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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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以法(法律)、势(赏罚)、术(君主控制大臣的 技术)为主要思想的法家学说对秦朝的影响是巨大的。 在“法治”方面,秦实行皇帝主导立法的“法令由一统” 和“事皆决于法”的指导思想。但必须指出的是,它所 指的“法治”,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治,而实际上是 “罚治”,即以刑罚治国。
一、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商鞅变法时确立的法律思想和韩非的法治理论,成为秦统一后 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以法为本”是以韩非为代表的 法家“法治”理论的核心,“事皆决于法”是先秦法家“事断于 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秦统一以后,摒弃礼义而专任法治,把 韩非以法为本的思想推向极端;在修订、补充秦国原有法律的基 础上,形成了涉及各个领域的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以求达到处 理各种问题皆有法律依据。 (2)君主独断,法自君出。秦统一以后实行郡县制,建立了以 皇帝为中心的封建官僚体系。为了维护皇帝在封建官僚体系中至 高无上的权威,秦朝统治者特别强调要维护君主专制,皇帝集立 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皇帝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皇 帝本人是最高司法长官。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3)严刑峻法,深督轻罪。秦朝统治者迷信法律万 能,自然奉行先秦法家严刑峻罚的思想。他们把严刑 峻罚作为镇压人民的有效手段,期望通过重罚轻罪, 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实现君主专制国家 的统一,必须以法令的统一为其前提条件;要达到法 令的统一,又需要普通民众对国家法令有一致的理解。 因此,秦朝统治者强制民间向官吏学习法律知识,不 允许民间传授、评议法律;以保证法律内容的统一、 人们思想的统一。
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要加以领会。
本章知识点 :
1.“法令由一统”和“事皆决于法”的法制指导思想。 2.云梦秦简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第一节统一后秦朝法制的发展概况学习重点:1、秦朝法律指导思想2、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3、秦朝法制及基本特色一、秦朝法律的指导思想(一)以法家理论为立法的指导思想1.依法为本,事皆决于法2.一断于法《史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3.重刑主义商鞅曾说:“行刑,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4.统一法律(二)重视以法律为手段全面调整社会关系,法网严密秦朝的法网之严密是历代封建王朝所罕见的,从秦简《法律答问》中可以看出,秦帝国的确“事事皆有法式”(三)矫枉过正,否定宗法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二、秦朝法律的主要形式(一)律:通过正式法律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文件。

(二)令:君主就一时一事以命令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

(三)式:朝廷就某一机关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四)廷行事:即司法判例(五)法律答问三、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一)轻罪重罚“行刑,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二)法网严密“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思考:秦朝重刑主义(法家思想)与其迅速灭亡是否有必然联系?第三节秦朝的刑事法律学习重点:秦朝的刑法原则一、刑法原则(一)刑事责任年龄据云梦秦简所载,秦律是以身高作为确定成年与未成年的标准的,即男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

以身高作为确定成年与否的标准,是秦律的一个独创,为历代法律所未有。

(二)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原则秦律规定,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所处刑罚不同;前者从重,后者从轻,且适用的罪名亦不同。

故意为“端”,过失为“不端”。

(三)连坐原则一是亲属连坐:即同居连坐。

秦法规定:凡不积极从事农耕生产而致贫穷者,其妻子亲属要同受株连,籍没为官府奴婢。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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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盗,乙知,乙分一文,同罪 甲盗,乙不知,全归乙,乙无罪
都超6.5尺
2
第三、教唆从重
如 ;甲教唆乙盗,甲未实施、未到场,甲乙皆赎黥; 甲教唆乙(未成年人)盗杀,甲磔,乙无罪。
第四、共犯加重
如 ;5人以上共盗1钱,比5人以下共盗660钱处罚还重,特别是比1 人单盗处罚更重 [讨论教材“累犯”提法] 似乎: 数罪:处罚前或执结前已犯——数罪并罚 累犯:处罚后(限期内)再犯—— 一罪(徒刑以上罪) 惯犯:处罚后或处罚前再犯——— 一罪 (同一种罪)
汉朝之原心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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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程序 “官诉”:似公诉 第一、起诉 “公室告” “举发”:似自诉 “非公室告” “公室告”:控告外人、他人——受理 “非公室告”:控告家长、上司——不受理,但夫 殴妻、夫通奸、擅杀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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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开庭 双方到庭 第三、讯问 讯问原被告、证人,可多次, 也可刑讯 第四、质证 可函调证据、核对勘验笔录 可寻法医鉴定、并详作法庭笔录(“爰书”) 第五、判决 “读鞫” 第六、申诉 “乞鞫”,本人或家人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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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羞辱刑:髡——剃光头发、胡须、鬓毛 耐、完——剃光胡须、鬓毛 财产刑:赀甲、赀盾;赀戍;赀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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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黥、劓、剕(刖、膑)、宫 徒:城旦舂: 男犯:城旦(筑城) 女犯:舂(舂米); 鬼薪、白粲: 男犯:鬼薪(为宗庙砍柴) 女犯:白粲(择米); 隶臣妾: 男犯:隶臣 女犯:隶妾; 司寇(伺寇):伺察寇盗 侯:发往边疆斥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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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弃市;磔(裂而杀之);戮(辱而斩之); 具五刑(后世之凌迟); 定杀(投水或活埋);抽肋; 凿颠(凿脑);镬烹(锅煮); 坑;车裂;腰斩;族刑;枭首; 囊扑(装入麻袋,乱棍打死); 注:株连并非连坐,更非附加刑,而是死刑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

法家天下
儒墨两学派诞生在东方的鲁国,道家出自南 方的楚国,法家在三晋诸地较为流行。 法家一洗中庸柔顺和平谦退之风,而以尊君 重国,富强进取为务,成为当时最受欢迎的 显学。
一、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史记· 李斯列传》:秦统一后,“明法 度,定律令”。 (一)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1、重刑主义
商鞅说:“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 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商君书•赏 刑》)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 乙受,弗智(知)盗, 乙论可(何)也?毋论。
3、自首从轻
自首,秦简称“自出”。
《法律答问》载:“把其假以亡, 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 以亡论。其得,坐赃为盗”。
4、规定刑罚时效
《法律答问》有一则材料可证:“甲杀 人,不觉,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后告甲, 甲杀人审,问甲当论及收不当?告不 听。” 5、共犯加重 秦简《法律答问》载:“五人盗, 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 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 为城旦。”
2、法网严密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盐铁论· 刑德》 律名:《效律》、《田律》、《仓 律》、《徭律》等27种。 有“程”、“式”等单行法律。
(三)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 法律形式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的睡虎地11号秦 墓中出土了一千余枚竹简。简文内容分别是《编 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秦律杂 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 《为吏之道》及《日书》等。 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 律、令、式、廷行事、法律答问
(三)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其影响 秦的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
御史大夫乃御史之长,其下又设御史 中丞,御史中丞掌管朝廷图书外,还兼察 殿中违法官员。在地方负责监察的官员称 监御史,察举各地的违法事宜。 秦代开创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

第4章 秦代法律制度

第4章 秦代法律制度

3、渎职罪 (1)不直: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 而故意重判; (2)纵囚:应论罪而故意不论或减轻 案情; (3)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此三罪皆为司法官吏的渎职犯罪。
二、刑罚 1、笞刑 2、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 司寇 3、流刑:迁、谪; 4、肉刑:墨、劓、刖、宫
5、死刑:弃市、戮、磔、车裂、坑、 定杀、灭三族、具五刑。 6、羞辱刑:髡、耐、完 7、经济刑:赀甲、赀盾、赀戍、赀徭
2、事皆决于法 泰山石刻: “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3、以刑杀为威 “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 叛之 。”
三、秦代的立法 《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 号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 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其内容大致可 分为四类:秦律十八种、法律答问、封 诊式、为吏之道。
二、主要诉讼制度
1、告诉的限制 (1)自诉案件限制子告父母及奴告主: 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之别。 (2)禁止诬告和轻罪重告。
公室告:控告他人的杀伤盗窃行为
非公室告: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 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加诸 自已的刑罚。
2、主要审判原则 (1)有罪推定原则; (2)有条件的刑讯原则; (3)注重证据的原则。
《秦简》: “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 请(情)为上,(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 宋人郑克: “鞫情之术,有正、有谲。正以核之…… 谲以挞之,术苟精焉,情必得矣。恃拷 掠者,仍无术也”。
《秦律〃贼盗》:
“或斗,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议皆当 耐”。 “或斗,啮人頯若颜,其大方一寸,深半 寸,比疻痏。” “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眉,当完城旦。”
“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 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 审。”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 问乙何论?同论。”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 也?不论。”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1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1
经书地位之尊,以后史籍皆承用此说。于是这一五帝说被 奉为古代的信史;
(6)黄帝(轩辕)、青帝(伏羲)、炎帝(神农)、白帝(少昊)、黑 帝(颛顼)(五方上帝)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1975年底,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了1115片秦代竹简,
其中85%记载的是法律条文。 《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云梦秦简》,其中提到的秦法规有
一、主要行政法律规范 《置吏律》,《除吏律》等18种。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 秦代在中央设丞相,是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管理
全国的行政事务。又设太尉,主管军政。还设御史大夫,主 管臣下的奏章和下达皇帝的诏令,并负责国家的监察工作。 以上三官即所谓“三公”。三公以下是九卿。 秦代在地方设郡守,为一郡之最高行政长官,负责行政事务。 郡之下设县,县之下有乡、里等行政区划,是秦帝国的基层 行政组织。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三、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 ”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
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2.法网严密 事皆决于法,“事事皆有法式”、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
密于凝脂。”(注:荼,茅草的白花。) 控制行为。”步过六尺着有罚,弃灰于道者黥“如果步过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二)关于官吏的条件 具有忠于君主的思想政治条件。 具有胜任官职的能力。 未受过“废”刑(撤职永不叙用或其他刑
罚)。 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法律技能。 《为吏之道》中,提出吏之“五善”,作
为“良吏”的标准。“一曰忠信敬上,二 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 行,五曰恭敬多让。”
二十多种。 刑事法规有《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四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第一节秦代立法概况一、秦朝立法指导思想1.缘法而治2.法令由一统3.轻罪重刑二、立法活动秦朝法制可溯源至春秋时期。

早在秦文公二十年(公元前746年),“法初有三族之罪”。

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了承认土地私有的“初租禾”法令。

秦国大规模法制建设始于商鞅变法。

统一的秦王朝建立之后,秦始皇针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大规模的增删与修订,并将修订后的法律施行于全国,以做到“法令由一统”。

秦二世胡亥继位后,再次修订法律,使秦法更为苛严,因此不仅没有缓和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反而加速了秦王朝的灭亡。

秦朝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史籍留下的记载很少,无从详考,以往只能根据《史记》、《汉书》的零星记载来作粗略考察。

但是,1975年出土了《云梦秦简》和2002年出土的《里耶秦简》为秦朝法制史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材料。

1975年12月,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十二座战国末年至秦统一时期的墓葬,从其中的十一号墓中出土了1100余支竹简,简文系墨书秦隶,共四万余字。

这些竹简中除了《编年纪》等私人杂记以及类似于后世农历、卜筮之类的《日书》之外,大部分内容是关于秦朝法律制度的,其中包括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这段法制建设高峰期内秦国法制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中有关法律的部分,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以及《语书》等。

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属于秦律;第二类是对秦律的解释;第三类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和司法规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方面的文书程式;第四类是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

2002年6月,湖南龙山县里耶古城出土了3万6千多枚秦代简牍,据学者考证,其内容属于秦王嬴政二十五年(公元前221年)至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秦时县一级政府的部分官署档案,其中包括政府法令、各级政府之间的往来公文、司法文书、吏员簿、物资登记和转运、里程书,等等。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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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前206年)重点、难点:一、秦朝统一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制的建立;二、云梦睡虎地秦简的主要内容;三、秦朝刑事立法的内容与特点。

商鞅变法改革的巨大成就,使秦国国力迅速强盛起来。

秦王嬴政即位后,开始着手进行兼并统一战争。

在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的短短十年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多民族统一国家——秦朝。

它继承秦国商鞅变法的改革成果,坚持先秦法家“法治”、“重刑”的法制原则,确立了一套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特色的法制体系。

由于秦朝的暴政峻法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仅仅十余年后即被农民战争推翻。

但它所确立的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法制体系,却对汉朝以后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立法概况秦朝以先秦法家“法治”、“重刑”的法制原则为指导,通过统一法度等一系列立法活动,建立了律、令、制、诏等多种法律形式构成的统一法律体系。

(一)法制思想与立法活动秦朝吸收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国家学说和法制理论,确立了“事皆决于法”的指导原则,形成了“天下已定,法令出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立法体制。

在这一“法治”思想的指导下,秦始皇先后进行了一系列统一法度等立法活动。

首先是更改国君名号为皇帝,宣布其“命为制,令为诏”,将其法定为具有绝对权威和最高效力的法律形式;其次是把原秦国的法律、文字、货币、度量衡等强制推行于其他六国地区,使其在秦朝全境内得以统一并普遍适用;第三是通过多次出游巡视、封禅刻辞,制定颁布和宣传普及法律政令,正如这些刻辞一再宣扬的:“皇帝临位,作制明法”;“大圣作治,建定法度”;“秦圣临国,始定刑名”。

为了以“法治”思想统一人们的思想言行,秦始皇采纳丞相李斯建议,制订了挟书焚书令,明确规定:史官只准收藏秦国史籍,其余一律焚毁;民间所藏儒家诗书与百家著述,须上缴官府销毁;令下三十天内不焚烧者,罚作苦役;谈论诗书者,弃市;议论时政者,族诛;官吏知情不举,与犯者同罪;欲学法令者,以官吏为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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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经济法律系 张剑平 第四章 秦代法律制度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第三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 第四节 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第五节 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一、继续奉行法家思想作为治国方略 秦朝继续推行以法家思想为主的治国策略。

 其思想来源已是战国晚期韩非的思想, 而其推行 者则是秦始皇与李斯。

 韩非集商鞅的“法”治、慎到的“势”治、申不害的“术”治为一体,提出了“法” “势” “术”相结合的思想,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

 李斯协助秦始皇实践了法家的政治法律主张,把君主专制制度推向极端。

秦始皇、李斯都主 张人主独尊,强调提高君主的法律地位,实行君主专制;主张实行郡县制,建立中央集权的 统一国家;强调“法令由一统” ,以法律手段治理国家,建立有利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 的法律制度,实行重刑主义。

 统一天下后,秦始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将法家思想变成集权政治的现实。

 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其一是法家传统的重刑主义理论(法网严密、轻罪重罚) ; 其二是统一法律( “法令由一统”。

 ) 秦代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方面实行一统。

 1 在政治体制上,秦代在中央设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下设诸卿,各 司其职;在地方推行郡县制。

 2 在经济方面,统一货币和度量衡,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并实行重农抑商的政 策。

 3 在思想文化方面,统一文字,焚书坑儒。

 “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 、 二、立法活动 (一)秦始皇时期的立法活动 1.更名号,称皇帝 2.改“命”为“制”“令”为“诏” 、 3.建立避讳制度 4.建立封建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并加强监督、控制 以皇帝为中心的“三公”“九卿”的官僚机构。

 、 在地方,将全国分为 36 郡,郡下设县。

全国官吏均由皇帝任免;提高监察御史的地位,加 强对百官的监察和控制。

 秦所确立的这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被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继承、发展。

 秦始皇“事皆决于法” ,以封建法制来保障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建立一个君主专制制度之 下的“尊卑贵贱,不逾行次”的等级秩序和“职臣尊分,各知所行”的官僚秩序。

作为中国 历史上第一位封建皇帝,秦始皇是将法家精神与封建的集权政治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实践者, 1 也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的象征。

 (三)秦二世时期的立法活动 秦二世时期,在立法上并无大的成就,仅“更为法律” ,将李斯“重刑主义”的思想发展到 极端,使秦朝的刑罚更加严酷,加速了秦朝的灭亡。

 (四)出土秦简概述 1.睡虎地秦简概述 2.龙岗秦简概述 3.里耶秦简概述 秦诏版文 云梦秦简 09faxue 在秦墓竹简出土以前,研究秦朝法律制度的文献文物资料极少。

1975 年,考古工作者在湖 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一批秦代墓葬中出土了 1000 余支竹简,共有 4 万余字,其中绝大部 分属于法律方面的内容。

这批珍贵资料的发现,有力地推动了对秦朝法制的研究。

 经过专家的整理,秦墓竹简中与法律密切相关的内容被分别归纳为《语书》 、 《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若干部分。

 、 、 、 、 、 这些法律文件大致可分为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有关诉讼规则等三类。

根据综合分析,可以 断定在这批法律文件中至少包括了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三十年这段时间内秦政权法律制度 的主要内容。

在实际上,这个时期正是秦法制发展的高峰期,秦朝法制的风格、特点在此时 已经形成。

 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1)律:即法律条文,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

 (2)令:是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3)式:即程式、格式。

秦简中有《封诊式》 ,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司法 规则和文书程式。

 (4)法律答问:是官方以答问形式对秦律律文所作的有效解释,它也是当时司法审判的参考 依据。

本章绝大部分案例即抽取自秦简中的《法律答问》 。

 (5)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 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范围之内。

 (6)程: 即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7)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工作人员的专门法规。

 (8)廷行事:是法庭的判例。

秦简《法律答问》中多有援引廷行事的例子,说明秦代已把司 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审判依据 三、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 “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 2.法网严密 “事事皆有法式”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主要行政法律规范 见课本:pp53-54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 2 行政机构与职官 ①中央 皇帝:皇帝的称号是秦始皇所创,皇帝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集立法、行政、司法诸权 于一身。

 三公:丞相为百官之长,其职权是辅助皇帝总理政务;太尉为全国最高军事长官;御史 大夫为“副丞相” ,主掌“图籍秘书” ,转呈“公卿奏事” ,按章居劾百官,有时受皇帝之命 处理重大案件。

 九卿:奉常,掌管宗庙礼仪;郎中令,负责宫殿门户警卫;卫尉;掌管皇帝的近卫军; 太仆,负责皇帝的车马仪仗;廷尉,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典客,负责外交和与国内 少数民族之间的交往及各项礼仪活动;宗正,掌管皇族宗室的事务;治粟内史,掌管全国赋 税与财政的收入和支出;少府,掌管皇室的财政并为皇室提供消费的机构。

 ②地方: 郡:郡守,主管一郡政治、经济、军事、司法诸项事务的最高官员;郡丞,郡守之副, 其主要职责还包括处理一郡的治狱断案等司法事宜;郡尉,为一郡之最高武官;监御史,对 全郡的官吏和各项活动进行监察和弹劾。

 县:县令,为一县之最高行者长官;县丞,县令之副, “署文书,典知仓狱” ;县尉,一 县之最高武官;县司空,负责全县工程建设的机构,其主管官吏为司空啬夫,辅佐官吏有司 空佐、使等;县司马,是掌管全县军马的机构。

 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是乡:有秩,为一乡的主管官吏;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赋税与司 法;游徼,负责社会治安。

 乡以下为里,其主管官吏是“里正”或“里典” 。

 每十里(此处“里”为长度单位,不同于“里正”之“里” )设一亭,亭长负责亭内案件 侦察、拘捕人犯的工作。

 (2)官吏管理制度: ①官吏的任免 秦代奉行自商鞅以来的任免官吏制度, 制定了一套严密的法律法规。

 例如: 秦简《为吏之道》规定了任选官吏的行政能力与思想修养等各方面条件; 《置吏律》规定了 行政、财务部门官吏的任免; 《除吏律》规定了军事官吏的任免。

 ②官吏的考核 秦代对于官吏的考课,有法可依(如“上计法”“考课法”,有明确的标 、 ) 准可循,而且成了必经的程序。

 ③官吏的监察 秦代专门设立了监察机关,开创了监察制度。

 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其影响 御史成为纠察百官的最高监察官吏。

御史大夫乃御史之长,其下又设御史中丞,在地方负责 监察的官员称监御史 秦代实际开创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其后历朝均沿袭了这一制度。

 ④官吏的管理与处分 秦律要求官吏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对官吏违法违纪行为有明确的规 定。

例如, “犯令”“废令”罪。

 秦律对于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做了较全面的规定。

秦律禁 、 止官吏非法经商。

对于任人不善者,也要科罪。

 总的来说,秦律对于官吏的管理非常细密,这对于强化统治,抑止官吏为非有积极的作 用。

 关于官吏的责任 1.行政责任 秦代的行政处分主要有“谇” (斥责 )“赀” 、 (以财物赎罪) “免(免除官职)“废(开 、 、 3 除官籍永远不再叙用) 2.刑事责任 关于行政强制 秦代的行政法规要求民众必须履行各种繁重的义务, 若不履行义务则会受到制裁。

 这种制裁 是由行政机关直接施予的. 关于行政处罚 由于秦代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故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也很难分清楚。

相对而言,对百姓不 履行 法律之义务及违反一般社会治安的行为而给予较轻微的处罚,均可视为行政处罚。

 关于军事方面的法律 关于军功与封爵,见于《军爵律》《中劳律》 、 。

 关于边防时宜,见于《戍律》《敦表律》 、 。

 第三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 一、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pp59-61) 1.区分故意与过失: “端”“不端” ,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自首从轻(自首,秦简称“自出” ) 4.规定刑罚时效 5.共犯加重:秦代是以五人合伙犯罪为共犯 6.合并论罪: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把数罪合并一起判刑 7.诬告反坐 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 秦律十分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 一方面注重区别有无犯罪意识, 另一方面则明确区分故意 与过失。

 秦律将有无犯罪意识作为判定被告人的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法律答问》中有两个例子说明了这一点: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 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 。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 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 。

 秦律对被告人所实施的某些行为, 虽不论故意还是过失均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定罪量刑上 加以区别,故意和过失所构成的罪名不同,在量刑上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法律答问》“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 : 何论?端(故意)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

 另外,司法官吏用刑不当,过失为“失刑”罪,处理从轻;故意则为“不直”罪,处理从重。

 秦律中规定的责任能力 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身高不足六尺为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

 (按《周礼》贾氏疏 文“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的说法,不足 15 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 《法律答问》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 当(何)论?当完城旦。

 ” 《法律答问》 “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 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

 ” 4 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

据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对 此解释说:真正负完全刑事责任,则是在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身高六尺二寸以上。

 古人身长:身高六尺相当于 1.38M,身高七尺相当于 1.61M,身高八尺相当于 1.84M。

 二、罪名 1 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及尊严的犯罪,如:贼盗、诽谤、妖言、不忠、谋反等。

 2 危害统治秩序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如:投书、贼杀伤、斗杀伤等。

 3 思想言论方面的犯罪,如:偶语诗书、以古非今、妄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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