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CPA 第四章 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特征(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一致。
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与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应注意合同成立要件的不一致。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与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五、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务必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A、要约人是确定的人。
B、要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务必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务必确定。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务必完整与确定。
即要约的内容务必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通常包含如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二编 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编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1)历年规律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平均分值在16分左右,而且每年都会考查主观题。
本章的重点为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以及租赁合同。
本章出题往往是在具体合同的背景下,结合考查总则和分则的内容。
(2)学习建议本章内容繁多,但并不难以理解,因此需要结合实际,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本章脉络■知识点详解知识点:合同的基本理论√难度:低√重要性:低√重点:合同的分类一、《合同法》的适用1.适用: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不适用:(1)非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政府用公权力进行行政管理,如行政奖励的合同。
【注意】并非所有牵涉政府的都是非平等: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受合同法调整。
(2)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例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适用范围。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知识点:合同的相对性理论√难度:低√重要性:低√重点:涉他合同一、理论分析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是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1.涉他合同:(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有瑕疵,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结论】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
注会经济法科目第4章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简介:1.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平均分值在16分左右,而且每年都会考查主观题。
本章教材在13年和14年都有明显新增内容,所以今年考核中仍需继续关注。
2.本章出题往往是在具体合同的背景下,容易涉及大题的合同有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
3.本章学习以理解为主,入门难度不大,但是题目比较灵活,所以需要学员能够结合历年考题体会出题思路。
【考点一】合同的基本理论(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偶尔出题,考核形式为客观题,重点在于合同法的适用情形和实践合同的例子。
一、《合同法》的适用1.适用: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不适用:(1)特定合同中非平等的关系:政府用于公权力进行行政管理,如行政奖励的合同。
【注意】并非所有牵涉政府的都是非平等: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受合同法调整。
(2)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例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按法律对名称和规则是否有规定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按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双务合同按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1)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2)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注意】常见的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
★【考点二】合同的相对性理论(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本身虽然只是偶尔出题,但是它的观点在教材很多内容中都有体现,考核的也很多。
一、理论分析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是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1】《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1.调整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部分规定还适用于:①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①和②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知识点2】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未做约定的,按如下规则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知识点3】合同生效1.一般成立时生效。
2.依法规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生效。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
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知识点4】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按下述(1)质量要求: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非现价)。
(3)履行地不明:A接受货币方;B不动产所在地。
(4)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
(5)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
但都要给对方准备时间。
(6)履行方式:有利于合同实现。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3.电子合同履行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界定(2)连带债务人之间责任①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②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是两个权利,可一并行使,但受偿份额不得超过追偿人的份额。
(2023新增)③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011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 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9分, 2014年的分值为28分,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自2012年以来, 本章在案例分析题中一直占有两个席位。
在案例分析题中, 考生应注意四个结合: (1)《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结合;(2)《合同法》与《物权法》的结合;(3)《合同法》与《票据法》的结合;(4)《合同法》与《企业破产法》的结合。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 (1)将“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旅游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内容全部删除;(2)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多处重大调整。
2014年教材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 (1)对“连带共同保证”的内容进行了调整;(2)对“技术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小幅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合同的订立【考点1】合同的订立程序(P68)(2000年案例分析题)1.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 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 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 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性质均为要约邀请, 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 则视为要约。
【注会CPA 经济法】整章讲义: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14讲-第四章考情、要约、承诺、实际履行原则、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约定不明的处理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5分,2018年试卷一的分值为13分,2018年试卷二的分值为15分。
自2012年以来,在八个案例分析题中,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结合一直占据两个席位。
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38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的考点不多,复习难度并不大。
复习本章需要10个小时左右。
2019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2016年2017年2018年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11分12分12分14分合计15.5分15.5分13分15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合同法总则考点01:要约(★★)(P76)1.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
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解释4】(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解释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或者为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实际知悉,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达。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情分析合同法一章,是重中之重。
内容庞杂,体系性强,考核灵活,频次高。
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构造,熟悉合同运行诸多环节中的特别规定,熟练运用几种主要合同制度解决案例问题。
目录:合同法总则合同法分则合同法总则内容框架:合同法分则内容框架:01 合同的基本理论学习脉络图知识点:合同法适用范围★备考角度:选择题合同:平等主体之间的签订的协议。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的特征:私法、意思自治、财产交易。
合同法适用范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知识点:合同的分类★备考角度:选择题1.是否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有名合同:出现在合同法分则中,通常有特别规制无名合同:未在合同法分则中列明,但只要不违反效力规定,通常有效2.当事人是否互负对价义务:单务合同:单方负有义务。
例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
绝大多数合同都是此类3.是否需要现实交付: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绝大多数合同属于此类实践合同:除意思表示外,还需其他行为。
例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知识点:合同相对性★备考角度:选择题合同相对性,是指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合同目的的实现,依赖于对方当事人的配合。
责任,通常也只能由相对人来承担。
相对性例外:1.债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成立在先的租赁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3.连带责任: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也都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本节思维导图02 合同的订立学习脉络图知识点: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经典例题【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有效承诺的是()。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 合同法律制度04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四)第三单元合同的担保【考点2】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P77)【例题·单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下列有关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3年)A.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B.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C.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D.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答案】C2.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考点3】保证(P78)1.保证合同(1)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2)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012年单选题)(5)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2014年案例分析题)2.保证人(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005年案例分析题)(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4)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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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丙之间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3】假设案例2中甲发给乙水泥厂要约函件后,乙当即回函:同意发货,款 到交货。甲收到回函后立即汇去30万元至乙账户。问:乙之回函是什么性质?甲、 乙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4】假设案例2中乙当即回函称:同意发货,价300.01元/吨。问:乙之函是 否为新要约? 【案例5】假设案例4中甲收到乙的回函,发来传真称:贵方擅改吨价,不可。那
例》的强行法规范,依法判决租赁合同无效。问:你如何看待法
院的判决?
三、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 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三、无效合同
【案例判断】3:某经济特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部《**市房屋 租赁管理条例》,内有一条规定:凡在本市出租房屋,不经房产
管理部门登记的,租赁合同无效。适逢该市居民甲于2001年将私
房出租给打工者乙,二人订立书面租赁合同但未经登记。后在履 行中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合同违反了上述《条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三、无效合同
【案例判断】1:甲(国有企业)与乙(私营企业)签订合同,乙 欺诈甲,致甲损失10万元。问:该合同效力如何?
2: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
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 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 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如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四、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的成立时间 1.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 章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则
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3. 实际履行原则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三)格式条款 [例]: 甲提供了格式条款,乙签字同意。内容如下:“乙还欠款 10万元。”如何理解?合同应当如何解释?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五、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以要约生效为起点,以合同成立为终端。
2、违反了缔约阶段上的义务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判断:下列哪些合同属于《合同法》第2条所规定的合同?
1、甲乙两人书面协议约定将甲的一处临街铺面租给乙使用1年。 2、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抵押给银行,并从银行贷款80万元。 3、甲乙两家协议约定:甲(男方):垫付乙(女方)大学四年的 学习费用6万元,女方须于大学毕业后,2013年10月1日结婚。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答案:合同成立。 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可以补充 或补正: 1)当事人补充协议确定; 2)依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3)依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概念(难点) 2、要约的生效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4、要约的失效
“表见代理”区分)
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案例】1:甲在自己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
恰好期间有个电话找甲,甲对前来看望他的朋友丙说:”请帮我 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甲出去以后,乙提出自己有事不能
久留,要求丙尽快把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后来丙
乙签订一买卖河沙的合同。合同约定:(1)
甲买乙的河沙100车;(2)每车河沙150元。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假设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主张合同中的“车”为东风 大卡车,乙则主张应为本公司的农用四轮车。法官丙
认为:双方关于数量条款规定不明,现又存在争议,
而数量条款为买卖合同必备条款,故认定合同无效。 问:合同是否成立? 思考:合同内容的八大条款是否为任何合同都须具备 的条件,缺一不可?
么甲乙之合同能否成立?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二)承诺 【案例6】北京甲于3月1日发一要约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 承诺,该要约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出, 3月12日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7】假设案例6中甲收到承诺函后,当日回电称接受该承诺函。问: 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8】假设案例6中,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寄出,本应3 月9日即到。但由于快递公司疏忽,甲于3月15日才收到该邮件。甲收到 后未予任何回复。问:甲乙之合同成立否? 【案例9】假设案例8中,甲收到邮件后,于次日通过电话告诉乙,不接 受该承诺。问: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
4、甲乙两家协议约定将甲对其儿子的监护权转移至乙家。
5、汪飞和黎雅鹏协议约定夫妻财产独立制。 6、某局机关与其下属部门签订的收费协议。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总结: 1、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看,广义上的合同包括物权合同(如抵押合 同)、债权合同(如租赁合同)、身份合同(如抚养协议、离婚 协议、订婚协议、结婚协议)、身份财产合同(如约定夫妻财产 制)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国家(机关)以平等民事主体身份出现的合同属于《合同法》 第2条规制的合同。
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
车证照不全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你认为,
此案如何处理?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可划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 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二、有效合同 (一)概念。合同生效不等于合同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案例判断题】下列合同何 时成立?何时生效? 1:甲乙于6月1日签订一水果买卖合同。 2:甲乙于6月3日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甲将 位于A城B区的房屋一栋卖给乙,两人于6月15 日办妥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4、合同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客体是一定的行为,如运
输合同是运输行为,买卖合同是交付行为等。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二、合同法立法概况 1999年《合同法》及《解释(一)》、《解释(二)》
合同法分为合同法总则和分则。
三、合同的相对性 (一)主体的相对性 (二)内容的相对性 (三)责任的相对性 (四)相对性的例外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案例1-1】某公司于报纸上发广告称:我公司现有某
型号的水泥1000吨,系**水泥厂名牌产品,每吨价格
为300元,我公司可送货,先来先买,欲购从速,现货 供应。问题:此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案例1-2】出租车停在路边,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案例1-3】:悬赏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案例2】要约的生效: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个商业要约普通信
函,要以优惠价格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要约函件到达乙
的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该要约函件。 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案例3】要约的撤回:假设案例2中甲3月1日发出要约后,逢3 月2日市场行情突变,于是3月3日发出撤回原要约的信函,以特快 专递寄出,3月4日到达乙处。 问:3月5日到达乙处的要约有无效力?
8日到达乙处。
问:乙可以作出承诺吗? 重点掌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P130)
(二)承诺
【案例1】甲给乙一个要约,乙收到后未置可否,丙于乙处见到该要约,即以乙名 义对甲发出一承诺函,承诺函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甲、丙之合同是否成 立?为什么? 【案例2】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丙两个水泥厂各发一函件,称:急需1000号水泥 1000吨,价格300元/吨,货到付款。乙水泥厂收到后即传真给甲:函收到,即日 发出。丙收到后未回,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1000号水泥1000吨同形式: 1、书面(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和当事
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但如有法律规定或当事
人约定,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如一方已经履行主要 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口头:当面谈判和通过电话协商 3、其他(主要为推定)
判断:下列案例分别属于哪种订立合同的方式? 【案例】1、顾客王某在超市内拿一堆商品,一声不吭, 到收款台交付货币的行为。 2、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租期5年,从1997年
3月1日起,每月5日付当月租金。2002年3月1日后,
甲(房客)未搬出,乙(房主)亦未催甲搬出,到 2002年4月5日,甲照常交租金,乙照收不误。问:甲 乙行为于法律上有何效力?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内容与主要条款(《合同法》第12
条、61条)
【案例4】汉江江畔某县城,甲为一建筑工程
公司,乙为一专事挖河沙的公司。6月1日,甲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案例4】要约的撤销(对已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
的意思表示;撤销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
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个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格购买
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要约函件到达乙的信箱。要约中写道:
你若承诺,必须在3月10前作出,过期不候。如果甲3月5日,甲 发现市场行情突变,当日以特快专递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于3月