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CPA 经济法】整章讲义: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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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06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06
项AB是否正确,值得商榷,但官方公布的答案将其视为正确答案);(2)选项C:在履行
期限届满之前,出卖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买受人可以解除
合同;(3)选项D:出卖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3.随时解除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不需要说明理由),造成承揽 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解释】此项解除权的行使必须是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解释1】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解除权的产生,此项解除权 的行使条件之一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延迟履行的债务不强调必须是“主要”债务,
【解释】与“债权人”的另行约定对债权人才有约束力。
【例题•单选题】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分立时B公司和C公司明确约定A公 司以前的债务由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根据合同法律 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B公司承担
B.由C公司承担
C.由B公司、C公司平均承担
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
的,按比例抵充。
2.主债务、利息、费用的抵充顺序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
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
(3)主债务。
(2)事后协商一致:协商解除
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1】《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1.调整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部分规定还适用于:①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①和②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知识点2】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未做约定的,按如下规则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知识点3】合同生效1.一般成立时生效。

2.依法规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生效。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

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知识点4】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按下述(1)质量要求: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非现价)。

(3)履行地不明:A接受货币方;B不动产所在地。

(4)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

(5)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

但都要给对方准备时间。

(6)履行方式:有利于合同实现。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3.电子合同履行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界定(2)连带债务人之间责任①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②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是两个权利,可一并行使,但受偿份额不得超过追偿人的份额。

(2023新增)③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非平等主体间的协议。

2.适用: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

【考点2】合同的相对性1.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必背法条】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3】要约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注意】悬赏广告一定是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链接】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可以撤回,撤回时未生效;可以撤销,撤销后会失效。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考点4】承诺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2.承诺的生效: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此时一般合同成立。

3.承诺可以撤回,不得撤销。

4.★新要约:【考点5】合同的成立2.成立地点:3.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因有过错而违反了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赔偿责任)。

【考点6】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四章(3)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四章(3)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四章(3)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1.合同的生效,是指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考查是否有要约和承诺;合同的生效考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

注意:附期限的合同所说的期限与合同条款中的履行期限是不同的。

①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双方不需要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也不能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否则债务人有权予以拒绝。

②对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在生效期限尚未到来时,合同根本没有生效,当事人也不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相关考点】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

【例题·单选题】张某欲购买李某的1辆旧的小汽车,但对该车的车况不放心。

于是二人在买卖该车的合同中约定,如果该车能顺利通过下一年度年检,张某就购买该车。

该约定是()。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B.附失效条件的合同C.附生效期限的合同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生效。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

本题中“该车能顺利通过下一年度年检”即为生效条件。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高频考点:合同的相对性(一)合同相对性的内涵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

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

在注会经济法考试中需重点把握以下三点: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案例1】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经过甲同意,乙又将房屋以自己的名义出租给丙。

这是合法转租。

因甲、丙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这里爱从两个角度考查合同的相对性:①甲无权请求丙向自己支付租金。

②若丙损害房屋,甲有权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但无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

【案例2】甲委托乙加工1000套服装,乙擅自将其中的200套交给丙完成。

乙向甲交付1000套服装后,甲发现其中的200套(均为丙加工)不合格。

本案中:①甲、丙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②甲不能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甲只能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1.合同保全“代位权”与“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债权人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得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业合并)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单式联运合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非平等主体间的协议。

2.适用: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

【考点2】合同的相对性1.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3】要约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注意】悬赏广告一定是要约。

2.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链接】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注意】数据电文:指定特定系统相对人看进入该系统时,未指定的以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可以撤回,撤回时未生效;可以撤销,撤销后会失效。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考点4】承诺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2.承诺可以撤回,不得撤销。

3.★新要约:【考点5】合同的成立1.成立时间:2.成立地点:3.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因有过错而违反了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赔偿责任、信赖利益损失)。

【考点6】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课件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课件
【案例8】假设案例6中,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寄出,本应3 月9日即到。但由于快递公司疏忽,甲于3月15日才收到该邮件。甲收到 后未予任何回复。问:甲乙之合同成立否?
【案例9】假设案例8中,甲收到邮件后,于次日通过电话告诉乙,不接 受该承诺。问: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假设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主张合同中的“车”为东风大卡 车,乙则主张应为本公司的农用四轮车。法官丙认为: 双方关于数量条款规定不明,现又存在争议,而数量 条款为买卖合同必备条款,故认定合同无效。 问:合同是否成立? 思考:合同内容的八大条款是否为任何合同都须具备 的条件,缺一不可?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五、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2】: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 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 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 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全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 同。你认为,此案如何处理?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三)合同生效的时间 【案例】1: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甲父亲死亡,则甲 提供房屋供乙居住。该合同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合同? 2:甲乙约定,若太阳从西方升起,甲赠给乙100万元。这个合同 有效吗? 3:甲乙约定,若乙暗杀丙成功,甲给乙50万元。该合同有效吗? 4: 甲乙约定,若甲的母牛生一小牛,则赠予乙小牛。后母牛受 孕,甲杀之。合同生效吗? 5:假设例4中母牛受孕后,不幸感染疯牛病,甲杀之。合同生效 吗?

cpa合同法课件

cpa合同法课件

cpa 合同法课件篇一:注会-第四章-合同法-记忆要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部分【不可撤销的合同3】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合同生效】无权代理狭义效力待定?表见合同有效"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T受要约人承诺T合同成立T合同生效【抗辩权】J抗辩权的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相关: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后方权利)1. 通知对方不安抗辩权2. 合理期限内对方恢复能力or 提供担保T恢复履行(先方权利)对方没有恢复能力且没有提供担保T解除合同【代位权——条件5】(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 2 个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2 个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代位权——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J诉讼费用第三人:债务人J其他必要费用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撤销权——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J 费用,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撤销权一一可撤销的行为】J目的:使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无优先受偿权利(代位权有)无偿转让财产(善/ 恶)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债权担保(善/ 恶)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有偿行为: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卖70%,高价买30%)(第三人恶意)【担保合同的效力】J形式:抵押、质押、保证、定金债权人无过错T债务人和担保人,连带责任主"担X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T担保人承担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主XT担X 担保人无过错T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T担保人承担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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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讲-第四章考情、要约、承诺、实际履行原则、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约定不明的处理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5分,2018年试卷一的分值为13分,2018年试卷二的分值为15分。

自2012年以来,在八个案例分析题中,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结合一直占据两个席位。

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38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的考点不多,复习难度并不大。

复习本章需要10个小时左右。

2019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2016年2017年
2018年
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
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
案例分析题11分12分12分14分
合计15.5分15.5分13分15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合同法总则
考点01:要约(★★)(P76)
1.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

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解释4】(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或者为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实际知悉,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达。

【解释2】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解释3】要约和承诺均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例题·单选题】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

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2007年)
A.2007年4月30日
B.2007年5月3日
C.2007年5月8日
D.2007年5月9日
【答案】B
【解析】(1)承诺于5月3日到达对方时生效;(2)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3.要约的撤回
(1)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

4月2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

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4月4日到达乙公司。

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

A.4月3日
B.4月4日
C.4月5日
D.4月8日
【答案】C
【解析】(1)甲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该要约不可撤销,因此4月4日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时,不产生撤销要约的效力;(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将实木沙发变更为布艺沙发),原要约失效。

考点02:承诺(★★★)(P77)
1.承诺期限的起算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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