯:舂(舂米); 鬼薪、白粲: 男犯:鬼薪(为宗庙砍柴) 女犯:白粲(择米); 隶臣妾: 男犯:隶臣 女犯:隶妾; 司寇(伺寇):伺察寇盗 侯:发往边疆斥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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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弃市;磔(裂而杀之);戮(辱而斩之); 具五刑(后世之凌迟); 定杀(投水或活埋);抽肋; 凿颠(凿脑);镬烹(锅煮); 坑;车裂;腰斩;族刑;枭首; 囊扑(装入麻袋,乱棍打死); 注:株连并非连坐,更非附加刑,而是死刑
秦朝法律制度

7、自首减刑,“自出”处刑轻,“其得”处 自首减刑, 自出”处刑轻, 其得” 刑重 8、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 诬告反坐,即对故意捏造事实, 9、诬告反坐,即对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 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 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 使罪轻者入于重罪者, 使罪轻者入于重罪者,依律处以 相应的刑罚, 罪其罪” 相应的刑罚,即“罪其罪”。 10、连坐原则:秦律中有同居连坐、什伍连坐、 10、连坐原则:秦律中有同居连坐、什伍连坐、 军伍连坐及职务连坐。 军伍连坐及职务连坐。
第三节
秦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廷尉、 1、中央司法机关:廷尉、御史大夫 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 2、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还有县下的 乡和亭的负责人。 乡和亭的负责人。 (二)诉讼制度 起诉: 1、起诉:公诉和自诉 诉讼权: 2、诉讼权: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审判: 3、审判:读鞫和乞鞫
三、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的确定:以身高确定。 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的确定:以身高确定。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 3、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或“端 过失称“ 失刑” 为”;过失称“失”,或“失刑”。 4、教唆同罪 5、累犯加重 共犯加重, 6、共犯加重,凡五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或集团 犯罪加重处罚
二、刑名 死刑: 1、死刑: 戮刑 磔刑 腰斩 枭首 定杀 坑 具五刑 族刑 车裂
弃市
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黥、劓、宫、斩左 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黥、 趾 3、笞刑 4、徒刑 城旦和舂 鬼薪和白粲 隶臣和隶妾 司寇 侯 羞辱刑: 剃胡子, 剃发。 5、羞辱刑:耐,剃胡子,髡,剃发。 6、迁与谪 7、收刑 8、废刑 9、赀刑 10、 10、赎刑
(三)司法官员的责任 失刑:过失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1、失刑:过失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不直:故意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2、不直:故意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纵囚:故意减轻情节, 3、纵囚:故意减轻情节,使罪犯达不到判罪 标准,逍遥法外。 标准,逍遥法外。
中国法制史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
一、主要罪名
1.盗窃罪 3.诽谤罪 5.以古非今罪 7.妄言罪
2.贼sha伤罪 4.不敬皇帝罪 6.非所宜言罪 8.犯令废令罪
二、主要罪名
1.生命刑:即si刑。比如,族、阬、定sha、具五刑、车 裂。 2.身体刑 3.劳役刑 :即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主要有: (1)城旦、 舂。 (2)鬼薪、白粲。 (3)司寇、作如司寇。 (4)罚作、复 作。 4.财产刑 :剥夺犯人财产的刑罚,主要是赀、赎、没和 收等几种。 5.身份刑 :剥夺犯法者的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 其刑名有“夺爵”、“废”等。 6.流放刑 7.耻辱刑
4.廷行事:法庭的案例汇编 5.法律答问:司法解释
律字原指以竖笛定音, 指音律,因其不以人意志为 转移,也可泛指自然规律。 以律来称呼法典,具有不可 任意更改的含义。
右图即为出土的距今约8000年前的骨笛,以及吹 奏的模样。
三、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
“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 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 必削。”
2.法网严密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主要行政法律规范
(1)《置吏律》 (2)《除吏律》 (3)《除弟子律》
(4)《内史杂律》 (5)《尉杂律》 (6)《徭律》
(7)《傅律》
(8)《司空律》 (9)《中劳律》
(10)《公车司马猎律》 (11)《骏马律》 (12)《戍律》
在审判程序上,秦代的司法机关一般采取有序的步 骤。
三、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其影响
秦帝国的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御史大夫乃御史 之长,其下又设御史中丞,御史中丞除掌管朝廷图书外, 还掌监察殿中违法官员。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1

(6)黄帝(轩辕)、青帝(伏羲)、炎帝(神农)、白帝(少昊)、黑 帝(颛顼)(五方上帝)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1975年底,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了1115片秦代竹简,
其中85%记载的是法律条文。 《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云梦秦简》,其中提到的秦法规有
一、主要行政法律规范 《置吏律》,《除吏律》等18种。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 秦代在中央设丞相,是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管理
全国的行政事务。又设太尉,主管军政。还设御史大夫,主 管臣下的奏章和下达皇帝的诏令,并负责国家的监察工作。 以上三官即所谓“三公”。三公以下是九卿。 秦代在地方设郡守,为一郡之最高行政长官,负责行政事务。 郡之下设县,县之下有乡、里等行政区划,是秦帝国的基层 行政组织。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三、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 ”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
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2.法网严密 事皆决于法,“事事皆有法式”、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
密于凝脂。”(注:荼,茅草的白花。) 控制行为。”步过六尺着有罚,弃灰于道者黥“如果步过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二)关于官吏的条件 具有忠于君主的思想政治条件。 具有胜任官职的能力。 未受过“废”刑(撤职永不叙用或其他刑
罚)。 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法律技能。 《为吏之道》中,提出吏之“五善”,作
为“良吏”的标准。“一曰忠信敬上,二 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 行,五曰恭敬多让。”
二十多种。 刑事法规有《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四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的十年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最终完成统一大业,建立秦朝,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王朝。
秦王朝建立后,以法家思想治理国家,重视法制建设,采取种种措施维护国家统一,发展社会经济,促进民族融合。
但是,秦朝统治者在实践中将法家理论推向极端,实行严刑峻法,无限制役使民力,终使民众不堪忍受,揭竿而起,曾经辉煌一时的秦朝二世而亡。
第一节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一、事皆断于法“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对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用法这一客观标准来衡量,不能因人而异。
二、法令由一统这一原则由秦始皇确立。
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篡夺;二是法度统一,全国各地适用同样的法律。
在这种法治思想指导下,秦朝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强调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三、轻罪重刑“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第二节秦朝的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基本反应了商鞅变法后的秦国至秦朝初年的法制内容,为研究秦国及秦朝法制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其内容共分六类十种。
二、主要的法律形式(单选、多选、名词解释)(一)律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二)制、诏制、诏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
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改命为制、改令为诏,确定了这种法律形式的名称。
制、诏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三)式式即格式、程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四)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
它既是对律文的详细解释,也是对律文的补充。
(五)廷行事秦的“廷行事”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它可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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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 府 钟
三、经济法律内容
(一)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 (二)农业生产的督课管理 (三)畜牧生产的管理考核 (四)官营手工业的严密控制 (五)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 (六)货币的保管使用
秦半两钱及钱范
四、行政法律内容
(一)皇帝制度的创立 (二)行政管理体制的 建立 中央设三公列卿制。 地方设郡县制。 (三)行政法律规范的 颁行
劳役刑
(3)隶臣、隶妾, 即罚作官府奴婢。 “男子为隶臣, 女子为隶妾。” (4)司寇、候, 即强制犯人在边 地伺察寇盗,警 戒敌情。
铁钳和铁轾
耻辱刑
(1)髡刑,即强 制剃除鬓发胡须 (2)耐刑,即强 制剃除鬓毛胡须 而保留头发,故 轻于髡刑。耐字 本作耏。
阿房宫复原图
身份刑
(1)废刑,即废除官籍,开除公职, 终身不得重新叙用。 (2)夺爵,即削夺爵位,剥夺其特 权地位。
(二)刑法适用制度
4.减免刑罚的规定 秦律对犯罪后主动自首或消除犯罪 后果者酌情减免刑罚。 5.诬告反坐的规定 秦律对故意诬告他人者,以所诬陷 的罪刑进行处罚。
(二)刑法适用制度
6.犯罪连坐的规定 连坐的适用范围有三种: 一是亲属连坐。 二是邻里连坐。 三是职务连坐。
阳陵虎符
(三)主要罪名
“法制”思想
2、制订了挟书焚书令: 创立了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罢黜 异说、厉行“法治”的专制集权统 一制度,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 得宜,皆有法式”。
“法制”思想
3. 法 、 术 、 势 结 合
二、主要法律形式
1.
2.
3.
云梦睡虎地秦简 律:即秦律,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成 文法,属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命、令、制、诏是皇帝代表国家发 布的诏令圣旨或法令文告。 程是规章、章程的简称。 如《工人 程》
清朝皇帝玺
三公列卿制
三公
丞相
太尉
御史大夫
秦 郡 县 图
五、秦律的主要特点
第一,革除旧法,残存旧制。 第二,重法轻礼,厉行“法治”。 第三,重刑轻罪,刑罚严酷。 “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 不足以受天下之徒” 第四,内容丰富,体系繁杂。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系
皇帝拥有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决权。 在皇帝之下,中央常设司法机关为 廷尉,其长官亦称廷尉。 地方实行郡县行政机关兼理司法制度, 由郡守、县令(长)兼掌司法职能。 县下设乡,其啬夫掌民间辞讼,游 徼jiào掌巡察禁奸及缉捕贼盗。
1.危害专制皇权罪 诽谤、妖言、妄言、以古非今、非 所宜言、废令、犯令 2.妨害社会秩序罪 挟书、偶语诗书、投书、诬告、诈 伪
(三)主要罪名
3.破坏经济秩序罪 逋事、乏徭、匿户、盗徙封 4.人身伤害罪 贼杀(故意杀人)、贼伤(故意伤 害)、斗杀(斗殴杀人)、斗伤 (斗殴伤人)、强奸、和奸(通奸) 等
(二)婚姻制度 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须经官府 登记备案;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 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仍坚持男尊女卑原则,夫妻关系处 于不平等地位,秦律就规定了一些 维护夫权支配地位的罪名。 秦朝还注重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
二、民事法律内容
(三)家庭关系 首先,秦律仍维护 父权家长制,严 惩不孝罪。 其次,秦律对子女 卑幼殴打尊长的 行为,处罚较汉 朝以后各代要轻
财产刑
(1)赀刑,是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 偿的刑罚。 (2)赎刑,即以铜、盾、甲等财物 或力役赎抵原定刑罚。 (3)没刑,即没收财产充入官府。
流放刑
(1)有罪流放,即对罪犯直接处以 流放刑。 (2)赦罪流放,即对死刑犯减死后 的处置。 (3)无罪流放,即对威胁统治或危 害社会者实施的处罚。
(二)刑法适用制度
(一)刑罚体系
耻辱刑是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
身份刑即剥夺违法者官职爵位等身
份地位的刑罚。 财产刑即罚没财产之类的处罚。 流放刑是强制被流放者迁徙到指定 地区,不准擅自迁返原处的刑罚, 包括迁、徙、谪等不同刑名。
劳役刑
(1)城旦、舂。男犯 为城旦,主要服筑 城等苦役;女犯为 舂,主要服舂米等 杂役。 (2)鬼薪、白粲càn。 男犯为鬼薪,主要 为宗庙砍柴供祭祀 等使用;女犯为白 粲,主要为宗庙择 米供祭祀等使用。 刑舂
“讯狱”。 刑讯逼供:“上”、“下”、“败” 判决:“读鞫” “失刑”罪、“不直”罪、“纵囚” 罪。 “乞鞫”: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 允许要求复审。
思考题:
1.秦朝的刑罚体系与刑法适用 制度 2.秦朝的民事法律内容。 3.秦律的基本特征。 4.秦朝的司法机关体系与诉讼 审判制度。
第二节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一、刑事法律内容
(一)刑罚体系 其最突出的特点, 是身体刑的适用范 围开始缩小,劳役 刑和财产刑的使用 有所增多。
秦 立 射 俑
(一)刑罚体系
生命刑:具五刑、车裂、凿颠、抽
胁、镬烹。 身体刑 :身体刑即残害犯罪者肢 体器官的肉刑,是仅次于死刑的酷 刑。 劳役刑即限制罪犯自由并强制从事 劳役的徒刑。
1.刑事责任年龄与时效的规定 秦简是以身高标准确定成年与未成 年的,即男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 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大体相当十 六七岁。 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免 予追究或依法减轻刑事责任;成年 人犯罪后死亡或受到赦免,也不再 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适用制度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规定 前者从重处罚,后者从轻处置,有 时还构成不同罪名。 3.加重刑罚的规定 对累犯、五人以上的共犯及教唆未 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加重处罚。
(三)主要罪名
5.侵犯官私财产罪 盗及群盗等罪名 6.破坏婚姻家庭罪 不孝、弃妻不书、去夫亡、娶人亡 妻
二、民事法律内容
(一)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处于 由国有向私有转 化的过渡之中。 “使黔首自实田” 明确承认了以先 占原则取得土地 私有权的合法化
秦始皇、秦二 世双诏版
二、民事法律内容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秦始皇
秦朝形势图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法制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法制”思想 : “事皆决于法” (二)“重刑”思想: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 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法制”思想
1、统一法度等立法活动: 首先是更改国君名号为皇帝; 其次是把原秦国的制度强制推行于其 他六国地区; 第三是通过多次 出游巡视、封禅刻辞, 泰 山 制定颁布和宣传普及 刻 法律政令。 石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告诉与受理
告诉
官吏代表国家 控告起讼(公诉)
当事人 直接控告呈诉 (自诉)“辞者辞廷”
“公室告”
“非公室告”
(二)调查取证与查封财产
“爰书”笔录
“封守” 当时的法医检验
技术和司法鉴定 水平审讯与判决
案件的审理为“治狱”,审讯为
云 梦 睡 虎 地 秦 简
《睡虎地秦墓木牍· 家书》书影
二、主要法律形式
4、式:是程式、格式的简称,是关 于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 书程式,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 参考使用。 如《封诊式》。 5、课:属检验、考核及督课性质的 专门法规。如《牛羊课》。
二、主要法律形式
6、法律解释: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官 府或官吏,法律解释与法律条文具 有同等效力。秦简《法律答问》即 属法律解释。 7、判例:秦简称为“廷行事”,是 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 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