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收入确认和计量标准
保费收入确认和计量标准概述

保费收入确认和计量标准概述引言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其主要经营活动之一是从保险合同中获取保费收入。
保费收入确认和计量是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中很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稳定性。
本文将针对保费收入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概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并应用到实际中。
保费收入确认保费收入确认是指保险公司将保费收入纳入财务报表中的过程。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一定条件下确认保费收入。
一般来说,保费收入确认要满足以下条件:1.保险合同成立:只有在保险合同生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确认保费收入。
这要求保险合同已经达成并具备法律效力。
2.保险责任存在:保险公司只有在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下才能确认保费收入。
也就是说,只有在保险公司需要履行赔偿责任的时候,保险公司才能确认保费收入。
3.保费收入可以被可靠地计量:保险公司应当能够准确计量保费收入,确保其可靠性和准确性。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确认保费收入,并将其纳入财务报表中。
保费收入计量标准保费收入计量标准是指保险公司在确认保费收入时所依据的计量规则和方法。
保险公司在计量保费收入时应当遵循以下准则:1.时间准则: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时间准则计量保费收入。
时间准则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期限来计量保费收入。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期限平均分摊保费收入。
2.事实发生准则: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事实发生准则计量保费收入。
事实发生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发生时计量保费收入。
也就是说,只有在保险公司需要履行赔偿责任的时候,保险公司才能计量保费收入。
3.可靠性准则: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可靠性准则计量保费收入。
可靠性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在计量保费收入时确保其可靠性和准确性。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客观证据和合理估计来计量保费收入,确保计量结果可靠。
以上是保费收入计量的一般准则,不同的保险产品和业务类型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计量规则和方法。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相应的保费收入计量标准。
原保险保费收入 会计准则

原保险保费收入会计准则原保险保费收入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向客户提供保险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特定的准则对原保险保费收入进行确认和核算。
在本文中,我将对原保险保费收入的会计准则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定。
一、确定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时间点。
原保险保费收入的确认时间点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和条件确定,通常应当在保险合同签订后即时确认。
二、区分直接保费和再保险保费。
直接保费是指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的保费,再保险保费是指保险公司向再保险公司支付的再保险费用。
三、确认原保险保费收入的基本原则。
确认原保险保费收入应当遵循实现性原则,即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应的服务和权益得到实现时确认收入。
四、确认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方法。
原保险保费收入的确认方法可以采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分期确认或者依赖于保险责任的实现情况。
五、区分存入保费和到期未决赔款。
存入保费是指客户预付的保费,到期未决赔款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已发生但尚未履行的保险理赔。
六、确认原保险保费收入的依据。
确认原保险保费收入的依据主要是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的实际业务活动。
七、保险费率的确定。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和市场价格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以确保保费收入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八、保费收入的核算。
保险公司应当将原保险保费收入按照不同种类和来源进行分类核算,并及时进行监管和审计。
九、风险控制和损失准备。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损失准备制度,以应对不良风险和不良事件的发生。
十、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和条件将原保险保费收入进行分类,以便进行相应的确认和核算。
十一、保险合同的公允价值。
保险合同的公允价值是指保险公司能够在市场上获取的对价,对于确定原保险保费收入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十二、权益变动的确认。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权益变动的发生情况确认原保险保费收入,以反映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保险公司会计实务

保险公司会计实务财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核算一、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一)原则性口径财险公司在接受投保人投保时,首先要根据适用的保费标准和投保人的保险金额,计算投保人应该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会计对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是在经保险合同签订双方同意并正式签订后,依照CAS 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之第七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给予确认:1.保险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是前提条件,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就开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比如,在某些保险合同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签订合同的日期与合同生效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可能并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合同当日就不能确认保费收入,而是应作为一项预收款,到真正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日再转到保费收入项下。
2.与财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保险公司是确认保费收入的一个必备条件。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保人不能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期限和金额交纳保费时,保险人显然就不能确认保费收入。
比如,其保险公司为宾馆建设承保,其建设期间为两年,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收取保费,收款期也是两年。
第1年如期收到保费,按规定可以确认保费收入;第2年,该公司获悉国家将下令禁止楼堂馆所的建设,该宾馆列入停建范围的可能性很大。
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收到保费前不应确认保费收入,而应该在实际收到保费时再予以确认。
3.与财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假设承保条件改变或者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发生变化,造成收入和相关成本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则不能确认其保费收入,只有待新的情况出现,使得收入和相关成本可以可靠计量时,才能进行确认。
保费收取的方式主要有如下两种:一种是直接缴纳法,即投保人直接将规定的保险费以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缴纳给保险人;另一种是以投保人缴纳的储金的运用收益作为保费。
(二)实务性口径根据CAS 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之第八条规定,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保费收入会计处理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保费收入会计处理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保险合同的复杂性增加,传统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方法已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的需求。
为此,新保险合同准则应运而生,对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会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范。
本文将深入分析新保险合同准则下保费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探讨其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帮助保险公司及其相关财务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新准则。
一、新保险合同准则概述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明确了保险合同的确认时点、计量基础及其变动处理。
保险合同的收入确认:规定了保险合同收入的确认时点和方法。
保险合同的财务报告:要求保险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以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在这一准则的指导下,保险公司需要对保费收入的会计处理进行全面的调整和优化,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二、保费收入的确认时点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保费收入的确认时点与传统准则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保费收入的确认应基于保险合同履行的进度和保险风险的转移情况。
保险合同履行进度的确认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根据保险服务的提供情况逐步确认保费收入。
这意味着,保费收入的确认不再是以合同签署日或保费收取日为基准,而是依据保险服务的实际提供情况。
例如,对于长期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需要在合同期内按照服务提供的时间进度分摊保费收入。
保险风险的转移保费收入的确认还需考虑保险风险的转移情况。
保险风险的转移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了相应的保险风险,且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影响保费收入的确认。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需要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确认保费收入,以反映保险风险的实际转移情况。
三、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合同服务边际的计量新准则引入了“合同服务边际”(Contractual Service Margin, CSM)的概念,用于计算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
CSM是指保险公司在合同期内预计的收益减去保险合同服务成本的差额。
新会计准则下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

新会计准则下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是保险会计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它涉及到取得保费收入时,保险成本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通过阐述了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的具体规定,提出其中存在的矛盾,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提出建议。
标签: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确认标准保费收入的确认是保险公司进行会计核算的一个重大问题。
由于保险公司的负债和保险成本需要运用保险精算技术进行估算而具有估算性,使得保险公司未来期间的成本具有不确定性,为本会计年度和未来期间的保费收入也带来不确定性,所以保费收入的确认所遵循的标准在保险行业中显得格外重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这一特征表明保险公司一旦与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且承担了投保人的保险风险,便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同时也承担了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这样,便产生了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和保险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按照危险损失转移的层次,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二、保费收入的产生一旦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并且保险人承担了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时,便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这样便形成了保险人的保费收入。
与此同时,由于保险人承担了投保人的保险风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保险人负有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样便产生了保险人的负债和保险成本。
三、保费收入的分类和概念保费收入按照保险合同的类型,分为原保险合同收入和再保险合同收入。
2保费收入确认和计量标准改字体

计初衷、合同条款和经验数据进行判断,选择合理的具有商业实质 的保险事故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14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3.3 原保险保单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判断风险转移是否重大
? 原保险保单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方法
?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 应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 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
?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 能够单独计量的,如果 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 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不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 同。
? 区分保险风险和金融风险
? 金融风险,一项或多项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 率、物价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者其他变量在未来 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 原保险保单保险风险的表现形式 ? 对被保险人财产造成损害或毁坏的火灾的发生或不发生; ? 被保险人是否能生存到保单约定的年龄; ? 被保险人是否会患上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等。
2
基本要求
保费收入确认和计量标准新旧比较
混合合同 (如投连、万能)
旧标准 可以分拆
新标准 应当分拆
保险风险是否重大
只要转移保险风险, 即可确认保险合同.
转移保险风险重大的, 方可确认为保险合同
分拆与重大保险风 险测试的关系
未明确规定
先拆后测
3
?基本要求 ?分拆核算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4
分拆核算
10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2、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时间和范围
我国寿险公司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研究
01 一、引言
目录
二、我国寿险公司保
02 费收入确认与计量现 状
03 三、存在的问题
04 四、改进建议
05 五、结论
06 参考内容
一、引言
寿险公司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是财务 报告的关键环节。随着寿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监管政策的不断调整,对保费收入 确认与计量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次演示旨在探讨我国寿险公司保费收入确认 与计量的现状、问题及改进建议。
4、通货膨胀率:通货膨胀率对寿险保费收入的影响较为复杂。一方面,通 货膨胀可能导致寿险产品的实际购买力下降,从而降低保费收入;另一方面,通 货膨胀可能引发投资收益的提高,从而提高保费收入。模型结果显示,通货膨胀 率对寿险保费收入的影响并不显著。
5、政策环境:政策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寿险保费收入有重要影响。模 型结果显示,政策环境的稳定性对寿险保费收入的贡献率为0.1%。
1、继续推动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购买力,为寿险市场的发展提 供有力支撑。
2、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开发适应老龄人口需求的寿险产品和服务。
3、深入推进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居民的寿险意识和需求。
4、保持政策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为寿险市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 境。
5、优化市场竞争环境,鼓励良性竞争,推动寿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改进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统一确认标准:制定更为明确和统一的保费收入确认标准,明确保单生 效和收到的具体定义,确保行业内的确认时间点一致。
2、完善计量方法:鼓励寿险公司采用更为科学和合理的计量方法和假设, 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行业交流和数据共享,提升整体计量水 平。
试论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
试论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试论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保险行业根据其行业的主营业务特点,其收入大部分为保费收入。
而保费收入的概念主要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
对于保费收入的理解:一方面,保费收入是由于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形成的;另一方面,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资金流入渠道,同时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保险费的收取形成了保险资金的流入,可以说是保险资产增长的主要动力。
不仅如此,根据保费收入在保险企业整个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比重也可以看出它对于一个保险企业的重要性。
由此可见,保费收入的确认问题可以说是保险公司收入确认的核心,而根据标准正确地对保费收入进行确认对于一个保险公司的生存,经营也就尤其重要了。
所以全面的了解我国目前对于保险行业的保费收入实行的是哪些确认标准,以及正确理解制定这些标准的相关原理、原因对于保险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也是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对于保费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是先决条件,能否确认保费收入还必须看是否相应承担了保险责任。
也就是说,保险合同虽然成立,但保险公司还未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的,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不能将其收到的保费做为保费收入,而应作为预收款处理,待承担保险合责任时再转入保费收入。
因为有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并不一定表明保险公司开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例如:货运险合同,签订合同是一个日期,合同条款有时还会规定另一个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签订了合同,但保险公司不能将收到的保费作为保费收入,而应作为预收款处理,待承担保险责任时再转入保费收入。
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这规定了保险公司只在有把握收取保费时,才能确认收入。
如果有证据表明投保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金额交纳保费,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
保险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保险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基本承保业务的核算第一节保费收入的确认一、保费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时间1、保费收入的确认原则.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说明:①保险公司已收到保费,但原保险合同尚无成立,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②原保险合同虽已成立,但并未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
③即使原保险合同成立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如果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很小,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
④如果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不能可靠计量,保费收入应按此方法确认:如果最终保费能够合理估计,应按估计保费总额确定,如果估计金额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调整;如果不能合理估计最终保费,应按照已发生的赔付成本(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总额确定,直至可以合理估计最终保费。
2、保费收入的确认时间。
保险业务(包含分期付款业务)应于起保日确认保费收入,若保单核保日期晚于保险起期,则在核保日确认。
批单应于批单生效日确认批单保费收入,若批单核保日期晚于批单生效日,则在批单核保日确认批单保费收入.二、保费收入的核算流程保费收入的核算流程。
业务系统在核保后将保费数据传入收付系统,在收付系统自动生成凭证:借:112201应收保费/应收保费贷:603101保费收入/直保保费收入凭证附件:操作员为SYSTEM的日结单(可单独装订)、保单/批单财务联(可单独装订)第二节预收保费的确认一、预收保费的定义及分类1、预收保费的定义.预收保费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2、预收保费的分类。
预收保费分为预收无单保费和预收有单保费。
已收到保费不能匹配到保单、批单或已收到保费能匹配到预约协议、保险卡结算单、见费出单业务的交易流水号,但保单未起保、批单未生效的确认为预收无单保费.已收到款项,且能匹配到保单、批单的确认为预收有单保费。
原保险保费收入会计准则
原保险保费收入会计准则保险保费收入是指保险公司从出售保险产品中所获取的收入。
根据会计准则,保险保费收入是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来核算和确认的。
这些规定包括了保险合同的性质、时间的确认、收益的识别以及相关的成本等方面。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保险保费收入的会计准则,以及其对保险公司的重要意义和影响。
首先,保险保费收入的会计准则主要是根据《会计准则》来制定的。
根据该准则,保险保费收入应当以实现的基础进行确认,即保险公司应当确认其已经实现的保费收入,而不是根据合同的签订时间或者保险期间来确认收入。
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的性质导致了保险公司需要在合同期间内不断承担风险,并为此支付相应的费用。
因此,如果保险公司过早确认保费收入,可能会导致其在合同期间内无法覆盖相关的赔付和费用,从而影响其资金的健康状况和盈利能力。
其次,保险保费收入的确认时间通常是按照分期确认的原则来进行的。
根据这一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和风险的分散程度,来决定保费收入的确认时间和方式。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期限和保险责任的不同,将保费收入进行按月、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的确认。
这种分期确认的方式可以有效地平衡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和盈利状况,同时也可以避免过早确认收入所带来的风险。
第三,保险保费收入的识别和确认还需要考虑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根据会计准则,保险公司应当在确认保费收入的同时,考虑其中所包含的相关成本和费用。
这些成本和费用包括了保险合同的风险、赔付的预留、手续费用和销售费用等。
保险公司需要将这些成本和费用与相应的保费收入进行匹配,从而确保其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真实和准确。
最后,保险保费收入的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遵守会计准则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建立健康的财务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从而有效地控制其资金风险和经营风险。
其次,会计准则的遵守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声誉,吸引更多的客户和投资者,从而增强其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分拆核算
【示例】一客户2010年1月1日购买某保险公司投连产品,交纳保费50,000 元,其中90%的保费转入独立账户,其余5,000元作为保险单初始费用收取 。报告年度独立账户已实现投资收益5,500元,公司收取风险保费300元, 公司收取账户管理费、投资管理费共500元。客户发生部分领取4,000元。
测试时间
合同初始确认日 在财务报告日应当对测试结果进行复核。
测试范围
保险人签发和持有的保单,包括原保险保单和再保险保单。
路漫漫其悠远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3、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基本步骤
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否区分,并单独计量 是 分拆
否
非保险合同
否
重
该保单下转移的风险是否是保险风险?
大
是
保
否
该保单下保险风险转移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险
是
风
否
险
该保单下保险风险转移是否重大?
测
是
试 保险合同
路漫漫其悠远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3.1 原保险保单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判断保险风险
保险风险的判断标准
该合同下的现金流是否取决于未来的不确定事项? 保单持有人是否受到该不确定事项的不利影响? 该不确定事项是否先于合同存在,即该事项并非因合同产生?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 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 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 够单独计量的,如果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 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不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
本例中的投资连结保险属于混合寿险合同,应当进行分拆。保险公司 确认的收入只有保单初始费用、账户管理费、投资管理费和风险保费,进 入投资账户的保费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不在利润表中反映。
路漫漫其悠远
分拆核算
分拆对 利润没 有影响
新旧标准 下独立账 户资产和 独立账户 负债没有
变化
项目 保费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投资收益 退保金 准备金变动额 净利润
概率小的保险事故(如巨灾风险)不一定没有商业实质; 如果原保险保单包含的多项互斥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根据产品设
计初衷、合同条款和经验数据进行判断,选择合理的具有商业实质 的保险事故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路漫漫其悠远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3.3 原保险保单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判断风险转移是否重大
原保险保单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方法
原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
保险事故发生情景下保险人支付的金额-保险事故不发生情景下保险人支付的金额
路漫漫其悠远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1、重大保险风险的定义
重大保险风险
保单转移重大保险风险是指除缺乏商业实质的情形外,保单约定的 保险事故发生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
保险附加利益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情景下比保险事故不发生情 景下多支付的金额。
路漫漫其悠远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2、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时间和范围
区分保险风险和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一项或多项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 率、物价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者其他变量在未来 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原保险保单保险风险的表现形式 对被保险人财产造成损害或毁坏的火灾的发生或不发生; 被保险人是否能生存到保单约定的年龄; 被保险人是否会患上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等。
保费收入确认和计量标 准
路漫漫其悠远
2020/3/22
基本要求 分拆核算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路漫漫其悠远
基2本009要年求12月22日财政部发布《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其中
关于保费收入确认的规定如下: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 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项目 独立账户资产 独立账户负债
旧标准 50,000
5,500 4,000 45,700 5,800
新标准 300 5,500
5,800
1月1日 45,000 45,000
12月31日 45,700 45,700
分拆后,负 债变化不在 准备金反映 ,提前领取 不在退保金 中反映。
=500005000+5500-
路漫量标准新旧比较
混合合同 (如投连、万能)
旧标准 可以分拆
新标准 应当分拆
保险风险是否重大
只要转移保险风险, 即可确认保险合同.
转移保险风险重大的, 方可确认为保险合同
分拆与重大保险风 险测试的关系
未明确规定
先拆后测
路漫漫其悠远
基本要求 分拆核算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路漫漫其悠远
分拆核算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 的,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 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核算,收取的 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按照金融工 具会计准则核算,收取的保费不确认为保费收入。
路漫漫其悠远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3.2 原保险保单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判断商业实质
商业实质
缺乏商业实质是指保单签发对交易双方不产生可辨认的经济影响。
对商业实质的判断
如果某些情形发生的可能性是如此的微小,以致保险公司在定价或 承保时都不会去考虑的,那么这些情形可以被认定为不具备商业实 质影响的情形;
300-5004000
路漫漫其悠远
基本要求 分拆核算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路漫漫其悠远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发布《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其中 关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规定如下: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应当在 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人应当以单项合同为 基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不同合同的保险风险同质的,可以按 合同组合为基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测试结果表明,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 附加利益的,即认定该保险风险重大,但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除外。 合同的签发对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没有可辨认的影响的,表明保险 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商业实质。附加利益,是指保险人在 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超过不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的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