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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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第一节统一后秦朝法制的发展概况学习重点:1、秦朝法律指导思想2、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3、秦朝法制及基本特色一、秦朝法律的指导思想(一)以法家理论为立法的指导思想1.依法为本,事皆决于法2.一断于法《史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3.重刑主义商鞅曾说:“行刑,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4.统一法律(二)重视以法律为手段全面调整社会关系,法网严密秦朝的法网之严密是历代封建王朝所罕见的,从秦简《法律答问》中可以看出,秦帝国的确“事事皆有法式”(三)矫枉过正,否定宗法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二、秦朝法律的主要形式(一)律:通过正式法律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文件。

(二)令:君主就一时一事以命令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

(三)式:朝廷就某一机关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四)廷行事:即司法判例(五)法律答问三、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一)轻罪重罚“行刑,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二)法网严密“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思考:秦朝重刑主义(法家思想)与其迅速灭亡是否有必然联系?第三节秦朝的刑事法律学习重点:秦朝的刑法原则一、刑法原则(一)刑事责任年龄据云梦秦简所载,秦律是以身高作为确定成年与未成年的标准的,即男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

以身高作为确定成年与否的标准,是秦律的一个独创,为历代法律所未有。

(二)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原则秦律规定,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所处刑罚不同;前者从重,后者从轻,且适用的罪名亦不同。

故意为“端”,过失为“不端”。

(三)连坐原则一是亲属连坐:即同居连坐。

秦法规定:凡不积极从事农耕生产而致贫穷者,其妻子亲属要同受株连,籍没为官府奴婢。

中国法制史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
一、主要罪名
1.盗窃罪 3.诽谤罪 5.以古非今罪 7.妄言罪
2.贼sha伤罪 4.不敬皇帝罪 6.非所宜言罪 8.犯令废令罪
二、主要罪名
1.生命刑:即si刑。比如,族、阬、定sha、具五刑、车 裂。 2.身体刑 3.劳役刑 :即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主要有: (1)城旦、 舂。 (2)鬼薪、白粲。 (3)司寇、作如司寇。 (4)罚作、复 作。 4.财产刑 :剥夺犯人财产的刑罚,主要是赀、赎、没和 收等几种。 5.身份刑 :剥夺犯法者的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 其刑名有“夺爵”、“废”等。 6.流放刑 7.耻辱刑
4.廷行事:法庭的案例汇编 5.法律答问:司法解释
律字原指以竖笛定音, 指音律,因其不以人意志为 转移,也可泛指自然规律。 以律来称呼法典,具有不可 任意更改的含义。
右图即为出土的距今约8000年前的骨笛,以及吹 奏的模样。
三、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
“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 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 必削。”
2.法网严密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主要行政法律规范
(1)《置吏律》 (2)《除吏律》 (3)《除弟子律》
(4)《内史杂律》 (5)《尉杂律》 (6)《徭律》
(7)《傅律》
(8)《司空律》 (9)《中劳律》
(10)《公车司马猎律》 (11)《骏马律》 (12)《戍律》
在审判程序上,秦代的司法机关一般采取有序的步 骤。
三、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其影响
秦帝国的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御史大夫乃御史 之长,其下又设御史中丞,御史中丞除掌管朝廷图书外, 还掌监察殿中违法官员。

第4章 秦代法律制度

第4章 秦代法律制度

3、渎职罪 (1)不直: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 而故意重判; (2)纵囚:应论罪而故意不论或减轻 案情; (3)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此三罪皆为司法官吏的渎职犯罪。
二、刑罚 1、笞刑 2、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 司寇 3、流刑:迁、谪; 4、肉刑:墨、劓、刖、宫
5、死刑:弃市、戮、磔、车裂、坑、 定杀、灭三族、具五刑。 6、羞辱刑:髡、耐、完 7、经济刑:赀甲、赀盾、赀戍、赀徭
2、事皆决于法 泰山石刻: “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3、以刑杀为威 “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 叛之 。”
三、秦代的立法 《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 号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 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其内容大致可 分为四类:秦律十八种、法律答问、封 诊式、为吏之道。
二、主要诉讼制度
1、告诉的限制 (1)自诉案件限制子告父母及奴告主: 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之别。 (2)禁止诬告和轻罪重告。
公室告:控告他人的杀伤盗窃行为
非公室告: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 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加诸 自已的刑罚。
2、主要审判原则 (1)有罪推定原则; (2)有条件的刑讯原则; (3)注重证据的原则。
《秦简》: “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 请(情)为上,(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 宋人郑克: “鞫情之术,有正、有谲。正以核之…… 谲以挞之,术苟精焉,情必得矣。恃拷 掠者,仍无术也”。
《秦律〃贼盗》:
“或斗,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议皆当 耐”。 “或斗,啮人頯若颜,其大方一寸,深半 寸,比疻痏。” “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眉,当完城旦。”
“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 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 审。”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 问乙何论?同论。”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 也?不论。”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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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命的权力是绝对的,神圣的,任何侵犯或企 图侵犯这一权力的行为或思想都是严重的政治犯 罪,秦律将这一类犯罪称作“谋反”、“为逆”、 “不忠”或“为乱”,一般要处以族刑。 在秦律中,反抗封建政权的农民被称作“盗 贼”,聚众反抗的被称作“群盗”。秦律要求国 家各级官吏要及时捕获或剿杀“盗贼”。为了将 反抗封建政权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秦朝的统 治者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和对人们思 想言论的控制。例如:旅店留宿无证件之人即为 有罪;伪造、盗用官府印玺的行为构成严重犯罪; 异端言论为“妄言”或“非所宜言”,也构成严 重犯罪。
秦兵马俑
二、其他方面 (一)经济法规 在现已发现的秦法规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调整经济 关系的,其中特别是对农业经济的调整。 《田律》规定:春二月,不准伐山林,以保持水土和林 木。不准堵塞水源,以利于农业生产。县级政权要按时 上报农田的耕种情况,庄稼的生长情况以及土地受雨或 受灾的面积。 《仓律》规定了每亩地不同作物的播种数量,并允 许在不同情况下变通处理。对谷物的保存还作了详细规 定:凡谷物入仓,一定记帐,帐目上报内史,如有丢失, 主管者与有关人员要负责赔偿。 《效律》规定:管仓的人如有弄虚作假、移多补少 之类的行为,要“与盗同法”。
3.劳役刑 (1) 城旦舂。这是强制男犯人服修筑城墙一类劳役, 女犯人服舂米一类劳役的刑罚。 (2) 鬼薪、白粲。这是一种强制男犯人为宗庙祭祀砍 运柴草,强制女犯人服择米等劳役的刑罚。 (3) 隶臣妾。这是强制犯人服各种杂役的刑罚,男犯 人称隶臣,女犯人称隶妾。 (4) 司寇。这是罚男犯人服守备一类的劳役,女犯人 服类似的劳役。 (5) 侯。轻于司寇的劳役,为守备的一种。 (6) 赀戍,罚犯人戍边。有一定期限的劳役。 4.迁 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 赀 刑,就是强令犯有某种罪行的人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物或 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 谇,就是训诫,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1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1
经书地位之尊,以后史籍皆承用此说。于是这一五帝说被 奉为古代的信史;
(6)黄帝(轩辕)、青帝(伏羲)、炎帝(神农)、白帝(少昊)、黑 帝(颛顼)(五方上帝)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1975年底,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了1115片秦代竹简,
其中85%记载的是法律条文。 《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云梦秦简》,其中提到的秦法规有
一、主要行政法律规范 《置吏律》,《除吏律》等18种。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 秦代在中央设丞相,是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管理
全国的行政事务。又设太尉,主管军政。还设御史大夫,主 管臣下的奏章和下达皇帝的诏令,并负责国家的监察工作。 以上三官即所谓“三公”。三公以下是九卿。 秦代在地方设郡守,为一郡之最高行政长官,负责行政事务。 郡之下设县,县之下有乡、里等行政区划,是秦帝国的基层 行政组织。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三、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 ”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
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2.法网严密 事皆决于法,“事事皆有法式”、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
密于凝脂。”(注:荼,茅草的白花。) 控制行为。”步过六尺着有罚,弃灰于道者黥“如果步过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二)关于官吏的条件 具有忠于君主的思想政治条件。 具有胜任官职的能力。 未受过“废”刑(撤职永不叙用或其他刑
罚)。 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法律技能。 《为吏之道》中,提出吏之“五善”,作
为“良吏”的标准。“一曰忠信敬上,二 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 行,五曰恭敬多让。”
二十多种。 刑事法规有《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四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第一节秦代立法概况一、秦朝立法指导思想1.缘法而治2.法令由一统3.轻罪重刑二、立法活动秦朝法制可溯源至春秋时期。

早在秦文公二十年(公元前746年),“法初有三族之罪”。

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了承认土地私有的“初租禾”法令。

秦国大规模法制建设始于商鞅变法。

统一的秦王朝建立之后,秦始皇针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大规模的增删与修订,并将修订后的法律施行于全国,以做到“法令由一统”。

秦二世胡亥继位后,再次修订法律,使秦法更为苛严,因此不仅没有缓和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反而加速了秦王朝的灭亡。

秦朝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史籍留下的记载很少,无从详考,以往只能根据《史记》、《汉书》的零星记载来作粗略考察。

但是,1975年出土了《云梦秦简》和2002年出土的《里耶秦简》为秦朝法制史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材料。

1975年12月,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十二座战国末年至秦统一时期的墓葬,从其中的十一号墓中出土了1100余支竹简,简文系墨书秦隶,共四万余字。

这些竹简中除了《编年纪》等私人杂记以及类似于后世农历、卜筮之类的《日书》之外,大部分内容是关于秦朝法律制度的,其中包括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这段法制建设高峰期内秦国法制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中有关法律的部分,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以及《语书》等。

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属于秦律;第二类是对秦律的解释;第三类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和司法规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方面的文书程式;第四类是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

2002年6月,湖南龙山县里耶古城出土了3万6千多枚秦代简牍,据学者考证,其内容属于秦王嬴政二十五年(公元前221年)至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秦时县一级政府的部分官署档案,其中包括政府法令、各级政府之间的往来公文、司法文书、吏员簿、物资登记和转运、里程书,等等。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秦朝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 秦朝的立法活动,可分为两个时期: 一是统一六国以前和统一六国以后 二、法律形式 (一)制诏。这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 质的命令。 (二)律。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的规范性 文件,由国家颁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是秦朝 法律的主要形式。 (三)程。这是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第一节 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 法令由一统
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 其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出于一” .
二、 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 “秦法繁辄触犯刑律; 二是严刑重罚。
第四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秦朝司法与行政合一,中央、郡、县三级行政机关同 时是司法机关。 二、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 (一)诉讼的提起。
提起诉讼的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官告,即官吏代表国家纠 举犯罪;另一种是自诉,即被害人直接向官府呈诉. 秦律将自诉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称”公室告”,属于“公室告” 案件,官府一律受理。另一类称“非公室告”。属于”非公室告” 案件,如官吏不纠举,当事人呈诉官府不受理,坚持要告,则 “告者罪”。
(二)判决的执行和刑徒管理。
“乞鞫”:秦律要求司法官吏对犯罪要依法判 决,否则要受到处罚。判决作出以后,当事人不 服,可以要求重新审判。 乞鞫可以由罪犯本人提出,也可以由他人代为 提出。
三、监察制度
中央负责监察工作的官吏是御史大夫,设御史,他们 的主要职责是纠举百官,同时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 秦在地方郡县也设立御史,以监督 郡县官吏 的行为,同时监督司法审判活动,因而又称作监郡御 史。
(四)课。这是对官吏考核、检验方面的专门法 规。 (五)式。这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 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六)廷行事。廷行事即判例。 (七)法律答问。这是有关官吏代表国家对法律 的内容、法律的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所做 的解释,这种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

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 其訑,勿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 者诘之。诘之有(又)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 它毋(无)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 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 治(笞)谅(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 (无)解辞,治(笞)讯某。 ——《封诊式· 讯狱 》










(五)定罪量刑的原则

1. 区分犯罪人的身分和地 位; 2.实行连坐;




3.区分共同犯罪与非共同 犯罪;


4.区分故意和过失,对某 些行为还考虑有无犯罪意识;

5.区分犯罪行为的危害程 度; 6.考虑行为人对待罪行的 态度; 7.规定刑事犯罪的责任年 龄; 8.数罪并罚; 9.不追究赦前罪; 10.适用比、例。

‘州告’者,告罪人,其所告且不审,有(又)以它事告之。 勿听,而论其不审。
2.受理后的准备工作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制 作 “ 爰 书 ”
物 , 询 问 证 人
查 、 勘 验 , 搜 取 证
派 人 前 往 案 发 地 调
3.审判程序及审判方法
法官先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
提取口供,并与其他证据核实
判明案情
定罪量刑







奉常 郎中令 卫尉 太仆 廷尉 典客 宗正 治粟内史 少府



掌宗庙司法 掌守卫宫殿门户 掌守卫宫禁 掌车辆、司马 掌刑狱 掌对少数民族交往事务 掌皇室宗亲有关事务 掌管谷食钱货 掌山海地泽收入和皇室 手工业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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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薪、白粲
徒刑

隶臣妾
司寇
• 流放刑
• 迁、徙、谪 • 有罪流放 • 赦罪流放 • 无罪流放
死刑
弃市;戮; 磔;车裂; 腰斩;坑; 定杀;枭 首;族刑; 具五刑; 抽肋;镬 烹
• 身份刑
•废 • 夺爵 •谇
剃光犯人的 头发和胡须、
鬓毛
仅剃去胡 须和鬓毛
髡、耐、完
赀甲、 赀戍、 赀徭
赀、赎
族刑、收

代 的 法 律
第 四 章


社会背景
第一节 统一后的秦 代法制
第二节 秦代的司法 制度
第一节 统一后的秦代法制
法律指 导思想
法律内容
法律形式
“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一、“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一断于法,法网严密。
• “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赭 衣塞路,囹圄成市”
郡:郡守、郡尉 县:县令、丞、县尉 乡:有秩、乡老、啬夫、游徼 里:里正、里典
《为吏之道》:“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 慎谨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 审当赏罚。……吏有五善:一曰忠信敬上, 二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 行,五月恭敬多让。”
《置吏律》:“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 及相听以遣之,以旅论之。啬夫之送见 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 官。”
惩治“盗心”。“窥宫 者膑,拾遗者刖”。
因契约所生之债 因非法侵害所生之债 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因损失公务所生之债 因行政措施所生之债
官方经手人担保、 民间经手人担保、
共同担保
“有债于公……者居 它县,辄移居县责 之。公有债百姓未偿, 亦移其县,县偿。”
“邦中之徭及公事馆舍, 其假公,假而有死亡者, 亦令其徒、舍人任其假。”
(4)隶臣妾:有限制权利能力者
(5)人奴妾和官奴婢:完全不具有权利能力者
冠礼以后—— 身高
国家所有权+家户所有权
“女子甲为人妻,去 亡,得及自出,小未 盈六尺,当论不当? 以官当论;未官不当 论。”
确认所有权 返还原物 赔偿损失 排除妨害 返还不当得利
“隶臣、城旦高不盈 六尺五寸,隶妾、 舂不盈六尺二寸, 皆为小。”
“何如为‘犯令’、‘废令’?律所谓者, 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 为之,弗为,是谓‘废令’也。廷行事皆 以‘犯令’论。”
“上计”, 即要求郡县地方行政长官于每年年终 将施政情况, 如户口、垦田、赋税收入、狱政 等, 编为簿籍, 呈送朝廷。朝廷据此决定对地方 官吏的奖惩、任免。
秦律的特点:
收孥、藉家
“甲盗,赃值千钱,乙 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 钱,问乙何论?同论。”
“甲盗钱以买丝, 寄乙;乙受,弗 知盗,乙论何也? 毋论。”
“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 今乙不盗牛、不伤人, 问甲何论?端为,为诬 人;不端,为告不审。”
“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 到,得,皆赎黥。”
“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 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 系一岁,复丈,高六尺 七寸,问甲何论?当完 城旦。”
刑事法规
民 事
三、
行 政
法 规
法律内容
法 规
经济法规
刑事法规
罪名
危害皇权罪
刑罚
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渎职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笞刑 徒刑 流放刑 肉刑 死刑
羞辱刑
经济刑
株连刑
量刑原则
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确认主观意识状态 教唆同罪 累犯加重 自首减免刑罚 实行连坐 诬告反坐
禁御之,有不从令者 有罪。”
“有买及卖也, 各婴(系)其价;
小物不能各一钱
者,勿婴。”
“吏自佐、史以上负从
马、守书私卒,令市
取钱焉,皆迁。”
行政法规
















(1)中央机构:“三公九卿”
丞相、太尉、 御史
奉常、郎中令、卫尉、 太仆、廷尉、典客、 宗证、治粟内史、少

(2)地方机构和基层组织。
“居赀赎债者归农田,终时、治庙时各二 旬。”
“为器同物者,其大小、短长、广袤亦必 等。”
“布袤八尺,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 袤不如式者,不行。钱十一当一布。其出 入钱以当金、布,以律。”
“牛大牝十,其六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 羊牝十,其四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
酒,田啬夫、部佐谨
• 1、限制奴隶制度却又维护奴隶制残余。 • 2、重法轻儒,厉行“法治”。 • 3、重刑轻罪,刑罚严酷。 “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
不直罪:罪 应重而故意 轻判,应轻 而故意重判
失刑罪:因 过失而量刑 不当
纵囚罪:应当 论罪而故意不 论罪,以及设 法减轻案情, 故意使案犯达 不到定罪标准, 从而判其无罪。
盗 贼
斗伤
斗杀
违令卖酒罪
逋事
逃避徭役罪 乏徭
已下达征 发徭役命 令而逃走 不报到


逃避赋税
到达 服徭 役地 点又 逃走
城旦舂
“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何论? 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
“把其假以亡,得 及自出,当为盗 不当?自出,以 亡论。”
“伍人相告,且以 辟罪,不审,以 所辟罪罪之。”
“仕伍甲盗一羊,羊颈 有索,索值一钱,问何 论?议不过羊。”
“完城旦,以黥城 旦诬人,何论? 当黥。”区分来自物、 从物民事权 利客体
区分原物、 孳息物
分类 所有 权
取得和消灭
民事 权利 主体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民事法规
婚姻 与继

发生
保护
债权
变更、 履行和 消灭
担保
• 名籍制度:把名字登记在官府的簿籍上。
“生者著,死者削”。 • 根据经济、政治地位,血统关系,身份地位的
不同而有所差异。 (1)国家——皇帝:最完全民事主体
(2)有爵者、仕伍或百姓:完全权利能力 (3)作务、商贾、赘婿、后父:限制权利能力者
“去夫亡” 、“娶人之妻”、“弃 子而嫁”
“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 肢指、肤体,问夫何论?当耐。”
“夫为寄豭 ,杀之无罪”
《田律》、《司空》律、《仓律》

济 法
农牧业管理 与资源保护
《关市律》 《田律》

手工业管理
商业贸易
《工律》、 《工人程》、 《均工》和 《效律》
财政货币管理
《金布律》、《效律》
法律必须公开、统一。 • “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
轻罪重刑 维护皇权
严于治吏 “以法为教”
二、法律形式
(一)律:《田律》、《仓律》等 (二)令 (三)式 (四)法律答问 (五)法律文告 (六)程、课、廷行事
“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 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 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 不当论及偿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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